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哲学论说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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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哲学论说了什么?

分析哲学家中很少有像维特根斯坦这样关注人生问题的,这是因为他将充满技术语言的分析哲学思考当成解决人生问题的手段。在他看来,人生问题也许是值得真正关注的问题,而哲学思考的价值则是派生的。对人生问题的感受达到一定程度后,他要非常透彻地思考人生问题才能满足其对彻底性的追求。

维特根斯坦的问题是生命体验的疏离问题。一种生活在别处的感觉时时折磨着他。这种感觉在宗教上类似于罪。但维特根斯坦没有成为基督徒,而是通过思考来达到救赎。他认为这就是达到人生与世界的和解。这种和解不是理智的结果,而是意志的转变。唯有真正进入思考,才算是真正的思考,这是一种思想的责任。真是这种责任使得维特根斯坦拿出第一流的思想作品。

思想有两个后果,第一是思想只需要对自己负责。第二是思想必须有启发性,也就是启发一种新的世界观。维特根斯坦的作品是其思想的成果,但略去了论证,而且结果亦不能作为哲学论断来理解,而是视为达到一种世界观的阶梯。正因如此,维特根斯坦是分析哲学界最受误解的人。

对本书的存在两种解读:一种是传统解读,即认为维特根斯坦提出了语言本质主义的观点,认为语言有本质,但他后期的观点转向了反本质主义观点。

第二种解读是治疗性解读the therapeutic reading,以Cora Diamond和James Corant为代表

本书作者黄敏的解读:对语言不存在比语言更为基础的本质,不能简单断言其有无。通过言说本质能关注语言。

划分语言的边界得到的是语言观和世界观。

关系问题和形而上学

维特根斯坦的思考是对罗素和弗雷格哲学问题的回应。罗素从外在关系理论入手分析。

布拉德雷关于关系非实在性的论证引出的问题:要建立包含关系的事实,需要关系存在,则给定部分不能得到整个关系事实,因为如果关系是事实则形成无穷后退(关系和事实之间可以互相构成新的关系,无限循环)。

问题的关键:关系项和关系是如何联系起来的?一般来说,两个事物需要第三个事物将二者联系起来。那么关系可以看成这种和关系项同等地位的事实吗?如果是,则形成前述的无穷后退。布拉德雷否认关系事实的存在,由此进入了一元论。

罗素反对一元论,从这个论证的结论出发反驳这个观点。罗素提出非对称关系的存在来反对布拉德雷的内在关系说。但罗素的反对是成问题的。罗素的论证前提是预设非对称关系的存在,但布拉德雷的内在关系说取消了一切关系的存在,自然也包括非对称关系。

罗素后来的论证:

甲是乙的父亲。

乙是甲的儿子。

这两者是同一个事实,但甲和乙出现的顺序不同,顺序是一种关系性质,一个事物不能存在两个不同的性质,所以这两个命题代表了两个不同事物,也就是说这是两个关系照成了不同。

罗素由此确定了关系作为共相的形而上学地位。罗素实际上是将关系涵项看成具有指称功能的词项。(插一句,这似乎印证了他关于逻辑客体的实存的看法。)由此可得关系词项对应于是在,否则无法区分关系事实和关系项之罗列。

维特根斯坦以不同的方式处理关系问题——客体直接联接构成事态,无需关系。

这样做其实是和亚里士多德以来的哲学传统相反,即基本的形而上学范畴是实体,实体构成事实。而维特根斯坦将事实作为基本范畴,而将实体作为派生的,可以通过事实确定者。

形而上学的目标是发现事物的本来面目,是寻找根本存在。要解释一件事物,需要另一件事物来解释,这时就大体上可以说另外那个东西要比需要解释的东西要更为基本。如此,最基本的东西解释一切,自身却得不到解释而只能给定或者假定。(如果还能解释,就还有更基本的,这与其定义矛盾。)

