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考研总结重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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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考研总结——重点部分
J:民事诉讼中处分权和审判权的关系(如何理解民诉是处分权与审判权的结合,处分权/审判权在民诉中的体现)
1、民诉程序的开始体现当事人的处分权与法院的审判权的结合;
2、诉讼请求的确定与审理体现当事人的处分权与法院的审判权的结合;
3、一审的结案方式体现当事人的处分权与法院的审判权的结合;
4、对于允许上诉的裁判,二审程序的进行体现当事人的处分权与法院的审判权
的结合;
5、对于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申请再审体现当事人的处分权与法院的
审判权的结合;
M:民事诉讼法
1、含义:分析研究民事诉讼法的产生、发展及其实施规律和它与临近法律相联
系和相区别的规律的科学。
2、对象:①民事诉讼法;
②民事诉讼实践;
③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分法之间的关系。
J:民事诉讼
1、含义: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依法审理和解决
民事纠纷案件和其他案件的各种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2、特征:①民事诉讼包括民事诉讼活动和民事诉讼关系;
②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
③人;民事诉讼必须依法进行;民事诉讼过程具有阶段性和连续性。J: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关系
我国诉讼法体系包括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三大诉讼法,在法院中也相应的设有三种审判庭。这三种诉讼之间的关系是彼此联系又相互区别的。具体而言:
J:公证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的关系
1、联系:二者都是民事程序;公证程序是部分民事程序的前置程序;公正程序
的结果公证文书可以作为证据直接使用,不许质证;经公证程序得到的债权文书是民事程序中执行的依据。
J: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1、含义:在民事诉讼中形成的,由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人民法院、人民
检察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
2、特征:
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人民法院的审判权与当事人的诉权相结合而产生的法律
关系;
②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以法院为核心而形成的法律关系;
③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具有多面性的法律关系:A主体多面性;
B客体多面性;
C内容多样性。
3、研究意义:
①(理论)有助于正确确定民事诉讼立法体例和内容,保证民事诉讼法正确实施;
②(实践)有助于正确理解和掌握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精神实质;
③(法院)有助于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正确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④(当事人)有助于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有效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⑤(社会)有助于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提供理论上的指导。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J:主体(如何理解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多面性)
1、含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在民事诉讼中,诉讼权利的享有者和诉
讼义务的承担者。
2、范围、相互关系及其地位:
①人民法院:核心地位,案件的受理、诉讼程序的推进、案件的审理和裁判、执行都有赖于人民法院审判权的行使;
②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之间存在监督法律关系,可以通过提出抗诉,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引起人民法院对已经审结的案件进行再审;
③诉讼参加人:根据民诉法规定,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A当事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B诉讼代理人: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
④其他诉讼参与人:
A诉讼参加人之外的人,在某一阶段参加诉讼,目的是协助人民法院和当事人查明案件事实或为某一行为。
B范围: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勘验人员、协助执行人员。
3、理论争议:(检察院的民事抗诉、诉讼代理人)
①诉讼主体不同于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它是能够引起诉讼程序发生、发展和终结的主体,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中的特殊部分。
②结合通说观点和民诉规定,诉讼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当事人。
③我们认为,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均不能成为诉讼主体,只是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J:内容
1、含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法律关系主体依
法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所承担的诉讼义务。
2、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
①人民法院:A权利义务与行使国家审判权的职责结合在一起;
B行使审判权,保障各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尤其是诉讼主体的权利义
务的实现。
②人民检察院:A具有职权性质,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B权利:法律监督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由法律监督权;
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抗诉权。
义务:对错误的生效裁判应提出抗诉;应派员参加案件再审。
③当事人:A权利和义务均采取不完全的规整式立法和分散式的立法相结合的方
式确定;
B权利:概括为程序选择权和程序利用权;具体而言集中体现在民诉
50、51、52条规定,并散见于其他规定之中;
义务:集中于民诉50条第3款,并散见于其他以“应当”、“必须”
表达的规范之中。
④诉讼代理人:以代理权的产生为基础;权利与义务与被代理人基本相同。
⑤其他诉讼参与人:身份不一,权利义务不尽相同。
3、综上: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具有多样性。
J:客体(如何理解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多面性/多元态势)
1、含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共
同指向的对象。
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多面性/多元态势体现在:
①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案件事实和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请求;
②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③人民法院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案件事实,不包括当事人的实力权利请求;
④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诉讼理由和诉讼请求;
⑤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案件的客观事实。
M:诉讼行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过程中依法所进行的并产生相应法律后果的各种活动,是一种有意识的活动,它是诉讼上的主要法律事实;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包括合法行为、违法行为;积极行为、消极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