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公共租赁住房篇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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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公共租赁住房篇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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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11总则………………………………………………………22术语………………………………………………33总平面设计
…………………………………………………5建筑设计4…………………………………………54.1设计原则………………………………………54.2成套小户型住宅………………………………………74.3成套单人型宿舍……………………………95节能设计与新能源、新技术…………………………………………10 室内环境与装修6
……………………………………………10 6.1室内环境………………………………………………10 6.2 装修………………………………………………13设备设计7………………………………………137.1给排水设计…………………………………………13 7.2 燃气设计…………………………………………13 7.3强电设
计…………………………………………15 7.4弱电设计……………………………………………17 附:条文说明
2
1 总则
1.0.1 为明确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设计要求,依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本市新建的面向社会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

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单位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可参照执行。

1.0.3 公共租赁住房是为有效缓解本市青年职工、引进人才和来沪务工人员及其他常住人口的阶段性居住困难,满足其过渡性居住需求的保障性住房。

1.0.4 本《导则》中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分为成套小户型住宅和成套单人型宿舍两种类型。

1.0.5 公共租赁住房设计应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实用、经济、可改造性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1.0.6 公共租赁住房设计应符合住宅产业化发展的要求。

1.0.7 公共租赁住房应配置相应的设备和设施,并完成装修,具备基本的入住条件。

1.0.8 本《导则》未作规定的部分,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设计标准、规范及技术规程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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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 公共租赁住房
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专业机构采用市场机制运营,根据基本居住要求
限定住房面积和条件,按略低于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向规定对象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2.0.2 成套小户型住宅
按完整的基本居住功能、由不同的使用空间组成、主要供二至三口人家庭居住使用的小户型住宅。

2.0.3 成套单人型宿舍
按完整的基本居住功能、由不同的使用空间组成,套内含一间或多间居室,每居室一般供一人居住使用的宿舍。

2.0.4 套型建筑面积
指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和分摊的标准层公有建筑面积组成,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未包括标准层公摊之外的底层门厅、屋顶机房等其他公摊建筑面积)。

2.0.5 居室
供居住者睡眠、学习和休息的空间。

4
3 总平面设计
3.0.1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以及公建配
套应符合经批准的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3.0.2 高层成套小户型住宅应保证90%以上的套型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至
日满窗有效日照时间不小于1h。

高层成套单人型宿舍50%以上居室应有良好朝向,并满足冬至日满窗有效日照时间不小于1h。

中心城范围内的改建项目,其成套小户型住宅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

3.0.3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根据其主要用户的实际需求及套型设计,合理配置机动车停车位和非机动车停车位,配置标准不应小于表3.0.3的规定。

对外环线以内小规模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确因场地限制,无法满足机动车停车位设置标准的,可根据基地情况,由规划、交通部门按有关规定核定车位比例。

表3.0.3-1 成套小户型住宅停车位配置指标
外环线以内外环线以外项目(辆/套)/套)(辆0.4 0.3 机动车停车位1.2
1.2
非机动车停车位
表3.0.3-2 成套单人型宿舍停车位配置指标
外环线以内外环线以外项目(辆/居室)(辆/居室)
0.2 机动车停车位 0.15
0.75
非机动车停车位 0.75
3.0.4 机动车停车方式可采用地下、半地下和地面等多种形式。

非机动车停车位,停泊点距建筑入口不宜大于200米。

3.0.5 中心城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其公建配套的规模可以结合周边配套条件,利用已有设施。

其他地区的公建配套应按照《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DGJ08-55执行。

3.0.6 结合公共租赁住房的特点,可不设业委会用房,适当增加小区物业管理、招待所、食堂(餐饮)、便利店、洗衣房、活动室、健身房等的配置,其他配套服务内容的面积指标可相应减少,但总面积不得低于第3.0.5条的标准。

3.0.7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重视建筑形体与空间的整体环境效果。

设计时可采用板点结合、组团围合等多样化的方式,营造邻里交往氛围,通过户型组合、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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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造型、建筑色彩等手段加强丰富性和识别性。

