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不扶摔倒老人,法律与道德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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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不扶”拷问中国社会法律能否“扶”起道德?
街头有人突发疾病摔倒,到底扶不扶?7月24日,首次提交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北京市院前
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规定:鼓励具备医疗急救专业技能的个人在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到达前对急、危、重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
针对恶意诬陷者,《条例(草案)》规定:患者及其家属不得捏造事实向提供帮助的人恶意索赔,因恶意索赔侵害帮助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北京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刘振刚解释说,在草案研讨过程中,多数意见认为,立法应当回应社会
呼声,弘扬社会正气,鼓励并保护好心人,同时让恶意诬陷者承担责任。但是,北京作为地方能否
就好心人施救免责作出规定,大家存在分歧,多数意见认为好心人因施救造成损害承担什么责任属
于民事基本制度,地方没有这方面的创制权。因此草案在不违反法律保留原则的前提下,作出了上
述规定。
不过在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田文昌看来,“这个立法有较大的缺陷,就是太过抽象、模糊。”
他说,该草案规定所提及的“具备医疗急救专业技能的个人”,这一定义就很模糊,这个技能
是指什么,如何界定,没有说清楚。
田文昌分析,如果“扶不扶”只指的是救助者和被救者的关系,那涉及不到救助者有没有技能,只要有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以去扶。规定中所说到的有医疗急救专业技能,或许是针对心脏病人等某
类被救助者,由于病发时,需要专业治疗,不允许随便移位。但紧急情况下,谁又知道被救助者为
何倒下呢?因此,该规定如此限定,不太好划分清楚。
“如果仅限定有急救技能的人才能采取救助,限定的划分不清楚,那么就容易产生另一种副作用,就是没有急救技能的人,或自认为没有急救技能的人都可能见死不救,从而限制了这群人开展
救助。”田文昌说。
田文昌律师建议,该规定要更细化些,更明确点,避免歧义。
“举证责任”应由谁承担?
田文昌说,法律在“举证责任”问题上规定得很清楚,“谁主张,谁举证”,如果一个人被他人救助、被他人侵害,发生了事实以后,被救助方若提出救助方是侵害者,被救助方要提供举证责任。
之前,我们处理这类事件时倒置了,需要救助方来提供举证责任,证明自己不是侵害者,这样很荒唐。
田文昌强调,“彭宇案”等几个“扶不扶”事件,按照无根据的所谓“经验法则”来判定,从
而颠倒了“举证责任”。
“此类‘扶不扶’问题从法律角度来解决,就要先从‘举证责任’入手。举证责任要由被救助
人担负,对救助者采取‘无过错推定’的原则。而被救助者的责任,由社会来承担,而这类承担采
取社会救助的方式。当前,我们社会救助不够发达完善,才导致了这样的结果。建议今后我们一方
面加大社会救助的力度,一方面要分清举证责任。”田文昌说。
田文昌也提醒,要避免走向另一个极端。当有效避免冤枉救助者的同时,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
被救者确实实施讹诈的情况下,不能轻易对被救助者采取强制措施。
“立法并不能完全解决‘扶不扶’问题,有其局限性,但更有其意义。”王锡锌表示,立法一方面
有宣示引导的功能,表明这是种主流认可的态度。对“扶不扶”的立法,即阐明国家及社会认同并
鼓励“扶”这种行为,对社会总体而言,有积极引导作用。另一方面,立法可以解决体制机制问题。有的人不是不扶,是不敢扶,并不是社会缺少美德,而是担心被讹诈,通过立法就可以解决做好事
人的担忧。同时,也可以通过立法,设立道德基金,鼓励大家去“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