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商总部基地5#-6#公共部位装修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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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商总部基地5#-6#楼门厅及公共部位
装修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饶商总部基地5#—6#楼门厅及公共部位装饰工程
工程地点:上饶市信州区凤凰东大道2号(凤凰东大道与站前大道交汇处)
发包方:上饶饶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承包方: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签约地点:上饶饶商总部基地
签订日期:2019年3月20日
。
饶商总部基地5#—6#楼门厅及公共部位装修合同
发包方:上饶饶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
承包方: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5#—6#楼门厅及公共部位装修工程施工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信守。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饶商总部基地5#—6#楼门厅及公共部位装修工程
2、工程地点:上饶市信州区凤凰东大道2号
二、承包范围和内容(设计施工图见附件)
饶商总部基地5#—6#楼门厅及公共部位装修工程的施工及安装,包括:公共部位的楼地面铺装、墙面铺贴、吊顶、涂料等工程。
三、承包方式
1、本工程以包工包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工期、包保修的形式由乙方承包。
四、结算方式和结算依据
本工程为固定总价包干结算形式,主材瓷砖根据甲方实际提供材料施工,工程量依据施工图、工程量清单、报价清单、风险单价包干。(具体条款同八、(一)结算方式和结算依据)
五、工期
本工程工期为日历天60天。工期开始日为2019年3月20日(以甲方出的开工令为准),接到甲方中标通知书开始视为合作已经开始履行,甲方开工通知下发后工期开始计算,不得以协议未订借口推迟进场时间。
如遇下列情况,经甲方现场管理代表签字证明后,工期相应顺延:
1、开工前甲方不能按时交出场地,接通水电。
2、甲方设计变更影响施工。
3、不可抗力的因素。
4、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导致停工16小时以上的(一周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
六、工程质量及验收
(一)工程质量
乙方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建筑工程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甲方现场代表的监督。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应达到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优良标准。
(二)验收
1、验收标准:竣工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布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有关部门制订的
竣工验收规定及施工图纸及说明书、施工技术文件为依据。乙方提供的样板工程为验收标准。
2、验收方式:甲方组织相关人员对工程现场实地验收,并对相关竣工资料进行审核。
3、乙方应于书面通知甲方验收前三个工作日将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资料交付给
甲方。
4、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三日内组织验收。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组织验收,需及时通
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经甲方验收合格的,乙方申请验收日为竣工日,验收不合格的,以实际验收合格日为竣工日。
七、材料设备供应(材料、设备清单,包括品牌、数量、规格、品质等相关要求详见附件。)
(一)由甲方供应的材料:(包含墙面砖、地面砖、电梯不锈钢包套、电线电缆、灯具等)
(二)由乙方购买及提供的材料及设备:(沙、石、水泥、人工、涂料、胶泥、不锈钢挂片、石膏板等)
1、乙方提供的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提供质量合格证,乙方必须对所提供的材料的质量负全责。
2、乙方提供材料的,应向甲方提交列明材料品种、品牌、规格、颜色、材质等的清单,经甲方代表核实签字验收后,方可进行施工,任何未经甲方认可的材料不得用于本工程,否则,乙方须无条件更换。所延误工期不予顺延。
3、乙方对所有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变更或代用其它材料的,应向甲方发出正式书面通知,经甲方同意并由甲方现场代表签字认可后,方可用于本工程。
4、关于材料设备供应条款的特别约定:
(1)、同类问题本合同其它条款中有约定的,以本第4条款优先执行。
(2)、材料设备进场前,乙方必须联系供应商提供材料设备样品,且需根据合同条款要求附带齐全的书面资料。材料设备封样后必须及时移交甲方工程管理部(项目部),作为进场材料设备验收的主要标准和依据。
(3)、在验收时发现影响功能、结构安全的甲方有权拒绝签收(含外观验收无法判断,
后经相关权威检验部门检测不合格的),乙方必须无条件退货,如已经使用,需要返工的,
除无条件退货外,乙方承担全额返工损失的120%,但不免除其它责任。
(4)、材料设备供应不及时或退换货造成供应迟延的,按本合同约定的工期违约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5)、超用甲供材的(瓷砖3%损耗),乙方另支付相应金额给甲方。
(10)、发生本条约定的情形的,以甲方所拍照片或监理公司出具的证明或物业公司出
具的证明为准,而无须任何其它证据,也无须乙方认可或确认。
八、工程造价结算及付款方式
(一)结算方式和结算依据
1.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包干方式结算,该综合单价(见附件)已包含进出场费、人工
费、材料费、制作、安装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包配套费、机械费、约定壹年限内的保修
费、所有履行本协议的风险等一切相关费用,甲方支付费用后,辅材及其它费用按附表中价
格包干使用,不得调整。
2、本协议暂定总价为1028254.7元(大写人民币:壹佰零贰万捌仟贰百伍拾肆元柒角)
4、工程量调整依据:甲方认可的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及甲方认可的签证。
5、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现场签证(须附有签证前后的对比照片)所发生的费用,竣工审定后一并结清,施工期间内不予支付该调整费用。
6、如果甲方进行工程量划分,分标段施工,乙方承诺其所报单价不变。
7、若甲方需在本协议约定的标的或工作量以外委托乙方完成一定工程或工作量,应以
正式书面形式将具体工作范围、价款、完成时间、付款进度等主要内容通知乙方。若无正式
书面委托,甲方不予结算。
8、乙方应在全部工作完成并验收合格后__30__天内提出竣工结算,送甲方审核,甲方
应在收到完整有效资料后3个月之内审核完成结算,要求报送的结算资料如下:
8.1经甲方工程部确认的竣工验收证明;
8.2经甲方工程部签字确认后的竣工图纸;
8.3经甲方工程部签字确认后的各种奖罚单(如有);
8.4经甲方工程部签字确认后的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证明(如发生延误);
8.5根据竣工图纸和变更签证计算的工程量计算书和结算报价书;
乙方必须安排专门人员密切配合甲方进行结算核对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结算审核
工作,否则甲方将无限期推迟结算审核工作,责任由乙方负责。
9、工程结算最终结算价以甲方的第三方审计中心审计值为准。
(二) 付款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