3.0.8室外环境应注意适用、经济、美观、耐久,不应单独设置采用自来水源的人工水景观。

3.0.9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绿化设计应合理控制前期建设成本和后期养护费用。

绿化环境宜以植物为主体,植物种类应选择以适应上海地区生长的乡土树种为主。

同时应控制绿地内的广场等硬质铺装面积。

3.0.10 建筑外立面的空调设备室外机组及外饰面处理应在建筑立面设计中统
一考虑。

3.0.11 居住小区的道路及单体建筑入口、入口平台、公共走道的设计,候梯厅的宽度、电梯轿厢的净尺寸等要求应满足上海市《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
DGJ08-103的规定。

3.0.12 总平面设计中应合理设置室内外公共活动空间以及户外健身器械设施。

3.0.13 居住小区应按有关规定设置垃圾站(间)、垃圾收集点及分类收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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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建筑设计
4.1 设计原则
4.1.1 公共租赁住房应与上海的地域条件、经济水平和现代城市居住水平相适应,满足家庭或单身人士过渡性基本居住需求,体现紧凑、适用。

4.1.2 公共租赁住房中的成套小户型住宅主要服务于二至三口人的家庭,成套单人型宿舍主要服务于单身人士。

4.1.3 在同一幢建筑单体中不应同时设置成套小户型住宅和成套单人型宿舍。

4.1.4 设计应考虑节能、节地,根据地块条件选择单元式、塔式或通廊式等经济合理的居住建筑类型。

4.1.5 建筑平面布局应合理紧凑,降低套外交通空间,减少公共空间的公摊面积,提高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和得房率。

4.1.6 公共租赁住房在一个项目中的房型种类不宜过多,选用标准化、模数化产品设计,以达到经济、高效,有利于住宅产业化发展。

4.1.7 建筑外墙应简洁美观,尽量减少凹凸、转折,开窗洞口不宜过大,尽量减小体形系数及窗墙比。

4.1.8 公共租赁住房的设计应土建、装修一体化。

4.2 成套小户型住宅
4.2.1 套型
1 公共租赁住房的成套小户型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应有卧室、厨房、卫生间、阳台以及起居、就餐、储藏等基本空间。

其中起居、就餐空间可设起居室、餐厅,也可将起居组合于卧室内,就餐组合于起居室内,就餐空间也可与厨房组合成厨房兼餐厅。

2 套型分类见表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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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2.1 成套小户型住宅套型分类
可分人套型建套型模户住空(人面(㎡数(个1
35
单人卧室兼起居、就厨卫生一1
双人卧室兼起居、就厨卫生卫生厨房兼餐双人卧室兼起50
32.5
卫生双人卧室兼起餐厅(过厅厨一一双人卧起居兼就厨卫生2
厨房兼餐单(双)人卧双人卧室兼起卫生室(过厅餐人卧(双双人卧室兼起60
4
卫生二3
一单(双)人卧起居兼就厨双人卧+ 卫生间+注:表中0.5表示婴幼儿。

3 成套小户型住宅应满足本导则第3.0.2条规定的日照要求,对套型朝向不作要求。

4.2.2 成套小户型住宅的套型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40~50㎡,最大套型建筑面积不超过60㎡。

4.2.3 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

4.2.4 套内应预留洗衣机位置。

4.2.5 卧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 双人卧室10㎡;
2 双人卧室兼起居13㎡;
3 单人卧室6㎡;
4 单人卧室兼起居11㎡。

4.2.6 厨房
1 使用燃气的厨房应设计为可封闭空间,在设有燃气泄漏报警切断保护装置情况下,此空间可与餐厅、过道合并,形成厨房兼餐厅的可封闭空间。

2 使用燃气的厨房或厨房兼餐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

3 厨房或厨房兼餐厅的厨房区域应设置直接通向室外的排油烟道,中高8
层、高层住宅应设置垂直排烟道。

4厨房或厨房兼餐厅的厨房区域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0㎡。

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m,应能满足洗涤池、灶台、操作台、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备的设置空间。

