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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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规定

为贯彻实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加强抗菌药物应用的监督和管理,指导临床合理使用抗菌药物,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监测工作的通知》、《2013年无锡市锡山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活动方案》要求,结合医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1、临床医生在感染治疗过程中,要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要求,做病原学检查及药敏试验,检验样本送检率不低于30%;接受限制级抗菌药物治疗的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前微生物检验样本送检率不低于50%;接受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治疗的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前微生物检验样本送检率不低于80%。

2、尽量在抗菌药物使用前采集标本。

3、采集应严格执行无菌操作,减少或避免机体正常菌群及其他杂菌污染。

4、采集后立即送至实验室,床旁接种可提高病原菌检出率。

5、标本容器须经灭菌处理,但不得使用消毒剂。

6、加强临床标本留取的责任性,医护人员要认真指导督促患者正确留取和采集标本。

7、送检标本应注明来源和检验目的,使实验室能正确选用相应的培养基和适宜的培养环境,必要时应注明选用何种抗菌药物。

8、细菌室根据临床需要做病原学检查、药敏试验,并负责对药敏试验结果数据的保管、统计。细菌室对于培养出的特殊细菌、耐药菌要实行三级报告制度。

9、细菌室每季度将结果上报药剂科和疾控处,药剂科根据疾控处对本院医院感染细菌监测情况和细菌室细菌培养及药敏结果,进行药学分析,以对临床提出预警。

10、各临床科要根据细菌耐药信息,调整相关治疗方案,合理使用抗菌药,不

断提高医疗质量,降低医疗费用,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

11、医院药事管理及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抗菌药物合理应用领导小组根据细菌耐药情况责成药剂科对相关抗菌药品品种进行重点监控,必要时对医院用药采购目录进行调整,保证患者用药安全、有效、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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