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认定是怎样的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特征有哪些?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特征有哪些?侵犯商业秘密罪指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行为人以秘侵犯商业秘密罪指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行为人以秘密窃取或者故意泄露、使用,或者违反约定,侵犯商业秘密,造成商业秘密权利人重大损失的行为。
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渠道、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秘密。
依《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特征是:一、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享有的合法权利,属复杂客体;二、侵犯商业秘密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1、行为人采用了秘密窃取、物质引诱或者胁迫的方式非法获取他人所有的商业秘密;2、行为人采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所获取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商业秘密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泄露、转让因工作而使用的商业秘密。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是具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只要实施了窃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属于商业秘密所有人的商业秘密,都可构成本罪的主体;四、侵犯商业秘密罪在主观方面表现有两种形式:1、故意,即明知是他人的商业秘密而故意侵犯;2、过失,即应当知道于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侵犯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规定:一、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按前述两个规定处以自由刑。
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定义
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本法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世界贸易组织有关商业秘密的界定。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39条规定:“自然人和法人应有可能防止其合法控制的信息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以违反诚实商业行为的方式向他人披露,或被他人取得或使用,只要该类信息:(a)属秘密,即作为一个整体或就其各部分的精确排列和组合而言,该信息尚不为通常处理所涉信息范围内的人所普遍知道,或不易被他们获得;(b)因属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并且(c)除该信息的合法控制人,在此种情况下采取合理的步骤以确保其秘密性质。
”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
1 、秘密性__不为公众所知悉。
商业秘密首先必须是处于秘密状态的信息,必须具有秘密的一般特性,不特定人不可能从公开的渠道所获悉。
“不为公众所知悉”有两方面含义,一是指不为权利人或权利人允许知悉范围以外的其他任何人所知悉;二是指不为同行业或者该信息应用领域的人所知悉,一般来说,只要不为同行所一般知悉,就处于法律认可的“不为公众所知息”的秘密状态。
2、价值性__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就在于其自身所蕴含的经济价值和竞争价值。
这一价值可以是现实的,即已经为权利人所应用并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也可以是潜在的,即虽然还未被权利人运用于生产和经营之中或者正处于研究、构思之中,但是一旦应用就可以使权利人获得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既包括了现成、成熟的信息,即只要应用就可获得经济利益;也包括了某些阶段性不完全成熟的信息,即某些失败的技术研究资料和经营信息,对权利人改进科学实验或者经营思路具有重要价值,对竞争对手也十分重要,其本身蕴涵着潜在的经济利益,可以带来竞争优势。
另外,一项信息对本公司来说显示不出价值,但对竞争对手或其他公司却十分有用,这种信息也同样具有价值,其价值等同于情报交易对价。
侵犯商业秘密罪量刑标准
侵犯商业秘密罪量刑标准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盗窃、披露、非法获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获取他人商业
秘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规定,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行为,我国有明确的量刑标准。
首先,根据犯罪的情节轻重,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量刑标准包括有期徒刑和罚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情节严重的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期较长,罚金金额也相对较高。
其次,如果犯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220条的规定,可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表明,对于严重侵犯商业秘密罪行为,法律将会给予更加严厉的惩罚。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也提醒我们,在侵犯商业秘密罪行为中,及时认罪悔罪,积极赔偿损失,有利于减轻刑罚。
总的来说,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量刑标准是根据犯罪的情节轻重来确定的,情节
越严重,刑罚越重。
对于严重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刑期较长,罚金金额也相对较高。
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认罪悔罪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况,也会考虑从轻处罚。
因此,我们应当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不仅要依法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也要遵守法律,不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以免触犯法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商业秘密界定的四个必要特征
商业秘密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对象,案件所争议的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决定是否以本罪认定立案;而商业秘密的界定是查办这类案件的一个难点。