5厨房应采用厨房整体式橱柜。

操作台最小深度为0.55m,操作活动空间净宽不小于0.90m。

4.2.7 卫生间
1卫生间应配置冲淋 (或浴缸)、座便器、盥洗盆三件基本卫生洁具,使用面积宜在3.0㎡左右。

2卫生间宜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无直接通风窗口的卫生间应有通风换气措施。

可采用具有止逆效果、防止浊气倒灌的出屋面住宅垂直排气系统。

3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厨房或厨房区域。

4.2.8 应设有壁橱等储藏空间,净深不应小于0.55 m,净宽不应小于0.80m。

储藏空间应结合装修采用整体式橱柜。

4.2.9 阳台
1可分设生活阳台和服务阳台。

阳台可设计为开敞型或封闭型。

2生活阳台进深不应小于1.3m,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

3 服务阳台进深不应小于0.9m,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当与生活阳台合设时除外)。

4阳台应配备晾晒衣物的设施。

4.2.10 层高应为2.7m~2.8m。

卧室、起居室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2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4.3 成套单人型宿舍
4.3.1公共租赁住房的成套单人型宿舍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应有居室、厨房、卫生间、阳台以及就餐、储藏等基本空间。

4.3.2 成套单人型宿舍每套可设一间居室,即单居套;也可设多个居室,即多居套。

每间居室居住人数均按一人标准设计。

4.3.3 成套单人型宿舍可有多种套型组合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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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3.3 成套单人型宿舍套型分类
套型组合方

套内独套内合
单居居卫生-厨房(或简厨
居就餐、厨卫生多居套
居室就餐、厨房+ 卫生间4.3.4 多居套一般每套为二至三间居室,最多不超过四间。

其中二居套套型建筑面积不超过60㎡,三居套套型建筑面积不超过80㎡,四居套套型建筑面积不超过100㎡。

单居套套型建筑面积不超过35㎡。

4.3.5 居室应具有睡眠、学习、休息和储藏的功能,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

其中储藏空间净深不应小于0.55 m,净宽不应小于0.80m。

4.3.6 卫生间、厨房、阳台等要求均同成套小户型住宅。

单居套内的厨房如不使用燃气,仅使用简单电加热厨具,即做简厨情况下,可开敞并不作面积和操作
面长度要求。

4.3.7 单个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人均套型面积不超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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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节能设计与新能源、新技术
5.0.1 公共租赁住房应合理选择建筑的朝向、体形,控制窗墙比,增强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

外门窗应达到规定的气密性要求,并不应设置凸窗。

同时按照上海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TJ08—205的规定实施高标准节能。

5.0.2 应选择耐久性高、施工较方便的墙体保温材料,倡导结合装修采用自保温、内保温的保温形式。

保温构造的防火构造设计和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5.0.3 应使用达到《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规定的二级及以上标准的空气调节设备,采取室温调控和热量计量措施来降低采暖、空气调节能耗。

5.0.4 应采用节水设备和器具,宜设置雨水收集和再生利用系统。

鼓励推广雨水收集、处理、利用技术,以及临近河道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河道水综合利用,用于绿化浇洒、景观补水、地库冲洗等,其水质应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的要求。

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5.0.5 应注重结构体系的安全性和耐久性,积极采用装配整体式框架或剪力墙、大开间等结构体系,选用标准化、模数化、系列化的预制外墙、楼梯、阳台和梁柱等构件,以及其他符合标准化设计、工厂加工、现场安装条件的建筑部品,进行现场装配,推进住宅产业化,实现节能减排。

5.0.6 鼓励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等适用的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

5.0.7 水、电、燃气等计量宜采用远程抄表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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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室内环境与装修
6.1 室内环境
6.1.1 建筑外墙、分户墙及楼板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应大于等于45dB。

6.1.2 电梯井道不应紧邻卧室。

紧邻起居室或其他居住空间时,应采取隔声、减振措施。

6.1.3 管道井、水泵房、风机房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水泵、风机应采取减振措施。

