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机租赁相关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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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租赁业从其产生的那一天开始,就与该国的税收政策密切相关。

中国因为正处于体制转轨阶段,由于行业分业管理,相互之间缺乏沟通,到目前为止,税收仍然是制约中国飞机租赁业发展的一个瓶颈。

租赁的四大支柱(法律、会计准则、税收、监管)之一——税收,已经成为关乎飞机租赁业发展的焦点问题。

一、飞机租赁业务涉及的相关税种
针对飞机租赁企业的税种,主要是流转税和所得税两大类。

其中流转税又包括增值税和营业税两个基本税种;所得税主要是企业所得税,其中外商投资的飞机租赁企业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另外,公司的股东从飞机租赁公司取得收入后,还要再行征收所得税。

如果飞机租赁的租赁物从国外取得的话,还涉及到进口租赁物关税的问题,或者如果从事国际性的飞机租赁业务,还包括出口租赁物的关税问题。

对于飞机租赁合同还应当征收印花税。

二、飞机租赁业务涉及的相关税种分述
1.增值税
1.1关于对融资性飞机租赁业务是否征收增值税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7月7日发布的《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11月15日以国税函「2000」909号文发布的《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称,“对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内资企业同样对待,按照融资租赁征收营业税。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
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同样适用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

”可见,相关法规的规定是十分明确的。

那就是对融资租赁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当然,融资性飞机租赁业务也是不征收增值税的。

1.2关于对经营性飞机租赁业务是否征收增值税的问题。

对于经营性租赁,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不征收增值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因此,如果租赁物来自国外,在进口环节,对于进口的租赁物应当征收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在实际从事经营性租赁业务过程中,由于出租人始终保有租赁物的所有权,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因此应当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2.营业税
对于飞机租赁公司而言,最敏感的税种,是营业税。

2.1融资性租赁公司的营业税
2.1.1关于融资性飞机租赁业务是否征收营业税及税率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1月19日以国税发「2000」15号印发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把“金融租赁公司”列入了该办法的适用范围,其第三条第二款把“融资租赁”列入了金融保险业征营业税的范围。

该款称,“融资租赁(也称金融租赁),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可以从事融资租赁的单位开展的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性的设备租赁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于1995年12月22日以国税发〔1995〕656号印发的《关于融资赁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通知》中规定:“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发的融资租赁业务,也按照融资租赁征收营业税。


因此融资性的飞机租赁业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对金融保险业计征营业税的规定征收营业税,税率也应当适用“金融保险业”5%的税率。

2.1.2关于融资性飞机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的计税额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6月以财税字「1999」183号文印发的《关于融资租赁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称,“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纳税人为购买出租货物而发生的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率[1997]045号)规定: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人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等费用。

2.1.3关于融资性飞机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的计税额中是否扣除借款利息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7月28日以国税字「2000」135号文印发的《关于外资金融机构若干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第四条称,“准予从外资金融机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税营业额中扣除的借款利息支出,应仅限于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境内外汇(或人民币)借款利息支出不得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1月15日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中,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经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因此,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的利息都是可以从营业额中扣除的。

2.2经营性租赁公司的营业税
2.2.1关于经营性飞机租赁业务是否征收营业税及税率的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租赁业属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税率按照营业额的5%计算。

经营性的飞机租赁属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对租赁业计征营业税的规定征收营业税,税率也应当适用“租赁业”5%的税率。

2.2.2关于经营性飞机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的计税额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在经营性飞机租赁情形下,营业额就是飞机租赁公司的租金收入。

3.所得税
3.1关于在中国设立的飞机租赁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3.1.1关于从事飞机租赁业务企业是否征收所得税及税率的问题
所得税是在企业盈利的情况下才会有的税负,而且,除了对特殊地区及特殊行业有特别规定的优惠外,对各类企业都是相同的,即,均为税前收益的33%。

因此,对于融资性租赁公司和经营性租赁公司而言,均并无特殊之处。

对于内资的飞机租赁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征收所得税,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

对于外商投资(包括外商独资)的飞机租赁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征收所得税,即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百分之三十;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百分之三。

3.1.2关于融资性飞机租赁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存在所得税前扣除的问题。

就融资性租赁公司而言,有着一个是否可以针对其融资租赁这种金融性业务的特点,提取坏账准备金的问题。

对于经外经贸部批准的的金融租赁公司而言,国务院1991年6月3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第二十五条规定,“从事信贷、租赁等业
务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额(不包括银行间拆借),或者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从该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业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上一年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可列为当期的损失;少于上一年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应当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说的坏账损失,需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认可。