到底什么是最为基本的,这是问题之关键。

如果实体更为基本,则有什么来结合实体这个问题。关系来结合实体,所以关系更为基本,因为关系也构成事实。

对维特根斯坦来说,事实不是实体派生出来的,只是事实和实体同等基本。

事实和实体能否同等?二者能否共同构成世界?不能,实体之间必然有联系(除非是莱布尼茨的单子论),如此则有关系问题。

客体,事态与可能性

事实之间通过实体完成过渡。

构成世界的诸事实彼此无关。

世界是一个超级事实。事实的定义是存在,存在就是在世界之中。由此形成循环。

事实在分解之前并不存在,在混沌中无法区分出何者存在何者不存在。分解才能确定存在,存在构成了世界。

但世界时比存在更为基本的概念,如果存在更为基本,还是回到无限后退的悖论。

分解的所得可以通过其存在解释也可以通过其不存在来解释。为此只需要考虑分解后的事实如何组成世界。

可能性就是存在可以和另一存在结合也可以不和其结合。事实总是存在的,但这也确定了其不是不存在。这是同一个可能性的两个方向,各自是同一可能性的唯一实现。(插一句:类比斯宾诺莎将心灵和广延看成实体的两个方面)

对于一个事实(非作为超级事实存在的世界),一方面我们可以说它存在,如果不存在就不成事实,;另一方卖弄又可以说它是不存在的。前一种属于分解事实得到的。后一种是通过对事实的合并得到的。这两者是从两个角度看待同一个东西。就其不存在是不可能的而言,我们谈论什么是事实也就是关于what的问题;而就其存在时不可能的而言,我们谈论的是事实是怎样的一种情况,即关于事实的how的问题。前一种使用Tatsache这个术语,后一种使用Sachverhalten。在讨论一种情况的时候,我们可以不关心其存在与否,但我们知道它有存在的可能性。当然,在谈论一种情况时,我们独立地谈到它,即使它作为事实是通过分解加以确定的。此时我们说事态具有独立性。

但如果事态是独立的,为何不把事态作为一个形而上学的基本范畴?这是因为事态的独立性仅仅限制在how的层次,而且是相对于其他事态而言的。就what层次而言,事态受制于事实,进而受制于世界。

客体是本书相当重要的一个概念。这个概念术语维特根斯坦意义理论的一部分。客体是通过分解事态得到的。

第一梯级:将世界分解为事实,由此确定独立的事态;

第二梯级:对事态分解,得到客体。

注意,客体不是由事实分解得到的。如果客体是由事实分解得到的,那么客体就和事实一样存在于世界之中,这就导致前述的不融贯的现象。而若分解的是事态,那么由此得到的客体是我们借以确定一种情况的东西,而不是必须存在于这个世界之中的东西。客体构成的东西(事态)可能存在,因此即使维特根斯坦说客体存在,也说事实存在,他是在两个意义上使用存在这个词。

客体构成事态但也独立于事态。这种独立性体现在客体可能构成此种事态也可能构成别种事态。

所以分解事态确定的是客体的本质,即构成事态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被维特根称为内在性质,或者“内在关系”。对一个事实的描述回答了该客体是怎样的问题,也就是how的问题。解释一个客体要借助于其他客体,但这并不意味着,客体就其本质而言依赖于其他客体。例如,一根长10cm的铅笔,其是否为10cm依赖于我们使用刻度尺测量得到的结果,但这支笔就其本身可以使10cm也可以是11cm。这两种可能性都是同一个可能性,在这种意义上他们才是彼此排斥的事态。这样我们就可以理解客体在本质上何以独立于其他课题了。客体的本质决定了它有哪种可能性,而客体及其构成的事态只是这些可能性实现的情况。这就是维特根斯坦所说的外在性质(external propertiy)。

事态的存在或者不存在,都是实在(reality)

逻辑哲学论的要旨是什么?

可说的和显示的区分是什么?

可说和不可说,语言的界限是什么?

这个问题要联系到逻辑图像说,这个部分处理什么是言说这个问题。

言说的条件:

命题中的名称对应事态中的客体,名称的结合方式对应于客体的结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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