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港口物流商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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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人认为,海上货物运输环节中港口经营人属于海运承运人的 受雇人,与货方不存在直接的运输合同关系。
(一)
港口经营人与港口物流经营人
---三种身份
货主企业物流活动对外委托的方式
港口物流经营人 代理人 物流服务需求企业 承担代理人职责 签订全称物流合同,按内 容确定权利义务关系。(先赔 偿)
物流作业实际履行企业 无权力义务关系 签订全部或部分物 流分合同,按内容确定 权利义务关系。(后追 偿)
(一)
港口经营人与港口物流经营人
---港站经营人
港口经营人
接受船方或货方的委托,在其有权使用的港口设施、 场所,对水路运输的船舶、货物和旅客,提供与运输有关 的经营港口业务的人。
主要特征在于: 1、服务范围仅限于“与运输有关的服务” 2、有一定的地域限制,“是否在港区内发生” 3、经营性的港口业务,以赢利为目的、发生费用结算
(二) 港口物流服务合同
港口物流服务合同
---概述
港口物流服务合同是指与港口物流业务相关的 合同。 港口作业合同是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内为船舶 停靠、运送货物而向船舶、货主提供的包括港口 设施、拖带、货物装卸、驳运、储存、装拆集装 箱等作业,有作业委托人支付作业费用的合同。
(二) 港口物流服务合同
第十一章 港口物流商务管理
目录
港口经营人与港口物流经营人
港口物流服务合同 港口物流费用
港口物流作业事故的处理
(一)
港口经营人与港口物流经营人
---港站经营人
港口经营人
运输港站经营人是指在其业务过程中,在其控制下的某一区域内 或在其有权出入或使用的某一区域内负责接管国际运输的货物,以便 对这些货物从事或安排从事与运输有关的服务的人。但是,凡属根据 适用于货物的法律规则身为承运人的人,不视为经营人。 ——《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责任公约》 港口经营人是与作业委托人订立作业合同的人。 ——《港口货物作业规则》 港口经营包括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的经营,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 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的装卸、驳运、仓储的经营和港口拖轮经营等。 ——《港口法》
(一)
港口经营人与港口物流经营人
---公约
赔偿责任
1、适用范围 当提供与国际货物运输有关服务的港站经营人的营业地处于缔约 国内,或者依照国际私法规则缔约国法律应适用于运输有关的服务时, 则应适用于本公约。 2、责任期间 从其接管货物之时起至向有权提货的人交付或交由该人处理时止 的整个期间。 3、赔偿责任原则 实行完全推定过失责任原则。即港站经营人对其责任期间内发生 的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误负责,除非他能证明,其本人、受雇人或代 理人已采取一切所能合理要求的措施来防止有关事情的发生。
注意事项: ①合理,双赢; ②完善,考虑周全; ③明确服务范围; ④不误导客户; ⑤避免操之过急; ⑥合同具有可行性; ⑦服务具有经济性; ⑧条款具有可塑性。
港口作业合同类型
(二) 港口物流服务合同
港口作业合同
---基本内容
一、有关使用港口设施的港口作业合同 ①合同当事人名称与地址;②船名、总吨位和净吨位、 吃水、船舶长度;③使用港口设施的目的及对港口设施的 特殊要求;④船上所载或装卸货物的品种或种类;⑤港口 设施的使用时间;⑥费用和结算方式;⑦特约事项;⑧合 同当事人签署。 二、有关货物作业的港口作业合同 ①合同当事人的名称与地址;②货物的品名、标志、件 数、重量或体积、包装方式、危险货物性质、货物价值; ③船名、航次、起运港、到达港和换装港;④委托事项; ⑤费用和结算方式;⑥合同当事人签署。
(一)
港口经营人与港口物流经营人
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
主流观点认为,中国法下港口经营人作为独立合同人,应属实际 承运人范畴。对于非集装箱货物运输,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装卸作业 的港口经营人,由于其履行的装卸作业属于承运人的责任范围,而装 卸作业又属于“货物运输”的一部分,其应具有实际承运人的法律地 位;对于集装箱货物运输而言,无论港口经行人履行的是装卸作业还 是仓储、港内运输等其他港口作业,只要接受了承运人的委托,既具 备实际承运人的法律地位。
当事人
港口物流经营人与物流服务需求企业签订的合同中 混合身份 约定物流作业的实际完成方。与物流服务需求企业存在 (代理人+当事人) 合同义务关系。
(一)
港口经营人与港口物流经营人
---三种形态
货主企业物流活动对外委托的形态
第一,货主企业自己从事物流系统设计以及库存管理、物流信息 管理等管理性工作,将货物运输、仓储等具体的物流作业活动委托给 外部的物流经营人。签订单纯的货物运输合同或仓储合同,或是运输 合同与仓储合同等的混合体。 第二,货主企业自行承担库存管理、物流信息等管理性工作,使 用港口物流经营人开发设计的物流系统,物流作业活动由港口物流经 营人承担。第一阶段:技术合同或技术开发合同法律关系;第二阶段: 等同于第一种形态。 第三,港口物流经营人在货主企业的角度,代替其从事物流系统 的设计,并对系统运营承担责任,但并不一定实际承担具体的物流作 业。新型合同:物流经营人不仅对货物负责,还应对因物流系统的运 行不当等其他物流系统的管理原因造成的货主企业的损失承担责任。
(一)
港口经营人与港口物流经营人
---公约
赔偿责任
6、货物灭失、损坏、延迟交货与诉讼 对于货物存在的灭失或明显损坏,收货人在收取货物后3个工作日 内想港站经营人递交说明货物灭失,或损坏程序的书面通知具体说明 这种灭失或损坏的一般性质,否则交货本身应视为港站经营人已按出 具单证载明情况交货的初步证据。 对于不明显的货损,应在货物送达最终接受日后连续15日内向港 站经营人递交书面通知,但并不迟于向有权提货的人交付货物后连续 60日内递交书面通知。
(一)
港口经营人与港口物流经营人
---公约
赔偿责任源自文库
4、赔偿责任期限及其权利丧失 港站经营人对其应负责的原因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失所负的赔偿 责任,以灭失或损坏货物的毛重每千克不超过8.33特别提款权的数额 为限;但是,若货物经海上或内陆水运后立即交给港站经营人,或者 货物是优经营人交付或代交付后进行此类运输,包括港口内提货或交 货,则其赔偿责任以灭失或损坏货物的毛重每千克不超过2.75特别提 款权。 5、货物置留权 港站经营人对货物提供或安排与运输有关的服务后,为获得相应 的报酬,有权置留货物。但是如果对索赔数额已提供足够担保,或如 已向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或经营人营业地所在国某一官方机构存入一笔 相等数额的款项,则经营人无权扣留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