根据刑法第219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据此可以分解出商业秘密应当具有以下四个特点,商业秘密的界定以该四个特征的必备为要件,有一项欠缺的,不能认定为商业秘密,也就不能作为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管辖:(一)秘密性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指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尚未公开的特点。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2款,“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如果公众皆知,则非为秘密。
这是商业秘密与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最显著的一个区别,即商业秘密主要是以秘密状态维持其经济价值,一旦公开,其经济价值就会完全或者部分丧失。
如美国可口可乐公司对可乐饮料的配方、我国景德镇陶瓷的配方和烧制技术等都是商业秘密。
而其他的知识产权都不以秘密为必要,专利更是以公开为必要、为获取独占权利的代价。
但商业秘密作为一种以秘密状态保守的知识产权,无法以一个硬性的、绝对的标准衡量其秘密性,因此,我们对其秘密性的理解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
这种相对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四种情形中,换句话说,在以下四种情形中,尽管从形式上,该信息为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知悉,但并不能由此否认该信息是商业秘密,侵权方以此作为非罪的抗辩理由的,不能成立。
这四种情形是:其一,独立多重发明。
由于商业秘密的特殊性,会出现权利人和他人各自都以为自己是该商业秘密的唯一权利人,或者相互之间发生横向关系共同采取保密措施的,这种情形通常被称为“独立多重发明”。
其二,反向工程。
根据商业秘密权利人投入市场的产品,有人通过自己的研究发现该产品的商业秘密,并且同样作为秘密管理,即为“反向工程”(Reverse Engineering)。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之认定
有人 许 可等 。以美 国《 统一 商业秘 密法 》 为例 , 犯商 侵
业 秘密 之例 外包 括 了独立 开发 、 向工 程 、 受所 有 反 接 人 的许 可而 获得 、通 过 观察公 开 使用 或公 平 展示 商 品而 获 得 和从 公 共 出 版物 上 获 得 等五 种 正 当手段 。 与 美 国相似 ,我 国司法解 释 也规 定 了 以下几 种例 外 情 形 , 自行构 思 、 即 独立 开发 、 向工 程 、 反 合法 受 让或 被许 可 等 。 通 过 比较可 以看 出 。美 国法 律 规定 通过 观 察公 开 使 用或公 平 展示 商 品而获 得 和从 公共 出版 物 上获
收 稿 日期 :0 2 o — 6 2 1 一 1 1
得 商业 秘 密 的 , 于合法 取得 ; 我 国对 这两 种 例外 属 但 情 形没 有 明确 规定 。 借鉴 民法 的相关 规定 . 以将下 可
列 行业
基金项 目: 中南 财 经政 法 大 学 “ 究 ̄ 4 新教 育计 划 课 题 ” 研 -, 1 商业 秘 密 罪 的 立 法 完善 ( 0 1 1 0 ) 2 1 B 8 1
作者简介 : 唐子 艳 (9 1 , , 苏连 云 港人 , 18 一)女 江 中南 财 经政 法 大 学刑 事 司 法 学 院博 士 生 , 师 。 讲
秘 密 为犯 罪 对 象 的 , 以侵 犯 商 业秘 密 罪 定 罪 处 罚 ; 如 果 企 业 的 相 关 商业 秘 密 已 经 由 国 家 经 由 一 定 的 程 序 提 升 为 应 但
国家秘 密 , 应按 关 于 国 家秘 密 犯 罪 的规 定处 理 。 则
关 键 词 : 业秘 密 罪 ; 法行 为 ; 窃 罪 ; 商 合 盗 涉及 国 家秘 密的 犯 罪 ; 限 界 中 图分 类 号 : 1 98 文 献 标 志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5 2 3 ( 0 2 0 — 0 0 0 29 — 0 1 2 1 )2 0 1 — 4
法律知识: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及赔偿方式
法律知识: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及赔偿方式员工侵犯商业秘密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企业的利益,也可能导致企业面临重大风险。
对于员工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法律也给予了严惩,并规定了相应的赔偿方式。
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出卖或者披露商业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
另外,员工侵犯商业秘密也可能构成劳动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员工泄露或者盗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一般视为违反保密义务。
企业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企业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员工承担损失。
如果员工故意泄露、盗用企业商业秘密,造成企业损失的,企业还可以向民事法庭提起诉讼,要求员工赔偿经济损失。
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赔偿方式企业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员工赔偿经济损失,需要考虑如何确定赔偿金额、举证难度以及估算未来损失等问题。
确定赔偿金额:在诉讼中,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证据,如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相关合同的证明等,以便法院能够有据可依。
同时,企业也可以参考其他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进行合理的比较和参考。
举证难度:在证据不足或难以证明直接经济损失的情况下,企业也可以考虑提供相关证据,如员工在其他企业找到工作的时间、签订的合同、被挖角前企业的发展情况等,利用供求关系和前后行业收益的变化差异进行预测。
估算未来损失:由于员工泄露的信息具有一定的敏感性和特殊性,引起的损失可能不仅仅是一时的,可能会随着企业自身业务深入发展而放大和加剧。
因此,在诉讼中,企业还可以参考相关法律、经济和会计等专业领域的意见,如通过专业机构进行未来收益、估值和风险等方面的测算,辅助法院进行最终的赔偿决定。
结语员工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不仅仅涉及刑法责任,还可能导致企业损失和经济风险。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
商业 秘密的构成 要件是相互联 系, 缺一不可的。 在商业 秘密 的构成要件中 , 秘密性 是商 业秘密的本质特征 ; 新颖性 是作为商 业 秘 密的信 息与公矗 知悉 的信息 的最低限度 的区别 ; r i f 值性 和 实用性 是最 重要 的 , 它们体 现了商业秘 密的经济价 值 ; 密性 或 保
技术信息和 经营信 息 , 当具有确 定的可 应用性 , 应 能在生产 中应
、
商 生秘 密 的 构 成 要 件
我 国《 反不正 当竞争 法 》 刑 法> 明确规 定 : 和《 均 商业 秘密是
用。 商业秘密不是一种抽象的 思维 , 而是能够在 生产 中实施应 用 的技求成果和 经营管理 知识 。 商业秘 密只有具 备确 定的可应用 性 , 能具 有价值性 , 才 井能 为权利人带 来经 } 。 齐乖 益 商业 秘 密的 价 值性和实用性 密切相关 , 相互像 存 , 实用性 是价 值性的基础 ,
技术 的发展 , 必须依法保护 商业秘密 。
一
