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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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接到事故报案 ,应 当记录下列内
上 100人 以下重伤的事故 ,或者 5000万元以上 1亿元 以下直接经济 损失的事故 ;(三 )较大农 机事 故,是指造成 3人以上 l0人 以下死亡 , 或者 10人 以上 5O人以下重伤 的事故 ,或者 1000万元以上 5000万 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农机事故 ,是指造成 3人 以下
政策 黝 …
农 ilk机 械 事 故 处 理 办 法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农 业部 令 2011年 第 2号 公 布 ,自 2011年 3月 1日起 施 行 。)
第 一章 总 则
即停止农业 机械作业或转移 ,保护现场 ,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农机安 全监理机构报案 ;造成人身伤害 的 ,还 应当立 即采取措施 ,抢 救受伤
第五条 农机事故处理应当遵循公正 、公开 、便 民 、效率 的原则。 机构应当在 24小时 内作出决定 ,并通知争议各方。
第六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 当按照农机事故处理规范化 建设 要求 。配备必需 的人员和事故勘查车辆 、现场勘查设备 、警示标 志 、取
第三章 勘查处 理
像设备 、现场标划用具等装备。 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将农 机事故处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工作 ,维护农业 机械安 全生 产秩序 ,保护农业 机械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农业机械安全 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 、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 法所 称农业机械事故(以下 简称农 机事故 ),是指 农 业机械在作业或转移等过程 中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事件 。
第四条 对特别重大 、重大 、较大农机事故 ,农业部 、省级人 民政 实存在 ,或不在管辖范围内的不予立案,书面告知 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地 (市 )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
第十五条 农 机安全监理机构对农机事故 管辖权 有争议的 ,应
当分别派员参与调查处理 。
当报请共同的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指定管辖 。上级农机安全监理
全监督管理机构 (以下简称农 机安全监理机构 )承担本辖 区农机事故 录 ,并在 3日内作 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
处理的具体工作 。
第十四条 经核查农机事故事实存在且在管辖 范围内的 ,农机
法律 、行政法规对农机事故 的处理部门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立案 ,并告知 当事人 。经核查无法证明农机事故事
理装备建设和工作经费纳入本部 门财政预算。 第七条 农 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建立 24小时值班制度 ,向社会
公布值班电话 ,保持通讯畅通。 第八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 当做好本辖区农机事故的报告工
作 ,将农机事故情况及时 、准确 、完整 地报送同级农业机械化 主管 部 门和 上 级 农机 安 全 监 理 机 构 。
人员 ;造成人员死亡的 ,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报案。因抢救 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 ,应当标 明事故发生时机具和人 员的位置。
发生农机事故 ,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 事实及成 因无 争议 的,可 以在就有关事项 达பைடு நூலகம்协议后即行 撤离现场 。
第十一条 发生农机事故后当事人逃逸 的,农机事故现场 目击 者和其他知情人应 当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或公安机 关举报。接到举报 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 当协助公安机关开展追查 工作 。
第 十 六 条 农 机 事 故 应 当 由 2名 以 上 农 机 事 故 处 理 员 共 同处 理。农机事故处理员处理农机事故 ,应当佩戴统 一标志 ,出示行政执 法证 件 。
第十七条 农机事故处理员与事故 当事人有利害关系 、可能影响 案件公正处理的,应 当回避 。
第十八条 农机事故处理员到达现场后 ,应当立即开展下列工 作 :(一 )组织抢 救受伤人员 ;(二 )保护 、勘查事故 现场 ,拍摄现场 照 片 ,绘制现场 图,采集 、提取痕迹 、物证 ,并制作现场勘查 笔录;(三)对 涉及易燃 、易爆 、剧毒 、易腐 蚀等危险物品的农 机事故,应 当立 即报告 当地人 民政府 ,并 协助做好 相关工作 ;(四)对造成 供电 、通讯等设施 损毁 的农机事故 ,应 当立 即通知有关部门处理 ;(五 )确定农机事故当 事人 、肇事嫌疑人 ,查找证人 ,并制作 询问笔 录;(六 )登记和保护遗留 物 品。
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 械安
第十三条 接 到事故现场报案的,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 立 即派人勘查现场 ,并 自勘查现场之时起 24小时内决定是 否立案 。
当事人未 在事故现场报案 ,事故发生后请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处理的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 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记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 当定期将农业机械事故统计情 况及说 明 材料报送上级农业机械化主 管部门,并抄送 同级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 门 。
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迟报 、漏报 、谎报或者瞒报农机事故 。 第九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 当建立健全农机事故档案管理制 度 ,指定专人 负责农机事故档案管理 。
容 :(一 )报案方式 、报案时间 、报案人姓名 、联 系方式 ,电话报案 的还 应当记录报 案电话 ;(二 )农 机事故发生的时 间 、地点 ;(三 )人员伤亡 和财产损失情况 ;(四)农 业机械类 型 、号牌号码 、装载物 品等情况 ; (五)是否存在肇事嫌 疑人逃逸等情况。
死亡 ,或者 1O人以下重伤 ,或者 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 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
农机事故分 为特别重大农机事故 、重大农机事故 、较大农机事故 和一般农机事故 :(一 )特别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 3O人以上死亡 , 或者 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 ,或者 1亿元 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二 )重大农机事故 ,是指造成 l0人以上 3O人 以下死亡 ,或 者 50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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