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干部个人建住房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闽政[1991]35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干部个人建住房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干部个人建住房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1991年11月6日闽政〔1991〕35号)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福建省干部个人建住房管理规定(试行)》业经省人民政府讨论通过,现予以颁发执行。
福建省干部个人建住房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干部个人建住房管理,防止违法违纪建住房行为,促进廉政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各级国家机关、政党、团体、群众组织、事业单位的在职和离休、退休干部(含人事部门聘任的干部和以配偶、子女或没有独立经济能力的亲属名义建住房的干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住房(以下简称“干部建房”)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干部建房只限于自住,原则上不准出租、出售。
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出租、出售的,应严格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条干部建房应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建设、节约用地的原则。
鼓励干部采取集资联建、集资统建公寓式楼房;在城市规划区内严格控制建独家独院(即有天有地)的住房;除规划要求外,禁止建商住合一的房屋或在城镇规划区内新建围墙筑院的住房。
第五条禁止干部利用职权、职便或职位的影响,侵占国家(集体)的资金、建筑材料(包括建材指标)或无偿使用国家、集体财物和运输、机具、劳力建房。
第六条干部建房,实行干部主管机关和业务职能部门双重审批制度和公开制度,干部所在单位及主管机关应加强监督与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建房条件第七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建房:(一)无私有住房的;(二)对原有私房需要扩建、改建的;(三)干部离、退休后退出公房,回原籍定居或异地安置符合(一)项规定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5•【字号】闽政办[2010]94号•【施行日期】2010.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0〕94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设立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建设厅承担的主要职责划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能划给省交通运输厅。
(四)建立健全全省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和公积金管理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
(五)加强全省城乡建设规划统筹,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全省城镇化健康发展。
(六)加强全省风景名胜资源管理,促进风景名胜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承担规范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
起草并组织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拟订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指导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执法监督、城建监察和稽查工作;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业务进行指导。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传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传统村落评审认定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闽建村[2014]36号【发布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文化厅福建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4.12.09【实施日期】2014.12.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传统村落评审认定办法》的通知(闽建村[2014]36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规划委)、文化(文物)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规划局、社会事业局、金融财政局:为加快建立省市县三级传统村落名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厅、省财政厅制定了《福建省传统村落评审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12月9日福建省传统村落评审认定办法为了有序开展省市县三级传统村落评价认定工作,建立省市县三级传统村落名录,按照住建部等国家部门《关于开展传统村落调查的通知》(建村〔2012〕58号)、《关于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村〔2012〕184号)等要求,特制定以下办法。
一、评审认定原则(一)应保尽保。
传统村落保留着丰富多彩的文化遗产,是承载和体现乡村文明的重要载体。
对于调查摸底中发现的古村落,经评审认定具有一定价值的,应纳入传统村落名录,予以保护传承。
(二)量化评估。
依据申报材料,对照评审认定标准进行量化评估,以分值作为衡量、评估的直接依据,便于操作认定。
(三)专家领衔。
认定评估中,充分发挥专家作用,组织专家进行量化评估,遇到争议时,扩大专家分析论证协商,提出认定意见。
二、评审认定标准传统村落评审认定以《福建省传统村落评价认定指标体系》(见附件,简称《指标体系》)为标准,《指标体系》包括村落传统历史建筑和特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分值130分)、村落选址和格局评价指标体系(分值100分)和村落承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评价指标体系(分值100分)三部分,总分330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的通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的通知闽建【2011】2号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铁路、能源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福建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2011年12月30日福建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应坚持合法、合理、公开、公正,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负责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
管理中心应设立专门的行政执法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日常工作。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人员应持省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上岗执法。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范围包括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和违反住房公积金其它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包括下列情形:(一)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二)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
第八条违反其它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下列情形:(一)单位截留或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二)单位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或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虚假证明的;(三)职工提供虚假证明骗取住房公积金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四)职工恶意拖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五)其他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单位存在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的,管理中心应当书面告知,并责令限期整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1.09.02•【文号】建金〔2021〕64号•【施行日期】2021.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建金〔2021〕6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统计管理,提升统计工作质量,我部对2015年9月17日印发的《住房公积金统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年9月2日住房公积金统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统计管理,规范统计行为,提高统计质量,有效组织实施住房公积金统计工作,发挥统计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统计是指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业务运行的基本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实行信息交流与共享,进行统计管理和监督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组织实施的住房公积金统计工作。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住房公积金统计工作。
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本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统计工作。