对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而言,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11月9日以国税函「2000」906号文发布的《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其是否可以及如果可以则应如何提取坏账准备金,却未有明确的规定。

而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11月16
日以国税函「1999」213号文发布的《关于金融保险企业呆账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的第二条则规定,“企业呆账准备金和坏账准备金的提取比例按有关税收法规规定执行,税收法规没有规定的,不得高于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规定的比例,并实行差额提取。

其计算公式如下:当年应提取的呆账准备金=本年末允许提取呆账准备金的各项贷款余额×1%-上年末呆账准备金余额。

”可见,对于经营同一融资租赁业务的这两类融资性租赁公司,却因其经济成份的不同而有在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上的差别。

3.2关于在中国设立的飞机租赁公司的股东从飞机租赁公司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所得税和税率的问题
3.2.1对于法人股东来源于飞机租赁企业的收入是否应当征收所得税
如果该股东是内资法人股东,则该股东从飞机租赁企业中取得收入应当属于该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入。

按照1994年5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9号文件发布的《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收入,暂比照联营企业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因此飞机租赁企业投资方从飞机租赁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飞机租赁企业,不退还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飞机企业,投资方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

补缴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来源于飞机租赁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的利润额÷(1-飞机租赁企业所得税税率);应纳所得税额=来源于飞机租赁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适用税率;税收扣除额=来源于飞机租赁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飞机租赁企业所得税税率;应补缴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税收扣除额。

如果该股东是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因此,如果该股东是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其从外商投资的飞机租赁公司中取得的利润是不需要缴纳所得税的。

3.2.2对于自然人股东来源于飞机租赁企业的收入是否应当征收所得税
如果该股东是中国籍自然人股东,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应当就来自于飞机租赁企业的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如果该股东是外籍自然人股东,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5月13日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八款的规定:对于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因此外籍的个人股东从飞机租赁企业取得股息和红利等形式的收入是不需要缴纳所得税的。

3.3预提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20%的所得税,这种所得税通常称为预提所得税。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将财产租给中国境内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应当缴纳预提所得税。

因此未在中国设立常设机构,但是从事飞机租赁业务且从中国境内取得租金收入的,应当就租金收入缴纳预提所得税。

预提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20%,广州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税率为10%。

4.关于进口租赁物的关税问题
4.1关于进口租赁物关税纳税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在飞机租赁业务中,进口的租赁物一般直接发交承
租人,承租人一般是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因此,承租人可以是进口租赁物关税的纳税义务人;同时,出租人作为租赁物的所有权人,也应当是进口租赁物关税的纳税义务人,进由此可以看出,出租人和承租人都可以成为进口租赁物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4.2出租人和承租人就进口租赁物关税承担约定的法律效力
在飞机租赁实践中,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一般都在合同中约定了由承租人缴纳进口关税的条款,那么这种条款在我国先行的法律框架下是否有效呢?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也认可了承租人可以成为关税纳税主体。

(1)我国海关法第36条有明确规定,即对于进口货物的关税缴纳,收货人、进口货物的所有权人均可成为关税的纳税主题。

在租赁物品的进口方式中,出租人是所有权人,承租人是收货人,根据海关法,出租人可以纳税,但承租人同样也可以成为纳税主体。

可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承租人缴纳关税并不违反法律。

(2)1982年海关总署关税处在给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的关于租赁进口设备申请免税问题的复函中指出:“如果承组企业列入技术改造计划,租赁设备经进口审批部门证明确属国内不能保证供应的、先进适用的生产设备,承租单位可提供租赁合同和经批准的进口定货卡片影印本,向我署申请减免关税。

”这表明,早在1982年海关总署在收缴关税的实践中认可了承租人作为关税纳税主体的合法性。

由此可以看出,出租人和承租人就进口租赁物关税承担的约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5.关于飞机租赁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
国家税务局1992年7月21日做出的《关于飞机租赁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中明确对印花税征收问题做了规定。

(1)各航空公司与外国公司在1988年10月1日以后签订的飞机租赁合同,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凭证。

(2)在飞机租赁业务中,对采取经营租赁方式签订的租赁合同,按“财产租赁合同”税目税率计税贴花;对采取融资租赁方式签订的租赁合同,暂按租金总额的万分之零点五税率计税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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