的价值性是指 商业秘 密通过 现在或 者将来 的使用 , 既能够给所 有人带 来现实 的或者 潜在的经 } 值 . 齐价 也可依赖其 在激烈 的市 场 竞争 中保持 优势 地位 。 因此 , 价值 性是 商业秘 密最本 质的体
现。
4 .实用性 。 实用性是指 商业 秘密的客观有 用性 , 即通过 运用 商业秘 密可 以为所有 人创造 出经 } 齐上的价值 。 作为 商业秘 密的
价值性是实用性 的结果 。
指 :不为心众所 知悉 、 “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 经权 利人采 并
取保密措施的技 术信息和经营信 息 。 由此可 见 , 商业秘 密的范 围包括技术信息 和经营信息 。 但是 , 并非 一切 技术信 息和经营信 息都是商业秘 密。 技术信息和经营 信息要成为商业秘密 , 妊须具 备以下五个掏成 要件 : 1 秘 密性 。 “ 即 不为 公众所 知悉 ” 既然是商业秘 密 . 。 客观上 就应 该不被社会普 遍知悉或者从 公开 渠道获得 , 是处于保 密状 态的 尚未 公开的技 术信 息和经营信 息。 商业秘密 的珏密性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相 对的 , 而且 不具 有排他性 , 某项 商业秘 密可能 也同时 为另 外的经 营者所拥有 , 只要是予以保 密没 有使其进 入社会公知领 域 , 就应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企业的商业秘密是在企业与竞争对⼿竞争过程中获得成功的关键,商业秘密可以是技术、⽅法和秘⽅等等,如果侵犯了商业秘密可能会被判侵犯商业秘密罪。
那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客体要件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利⼈对商业秘密所拥有的合法权益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商业秘密。
所谓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性并经权利⼈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侵犯商业秘密罪⾸先要认定对象是否商业秘密。
因此必须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业秘密所规定的要件。
所谓“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所谓“能为权利⼈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性”,是指该信息有确定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所谓“权利⼈采取保密措施”,包括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员告知其内容;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对于涉密信息采⽤密码或者代码等;签订保密协议;对于涉密的机器、⼚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通过反向⼯程破解出他⼈的技术秘密,算不算侵权?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所谓“反向⼯程”,是指通过技术⼿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拆卸、测绘、分析等⽽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的规定,通过反向⼯程等⽅式获得的商业秘密的,不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
但是,当事⼈以不正当⼿段知悉了他⼈的商业秘密之后,⼜以反向⼯程为由主张获取⾏为合法的,不予⽀持。
关于通过反向⼯程破解出他⼈的技术秘密,算不算侵权的问题,⼀些地⽅⾼级法院也有类似规定。
《江苏省⾼级⼈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苏⾼法审委[2004]第3号)第⼗六条规定,通过反向⼯程获取商业秘密的,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概念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219条),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马永顺律师二、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 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拥有的合法权益) 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商业秘密。
所谓商业秘密,依《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本条第3 款之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显而易见,我国法律所指的商业秘密包含技术秘密( 专利技术之外的有关工业上的生产技术、工艺秘决或产品配方,其自身不具有独立性或整体性,而须依附于某项专利,或依附于某项商业秘密) 在内。
其范围既包括生产技巧、工艺秘决、产品配方这类技术信息,也包括商业经验、经营策略、营业秘密这类营业信息。
这里,所谓“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所谓“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有确定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所谓“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所谓“权利人”,是指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谓“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决窃、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已得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肯同。
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 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
已为社会公知公用的通用技术和普通的经营方法不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
商业秘密的这种秘密性是商业秘密持有人有意采取保密措施而达到的。
因此,判断持有人是否采取保密措施,往往成为确认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关键因素之一。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哪些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哪些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要件是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构成本罪主体。
单位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哪些的问题,下面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哪些1、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单位也能构成本罪主体。