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统计工作。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统计工作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职责和统计人员第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明确承担住房公积金统计工作职责的部门,设置统计岗位,指定统计工作负责人,保障统计工作经费。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2.30•【字号】闽发改交通〔2021〕755号•【施行日期】2021.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发改交通〔2021〕75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有关单位:《福建省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12月30日福建省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近期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基础〔2021〕676号)要求,加快补齐城市停车设施供给短板,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省情,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部署,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强规划引导,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加快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发展,重点推动解决老城区停车设施欠账、停车场供应不足和停车管理滞后问题,推动新区按照标准规划建设公共停车设施。
到2025年,规划新增城乡公共停车位8万个,福州、厦门各建设5处大型换乘停车场,依托轨道交通站点、大型公建、商业综合体等,投用30处具有公交换乘、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等功能的城市交通“微枢纽”;全省大中小城市基本建成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城市停车系统;社会资本广泛参与,信息技术与停车产业深度融合,停车资源高效利用,城市停车规范有序,依法治理、社会共治局面基本形成;居住社区、医院、学校、交通枢纽等重点区域停车需求基本得到满足。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乡人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乡人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6.12•【字号】闽财规〔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乡人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3〕5号各市、县(区)财政局、住建局(城管局、城管委),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交通与建设局、福州市名城委:现将《福建省城乡人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6月12日福建省城乡人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章资金支出范围第四章项目申报及资金下达第五章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城乡人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推动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人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我省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绩效导向、科学分配的原则,并适当向原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原中央苏区县、革命老区县倾斜。
第四条专项资金政策实施期限为三年,到期前由省住建厅开展可行性研究、事前绩效评估,按程序报省政府审批重新立项,并制定新的资金管理政策。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住建部门共同管理。
(一)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会同省住建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专项资金年度分配方案,依法下达资金,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财政评价相关工作。
福建省住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0年上半年住房公积金.
【法规名称】福建省住建厅关于2010年上半年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情况的通报【发文单位】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文文号】闽建金管[2010]17号【发文时间】2010-8-27【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0年上半年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情况的通报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铁路、煤炭系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2010年上半年,在省政府正确领导和省直相关部门支持下,全省住房公积金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及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围绕“抓扩面、保安全、促创新、谋发展”,加强管理,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上半年工作情况(一业务指标完成情况。
全省新增缴存额80.30亿元,同比增长22.77%;缴存总额874.90亿元,余额446.05亿元。
截止6月底,全省实缴人数187.00万人,同比增加12.62万人,覆盖率41.5%,同比增长2.8个百分点。
以上增长主要是因为今年以来各地抓扩面工作,缴存人数增加及各地缴交基数提高。
全省新增提取额49.12亿元,同比增长20.6%,提取总额428.85亿元;新增个人贷款64.15亿元,同比增长48%,累计向44.64万户职工发放贷款554.47亿元,贷款余额319.14亿元,个贷使用率为71.5%,同比增长13.6个百分点;全省购买国债2.52亿元,国债余额31.60亿元,国债购买率7.1%。
实现增值收益5.90亿元。
虽然房地产调控政策出台后市场观望气氛有所增加,但去年上半年房地产市场比较低迷,因此今年住房公积金使用(提取与贷款额同比仍有较大增长。
(二主要工作进展情况。
各地按照我厅年初印发的《2010年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要点》(闽建金管[2010]2号,扎实推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各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一是扩面工作进一步推进。
1、拟定政策措施。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
省级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4.07.23
•【字号】闽建科〔2024〕32号
•【施行日期】2024.07.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省级工
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建科〔2024〕32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管理,引导建筑业企业总结先进适用施工方法,探索推广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智能建造关键技术研发应用,提高科技创新水平和施工效率,提升施工质量安全水平,省住建厅组织修订了《福建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7月23日。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和做好行政执法工作的几点建议_百(精)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和做好行政执法工作的几点建议此次出台的《福建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规定》对管理中心的具体行政执法权限和行政处罚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为我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政策保障,但我市行政执法仍存在以下问题:1、管理中心自身执法机构和人员还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管理中心进行执法检查,做出行政处理、处罚的决定,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和相关执法要求。
这就要求管理中心必须设立专门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同时,执法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有关法律知识,具备良好的素质,严格做到依法行政,目前这种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我中心还不具备。
2、一些贫困、改制企业以及部分国有企业的聘用职工,长期欠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如果采取行政执法手段催建,并追缴欠缴,将造成企业现有和已离职职工根据中心行政决定纷纷向企业要求补偿,可能影响企业经营,目前管理中心只能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对企业的住房公积金欠缴问题,进行政策宣传与引导,通过催建催缴函或者上门催缴等方式,督促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
3、部分地方政府的发展观和政绩观影响公积金行政执法。
当前一些地方领导为了地方利益,容易追求短期经济效益,对企业施行重点保护,而管理中心有求于地方政府对缴存比例、缴存基数提高的财政支持和对归集扩面工作的行政推动,由此产生对违法企业不能查,对领导不点头的不敢查的难堪局面。
做好行政执法工作的几点建议:1、行政执法和宣传发动相结合,创造良好的行政执法环境和氛围。
通过政策宣传,让全社会充分认识到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规赋予的义务。
在宣传解释的同时,加强行政执法,适时对一些违反《条例》的典型案件进行行政执法活动,使这项工作真正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2、科学设置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最好是设置公积金行政执法大队,这样独立性强,有利于执法人员独立开展工作。
同时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