6.1.4 室内环境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要求。

6.2 装修
6.2.1 公共租赁住房应实施全装修,并配置必要的固定家具及设备,装修应符合安全、环保、节能、耐用、经济的原则。

6.2.2 应实现土建和装修的一体化,土建设计与装修设计应同时完成,在建设过程中同期分步实施,按装修房的要求分步骤验收并交房。

6.2.3 装修材料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要求,同时应安全环保、耐久性强、耐清洗、维修替换方便。

6.2.4 推广工业化集成装修方式,在厨卫墙地砖、成品定制柜体等方面采用统
一、固定的空间尺寸;并考虑部品的预埋,做到装修部品工厂化批量生产,成套供应,现场组装。

6.2.5 应充分利用套内空间设置适量的储藏空间,储藏空间应合理布局,方便使用。

储藏空间宜采用成品装配式柜体。

6.2.6 应根据套型和设计需要选择设备配置和装修材料,其标准应不低于表6.2.6的规定(可选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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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2.6 公共租赁住房室内基本装修标准
装修标装修项成套小户型住成套单人型宿
乳胶顶乳胶乳胶墙乳胶防滑地砖或强化复合地地防滑地砖或强化复合地PVPV材材踢节能型吸顶节能型吸顶灯
分体空调(节能型设分体空调(节能型窗帘杆或窗帘, , 遮光部遮光窗帘杆或窗帘局部收纳(固定局部收纳(固定其
乳胶顶乳胶
墙乳胶乳胶地强化复合地强化复合地材PV材PV踢灯节能型吸顶节能型吸顶分体空调(节能型设分体空调(节能型窗帘杆或窗帘, 遮光, 部遮光窗帘杆或窗帘局部收纳(固定其局部收纳(固定防水乳胶防水乳胶顶))除燃气管外的管线作局部隐除燃气管外的管线作局部隐瓷瓷(厨房操作区,橱柜外的见光面(厨房操作区,橱柜外的见光面墙非见光面水泥砂浆找平满贴瓷砖满贴瓷砖,非见光面水泥砂浆找平防滑地防滑地橱柜外的见光面均满贴瓷砖,非橱柜外的见光面均满贴瓷砖,非地))光面水泥砂浆找光面水泥砂浆找整体橱整体橱上下柜体及柜门、人造石台面、上下柜体及柜门、人造石台面、橱)
)
链、拉链、拉、脱排油烟机或电磁、脱排油烟机燃气或电磁燃气燃气热水器(或电热水器,或太燃气热水器(或电热水器,或太设、厨房洗涤盆、龙头、厨房洗涤盆、龙头能热水能热水微波燃气报警器微波燃气报警器节能型吸顶灯节能型吸顶吊防水乳胶漆或铝合金扣防水乳胶漆或铝合
金扣墙瓷瓷地防滑地防滑地节水型坐便器,节水型手持式带节水型坐便器,节水型手持式带卫浴洁出水淋浴龙头、洗面盆(含配件出水淋浴龙头、洗面盆(含配件)及节水型龙头及节水型龙头
13
毛巾杆、厕纸架、盥洗镜、防水卫浴防水卷毛巾杆厕纸架盥洗镜灯节能型吸顶节能型吸顶灯暖型取暖器(含排风、照明功能灯暖型取暖器(含排风、照明功能电气设或排气或排气
)或采用太阳能热水)△电热水△电热水其或采用太阳能热水防水乳胶防水乳胶顶(或建筑外墙饰面延伸防水乳胶防水乳胶漆(或建筑外墙饰面延伸墙地防滑地防滑地内置式金属晾衣内置式金属晾衣设
灯防水型节能吸顶防水型节能吸顶)对讲门禁控单元对讲门禁控单元防盗)单元防盗防盗防盗(电子)入户套装半玻套装半玻厨房卫生套装半玻套装半玻木质套装木质套装卧室安全玻璃安全玻璃阳台门锁、门吸、门合门锁、门吸、门合门五机位统一设置、孔洞统一预留,机位统一设置、孔洞统一预留,空调凝水系统排水管、空调外机护栏凝水系统排水管、空调外机护栏一安一安拖布洗衣, 拖布洗衣洗衣预制水磨预制水磨窗
床/床头柜、储藏柜/衣柜、餐桌/床/床头柜、储藏柜/衣柜、餐桌/活动家
*”为可选项“注:1.
)
(或采用太阳能热水器 2.“△”若厨房未设热水设施,则选用电热水器公共空间装修配置应不低于:顶棚采用乳胶漆,地面铺设普通防滑地砖6.2.7
(封闭的楼梯间可采用水泥砂浆地面),墙面采用乳胶漆,电梯门设置门套。