单位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在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通常有如下几种:(1)企业的厂长、经理和其他管理员、企业的职工或临时雇佣工等;(2)现已离退休或转调的原企业的人员;(3)受委托并因而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如、专利代理人、经济顾问等;(4)对企业有监督、检查、调查和管理权的人,比如审计人员、税务人员、主管行政机关人员、工商管理人员等;(5)除上述四种人员可能因披露商业秘密而成为主体要件外,其他任何人员均可能因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而成为该罪的主体;(6)依据合同或者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有关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员。
此外,为了获取和使用商业秘密与披露商业秘密的犯罪分子事先有通谋的单位或个人,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3)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哪些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哪些
一、常见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1.不正当竞争: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并加以利用并向他人泄漏,使其能够在竞争中获得不公平的优势。
2.盗窃行为:擅自进入他人的企业或实施其他行为,恶意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3.职务乘机行为:员工或其他特定身份的人利用其职务或其他特定身份来获取或披露商业秘密。
4.盗用行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他人的商业秘密获取、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
5.不正当获取:利用欺骗、威胁、利诱等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标准:
1.存在商业秘密:犯罪嫌疑人获取的信息能够构成商业秘密,即具有经济价值,并且对其持有者具有保密意义。
2.非法获取:犯罪嫌疑人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窃取、抄袭、搜集、购买、贿赂等方式。
3.私自使用或泄漏:犯罪嫌疑人在未经商业秘密的合法授权下,私自使用或泄漏该商业秘密,对商业秘密的持有者造成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
4.情节严重:犯罪嫌疑人故意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存在一定的主观和客观评判标准。
因此,在具体的案件中,要综合考虑商业秘密的经济价值、保密性、获取
方式、使用方式、泄漏情况等因素,以及涉及的利害关系,才能确定是否
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标准有哪些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标准有哪些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情节严重会构成犯罪,而立案的标准包括: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等。
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标准有哪些的问题,下面由我为你详细解答。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标准有哪些1、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就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而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情形如下:(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3)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4)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2、法律依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三条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有哪些(1)以盗窃、利诱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盗窃,一般是指通过窃取商业秘密的载体而获取商业秘密;利诱,是指以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为诱饵,使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商业秘密;胁迫,是指对知悉商业秘密的人进行恐吓,迫使他人商业秘密。
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盗窃、利诱、胁迫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如抢夺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第一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这是上述第一种行为的继续。
披露,是指将其非法获得的商业秘密告知权利人的竞争对手或其他人,或者将商业秘密内容公布于众;使用,是指将自己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允许他人使用,是指允许他人将自己1陆获得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包括有偿与无偿两种情况。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这是指合法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公司、企业内部的工作人员,曾在公司、企业内工作的调离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及与权利人订有保守商业秘密协议的有关人员。
(4)明知或应知前述第一种至第三种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与认定
定, 构成 商业 秘密 的信 息必 须是 秘密 的 , 由 于秘 密 而 具有 商业 价值 , 合 法 控 制 该 信 息 的人 根 据 情 况 采 取了 合理 的保 密措 施 , 也 就是 说 , 构 成商 业秘 密 必 须具 备三 个特 征 � ( 秘 密性 � ( 商 业价 值 � ( 1) 2) 3) 保 密性 � 我 国刑 法关 于 " 商 业 秘 密" 的 定 义 沿 用了 � 反 不 正当 竞争 法 � 第 十 条 关 于商 业 秘 密 的 定 义 � 刑 法 第一 百二 十九 条规 定 , 本 条所 称商 业秘 密 , 是指 不 为公 众所 知悉 , 能为 权利 人带 来经 济利 益 , 具有 实 用性 并经 权利 人采 取保 密措 施的技 术信 息和 经 营 信息 � 商 业 秘 密 的 保 护 范 围 包 括 所 有 技 术 信 息, 经 营 信 息, 以及 其 他 与商 业 竞 争 有关 的 信 息 � 其 法律 特征 是 � 秘 密性 , 价 值性 , 实用 性 , 保 密性 � 但 是, 笔 者认 为 , 我国 刑法 对商业 秘密 法律 特 征 的界 定应 取 消 实 用 性特 征 � 理 由 是 � 我国刑法 对 商业 秘 密 的 实 用 性 和 价 值 性 的 表 达 不 具 体 明 确, 容易 导致 司 法 认 定 不 一 致 � 例 如对 否 定 性 的 信 息, 像 开发 失 败 的试 验 报 告 , 客 户名 单 , 如何解 释 其实 用性 和价 值 性 � 对 本 企 业 生 产经 营 无 用 但 对 其他 企业 有用 的 信 息 , 是 否 具 有 实用 性 和 价 值 性 �� , 如何 划分 两者 的界 限均 存在 分歧 � 同 时 , 司 法实 践中 , " 实 用性 " 往往 容易 被解 释为 � 阶段 性 的, 未最 终完 成的 技术 成果 , 有 不受保 护之 嫌 � 从