明确每个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的执法任务、权限、标准、程序及违法执法、不作为应承担的责任。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发文字号】闽建房函[2005]88号【发布部门】福建省建设厅【发布日期】2005.12.14【实施日期】200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建房函[2005]88号)各设区市建设局、房管局: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我厅组织制订了《福建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直接与我厅房管处联系。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福建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商品房预售及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向社会公开销售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尚未竣工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预售商品房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禁止对商品房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商品房预售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市、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七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商品房项目建设形象进度达到总层数的五分之一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2.21•【字号】闽政办[1998]248号•【施行日期】1998.12.2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办〔1998〕248号)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福建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福建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城镇职工购建住房的能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本省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的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职工工资收入总额一定比例缴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义务性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三条所有市县都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不作财政预算资金,不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
各地要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建立、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一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和安全运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福建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简称房委会)是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全省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与使用的有关制度与政策,协调全省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检查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情况。
第六条省房委会办公室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指导、检查全省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业务工作,定期向省房委会汇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开展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开展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20•【字号】榕政办[2008]124号•【施行日期】2008.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开展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08〕1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根据省政府纠风办、省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建金管〔2008〕8号)的要求,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订了《福州市开展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实施方案认真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福州市开展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二○○八年六月)一、指导思想开展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治理工作”)要以2008年省市纠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开展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保〔2008〕9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省政府纠风办和省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协调小组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建金管〔2008〕8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纠风办《关于<福州市2008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榕政办〔2008〕100号)等法规、文件及国家、省、市政府的要求,坚持积极稳妥、依法治理、标本兼治、突出重点的原则,以落实审计整改,防范风险、确保资金安全为重点,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制度建设和内部管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理效率,为解决广大职工住房困难、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住有所居”目标,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0.15•【字号】闽政[2001]33号•【施行日期】2001.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政〔2001〕3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驻闽机构: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健全、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根据国务院第262号令《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要按照《条例》规定,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机构,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房委会)负责制定我省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与使用的有关规定,指导、检查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协调全省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各地住房委员会(以下简称房委会)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并自觉接受省房委会的业务指导与工作检查。
二、各设区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管理所属区、县(市)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
区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县(市)原则上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需设立的县(市),应按规定于2001年底前经所属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房委会批准。
县(市)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住房公积金累计归集总额达5000万元以上,累计归集余额达4500万元以上(截止到2000年12月31日);(二)住房公积金的平均归集率和使用率在全省平均水平以上;(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机构健全,运作规范,没有发生挪用住房公积金行为。
经批准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县(市),其房委会应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
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业务方面接受所属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指导。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份政策文件的通知.doc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份政策文件的通知闽建〔2019〕2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加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省厅制定了《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工程建设技术服务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福建省消防工程质量动态监管记分条款(试行)》等三份规范性文件,现予印发,自2019年6月20日起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三份文件为过渡期试行政策,立足加强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与安全监管工作,旨在确保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平稳移交承接。
