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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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在当今社会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高科技犯罪,例如利用计算机进行的一些黑客攻击等行为。
另一方面,一些传统犯罪行为在科技的进步下出现了新的形式,例如不断出现的新型毒品等。
面对日益复杂的犯罪行为,传统的法庭审判逐渐感到捉襟见肘,尤其是案件中常常伴随着一些专业性很强,有一定技术难度的案件事实。
法官或是陪审员面对这些问题时,因往往不具备相关知识、经验而无法做出判决。
这时就需要一批有相关专业背景,在某一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知识的人来对这种问题进行分析,并在法庭上出具自己对案件事实的认知,以帮助法庭查清事实真相。
这些人即被称为专家证人。
一、专家证人简介
专家证人并不是近些年才出现在法庭上的,早在14世纪的英国,法庭诉讼中就出现并承认了专家证人。
此后为西方各国不断采纳和借鉴,到了当代社会,专家证人制度在西方各国,尤其是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学术研究与司法实践均十分发达。
在英美法系中,关于选任专家证人的资格标准十分宽泛,例如在英国,能够成为专家证人的范围很广,并不局限于大学教授、科研机构人员、某方面的权威学者等,只要在某一领域有一定的经验、知识就可以成为专家证人,理论上讲任何人都可以成为专家证人。
目前有学说认为专家证人分为出庭的专家证人和非出庭的专家证人。
出庭的专家证人主要在法庭上为当事人某一专业领域问题进行作证,非出庭的专家证人主要在庭下为当事人出谋划策,提供技术、策略方面的支持。
但本人认为,非出庭的专家证人不能算是专家证人,因为证人的特点之一就是要出庭,并在法庭上接受直接询问和交叉讯问。
非出庭的专家证人只能算是“军师”之类的策划者。
在英美法系中,专家证人是证人的一种,都是由当事人聘请在法庭上为当事方相关事实做出证明。
但专家证人和一般证人在以下几个方面还是有很大不同的:首先证词的性质不同,一般证人做出的证词,是证人对在事件发生时的所见所闻进行如实、客观的陈述。
而专家证人则不同,专家证人接触案件事实是在审判阶段,而非事实发生阶段,并且专家证人出具的证词,也是其依据自身所具有的经验、知识对相关专业问题所作出的一种解释。
其次一般证人在诉讼中是不可被替代。
而专家证人从理论上讲凡是具有相关经验、知识的人都可以成为专家证人,因此专家证人在审判中是可以被替代的。
最后,一般证人在法庭上只有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的义务,而专家证人则享受了解案件情况,翻阅卷宗的权利。
该项制度的确立以及充分发展使得法庭审判中更方便的查清事实真相,提高了司法效率,也使得司法在面对日新月异的社会不至招架不住。
事物往往是一分为二的,有好的一面,就有其不足的一面,专家证人制度也是如此。
一方面,专家证人确实弥补了法官、陪审员在相关知识、经验方面的不足,但是另一发面正是该项制度的充分发展,导致出现了以此为职业的专家,使得专家证人成为为当事人一方谋取诉讼利益的帮手,面对各种利益的冲突,专家证人的道德水准开始出现滑坡。
由于利益的驱使刺激了该职业的发展,大量良莠不齐的人进入该领域,使得专家证人的整体水平出现下降趋势,专业知识较差、经验缺乏的专家证人不仅会造成当事人的损失,也会使得审理过程效率低下,不利于审判活动的开展。
这些方面的原因对司法审判活动是极为不利的,将严重影响审判活动的公平、公正,并丧失司法审判的权威。
二、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的依据
一项制度的建立,有其初衷,但随着时间流逝,最初建立的目的也许仍然被保存,但发展必然带来其他的利益驱动,早先的良好憧憬也许并不是今后发展的唯一目标。
专家证人制度也是如此,虽然早期是为了弥补法官、陪审员专业知识的不足,但发展到后来出现了上述所说的种种问题,但该项制度本身有其独特的优势,通过对诉讼活动规则的改进,也许可以弥补这一方面的不足,专家证人强制出庭也许不啻为一种好的方式。
专家证人属于证人的一种,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因此专家证人也有出庭作证的义务。
证人的作证义务可以通过社会契约论来进行解释。
社会契约论认为,人们为了建立一个公平、安宁、稳定的社会,人人将自身的一部分权利出让并订立一份契约,形成一个公权力组织,该组织通过行使公权力来稳定社会秩序、打击违法犯罪等。