修工程电气面板设计:6.2.8。

相邻的弱电插座与强电插座中心间距不应小于300mm1相同标高相邻的弱电插座应紧邻安相同标高相邻的强电插座应紧邻安装,2
型面板;非86型面板紧邻安装时,中心间距应为105或110mm86装。

同为。

设备紧邻安装时,边到边间距应为20mm 。

150mm 3 分体空调室内机插座边缘,距墙边不应小于但安装,电视柜附近的强弱电插座高度应相同,可高于电视柜台面0.15m 4。

不应低于0.3m14
7 设备设计
7.1 给排水设计
7.1.1 成套小户型住宅及有厨房的成套单人型宿舍的用水、排水定额、小时变化系数及水量计算公式按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中普通住宅取用,成套单人型宿舍仅设简厨时,用水、排水定额、小时变化系数及水量计算公式按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中宿舍取用。

7.1.2 阳台布置洗衣机或其它生活排水设备时,阳台应设置废水排水管,阳台雨水可与洗衣机或其它生活排水设备共用排水地漏,接至阳台废水排水管并排至室外污水管道。

当无洗衣机或其它生活排水设备时,阳台雨水排水管须间接排入室外地面或雨水沟。

7.1.3 每套公共租赁住房应设置独立计费水表,水表应设在公共部位管井内或公共部位嵌墙表箱设置。

7.2 燃气设计
7.2.1 使用燃气的厨房宜设燃气泄漏报警保护装置。

使用燃气的厨房兼餐厅应设燃气泄漏报警切断保护装置。

7.2.2 使用燃气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按套独立设置燃气计量表。

7.3 强电设计
7.3.1 公共租赁住房应按套设置计费电能表,表计应为分时电表。

7.3.2 成套单人型宿舍单体内设置的公共设施:公用卫生间、公用厨房、公用活动室、公用洗衣房等,由单体公共照明计费电能表统一计量。

7.3.3 套内的电表宜采用小型化表计。

7.3.4 套内用电负荷计算功率(装接容量)应为下列三项功率的累计。

如有小数应四舍五入取整,且不应低于3kW:
1 每套的基本配置应按套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低于50W的标准设计。

2 每套中如有厨房且无燃气灶,应增加1.5kW电磁灶的容量。

15
3 每套中如无集中供热水、无燃气热水器,应增加1.5kW太阳能热水器辅助电加热或电热水器的容量。

7.3.5 套内用电负荷计算功率为8kW及以下时应单相供电,为8~12kW时宜单相供电。

7.3.6 电源插座应选用防护型。

卫生间、阳台、洗衣机的电源插座应带防溅面盖。

阳台上的插座应置于靠近室内的墙面。

7.3.7 套内的电源插座设置位置应按表7.3.7中的安装位置,设置数量不应少于表7.3.7中的数量,安装高度不应低于表7.3.7中的高度,也可根据家具高度调高安装高度。

