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业务寿险、重疾险核保规则(20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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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体检
>20
>55
体检
注:荣耀人生 5 年期交,被保险人年龄为 46-49 周岁,体检标准为寿险>40 万。
三、销售人员差异化核保规则
(一)绩优人员、高绩优人员:
5
1.绩优人员定义:
符合以下条件的销售人员可认定为绩优人员:
(1)连续 12 个月月均保费达到各销售渠道荣誉体系考
核标准;
(2)13 个月保单继续率不低于 90%;
备注:“首 2 年长险出险率”的观察期通常为半年,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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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所适用的差异化规则可根据实际风险管理情况进行调 整,最短调整间隔为三个月。
五、特别说明 (一)目前在销的保障型寿险有定期寿险 A 款、定期寿 险 B 款、成长绿荫定期寿险。 (二)荣享人生、尊贵人生等按年金险进行分类的产品, 原则上免体检;至爱无双万能寿险仅与至尊双利万能寿险共 同累计危险保额;成长快乐少儿两全保险和成长天使少儿重 大疾病保险也纳入本次调整范畴,不再执行单独的核保规 则。 (三)被保险人所投保的法人特定交通工具意外类险种 (如团体华顺等)不参与个人意外险危险保额累计。 (四)银代险种危险保额单独累计,按银代险种核保规 则执行。
以上考核标准以各销售渠道下发的最新标准为准。
4.核保规则
(1)针对绩优业务员,适度放宽体检、生调标准,具
体如下:
被保险人 年龄
表 5:绩优人员核保规则
体检标准
生调标准
累积危险保额(万元)
累积危险保额(万元)
寿险
保障型
重疾
寿险 重疾 保障型寿
6
0-35 36-40 41-45 46-49 50-55 >55
体检
18-40
>40
保障型寿险
41-49
>10
≥50
体检
注:如未成年人投保的险种在被保险人 18 周岁前无身故责任,而 18 周岁后有
身故责任,应推算其 18 周岁后的累计寿险危险保额,如达到体检标准,须体检
(被保险人投保年龄≤13 周岁,累计寿险危险保额≤100 万,且无其他异常情
2
况者,可以免体检)。
三类机构
贵州、甘肃、江西、青海、吉林、黑龙江
各类机构体检标准
险种类型
被保险人年龄 (周岁)
累计寿险危险保额(万元)
一类机构
二类机构
三类机构
0-35
>60
>50
>45
36-40
>60
>50
>40
寿险(包括所
41-45
>40
>30
>25
有类型寿险)
46-49
>25
>20
>15
50-55
>10
>5
体检
≥56
特此通知
附件:个人业务寿险、重疾险核保规则(2012 版)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
个人业务寿险、重疾险核保规则(2012 版)
为落实公司客户发展战略,进一步适应业务发展及风险
管理的需要,经公司研究决定并经过再保险公司认可,特制
定个人业务寿险、重疾险核保规则(2012 版),具体如下:
一、普通客户核保规则
监控和评估,对不能按照要求开展生调作业的,应取消其生
调权限。
(二)失信销售人员
7
1.定义: 根据公司文件《关于加强承保管理、严防销售误导的通 知》(新保核[2012]7 号),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并经调查 证实情况属实的销售人员,认定为失信销售人员,具体评定 条件及确认流程参照原文件执行。 2.核保规则: 针对失信销售人员,纳入公司销售人员黑名单管理,对 其新契约业务强制进行人工核保,对被保险人加强健康风险 或非健康风险审核,必要时可以要求客户体检或对客户进行 生存调查。同时将失信销售人员信息反馈至总公司销售管理 部门。 四、机构差异化核保规则 为了促使各级机构主动提升业务品质,降低业务风险, 按照奖优惩劣的原则,针对销售机构执行差异化核保规则, 具体如下: (一)品质管理绩优机构 1.定义: 二级机构本部:首 2 年长险出险率低于 8.5/万; 其他三级机构:首 2 年长险出险率低于 5/万。 2.核保规则: 针对品质管理绩优的二级机构本部,其适用的体检、生 调标准同绩优人员适用标准; 针对品质管理绩优的其他三级机构,其适用的体检、生 调标准向上浮动一级,即三类机构执行二类机构标准,二类 机构执行一类机构标准,一类机构执行标准不变。 (二)高风险机构:
