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城乡地域的划分_标准_方法与历程_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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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 洁,罗 翔
英国城乡地域的划分:标准、方法与历程
[摘 要]科学合理的城乡地域划分,是完善城乡统计、制定城乡政策的科学基础。研究通过对英国城乡地域划分的3个发展历程、
划分标准及划分方法的分析,提出对我国优化城乡划分和人口统计工作的启示:在指标选取上,可以人口密度尤其是相对密度
为核心确定城乡划分指标,凸显“城市—区域”之间的集聚与腹地关系;在兼顾乡村方面,可以建成景观为标准进行城乡划分,
避免城镇建设用地的无序蔓延和见缝插针;在数据更新上,可由空间管理部门牵头,建立部门之间合作、共享的长效运行机制。
[关键词]城乡地域划分;人口密度;指标;英国
[文章编号]1006-0022(2015)08-0139-06 [中图分类号]TU981 [文献标识码]B
British Urban And Rural Areas Division: Standard, Approach, And Process/Shen Jie, Luo Xiang
[Abstract] Urban and rural areas division is the foundation of urban rural statistics and policy making. The paper reviews the three
phases of British urban-rural division, standard, and approach, and raises urban rural division and population statistics suggestions:
population density is a critical index to divide urban and rural, and it differentiates the center and hinterland between city and region;
built-up landscape is also a standard to divide urban and rural areas from rural consideration; spatial governance department is
responsible for data renewal, and a departmental cooperation mechanism is needed.
[Key words] Urban rural area division, Population density, Index, Britain
0引言
传统的城市地域概念,是指人口密度和规模大于某一特定阈值的居民点,反之,小于该阈值的居民点被定义为乡村。一般而言,城市具有较高的人口密度、相对拥挤的空间、更高层次的经济活动、更广泛的劳动力供给与需求及更加复杂的经济组织,代表着多样化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并在更有力度和更复杂的行政管理体制下运行[1]。此外,城市位于本区域的交通网络节点,是经济产业与就业岗位的集聚空间。
然而,城市化地区的地域空间范围通常难以准确界定:一方面,通过人口普查和统计机构难以测度上述所有指标(如人口密度等);另一方面,城市往往从人口集聚核心向外蔓延,在周边形成郊区、卫星城及商业和零售区,因此难以判定某个范围是否为城市化地区。
常见的城乡划分从3个维度入手:一是考察集聚规模,通过实体地域划分及聚居区的人口规模或密度进行判断;二是考察城市功能,将城市与其提供的各种服务相关联,该维度反映了教育、健康等服务设施的配置成本,对政策制定有重要意义;三是强调城乡差异,将不依赖于土地的经济形态界定为城市经济[2]。英国的城乡划分以土地利用特征和城市土地规模为基础,同时考虑聚居地在其更大区域范围内的功能维度,即从城市聚落最稳定的方面——物理特征与聚落形态着手,逐渐演化形成城乡实体地域划分体系。本文通过对英国城乡地域划分的发展历程、划分方法和划分
标准进行介绍,以期对我国有所启示。
[基金项目] [作者简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41401140)、浦江人才计划项目(13PJC016)、复旦大学新进青年教师科研起步项目(JJH3548018)和复旦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科研基金项目
沈 洁,复旦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讲师。
罗 翔,高级工程师,现任职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设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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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第8期 第31卷
