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讼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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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执行实施
执行实施,是指开始适用执行措施的过程,是执 行实现的阶段。这个阶段的要求:运用强制措施, 迅速实施,切实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内容,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五、执行阻却
执行阻却,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发生法定事由, 使执行不能继续或继续进行已无必要,因而执行 程序中断的现象。简言之,就是执行过程被阻却, 没有进行到底完成执行任务。
执行阻却有: (一)执行中止 (二)执行终结 (三)执行和解
六、执行完毕 执行完毕,是指执行机关采取执行措施,实现执
行根据确定的义务,从而完结执行案。
七、执行补救 执行补救,是指在执行程序结束后,因法定事由
出现而需对已执行事项采取补救措施,予以补救。 执行补救包括: (一)执行回转 (二)再执行
等形式条件是否完备。
7.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三、执行准备
执行准备,是指经决定立案执行的,执行机构在 实施执行以前,仍有一些法律上或工作上的准备 事项,即深入了解案情,尤其是了解被执行义务 人拒不履行义务的原因,是否有能力及其财产状 况等。另外,在接到申请或移交后10日内,还应 通知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以内自动履行,并告 诫如逾期仍不履行的,即行强制执行。
(二)行政诉讼执行是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 严
(三)行政诉讼执行是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内容
三、执行的原则 (一)诉讼地位平等的原则 (二)依法执行的原则 (三)目的实现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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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执行的条件、主体、对象 与范围
一、执行的条件
(一)须有执行根据 (二)须有可供执行的内容 (三)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义务 (四)申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以内提出了执行申
(二)执行的范围
执行的范围就是执行对象的具体界限,即执行对 象的范围。
有以下几项限制: 1.只有属于被执行人本人所有的财产或物件才能
成为执行的对象,其他无论什么关系人的财产或 物件都不能纳入被执行的范围。 2.如果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依照法律规定,还应 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 生活必需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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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非诉讼行政案件的执行
一、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概念 二、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适用范围 三、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执行管辖 四、申请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期限 五、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条件 六、非诉行政案件执行前的财产保全 七、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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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执行措施
一、执行措施概述 所谓执行措施,是指执行机关所采用的具体执行
手段与方法。
二、执行措施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关于执行的措施,可以按不同属性分为不同种类:
(一)最能表现行政诉讼执行特点的,是执行措施 的适用对象不同,因而措施也不尽相同
1.对行政机关适用的执行措施有:罚款、划拨、 建议处理和追究刑事责任。
2.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适用的执行措施种类 较多,主要有:扣留、提取、划拨、扣押、冻结、 拍卖、变卖、强制拆除、强行拘留等。
(二)按照执行措施与所要实现的义务内容的关系, 可以分为直接强制执行措施与间接强制执行措施。
(三)依照执行措施的方法不同可具体分为: 1.冻结。 2.划拨。 3.扣留、提取。 4.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和收购。 5.强制交付。
执行员在接到申请书或移交执行书后,应当在10 日以内了解案情,审查以下主要事项:
1.申请人资格是否适当。 2.执行的文书、材料是否齐备。 3.执行根据是否生效。
4.申请是否逾越期限,以及逾期理由是否成立。 5.执行文书的内容是否正确、合法。 6.执行文书材料的要求是否一致,有关文件文号
请
二、执行的主体
(一)执行组织
执行组织,也叫执行机关,是指拥有行政诉讼 执行权并主持执行过程的主体,即人民法院和 有权行政机关。
(二)执行当事人
执行当事人,是指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或者 是执行人与被执行人。
(三)执行参与人
执行参与人,是指除执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参与 执行过程的单位或个人。
6.强制迁出或强制退出。 7.强行拆除。 8.强行销毁。 9.罚款。 10.司法建议。 11.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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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执行的程序
一、执行提起
(一)申请执行 (二)移交执行 (三)委托执行
二、执行审查
执行审查,是指执行机构在接到执行申请和移交 执行书后,在法定期限以内,对有关文书、材料 进行审查、对案情进行了解,并决定是否立案执 行的过程。
(四)案外异议人
案外异议人,是指执行当事人以外的,对执行标 的提出主张的主体。法律规定,案外异议人对执 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法院应当中止执 行。
三、执行对象与执行范围
(一)执行对象
所谓执行对象,是指由生效的执行根据所确定的, 并由执行机关的执行行为所指向的目标,即执行 客体。
执行的对象大致分为三类: 1.物。 2.行为。 3.人身。
3.被执行人如果是以生产劳动为主要谋生手段的, 那么,该被执行人赖以谋生的生产工具当然也不 宜作为执行的范围,应予保留。
4.被执行人是法人或组织的,如果该法人或组织 未宣告破产或被撤销的,其必要的生产、工作设 备、厂房、用房等不应纳入执行范围。
5.被执行人如果是行政机关,从法律规定来看, 除了可供执行的款项以外,其他财物是不能纳入 执行范围的,如办公设备、用房等。
其特征如下:
(一)执行组织是人民法院或有权行政机关 (二)执行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有一方是行政机关 (三)强制执行的根据是已经生效的诉讼文书 (四)须以强制力为之 (五)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是使裁判文书所确定
的义务得以实现
二、执行的意义
(一)行政诉讼执行是为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的实现
第十五章 行政诉讼的执行 与非诉讼执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程序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行政诉讼执行概述 执行的条件、主体、对象与范围 执行措施 执行的程序 非诉讼行政案件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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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行政诉讼执行概述
一、执行的概念和特点
行政诉讼执行,是指执行组织对生效的行政裁判 的法律文书,因义务人逾期拒不履行时,依法采 取强制措施,使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得以实现的 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