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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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合同的内容一般内容:医疗服务期限、医疗 服务项目和质量、医疗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标准、双方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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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国家地区医疗津贴立法
国家地区 德国
英国
美国
日本
立法沿革、医疗保险模式、适用范围、支付条件、支付水平
1883——1994年立法;社会保险;中挡收入雇员、个体劳动 者失业者、退休者,其余自愿;医疗基金会会员3年内付78 周,头6个月全额工资,以后为投保收入的80%
美国
医疗津贴由州就业保障机构管理。医疗待遇由卫生与公众部
一般监督。健康保障财务署协同公共卫生业务局、社会保障
署和州卫生部门管理。公共服务机关和私营机构与医疗服务 机构签订合同,规定付款条件。
日本
厚生省通过年金局监督,社会保险厅管理全国业务,地方分
支机构具体管理两种医疗保险制度(国民年金制和雇员年金 制)
基金会管理,地区医生协会与基金会签订合同(规定年一次 性支付费用)。
智利
卫生部监督公共医疗保险制度,国民健康服务部门管理;国 民健康监委会监督私营医疗保险机构。投保人自愿选择。
法国
社会事务和就业部一般监督,医疗保险基金会(理事会由劳
资双方组成)协调,基层医疗保险基金会具体管理(登记、 支付、报销)。另设社会保险费联合征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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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的共同特征
疾病保险成为各国政府一项义不容辞的社会责 任
医疗保险的适应范围越来越广泛,保障程度越 来越高
趋同性与多样化并存 国际劳工组织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疾病保险制度改革是世界各国面临的重大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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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1994年;社会保险$普遍保障;周收入58英镑以上 的雇员、个体户、失业者;缴费26周,给付28周;3天等待 期;周43. 45磅,家属26. 9英镑
1965年老人健康保险法,1972年残病人健康保险法;65岁老 人和退休者;最后1年工资300美元--6900美元,给付52周,7 天等待期;收入的53%——75%,各州不同
医疗保险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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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 雇员
保险人
政府补贴
医院 医生
药店
提 供 服
付
费 受益人
务不
付
费
报销
医疗保险运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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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医疗保险法律制度概述
概念 特征
1.以实现公民的物质帮助权为宗旨 2.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性 3.从形式到内容的强制性 4.法律规范的变动性
医疗保险立法主要内容 公共医疗保险法律资料一览 医疗保险合同
医疗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医疗服务机构就医疗保险受 益人的疾病治疗待遇签订的协议。医疗保险合同的主体 (当事人)是医疗保险人和医疗服务机构;医疗保险合同 的标的是医疗服务,医疗保险受益人成为合同标的承受人, 作为合同的第三人,他们是本合同间接的利益主体。
1922——1984年,全体国民保险,工商雇员保险,其余自愿。 国民保险税(雇主不交)/雇员保险由双方缴基本工资的4.1% 和红利的0.3%——0.5%通过合同医院治疗,自付30%,有月 最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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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国家地区医疗管理立法
国家
管理机构
德国
联邦劳动和社会部一般监督,联邦保险协会具体监督,疾病
1911——1946年。国家健康保险从生病日起无限期适用于全 体合法居民。社会保险费统一收缴。医生与地方家庭健康服 务部门签订合同,根据所服务病人名单的年龄和数额支付工 资。患者选择医生,不付费用。
美国 日本
1965年老人保险,1972年残疾人保险。国家健康保险保护(, 岁以上退休人员/老人。雇主雇员缴费为工资总额/收入的 1.45%;个体户2.9%。65岁老人需住院治疗,一次90天,自 付716美元,60天后付179美元/日;供养亲属补助费用的80%。
作用
1.保证我国现阶段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2.保证国家意志能够得到有效体现和贯彻 3.规范和调整医疗保险中的各种利益关系,保证医疗保险 系统的有效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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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立医疗保险立法的必要性和条件
必要性
可保证医疗保险资金有长期、稳定的来源 转变人们医疗消费观念,节约医药卫生资源 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基本医疗需求 协调好各方利益关系,保证医疗保险系统正常运转
1.医疗保险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原则
医疗保险法的基本原理
健康保障权 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法 医疗保险制度与法制的依托性 医疗保险法的社会功能
医疗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全面参与、强制加入 保障需要原则 医疗风险分担 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多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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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医疗保险法律关系
概念:医疗保险法律关系是国家医疗保险法律确认和保
1922——1984年;雇员保险;工商业雇员,其余自愿,特殊 行业实行专业制度;最后12个月是被投保人;3天等待期; 最后3个月平均工资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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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国家地区医疗待遇立法
国家 德国
英国
立法、实施范围、缴费、支付条件、待遇水平、患者权利、 医生工资、医保合同
1883——1994年。国家健康保险无限期适用于全体雇员、退 休者和相关的人。雇主雇员各缴费50%。医疗待遇付给疾病 基金会会员。医生由国家依地方基金和医生协会的协议支付 工资。
必要条件
有完善的医疗保险政策、实施方案或实践经验 要纳入立法机关的立法计划
原则
与国家宪法、法律及医疗制度改革方向相一致的原则 实事求是,从中国实际出发,满足基本医疗需求的原则 领导与群众相结合,走群众路线的原则 稳定性、衔接性、可变性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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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医疗保险立法的主要内容
护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是医疗保险制度的主体 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医疗保险人、医疗保险投保人、医疗保 险被投保人和医疗保险受益人之间,因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支付、 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构成
1.医疗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 2.医疗保险法律关系的内容 3.医疗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