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课件——代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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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表见代理的特征: • (1)行为人实施无权代理行为,即行为人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 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 • (2)相对人依据一定事实,相信或认为行为 人具有代理权,在此认识基础上与行为人签订合 同。相对人依据的事实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被 代理人的行为,如被代理人知道行为人以本人名 义订立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其二是相对人有正 当的客观理由,如行为人持有单位的业务介绍信、 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等; • (3)相对人主观上善意、无过失。
• (3)委托代理:代理权因本人授权行为而 发生的,为委托代理,又称意定代理。 • 2、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
• 3、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 4、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 • 依代理人是否表明以本人名义,分为标准 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 (1)显名代理: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为法律 行为之谓。代理人须表明有为本人代理之「代 理意思」,亦即有使代理法律行为直接归属于 本人的效果意思。至于其归属结果,于本人是 否有利,则与代理意思无关。 (2)隐名代理:代理人为法律行为时,并 未以本人名义为之,但有为本人的意思,且此 意思为相对人所明知或可得而知者。
•(二)表见代理的要件: • 1、须代理人无代理权。 • 2、须该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虚像。亦 即所谓“外表授权”。 • 3、须相对人有正当理由信赖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 (1)相对人要信赖该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如果相 对人根本就不相信该代理人有代理权仍与之实施民事法律行 为,则属狭义无权代理。 • (2)相对人的信赖须有正当理由。所谓“正当理 由”,不仅是无权代理人具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假像、虚像, 而且,要无权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某种特殊关系,使相 对人信赖其有代理权,至于某种特殊关系究竟是什么关系, 应根据法律行为的具体情况、商业习惯和一般作法而予以具 体的判断。
一、代理概述
•(一)代理的社会作用
• 1、在现代经济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密,从事交易活动, 事必亲躬,不大可能,假手他人,实有必要。
• 个人虽可依自己的意思处理社会生活关系,虽然是近 代法的理想,但个人之精力、时间有限,假手自己信任的人, 利用他人的才能,可以扩张私法自治的范围,满足社会经济 生活的需要。
• 5、各国法律对代理概念的规定 • 大陆法系:狭义代理、直接代理的概念。如 德国、日本、我国台湾、我国等。 • 英美法系:广义代理的概念。如英国、美国、 澳大利亚等。 • 6、我国民法关于代理的概念 •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 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 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 承担民事责任。 •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 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可见, 我国民法上的代理用的是狭义或直接代理的概念。
•(五)代理的适用范围: •下列法律行为,不适用代理: •1、法律规定要求本人亲自实施的行为。 主要有结婚、离婚、收养、遗嘱等。 •2、行为的性质不能适用代理的行为。例 如继承的承认与抛弃等。 •3、 侵权行为或内容违法的行为不适用代 理。 •实例:明星演唱会不能“偷梁换柱”
•(六)代理的分类 •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 基于代理权产生的原因的分类。 •(1)法定代理:代理权因法律规定而当然发生的, 为法定代理。 •(2)指定代理:代理权因法院及其他有权机关的指 定而发生的,为指定代理。如《民法通则》第21条规 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 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 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 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这里的指定的人代管, 就有指定代理的内容。应注意,要将指定代理与指定 监护分开,指定监护人也是法定代理人。
• 2、在近代法虽然依据“天赋人权”、“人人生而平等” 的思想,赋予一切自然人以民事权利能力,但无行为能力或 限制行为能力者,却不能自为之。需要补充无行为能力或限 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以使其能享受权利、负担义务,参与 社会生活。此为私法自治的补充。
•(二)代理制度的产生 • 民事法律行为或民法意思自治的要求:行为 人的意思真实,行为人对自己的意思负责。 • 代理行为则要求:本人对他人的行为及意思 负责。 • 1、在古代法阶段,崇尚简明,他人的独立行 为,不能视为当事人的意愿,早期的法律并不认可 代理制度。 • 2、因由代理具备补充自治能力、扩张意思自 治范围的功能,后期罗马法承认了监护人制度,成 为后世“法定代理”的雏形。 • 3、17、18世纪,自然法学家突破债只能自为 的狭隘思想,开始发展今天的代理制度,直到19世 纪终于清晰地显现,纷纷为各国法典所承认。
•(三)无权代理的效力: • 无权代理行为本人不予追认的,不能依 代理制度对本人发生代理行为的效力。 • 但须注意,该无权代理行为并非当然无 效。如果该行为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 件,虽不发生代理行为的效力,却仍将发生一般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并由该无权代理人自己作 为当事人承担其法律效果:即由该无权代理人自 己作为当事人履行该民事行为中对相对人的义务, 或者,不能履行时对善意相对人承担损害赔偿责 任。
•2、相对人的催告权与撤销权 • 法律为本衡本人与相对人的利益,在赋予本
人追认权的同时,也赋予相对人催告权和撤销权。 • 撤销权的效力在于:在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未 予追认前,相对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消灭该无权代理 行为的效力。 • 但相对人行使撤销权受到一定的限制: • (1) 唯有善意相对人才有撤销权。 • (2) 此撤销权须在本人未追认前行使,如果本 人已经追认,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即归于消灭。
三、无权代理
•(一)无权代理的概念 • • 无代理权的人以他人的名义实施的 代理行为,称为无权代理。 •
•(二)无权代理的发生原因:P60 •无权代理的发生原因,不外三种: •1、自始不存在代理权,却以代理人的身 份,对相对人为代理行为。 •2、代理权终止后,仍以代理人身份对相 对人为代理行为。 •3、超越代理权范围。 •
•3、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 在得不到本人追认且第三人也没有撤回时, 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1)行为人应向第三人、本人承担相应的责 任。 • (2)无权代理人对本人的责任为侵权责任。 • (3)如果第三人明知无权代理人无代理权仍 与其行为,造成损失的,行为人与第三人对本人负连 带责任。
