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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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
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一般应分阶段并遵循以下不同原则:
 1、取得无形资产时,应当遵循实际成本原则。

实际成本原则要求资产以其取得、发生或形成时的交易价格计量。

其主要优点在于具有可验证性,代表买卖双方在市场上所同意的交换价格,具有合法的依据。

因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明确规定:“购入的无形资产,应当按实际成本记帐”。

实际成本可包括买价、
必要的手续费和法律费用。

自创无形资产部分,《企业会计准则》认为“应当按
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数记帐”,通常包括那些能直接辨认的费用支出,还
包括为了保护权利而发生的保护费用。

如对专利权、商标权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把握两点:第一,按照会计惯例,广告费不得增加商标权的成本,应作为期间费用在发生期计入销售费用。

第二,尽管专利权、商标权等受法律保护,但仍会有侵权行为发生。

享有权利的企业为保护其权利而发生的费用,有两种处理办法,一种是将其资本化,增加专利权价值;另一种是作为期间费用,由当期营业收入负担。

 在此,需要探讨的是自创无形资产成本与其价值披露的关系。

自创无形资产尽管在研制、设计过程中存在着不确定性,但在其自创并依法取得后,具有”超额获利能力”特征,而且自创所费往往低于其所值,有时甚至所费极小,所值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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