表7.3.7 公共租赁住房套内电源插座基本配置标准
房间名安装高用途及适宜安装位置、数
(m)
个:厨房桌面,供微波炉、电饭煲1.3
厨单相带开关二极加电磁灶等小家电用,一般厨极插个;无气厨
2.0个:排油烟单相二极加三极插
个:冰箱侧墙或背1.3单相带开关三极插
如有燃气热水器个:靠近热水1.3单相带开关三极插
如有太阳能热水器或电加热热水器2.2单相带开关三极插个靠近热水
如有洗衣机单相带开关三极插1.5
如有燃气热水器个:靠近热水单相带开关三极插1.5
如有太阳能热水器或电加热热水器单相带开关三极插2.3个:靠近热水器
1卫生间个:吹风机等用,靠近化妆镜侧墙1.5
单相带开关二极加三极插座如有洗衣机,1单相带开关三极插座 1.5 个个:单相带开关三极插座如有太阳能热水器或电加热热水器,12.3
靠近热水器如果有空调, 1个。

2.2 单相三极插座起居室
0.3
单相二极加三极插座个,电视柜3个:或31一般起居室个,1 个1沙发二侧各个;过道厅如有书桌1个:书桌附近单相二极加三极插座 0.3 2或1个:一般餐厅2个;过道餐厅1个餐厅1个,空调插座。

2.2 单相三极插座卧单人0.3
单相二极加三极插座个1个,床头柜1个:电视柜2 室16
个:书桌附如有书个,空调插单相三极插2.20.3
单相二极加三极插个:电视个,床头个:书桌附如有书桌应按套设置嵌入式套内配电箱。

套内配电箱宜设在入户门附近,不应设7.3.8
2.0m。

置在卫生间的墙上,高度为套内配电箱内应设置电源总断路器,应能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并具7.
3.9
备隔离功能。

套内配电箱的配出回路,空调插座、厨房的插座、卫生间的插座、太阳7.3.10
空调插应分别采用专用回路。

能热水器辅助电加热或电加热热水器的电源插座,个插座。

座每一回路不应超过2应能具有过载和短路保护功能,7.3.11 套内配
电箱的配出回路应采用断路器,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

可采用总断路器设剩余电流保护以下时,套内用电负荷计算功率为6kW7.3.12。

及以上时,应在分回路上设,动作值为30mA装置;为6kW 设有洗浴设备的卫生间,应设局部等电位联结。

7.3.13
7.4 弱电设计套及以下的使用面积个单元247.4.1 公共租赁住房每个单
元应设置电信间,1㎡。

无地下室时,4个单元124套以上的使用面积应不少于应不少于1.5㎡,电信间可利用一层楼梯下的空间设置。

电信间的其它土建设计按照《住宅建筑通讯配套工程技术规范》7.4.2
相关规定执行。

DG/TJ08-606应按套设置套内信息配线箱。

套内信息配线宜设在入户门附近,不应设7.4.3
个,并预留。

箱内设置单相二极加二极插座0.3m1置在卫生间的墙上,高度为套内信息配线箱不得置于套内配电箱安装宽带接入设备、网络分配设备的空间。

的正下方。

固话及宽带接入系统应计费到套。

7.4.4
网络线不少Cat.3线、对每套公共租赁住房的通讯进线不少于电话线 1根2 的管道进套。

根线或光纤,共用根于1Cat.51PC2517
7.4.5 有线电视系统应计费到套。

每套公共租赁住房的有线电视进线不少于1根,用1根PC25的管道进套。

7.4.6 套内双孔信息插座、有线电视插座设置位置应按表7.4.6中的安装位置,设置数量不应少于表7.4.6中的数量,安装高度不应低于表7.4.6中高度,也可根据家具高度调高安装高度。

表7.4.6 公共租赁住房套内弱电插座基本配置标准
7.4.8 小区室外安全防范系统的设置要求,应按上海市住宅小区室外安全防范系统的相关规范、规定执行。

7.4.9 成套小户型住宅单体内安全防范系统的设置,应按上海市住宅小区单体内安全防范系统的相关规范、规定执行。

7.4.10 成套单人型宿舍(单居套、多居套)单体内安全防范系统的设置,应按上海市《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8部分:旅馆、商务办公楼》DB31/329.8中三星级(含)旅游饭店部分等相关规范、规定执行。

7.4.11 有燃气接入的公共租赁住房,厨房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并组成网络,报警信号应接入小区监控中心。

18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
公共租赁住房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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