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斯定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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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科斯定理

第一节外部性及其解决思路

第二节科斯三定理及相关定理

第三节科斯定理遭到的批评及评价

第四节科斯定理的意义

第一节外部性及其解决思路

一、外部性及其后果

二、解决外部性的传统思路及评价

三、科斯解决外部性的新思路

一、外部性及其后果

(一)外部性的含义及类型

(二)外部性的后果

(一)外部性的含义及类型

1.外部性是一个经济人的行为对另一个人的福利所产生的效果,而这种效果并没有从货币或市场交易中反映出来。

2.外部性分为四种类型:即生产者正外部性、生产者负外部性、消费者正外部性和消费者负外部性

(二)外部性的后果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因经济的外部性不能为市场所涵盖,它必然导致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领域产生种种扭曲,其结果是整个经济的资源配置不可能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

•根据外部影响的实施者分为生产的外部影响与消费的外部影响。

•结合上述两个方面,分为生产的外部经济、消费的外部经济、生产的外部不经济与消费的外部不经济。

•但一般来说,经济学中所说的外部影响常常是指外部的不经济,或外部的副效应。

二、解决外部性的传统思路及评价

(一)解决外部效应的传统思想

(二)对解决外部性传统思路的评价

(一)解决外部效应的传统思路

对产生正外部性的生产者,政府应提供相当于外部收益的财政补偿,以使私人收益接近社会收益,鼓励其将产出量扩大到社会最大效率的水平。

对于负外部性,可以通过修正性税,使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一致,以解决因外部性引起的资源非帕累托最优配置问题。

(二)对解决外部性传统思路的评价

1.在与公众有关的决策中,并不存在根据公共利益进行选择的过程,而只存在特殊利

益之间的“缔约”过程。

2.即使政府能成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干预经济活动,但由于下列原因,也可能导致其干

预失效。

•政府干预不是没有成本的。

•政府干预效果的不确定性。

•政府干预的另一个代价是围绕政府活动可能产生寻租活动。

塔洛克1967年认为,当企业从竞争走向垄断后,可以凭借垄断地位获得垄断利润,即垄断产生的租金。这样,只要用来寻求政府特许的垄断权所花费的资源不及由垄断带来的垄断租金大,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就有强烈的动机去寻求垄断地位。在垄断形成后,没有获得垄

断权的企业试图挤入或打破垄断,拥有垄断权的企业要进一步维持垄断。所有这些活动都要消耗稀缺资源。当企业间为获得垄断地位发生的竞争达到均衡时,企业为寻求垄断租所花费的成本会与垄断利润相等。所以,真正的垄断社会成本不仅包括哈伯格三角形的面积,还应包括相当于垄断利润额的资源成本

在寻租过程中,政府扮演的角色并不是被动的。由于政府官员也是由各种经济人构成,他们也可能“设租”。

寻租与设租是相互统一的,有寻租就会有设租。寻租是社会中的个体利用合法非法手段获得特权以占有租金的活动。而设租是权力个体在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和行政管理过程中阻止供给增加,形成某种生产要素的人为的供给弹性不足,造成权力个体获取非生产性利润的环境和条件

三、科斯解决外部性的新思路

科斯认为,解决外部性的传统思路不可能使资源配置达到最优化。因为外部侵害问题具有相互性,制止了甲对乙的侵害,同时也影响了甲的资源配置。

科斯运用可交易的产权概念,把造成负外部性的行为看成是一种可交易的权利,从而使科斯的理论从一开始就摆脱了新古典经济学的传统束缚。他认为,在交易费用为零以及产权充分界定的条件下,私人之间所达成的自愿协议,可以使经济活动的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相一致,从而解决外部性,实现资源配置帕累托最优配置。这就是着名的“科斯定理”的基本思想。

第二节科斯三定理及相关定理

一、科斯第一定理

二、科斯第二定理

三、科斯第三定理

四、科斯定理的相关定理

污染问题

•一个工厂污染了河流,影响了下游居民的生活,该如何办?