日本关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
日本关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日本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有着相应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在日本,商业秘密是指具有经济价值且获得相应保密措施的信息,包括技术信息、商业信息、客户信息等。
以下将从立法背景、法律规定、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立法背景日本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基于《不正竞争防止法》和《刑法》。
不正竞争防止法于1993年颁布实施,旨在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受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害。
而刑法则规定了商业秘密的窃取、洩露等行为的刑事责任。
二、法律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在《不正竞争防止法》中被称为“未承认行为”。
根据该法,未承认行为包括以下几类:1. 窃取商业秘密行为:指由非法进入、非法接触、非法记录等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2. 洩露商业秘密行为:指将商业秘密非法告诉、提供给他人,或者公开商业秘密的行为。
3. 使用商业秘密行为:指以非法手段获得商业秘密后,将其用于商业活动的行为。
4. 收购或使用非法获得的商业秘密行为:指获得他人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后,将其用于商业活动的行为。
三、刑事责任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根据《刑法》第234条,以下行为可能构成犯罪:1. 窃取商业秘密罪:指以非法方式获取他人商业秘密,最高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500万日元以下。
2. 洩露商业秘密罪:指告诉、提供商业秘密给不应知道的人,或者公开商业秘密的行为,最高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500万日元以下。
3. 窃取、洩露商业秘密罪:指一人同时犯多次以上窃取或洩露商业秘密的行为,最高可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1000万日元以下。
四、民事责任《不正竞争防止法》还规定了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
根据该法,权利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恢复名誉等。
具体包括以下几类权利:1. 禁止性权利:权利人可以要求禁止侵害商业秘密行为,如禁止窃取、洩露、使用商业秘密等。
2. 删除、销毁权利:权利人可以要求对未承认行为所展示的资料进行删除、销毁等处理。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案标准是什么
如果企业的商业秘密被窃取的话,就会给企业带来巨⼤的损失,那么什么是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案标准是什么,相信不少⼈会有疑问,接下来,店铺⼩编就这个问题为⼤家整理相关的资料,希望能帮助到您。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案标准是什么
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追诉:
1、给商业秘密权利⼈造成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致使商业秘密权利⼈破产的;
4、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造成重⼤损失的情形。
法律依据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规定第六⼗五条
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追诉:
(1)给商业秘密权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
(2)致使权利⼈破产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三条
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追诉:
(1)给商业秘密权利⼈造成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致使商业秘密权利⼈破产的;
(4)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造成重⼤损失的情形。
即由于⾏为⼈的侵权⾏为,导致权利⼈公司、企业资不抵债等原因申请宣告破产或者被⼈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等造成其他严重的情形。
⾄于“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具体标准和情形,⽬前法律尚没有详细列明。
在司法实践中,则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综合评定。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侵犯商业秘密罪客观构成要素的认定
“ 大损 失 ” 的 含义 作 出界 定 。 重
2 0 年最高人民检察 院和公安部颁发的 《 01 关于经济犯罪追
了一个大致规定 : () 给商业秘密权 利人造成直接损失数额在 1 5 万元 以上 的 ; ()致使权利 人破 产 ; ()造成其他严重后 O 2 3
樊 信 迪
摘要 :侵犯 商业秘 密罪是指违反商业保 密法规 ,侵犯 商业 法条竞合 区分开来 ,两罪主要 区别 在于 :侵犯商业秘 密罪侵 占 秘密,给 商业秘 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 失的行 为。侵犯商 业秘 财物形式及侵 害程度不同于盗窃罪中普 通的侵犯财产 ,原权利 密罪的客观构成要素 包括侵犯商业秘密的对 象、行 为手段 、结 人并不 完全丧失 占有 、使用 、收益 、处 分的权利 ,仅 失去专有
如果争有只是一定范围 内和一定程度上公开 ,根 据公 开的技术 合起来看 ,就会发现有个 明显 的问题 :即刑 法所 规定的第 二种 加 以 改进 和演 变 或 进 行 进一 步研 究 开 发 后 得 出 与 权利 人 一 样 的 行为是否包括刑法所 规定 的第一种行 为 ,可能存在只利用而不 技术能否认定侵权 ,也是办理此类案件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笔者 获取 的行为 ,第一种行为是否有独立存 在的价值?正如有的学 认为 ,从能检索到的公知技术 中通过推理、计算和简单改进的技 者提 出,仅仅是为了获取 ,对 于权 利人通常也不会有现实的危 术不能作为专有技术 ,因为所谓 “ 专有”最重要 的特征是其独创 害性 ,获取商业秘密后通 常都 会采 取进一步 的侵犯商业秘密的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具体有哪几种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具体有哪几种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从侵权人那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具体有哪几种的问题,下面由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具体有哪几种法律依据: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所谓盗窃商业秘密,包括单位内部人员盗窃、外部人员盗窃、内外勾结盗窃等手段;所谓以利诱手段获取商业秘密,通常指行为人向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财物或其他优惠条件,诱使其向行为人商业秘密;所谓以胁迫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是指行为人采取威胁、强迫手段,使他人在受强制的情况下商业秘密;所谓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是指上述行为以外的其他非法手段。