1发展历程
早在20世纪50年代,英国政府便开始研究采用实体地域划分的技术和方法来划分城乡空间:基于1951年普查数据的两份研究报告提出采用有限统计指标定义城市化地区[3];在1966年的全国抽样调查后,开始对如何定义“实体城市地区”(De Facto Urban Areas)进行研究[4]。
在实践操作上,1981年以前,英国采取最简单的划定方法—以行政管辖边界定义城市范围。由于城市建成区不断向外蔓延,大部分被界定为城市化地区的地域范围实际上小于城市实体范围。此外,行政边界的变化使得基于城乡划分的各类统计在时间上缺乏可比性,也使相关政策的制定缺乏科学性和延续性[5]。1981年,英国基于人口普查数据设计了两种城乡划分方法:第一种是基于人口密度和土地利用指标来综合界定城市实体地区;第二种是基于国家地形测量局提供的城市开发度来界定城市实体地区。在1991年和2001年的两次人口普查中,苏格兰采用了第一种方法、英格兰与威尔士采用了第二种方法对城市化地区进行划分,仅在判断条件上进行了微调。
期间,为了满足制定乡村地区相关政策的需要,英国乡村局于1998年提出基于“乡村性”进行城乡划分的方法,该办法以行政边界为基本单元。值得注意的是,其城乡划分的结果并不匹配,即基于城市特性所识别出来的城市地区与基于乡村特性所识别出来的乡村地区,即使两者叠加之和也不能覆盖全国。
2001年,英国副首相办公室委托伯克贝克学院东南区域研究实验室对城乡划分方法和相关政策进行回顾评价。评价报告认为,现有的划分方法不能满足管理部门的需求,且不同的标准之间缺乏清晰的界定,尤其不利于政策分析和制定,建议研发兼容普查数据和兼顾城乡管理的新型划分标准。
2004年,英国政府出台新的划分标准与办法—《2004年城乡区域
分类标准》(Rural and Urban Area
Classification 2004)[6]。新标准由乡
村局和环境、食品与乡村事务部、国家
统计局、副首相办公室及威尔士政府联
合资助,由伯克贝克学院东南区域研究
实验室、谢菲尔德大学城市与区域规划
系、格拉摩根大学计算机学院及爱丁堡
Geowise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完成。新标
准具有较好的兼容性,适用于人口、经
济和社会等各类变量的地理分析,并在
基于土地利用的城乡实体地域划分基础
上,进一步细分出小城镇、村庄、小村
庄及更小的偏远居住点等聚居地类型。
新标准还具有较好的灵活性:基于输出
区单元的数据库,可运用新分类方法进
行分析比较;基于邮政编码的数据库,
能够通过简单查询与新分类数据进行关
联。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及北爱尔
兰地区均采用了这一标准,仅在划分指
标上有所调整。
2人口普查标准与城乡划分(1981
~2004年)
首先,参照环境部出台的《国家土地
利用分类(1975)》中关于城市土地利用的
定义[5],识别具有城市特征的土地利用
区域,包括5类:①永久建筑物及其所
在的土地;②沿交通线(公路、铁路和
运河)建筑物所在的土地或与其相距不
超过50 m的建筑物所在的土地;③交
通设施和铁路站场、高速公路服务区和
停车场、军用或民用机场;④采矿场、
采石场;⑤其他完全被建筑物包围的地
域。此外,游乐场、高尔夫球场等,如
不能满足第5条要求,则不被视为城市
土地。
其次,判定城市聚居地。例如,将
某个地块划定为城市聚居地,要同时满足
两个条件:地块面积必须大于20 hm2;
最小人口总数为1 500人。由于在普查
展开前并不能明确区域内的人口数量,
因此需根据普查小区的数量进行估计:
若普查小区的人口中心位于城市用地或
城市用地150 m的缓冲区内,则判定为
属于该地块;同时,该地块包含4个及
以上符合标准的普查小区,则划定为城
市聚居地;如两个相邻的城市聚居地间
距小于200 m,则合并为一个。
最后,对于主要的城市群地区,如
大伦敦地区等,基于行政边界进一步进
行细划,以便于与较早的人口普查数据
等进行对比。
根据上述方法,利用1991年的人
口普查数据,英格兰地区和威尔士地区
进行了城乡划分,共识别出1 859个城
市聚居地(其中,有1 682个位于英格
兰)。城市聚居地占地总面积约为110万
公顷,仅占两地总面积的8%,但居住
人口(即城市人口)总数约为4 470万,
占两地总人口的90%。
3乡村局标准与划分方法(1998年)
1998年,乡村局以行政边界来划分
单元,在由小到大的3个空间尺度—
选区、行政区及郡上进行城乡划分。其
基本方法是根据相关的社会经济属性判
定某一个单元是否具有乡村性,划分出
乡村区域单元,其余则认为是城市区域。
该标准较为适合以制定乡村政策为目的
或是基于行政边界政策划分单元的相关
分析,其优点在于数据源自全国统一的
数据库(如人口普查库),缺点是忽略了
居住点的规模和空间特征,划分结果并
非实体地域。
在具体操作上,首先在选区层面展
开,通过一系列社会经济变量的逻辑回
归处理,识别出与乡村局定义的行政地区
边界相关的变量,并以这些变量来判别
属于乡村的选区。这些变量包括:①人
口密度,即选区内的总人口与总面积之
比;②非经济活动人口(15岁及以下人口
与60岁及以上人口)与经济活动人口(16
~59岁的人口)的比率;③使用公共交
通的人口(以火车或公共汽车通勤的人
口)与16岁以上经济活动人口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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