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医疗纠纷的现状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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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医疗纠纷的现状及解决途径

随着医疗事业的发展,卫生法律法规体系的不断健全,患者对医疗服务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医疗纠纷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医疗纠纷发生的次数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本文对我国医疗纠纷的现状、产生及增多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探讨其解决途径。

一、我国医疗纠纷的现状

(一)、医疗纠纷的涵义及特点

医疗纠纷是指患者或其亲属认为医疗单位或者医疗人员所提供的诊疗护理服务有过错并造成患者人身、财产、精神损害的后果而与医疗单位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事故监管鉴定机构之间产生的争执。包括几种特殊情况:一是医务人员的过失与不良后果的因果关系不一定确切存在,有些纠纷是因为患者对医疗行为的不知情或不理解,也有的是因为个别患者的无理取闹;二是纠纷的主体不仅仅是医患双方。在实际生活中,将卫生厅、局和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告上法庭的案件也是时有发生的。在法律上,医生和患者之间本应是平等的地位,可是由于医方的特殊性,患者往往对医方行为和医术一无所知。这样,在双方产生纠纷时,患者常常因为不知如何取证也不知道哪些证据重要而陷入被动,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这样,平等的双方在现实中变得不平等起来。所以为了维护整个社会公益,法律便给医方规定了许多义务,以平衡双方的权益。目前医疗纠纷的数量增多,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数量也在增加,患方要求的赔偿数额也越来越高。

(二)、医疗纠纷法律领域现状

医事法律的研究在我国起步较晚,医患双方在提供和接受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这个问题在理论上一直存在着争论。一种意见认为医疗纠纷案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另一种意见认为医疗纠纷案件应适用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还有一种意见认为人民法院处理医疗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时应当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依据。但是,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侵权纠纷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和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处理。当然还有意见认为,医疗纠纷案件应依照《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处理。以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为代表的民法学家从医患双方的地位、权利、义务出发进行分析,认为医患关系应该是民事法律关系[1]。而众多卫生法学界人士对于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提出不同的观点,认为“在医患关系中,由于患者对于医学知识的缺乏,治疗方案完全由医生单方面制定和实施,患者仅仅是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因而“完全不符合民法的平等。自愿原则。”因此,双方的法律地位并不平等,医患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医患关系不应受民法调整,而应由《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为代表的卫生法来调整[2]。

目前,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医疗损害赔偿法》,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一般采取的观点是,鉴定如构成医疗事故,则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如不构成医疗事故,不但不能做到不赔偿,而是按“民法通则”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偿,数额则更大,执法的“二元”性,确实不太合理。另一方面,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在法院审理医疗纠纷过程中,逐步被司法鉴定结

论所取缔,即使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够成医疗事故”,法院还是要重复做司法鉴定,这样既增加了执法成本,也延长了医疗纠纷处理的时间,对医患双方都没有好处。

二、我国医疗纠纷产生及增多的原因

医疗纠纷的产生是由医院内部、医院外部两大因素所致。

(一)医院内部因素

部分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淡漠,规章制度执行不力,医疗规范执行不到位。有的医务人员没有认真履行告知义务,与患者未能进行有效沟通。少数人员职业道德素养不高,对待病人“生、冷、硬、顶”的态度。医疗行业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患者看病通常都有治疗效果好的迫切心理需求。作为医疗服务的对象他们不知需要什么样的医疗服务,也不清楚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果。因此,患者都希望医生能有更多的时间来与自己交流,希望自己能得到医生的重视和以礼相待。然而,少数医务人员,尤其是上岗不久的年青医务人员态度生硬,不愿跟患者多讲话,对患者的疑问爱理不理,从而给病人造成不安全感,对医生的信任度下降,一旦对治疗效果不满意时,便向医院投诉。

(二)院外因素

医疗行业是一项实践性、科学性很强的工作,大多数患者对医疗行业的高风险性和不确定性认识不够,对医疗工作的特殊性缺乏应有的认同,对医疗效果的期望值过高。少数患者及家属认为住进医院就进了“保险箱”,事实上医学领域还有许多未知、待探索的问题。为此,医疗行业的高风险应由医患双方共同承担。而在现实中许多患者及家属对医学的特殊性不能理解,一旦出现患者病情突变就对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进行怀疑和抱怨,甚至对医务人员进行人身

攻击或伤害。

受社会大环境及媒体对医疗纠纷不负责任的炒作的影响,患者对医院的信任度普遍下降,保护医疗工作和医务人员的法规也不够完善,医务人员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一旦发生纠纷,政府相关部门为了稳定、平息事态,多采取协商的办法解决,考虑病人是弱式群体,因而不能公正处理纠纷,往往多是医院做出经济补偿才得以解决。久而久之,更增加了病人闹医院的念头,从而导致多数病人在医院治疗中,一旦病情反复或变化,都要医院给个“说法”,也间接导致了少数患者及家属对医疗纠纷的处理信“访”不信“法”,不管医院有无过错,提出的要求如果不答应,就叫医院“不得安宁”,迫使医院无奈而作出适当补偿。为此,医务人员和医院管理人员的法制观念亟待加强,以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当前社会医疗保险不发达,医患双方抵御风险的能力不足。目前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处在低水平阶段,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刚刚起步,医疗风险保险在我国尚属起步阶段,对医院、医务人员、公民的疾病风险保险还远远不够。

三、解决我国医疗纠纷的途径

(一)应建立我国医疗纠纷的法制制度

(1)加强我国医疗立法

医疗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社会保障方面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医疗法应着眼于建立一套既有市场竞争又有国家干预的医疗运行和管理体制,这就需要依法确定医疗关系的主体资格,依法规范医疗关系主体的行为,依法调控医疗服务供给与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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