颌面部创伤的清创缝合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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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中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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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a) 在冲洗伤口过程中,伤口离眼部近者,嘱患者闭眼, 用无菌纱布护眼,防止冲洗液进入眼内; 伤口离口鼻近者, 嘱患者取恰当体位,坐立位或侧卧位,以防误吸而窒息。
b) 对估计有可能发生感染者,可在伤口内放置引流物。已 发生明显感染的伤口不应作初期缝合,可采取局部湿敷, 待感染控制后再行处理。 c) 缝合伤口时,要先关闭与口、鼻腔和上颌窦等腔窦相通 的伤口。伤口较深者要分层缝合,消灭死腔。面部皮肤 的缝合要用小针细线,创缘要对位平整,缝合后创缘要 略外翻。
关于值班医生
• (1)独立值班医护人员必须具备执业资格和科主任或护士长考核确 认具有独立胜任本职岗位工作能力。 (2)夜间排班实行一线班和二线班负责制。一线班值班医师和值班 护士由住院医师和护士或以上资格人员担任;二线班值班医师由主治 医师和专科护士以上资格人员担任。 • (3)一线班值班人员实行坐班制。二线班值班人员实行备班制,但要 保持通讯畅通,随叫随到。 (4)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要定期查房,特别注意危重患者和手术后 的患者,将患者病情变化及处理情况随时记录在医疗文书上。 (5)一线班值班人员遇到疑难患者需要请示二线班时,应立即电话 请示二线班值班人员,必要时,二线班值班人员亲自到医院解决医疗 问题。
颌面部创伤的 清创缝合
目录
普通清创缝合 注意事项 关于值班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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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创缝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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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患者生命体征平稳时行清创缝合术。向患者讲明术中的注意事项, 让患者平卧于治疗床上,取合适体位。 • a) 冲洗伤口: 用消毒纱布盖住伤口,用肥皂水、生理盐水交替使用清 洗伤口周围的皮肤,然后在局醉下用生理盐水和1%的过氧化氢溶液 交替冲洗伤口,同时用纱布团或软毛刷反复擦洗,尽可能清除伤口内 的细菌、泥沙、组织碎片和异物。 • b) 清理伤口: 伤口冲洗后,用碘伏消毒皮肤,铺巾,进行清创处理。 仔细检查伤口,结合病史清除伤口内的血凝块和异物,除去坏死组织 ,并将创缘略加修整,可根据损伤组织的色泽、有无出血等判定损伤 组织的预后。对唇、舌、鼻、耳及眼睑等重要部位的撕裂伤,即使大 部分游离或完全离体,只要没有感染和坏死,也应尽量保留,争取缝 回原位,仍有可能成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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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缝合: 结扎或缝扎活动性出血点, • 对于浅层伤口及只伤到皮肤和表浅皮下组织者,直接从皮肤进针直达 皮下,采取一层式缝合,但缝合时要尽量垂直进针,进针深度要足够 ,打结松紧要适宜,结扎缝合线的松紧度应以切口边缘紧密相接为准 ,不宜过紧,确保皮下不留死腔,同时还能起到一定的止血效果; • 深部伤口,伤及皮下过深或已伤到肌肉、肌腱或神经、血管者应采取 分层缝合,并注意组织层的相互对合,不可残留空腔,防止积液、积 血及感染,但缝合时应尽量减少过多的线头残留于伤口内导致的异物 反应而影响伤口的愈合。缝合的创缘距及针间距必须均匀一致,这样 看起来美观,更重要的是,受力及分担的张力一致并且缝合严密,不 致于发生泄漏。 • 伤口缝合完毕后,要适当用力挤压伤口,尽量挤出伤口内的淤血,对 术中止血不彻底者还应安放引流条,保证淤血能够顺利排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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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对伤口深、出血多或大面积渗血的伤口,术后行局部加压包扎, 达到加压止血的目的。如口角有伤口,术后应用胶布做纵向拉拢 固定,以免张口运动影响其愈合。
e) 严密观察病情变化,伤口渗血情况,对加压包扎者,注意松紧度适 宜,以免影响血液循环。嘱患者不可随意打开敷料,保持敷料干燥清 洁。
f) 在整个手术过程中,要随时询问患者的感受,注意观察患者意识、 生命体征,尤其是伴有颅脑损伤的患者,多与患者交谈,分散其注意 力,提高患者对手术的耐受性。对情绪过于紧张者,嘱其深呼吸,以 缓解外伤所致的心理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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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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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 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 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 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第十条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 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 资格考试。 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 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 书。 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 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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