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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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
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青政发[1998]210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8.12.11
【实施日期】1998.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深化城镇住房
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发[1998]21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为贯彻党的十五大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的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省政府有关房改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的住房制度为目标,以住房分配体制改革为核心,新房(包括新建、购的各类住房,腾空的成套及不成套的住房,拆迁安置用房)实行“新制度”,即住房货币化分配制度;老房(指现已租住的公有住房)实行“老办法”,加快改革步伐,坚持提租、售房、开放公有住房二级市场、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4项改革整体推进,全面深化,实事求是地做好新老房改政策的衔接,同时完善住房金融、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下同)建设及管理等配套政策措施,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基本原则:在国家和省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做到“人民安心、中央放心、有利稳定、促进发展”。

二、改革内容
(一)对新房实行“新制度”。

自1998年12月31日起,公有住房一律停止实物分配,原则上只售不租,实行货币化分配。

同时建立职工住房补贴制度,增加职工工资收入中的住房消费资金含量。

职工通过政策性及商业性住房贷款,提高购房的支付能力。

由职工根据需要和可能,主要通过自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等方式,解决个人住房问题,实现住房供应社会化、市场化。

1.建立新的住房供应体系
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
(1)最低收入家庭实行廉租住房制度。

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其房源从腾空的公有住房以及政府和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调整解决。

当困难家庭收入提高,超过规定标准时,应腾退廉租住房或对其提高住房租金标准。

(2)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售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

(3)高收入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各类家庭收入标准,由市政府根据本市职工工资、售房价格、住房情况等因素确定,定期公布。

1998年度,高收入家庭确定为双职工年收入在3.6万元(含3.6万元)以上的家庭;最低收入家庭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家庭;其余均为中低收入家庭。

2.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
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一要坚持积极稳妥、量力而行和兼顾公平的原则,根据职工的住房现状、工作年限、职务及对社会和单位的贡献等情况,以发放住房补贴的方式合理分配用于个人住房消费的资金。

二要体现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住房资金的原则,根据住房价格水平和经济承受能力,确定增加给个人用于住房消费的资金。

(1)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范围和对象
范围(实施单位):市级及市内4区财政拨款(包括预算外拨款)的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有条件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对象:在上述单位工作并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没有住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

在本方案公布之前已离退休的职工没有住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由所在工作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解决。

(2)职工住房补贴办法
职工住房补贴是指单位把原来用于购、建职工住房的资金转化为根据规定标准向职工个人提供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的货币性补贴,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核定后从1998年12月1日起计发。

住房补贴以记帐的方式按月记在职工名下,统一专户存储,定向使用,不发货币。

对没有住房的职工,全额计发住房补贴;对已有住房,但未达到住房面积规定标准的
职工,面积差额部分计发住房补贴。

已达到或超过住房面积规定标准的职工,不发给住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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