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内容架构对海洋法发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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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内容架构对海洋法发展的影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内容架构对海洋法发展的影响

引言论文联盟

直至20世纪50年代,海洋法的渊源基本上为习惯国际法。1958年第1次联合国海洋会议诞生4个日内瓦海洋法公约,海洋法开始从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1]但这4个公约未能解决海洋法中一些十分重要的问题,基本上只反映海洋大国的利益,因此制订新海洋法公约的呼声一直存在。第3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历经9年谈判,最终于1982年12月10日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1994年11月16日,《公约》生效。

1《公约》主要内容和优点

《公约》被称为海洋宪章,其试图解决与海洋法有关的一切问题,为海洋建立法律秩序,并且其在实际上也起到这样的作用。《公约》除序言和附件外,分为17个部分,包括320条条款。《公约》在第2至8部分以及第11部分,根据各国利用海洋及其资源的不同利益,将海洋划分为不同的海域,并确定不同的管辖海域制度。其中,国家行使主权的完全管辖海域包括海洋内水、领海和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国家行使部分权利的海域包括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国家行使特殊权利的海域包括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和公海;国家管辖范围以

外的海域即为国际海底区域。[2]《公约》第12至14部分为人类在海洋的某些特定行为设定规则,包括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海洋科学研究以及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等。《公约》第15部分则规定了强制性的争端解决机制。代写论文

《公约》通过缜密且具有逻辑性的安排使人类在海洋的各种活动均有章可循,确保各国不同利益的微妙平衡。例如,通过建立200 专属经济区制度和完善大陆架制度极大地扩展沿海国国家管辖范围,通过新的制度安排回应群岛国和内陆国的特殊利益诉求,而将国际海底区域确立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并建立国际海底制度,则是考虑了全人类的利益。

2《公约》的不足

由于《公约》是折衷妥协、协商一致的产物,有些规定不甚完善,甚至对有些问题未作规定。

2.1对国际海洋划界问题的规定不够明确

《公约》生效后,世界各主要沿海国家纷纷通过立法方式提出各种管辖区域的权利主张,相邻和相向国家因权利主张导致海域的重叠现象增多。《公约》含有20多条有关海洋界限划定的条款,但是,对于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主权权利和专属管辖权与公海自由及其他国家权利界限的规定并不清晰,大陆架划界的规定也不够明确,而且不管采用何种划界原则、标准和方法,都须经相关国家协商一致。

各国实际国情和战略利益的差异以及各国对于《公约》划界规定理解的分歧,致使协议的达成十分困难。《公约》生效后,海洋划界纠纷频繁出现,仅提交国际法院解决的就有喀麦隆诉尼日利亚陆地和海洋边界案,印度尼西亚诉马来西亚关于利吉丹岛和西巴丹岛的主权归属案,马来西亚、新加坡关于白礁岛、中岩礁和南礁的主权归属案和罗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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