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三项谈话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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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三项谈话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干部队伍建设,增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更好地教育、监督和爱护领导干部,根据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制定领导干部日常廉政谈话制度、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和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以下简称三项谈话制度)的实施办法。

第二条领导干部三项谈话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和按干部管理权限分级管理的原则;

(二)加强领导干部思想政治建设,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企、从严治理领导干部的原则;

(三)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四)坚持教育监督和预防警示相结合的原则;

(五)坚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

第二章领导干部日常廉政谈话

第四条实行领导干部日常廉政谈话,主要是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干部廉洁自律和预防职务犯罪等方面的情况,交换意见,研究问题,以利于共同做好党风廉政建设

和反腐败工作。

第五条实行领导干部日常廉政谈话的对象是:各部门负责人、各党支部书记。谈话人原则上由公司纪委书记担任。谈话人根据所属部门实际情况,可以指定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第六条领导干部日常廉政谈话,原则上每年一次,具体时间由纪检监察部门统一安排,谈话时间和谈话要求事先进行通知。

第七条各部门负责人和党支部书记在谈话前,应按要求准备好有关材料。

第八条领导干部日常廉政谈话主要内容是:

(一)党支部委员及个人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情况;

(二)结合本部门实际,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三)了解掌握班子成员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加强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情况;

(四)研究、分析贯彻“三重一大”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问题、突出问题,结合实际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五)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检查、监督工作职责问题;

(六)其它需要互相沟通、交流和共同研究的问题。

第九条谈话后,如果有涉及到部门和个人的问题,各部门负责人和党支部书记应涉及的问题,提出相应解决办法予以落实,并以书面形式汇报落实情况。

第十条谈话后,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整理有关资料,填

写《公司纪委书记同各部门负责人及党支部书记谈话登记表》(见附件1),并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第三章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

第十一条通过任前谈话,对新任职的领导干部,按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对其有针对性地提出廉洁自律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职责的要求,强调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有关纪律,帮助领导干部强化廉洁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增强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第十二条谈话一般安排在党委会研究决定领导干部的任职之后,正式宣布任职之前进行。

第十三条任前廉政谈话,谈话人原则上由纪委书记担任。谈话人根据需要,可以指定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第十四条任前廉政谈话前,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准备有关资料,确定谈话时间;人力资源部负责提供谈话对象相关材料,并通知谈话对象。

第十五条谈话对象一般应汇报以下内容:

(一)廉洁自律情况、个人及家庭的重大事项;

(二)对廉洁自律的认识以及对上任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的打算;

(三)其他需向组织说明的情况。

第十六条任前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对谈话对象的廉洁自律状况的评价;

(二)需要对谈话对象进行询问的事项;

(三)结合掌握的情况,向谈话对象提出廉洁自律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职责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七条任前廉政谈话要注重针对性。要针对谈话对象任职岗位和工作性质,结合其所在单位具体情况,分析容易发生腐败问题的环节和因素,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八条谈话后,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有关材料的整理,填写《公司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情况登记表》(见附件2),经谈话人审阅后,存入谈话对象的廉政档案。

第四章领导干部诫勉谈话

第十九条对反映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诫勉谈话,教育和帮助领导干部及时克服工作上的缺点和不足,改进作风、提高水平。

第二十条有以下事项之一的,可适用于诫勉谈话:

(一)落实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或领导班子建设和内部管理的重大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对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存在不正之风或者不良的苗头性问题,需要告诫谈话对象自律自省、防微杜渐的;

(三)反映涉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需要提醒、引以为戒的;

(四)领导干部违反《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

法》有关规定,受到责任追究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领导干部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向谈话对象指出反映的问题,说明谈话的目的;

(二)谈话对象就反映的问题做出陈述、说明;

(三)根据谈话对象的情况,对其提出要求和希望;

(四)谈话对象表明自己的态度。

第二十二条确定对领导干部实施诫勉谈话,要严格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人力资源部、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所掌握的领导干部有关问题的情况,由人力资源部牵头,研究提出诫勉谈话的建议,填写《公司领导干部诫勉谈话表》(见附件3),以签报形式按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领导请示。

(二)签报同意谈话的,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的领导同志进行谈话进行谈话,人力资源部、纪检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参加。

(三)谈话前,人力资源部负责将谈话时间、地点、谈话人通知谈话对象。

第二十三条谈话对象要如实向组织说明事实真相,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提供有关材料;需要书面回复的,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有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诫勉谈话中,谈话人要认真听取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意见,坚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不徇私情,针对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和错误,进行严肃批评,督促其深刻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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