从调研情况看,执行中仍可能存在一些具体问题,相关配套制度和衔接机制还需要不断完善。
请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切实组织做好文件实施评估工作,聚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组织收集建设工程消防施工参建各方主体、中介组织,相关行业协(学)会、社会团体、专家、个人的意见建议, 7月至10月期间每月25日前将本月的实施情况形成评估报告书面反馈省厅。
建设各方主体、中介组织,相关行业协(学)会、社会团体、专家和个人也可以直接向省厅提出意见建议。
谢谢你的观赏联系人;邮箱:附件:1.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管理办法(试行)2.福建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工程建设技术服务监督管理规定(试行)3.福建省消防工程质量动态监管记分条款(试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5月31日附件1谢谢你的观赏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管理,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责任,规范消防施工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福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闽建〔2012〕16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铁路、能源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我厅制定了《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12月6日- 1 -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依照本规定所列情形和程序,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三条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具体实施方案。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业务管理,委托管委会指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结算和支付手续。
第四条管理中心应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加强对所辖分支机构提取业务的日常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交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身份证件以及不同提取情形所需的申请材料。
委托他人代办的,应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相关委托证明材料。
第六条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同一套自住住房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该套住房实际支付的总价款或当- 2 -期的实际费用支出。
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一)购买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提交经房屋登记机构备案的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
(二)购买二手房:提交完税发票或免税证明、房屋所有权证。
(三)房屋被征收时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且有补交差价:提交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交款发票或交款凭证。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发文字号】闽建建[2015]7号【发布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5.01.29【实施日期】2015.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建[2015]7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福州市园林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的管理,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以及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以印发,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坚持一个城市或县(市)只设立一个综合类监督机构的原则。
《办法》实施后,原则上不再考核认定设区市的区级监督机构以及设区市、县(市)所属各种开发园区的监督机构,在区、开发园区立项许可的项目,监督工作可由区、开发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设区市或县(市)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特殊情形下确需成立新的区、开发园区监督机构的,应按照本《办法》从严考核。
二、整合现有资源,形成监督合力。
针对目前施工现场多头执法、职责不清等问题,有条件的地方(尤其是设区市)应整合质量、安全、专业监督机构资源,调整和充实力量,设立综合类监督机构,做强做大质量安全监督队伍。
三、确保监督人员的基本技术素质。
新设立或变更的监督机构负责人必须满足《办法》规定的技术职称要求,否则将不予考核认定或变更;新考核认定或晋级的监督人员,其学历必须符合《办法》第十条规定。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发展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发展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2.11.13•【字号】闽建房[2002]104号•【施行日期】2002.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发展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的通知(闽建房[2002]104号2002年11月13日)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为加强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进一步拉动城镇居民住房消费,加快解决干部职工住房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发展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归集覆盖面,让更多的职工能够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对于违反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不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的行政企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严格按《条例》规定处理,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
二、尚未按《条例》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设区城市,应当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要求,在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基础上尽快组建设立,同时撤销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三、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不得违反《条例》规定,擅自制定或实施暂缓缴纳或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措施,已制定或已出台实施的必须自觉予以纠正。
四、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各设区市管委会)应当根据当地住房消费的实际,进一步提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鼓励有条件的市、县放开最高贷款额度,做到一次性满足职工购建住房的贷款需求,即职工按规定缴足购房首付款后,余下部分在具备偿还能力的前提下允许全额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工作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条例》规定,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的受理、审查工作,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关于住房公积金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加入时间:2007-11-01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财政厅文件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闽建金管[2007]7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同意,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努力提高住房公积金覆盖面,规范缴存行为(一)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探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具体由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确定。
在职职工是指在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关于认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条件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二)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本实施意见下发前已经省政府批准执行高于12%的市县,暂按原批准的标准执行。
任何地方、单位不得自行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凡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自行调高缴存比例的,从本文件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并予以纠正。
(三)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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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