公权力的行使必然限制、甚至侵犯了个人的权利,但为了维护整个社会的安定,个人就必须对公权力有容忍的义务。
为了提高公权力的效率,尽快查清事实真相、恢复社会秩序,因而个人也有协助公权力的义务。
作证义务就是个人容忍义务和协助义务的体现。
作证义务来源还涉及另外一个理论,即清白公理。
清白公理认为,清白是缔结社会契约的前提,如果否定了个人清白则社会契约无法订立,保障社会公平、公正的司法权力存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就会受到挑战。
清白公理推导出了无罪推定和沉默权两项现代法治重要制度,但同时也导致出现了另外的问题。
无罪推定和沉默权的建立,可能使罪犯被判无罪,从而逃避法律追究,因而无罪推定和沉默权有着巨大的风险。
另一方面社会面对违法犯罪行为将期待强大的公权力,但公权力的强大也会侵犯个人的其他合法权利。
因此公权力对个人权利侵犯应有必要的限制,如果个人对公权力加以容忍和进行必要的配合,则公权力的限度就是暂时的,可控的。
因此,从这一方面来讲,个人对公权力的容忍和配合也导致了个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
因此从理论上讲,专家证人与一般证人一样,出庭作证是其必须履行的义务。
在英美法系,证人拒不出庭作证可能被判藐视法庭罪,且证人证词是法官、陪审员感知案件的重要方式,因此出庭作证对于证人而言是必须的。
由于专家证人是对专业问题发表意见和看法,其证词与一般证人的证词相比,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对于法官和陪审员来说可能很难理解,辨别其证词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将变得难上加难。
三、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的优劣
在英美的对抗式诉讼中,强制专家证人出庭将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
在法庭上,当事人就某一专业问题由聘请的专家证人发表专家意见时,如果对方当事人对此意见有异议,那么其同样可以聘请一名专家对该项证词的真伪、以及与案件的关联性、在案件中的重要性发表反驳意见。
只有当专家对上专家,细节才会得到重视,真相才能得到澄清。
例如在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中,辛普森聘请的李昌钰博士,就发现了警方在取证方面的种种缺陷,而这些缺陷和不足往往是普通人难以注意,甚至经常忽略的细小问题。
正是李昌钰博士提出的质疑,最终使得检方多项证据得不到法庭支持,并没有被采纳。
可见,这一在外界看起来辛普森必输无疑的官司,却因专家证人的参与一度变得扑朔迷离,而最终辛普森被宣告无罪。
可见强
制出庭是对抗式诉讼的必然要求,也以对抗诉讼模式为前提。
在对抗式诉讼中,专家证人的出庭分担了法庭分析、理解专业问题的压力,而这个压力被转移到有异议的当事人身上,法庭只负责最终证据的采纳与否。
而且在这种模式下,专家的资质也会得以检验,案件的胜与败、专家证人是否诚信等问题都将促进专家证人队伍优胜劣汰,对于专家证人的资质也将通过胜诉来加以肯定,是对英美法系这种宽泛的专家证人资格选择制度的重要支撑。
专家证人出庭作证虽然有很多优势,但是另一方面确有其很大的不足。
首先专家证人制度的建立使得当事人的负担进一步加大,专家证词的冗长也使得法庭诉讼效率下降。
其次诉讼中的过度对抗会出现这样的局面:当两个专家意见完全相反时,法官将无法进行衡量,其决定不再针对经证据证明的事实,而是以他相信哪一个专家为依据,即凭对专家的可信性所作的结论作为事实断定的依据。
这样的困局排斥了专家证人的作用,使得该项制度变得形同虚设。
四、结语
专家证人制度目前是英美所特有的一种制度,并在英美有了良好的发展。
对于我国而言,在我国刑事司法中长期依赖的是司法鉴定制度,由法庭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关对专业问题出具鉴定意见。
由于排斥了当事人选择鉴定机关的可能性,所以鉴定机关的资质选择就成为一个形式标准。
且在诉讼中,法庭上的鉴定意见一般都只有一家鉴定机构做出,因为缺乏对抗性,使得鉴定机构的权威性代替了其鉴定的科学性,法庭相信的是鉴定机构的信誉,其实再权威的鉴定机构也是可能出错的。
只有当鉴定人作为证人,接受控诉双方的讯问,才会使得鉴定意见以其科学性获得信誉,并被法庭采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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