•传统的理论是需要政府进行干预,关闭工厂,或赔偿居民损失。但问题是,这是不是最好的选择?

•允许工厂污染,居民会受到损害,而不允许工厂污染,工厂也会受到损害,这两个损害那个更大呢?我们应该选择损害最小,这样才能使社会整体利益实现最大。

那么谁能够判断那个损害更大呢?政府办不到,只有通过市场,方式就是明晰产权

用明晰产权解决污染问题

污染权就是一种产权,只要产权明晰,问题就可以得到解决,而不管把产权界定给谁。如果把污染权界定给工厂,那么居民可以选择搬走,或者出钱让工厂搬走或安装排污设备,在这些方案中居民会选择成本最小的。如果把污染权界定给居民,那么工厂可以选择搬走,或安装排污设备,或出钱让居民搬家,它也会在各种方案中选择成本最低的。不管是把污染权界定给谁,结果都会是一样的,人们都会选择成本最小的方式,即社会效益会实现最大。

这就是科斯定理:如果交易成本为零,那么无论产权如何界定,市场机制都可以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一、科斯第一定理

1.科斯定理的提出

第一定理是科斯在1959年发表的《联邦通讯委员会》一文中首先提出的。他写道:“ 一个新发现的山洞是属于发现山洞的人,还是属于山洞入口处的土地所有者,抑或是属于山洞顶上的土地所有者,无疑取决于财产法。但是,法律只确定谁是必须与之签约才能获得山洞使用权的人。至于山洞是用于储藏银行的帐簿,还是作为天然气贮存库,或种植蘑菇,并不取决于财产法,而取决于银行、天然气公司和蘑菇企业哪一个能够付出

最高费用以获得山洞使用权。当时我就指出,这一观点也可适用于发射无线电波(或排放烟尘)等。我运用人们已很熟悉的论证方法指出,无论制糖商是否有产生噪声或震动的权利,实际上这一权利将由那个认为此权利最有价值的人取得。我总结道:‘权利的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前提,……最终结果(促进产值最大化)与法律判决无关。’这是科斯定理的实质。”在1960年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科斯又对上述思想进行了更清楚的表述。他说:“没有权利的初始界定,就不存在权利转让和重新组合的市场交易。但是,如果定价制度的运行毫无成本,最终的结果(指产值最大化)是不受法律状况影响的。”这就是科斯第一定理。

2.科斯第一定理的含义

在市场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下,产权制度安排对资源配置没有什么影响。因为,只要是重新安排产权能够增加产值的最大化,就可能通过市场交易或人们之间的讨价还价改变最初的权利界定,使资源实现优化配置。

换一句话说,如果市场交易费用为零,权利的初始安排向新的安排转变(即人们交易产权)不存在代价和阻力,即使初始安排对于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来说是不合理的,市场机制也会无代价地改变这种安排,将资源配置到需要的领域和最有用的人手里,以解决外部性,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

3.科斯定理的说明及表示

假设一个农夫和一位养牛者在两块相邻的土地上经营,两块土地之间没有栅栏相隔,结果,养牛者所养的牛群常跑到农夫的麦地里去吃麦。养牛者得利,而农夫则遭受了损失。这就是负外部性。

表3-1 牛群数与谷物年损失之间的关系

(1)养牛者对牛给农夫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的情况

在养牛者对牛给农夫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养牛者没有权利让牛群损害农夫谷物,如发生损害,则养牛者必须向农夫赔偿谷物的损失。这种产权的初始界定使谷物的损失内化为养牛者的生产成本,由此使养牛者的私人边际成本与社会边际成本相一致。这时,养牛者私人决策的结果与社会最优完全一致。

根据表3-1的数字,如果牛的市场价格为每头140元,养牛者会将牛群数目增加到3头,因为第3头牛的私人边际成本80元加上外部损害60元正好是140元。

⑵养牛者对牛给农夫造成损失不承担责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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