>100 >70 >40 >25 >10
寿险 >40 >40 >10 >10 体检 体检
险+意外 >50 >40 >30
>150 >100 >100 >20 >10
(2)授予绩优人员体检陪检权限
绩优人员名下客户需要体检时,可由绩优人员陪同客户
体检,并在体检报告书中的“陪检人员”处签名确认。
绩优人员在履行陪检职责时应恪守职业道德,确保体检
(2)当前投保保单交费方式为 5 年及以上期交,且 5 年期交年交保费不低于人民币 5 万元,10 年、20 年期交年 交保费不低于人民币 3 万元。
2.核保规则: 高端客户投保,且所投保产品属于传统型长期险或分红 型长期险,可执行相对宽松的核保规则,核保规则及作业流 程参照公司文件《关于印发<高端客户承保服务管理办法> 的通知》(新保核[2012]18 号)执行,具体体检、生调标准 如下:
新保核[2012]23 号
关于印发《个人业务寿险、重疾险 核保规则(2012 版)》的通知
各二级机构: 为落实公司客户发展战略,进一步适应业务发展及风险
管理的需要,经公司研究决定并经过再保险公司认可,特制 定《个人业务寿险、重疾险核保规则(2012 版)》。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关于印发<个人业务寿险、 重疾险核保规则(2011 版)>的通知》(新保核[2011]24 号) 同时废止。
表 4:高端客户核保规则
被保险人 年龄
体检标准
累积危险保额(万元)
寿险
保障型 寿险
重疾
生调标准
累积危险保额(万元)
寿险
重疾
保障型寿 险+意外
0-35 36-40
>120 >100
>50 >50
>60 >50
41-45 46-49
>70 >30
>30 >30
>40 >30
>200 >100
>100
50-55
>50
>30
>50(北上广深地区>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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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限额规定: 1.重疾险限额规定 重疾险最高累计投保限额:0-2 周岁未成年人最高 30 万元,3-17 周岁未成年人最高 50 万元,成年人最高 150 万 元。 2.定期寿险限额规定 定期寿险(险种代码 135、136)单张保单最低保费限 额为 300 元。 二、客户差异化核保规则 为落实“以客户为中心”,实现目标客户细分,支持既 有老客户和高端客户投保,从客户风险、需求、收入、投保 史等多角度考虑,制定客户差异化核保规则,具体如下: (一)优质老客户: 1.定义:对于既往保单有效期超过 3 年,核保结论为标 准承保,且无任何理赔申请记录的既有客户,定义为优质老 客户。 2.核保规则: (1)针对一类机构本部优质老客户,其生效 3 年及以 上的保单不再计入体检、生调危险保额计算。 (2)针对一类机构本部以外的其他机构优质老客户, 其生效 5 年及以上的保单不再计入体检、生调危险保额计 算。 (3)被保险人所有有效保单累计寿险危险保额>300 万 或重疾危险保额>100 万时,以上两条不适用。 (二)高端客户 1.定义:
质量和服务质量。如绩优人员在陪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损害
公司利益或客户利益,其绩优资格将被取消,并被纳入失信
销售人员黑名单进行严格管理。
(3)授予高绩优人员部分生调权限
针对高绩优人员,可授予部分生调权限,在一定范围内
对一般客户进行生调。高绩优人员生调权限仅限于临时分保
标准以内的业务。如客户累计危险保额达到临时分保标准,
≥1 万元(B 组机构≥7000 元)。
(2)续收渠道星级会员:连续 12 个月月均标准保费≥
8000 元(B 组机构 5000 元),同时续收指标考核达标。
(3)财富渠道铜质会员:连续 12 个月月均标准保费≥
2 万元,或 12 个月累计标准保费≥60 万元且连续 12 个月月
均标准保费≥1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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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义:
首 2 年长险出险率高于 15/万的三级机构(含二级机构
本部),可认定为高风险机构。
2.核保规则:
针对高风险机构,其适用的体检、生调标准向下浮动一
级,即一类机构执行二类机构标准,二类机构执行三类机构
标准,三类机构执行标准不变。同时对 40 周岁以上客户按