例如,通过商业洽谈、合作开发研究、参观学习等机会套取、刺探他人的商业秘密等。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所谓披露,是指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向第三人透露或向不特定的其他人公开,使其失去秘密价值;所谓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是指非法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具体情形。
需要指出的是,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人,如果将该秘密再行披露或使用,即构成双重侵权;倘若第三人从侵权人那里获悉了商业秘密而将秘密披露或使用,同样构成侵权。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合法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可能是与权利人有合同关系的对方当事人,也可能是权利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知情人,上述行为人违反合同约定或单位规定的保密义务,将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擅自公开,或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即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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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犯商业秘密罪认定是怎样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们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刑法》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
(一)犯罪客体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直接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和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权。
其中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是主要客体,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权是次要客体。
(二)犯罪客观方面根据《刑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主要有以下几种行为方式: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此外,对于明知或者应知上述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同时,侵犯商业秘密罪还要求行为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或特别严重后果。
至于何为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第六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能构成,同时本罪的主体也可以是单位。
(四)犯罪主观方面本罪是一种故意犯罪,犯罪人的主观方面一般为直接故意。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标准
侵犯商业秘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
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立案标准第1项规定,“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所谓商业秘密,刑法第219条作了立法解释,技术信息,是指技术配方、技术诀窍、技术流程等信息。
经营信息,是指有关经营的重大决策,以及与往来客户的情况等信息。
所谓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这里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行为人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的直接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的价值,不包括间接经济损失。
立案标准第2项规定,“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立案追究。
这里“致使权利人破产”,是指由于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导致享有商业秘密所有权、使用权的公司、企业破产的情形。
所谓破产,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由于公司、企业资不抵债等原因申请宣告破产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形。
至于“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具体标准和情形,有待司法实践进一步总结。
实践中,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侵犯商业秘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立案标准第1项规定,“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所谓商业秘密,刑法第219条作了立法解释,技术信息,是指技术配方、技术诀窍、技术流程等信息。
经营信息,是指有关经营的重大决策,以及与往来客户的情况等信息。
所谓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这里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行为人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的直接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的价值,不包括间接经济损失。
立案标准第2项规定,“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立案追究。
这里“致使权利人破产”,是指由于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导致享有商业秘密所有权、使用权的公司、企业破产的情形。
所谓破产,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由于公司、企业资不抵债等原因申请宣告破产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形。
至于“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具体标准和情形,有待司法实践进一步总结。
实践中,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