•(2)滥用代理权: • A. 条件: • 有代理权; • 行使了代理权; • 违背了代理权行使的基本原则; • 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 • B. 类型 • 自己代理; • 双方代理“一仆二主”; •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 理人的利益的行为; • 违法代理。
• • • •
3、代理权的终止 P63 (1)委托代理的终止 (2)法定代理的终止
•[案例]:赵某诉陈某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自己利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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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见代理
——
交易安全与用人不善
•实例:方某能否代表化工公司? •(一) 表见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表见代理又称表示代理,指代理人的代理 行为,虽实无代理权,但有可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权 之理由,因而使本人对于第三人负授权人责任之无权 代理行为。 • 表见代理属无权代理,按理对本人应不发生任何 效力,但由于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有某种特殊关系, 具有授予代理权的虚像,即外观授权,这种虚像成为 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权的理由而与其为法律行为,法律 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
•(二)代理权 • 代理权是:代理人所具有的,能够以被代理人 的名义进行的意思表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来承 担的一种身份地位或资格。 • 1、代理权的发生 • (1)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 (2)基于有权机关的指定; • (3)本人授权行为; • (4)依“外表授权”(即表见授权)。 • 2、代理权的行使 • (1)基本要求 • 不得越权;亲自代理;勤勉和谨慎代理;维 护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禁止滥用代理权。
•(四)特征: •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 活动。 •注意:这一点作为代理的基本特征值得商榷。 •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13条的规定:“受托 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 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 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 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 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 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 可见,我国已放弃“显名主义”,不宜 将此作为基本特征。
•1、本人的追认: • (1)所谓追认,是指在无权代理情 形,本人欲使无权代理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的效力归属于己而对无权代理行为的承认。 无权代理行为,经本人追认的,就成为有 权代理,由本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 • (2)追认的方式 • 可以明示,也可默示; • 可以向行为人作出,也可向第三人 作出或公告。 • 可以追认全部,也可追认部分。
• 2、代理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 否则,就可能构成超越代理权。 • 3、代理的直接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 原因(1)代理人的活动基于代理权的行使。 (2)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 • 使代理区别于行纪。 • 4、代理人得作出独立的意思表示或受领第 三人意思表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 (1)使代理人区别于传达使者、受领使者等 使者和居间人等无独立意思表示的人。(替身演员) • (2)使代理人区别于法定代表人:代表人 是法人本身的机关,不是独立主体;代表人的行为 效果法人是当然承受(代理人则依代理制度的规 定);与法人不是两个平等主体间的关系。 •实例:国有资产、经理层控制的代理理论
•5、本代理与复代理P58 • 注意:复代理适用的条件:1、委托代理人须 为被代理人的利益;2、需要转托他人;3、应当事 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后获得被代理人的追认。 • 例外:紧急情况下,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委托 事项,又不能及时与被代理人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 委托他人,会给被代理人造成或扩大损失的,转委托 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案例]:钱塘空运公司诉中泰航空公司等给付国际 航空货运转委托代理运费案
(三)概念
• 1、民法中的代理通常有三种意义: • (1)代理法律制度,即关于代理法律关 系、代理行为、代理责任的民事法律制度。 • (2)代理法律关系,即代理人依代理权 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被 代理人承担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 • (3)代理行为,即代理人所为的行为。 •
• 2、代理的基本概念:指一人代另一 人为法律行为,其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 归属于所代的另一人。(民事法律制度/民 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学课件
&&代理
讲解人:陈柏林
代 理
•一、代理概述 •二、代理人的义务与代理权 •三、无权代理 •四、表见代理
•1、甲委托乙,向丙公司购买一幅画,与 丁董事进行磋商。经过磋商,乙致函丁表 示愿意以100万元购买该画,丁外出时,才 知道此事,当即告知其秘书通知乙出售该 画。 • 问:此例中,乙、丁、秘书在法律上 是何种地位?他们的行为会产生什么法律 后果? •2、甲是一名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的人,但 他却继承获得了一大笔财产,请问:他应 当以怎样的方式才能管理好自己的财产? •3、生活中形形色色的“代理”?
• • • • 被代理人 (本人) 第三人 (相对人) 代理人
•3、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 直接代理:指代理人为本人的利益为法律行 为,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本人。(如销售、采购、 律师代理等) • 间接代理:指代理人为本人的利益为法律行 为,其法律效果间接归属于本人。 •4、广义代理与狭义代理 • 狭义代理:即直接代理。 • 广义代理:既包括直接代理,又包括间接代 理。
二、代理人的义务与代理 权
•(一)代理人的义务 •(二)代理权
•(一)代理人的义务 • 1、代理人勤勉工作并为本人利益计算的义务 • (1)为本人利益计算 • (2)必须勤勉工作(竭尽所能) • (3)尽相当的注意义务 • (4)遵从本人的指示。 • 2、代理人自己处理委托事务 • 3、代理人的报告义务(本人要求或代理人认为有必要 时,代理人应将处理委托事务的一切重要情况向本人报告。 • 4、代理人的保密义务。在代理关系的有效期间或终止 后,代理人均负有为本人保密的义务。但本人的秘密情况和 资料涉及或构成违法行为时,代理人无此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