+2%的标准对寿险和重疾险进行体检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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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承保环节考虑,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客户定义为高端客 户:
(1)客户在同一家银行的所有个人帐户,近三个月日 均资产总额(指本外币定期、活期存款以及投资帐户、受托 理财产品和凭证式国债等账户市值总和),折合人民币达到 50 万元。或客户持有准入门槛不低于人民币 50 万元(或等 值外币)的银行 VIP 卡。
累积危险保额(万元)
寿险
保障型 寿险
重疾
寿险
保障型寿 重疾
险+意外
>30
>10
>20
>30
>10
>20
>10
>5
>10
>5
>10
>50 >50
>50
>5
体检
体检
体检
体检
(2)针对特殊风险机构,如首 2 年长险出险率高于全
系统平均值 6 倍,不得对 40 周岁以上被保险人销售重疾险
和寿险(年金类除外)。
主题词:个人业务 核保规则 通知
抄 报:董事长、监事长、总裁室
发 送:个人业务管理部、保费部、财富管理业务部、
精算部、市场开发部、承保管理部
校 对:刘亚军
打印 60 份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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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年度及上一年度,无违规、违法或被客户投诉
等不良记录;
(4)本年度及上一年度,其名下客户未在保单生效 2
年内因病出险(长期型寿险和重疾险);
2.高绩优人员定义:
连续 24 个月符合绩优人员评定标准的销售人员,可认
定为高绩优人员。
3.各销售渠道荣誉体系考核标准:
(1)个人渠道全明星会员:连续 12 个月月均标准保费
二类机构
湖南、陕西、海南、河北、辽宁、四川、河南、黑龙江、新疆、重 庆、云南、宁夏、安徽、贵州、甘肃、江西、青海、吉林
险种类型
各类机构生调标准
累计危险保额(万元)
一类机构
二类机构
寿险(包含所有类型寿险) 重疾
>100 (北上广深地区>150)
>70 (北上广深>100)
>70 >50
残疾人(寿险+重疾+意外) 保障型寿险+意外
(二)重疾险体检标准
机构分类
一类机构
二类机构
三类机构
被保险人年 龄
(周岁) 0-35 36-40 41-45 46-49 50-55 ≥56
表 2:普通客户重疾险体检标准
北京、天津、厦门、广东、江苏、浙江、内蒙古、福建、广西、 海南、贵州、山东、东莞、佛山、湖北、上海、深圳 湖南、陕西、山西、河北、辽宁、四川,青岛、河南、甘肃、新 疆、安徽、宁夏、云南、大连、烟台、潍坊、宁波 江西、青海、吉林、重庆、黑龙江
各类机构体检标准 累计重疾危险保额(万元)
一类机构
二类机构
三类机构
>50
>40
>30
>40
>30
>20
>30
>20
>10
>20
>10
>10
>10
>5
体检
体检
(三)生调标准
表 3:普通客户生调标准
机构分类 一类机构
北京、上海、天津、厦门、宁波、广东、江苏、浙江、内蒙古、福 建、大连、广西、山东、青岛、山西、湖北、东莞、佛山、烟台、 潍坊、深圳
仍由公司专职生调人员执行生调。
只有参加二级机构运营管理部组织的生调培训,并通过
考试的高绩优人员方可获得授权,未经授权人员不得开展生
调作业。高绩优人员在开展生调作业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
公司规章制度,认真履行生调职责,来自格评估客户的健康风险及非健康风险,避免道德风险和逆选择风险。
二级机构运营管理部负责对高绩优人员生调质量进行
(三)特殊风险机构
1.定义:
首 2 年长险出险率高于全系统平均值 4 倍的四级机构,
可认定为特殊风险机构。
2.核保规则:
(1)针对特殊风险机构,其适用的体检、生调标准如
下:
被保险人 年龄
0-35 36-40 41-45 46-49 50-55 >55
表 6:特殊风险机构核保规则
体检标准
生调标准
累积危险保额(万元)
对于个人、续收、财富等渠道的普通客户,其寿险、重
疾险的体检、生调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寿险体检标准
表 1:普通客户寿险体检标准
机构分类
一类机构
北京、上海、天津、厦门、宁波、广东、江苏、浙江、内蒙古、 福建、广西、山东、青岛、东莞、佛山、湖北、深圳
二类机构
湖南、陕西、山西、海南、河北、辽宁、四川、河南、新疆、 重庆、云南、宁夏、安徽、大连、烟台、潍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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