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菲溢油事件浅析溢油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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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保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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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康菲溢油事件浅析溢油事故处理
由康菲溢油事件浅析溢油事故处理
张保松中国海洋大学经济学院山东青岛 266100
摘要:今年6月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确认蓬莱19-3油田溢油,9月中旬康菲石油启动永久性溢油源封堵措施,一场历时4个月的溢油事故逐渐平息。根据事故的处理过程分析并结合国外的溢油事件的处理经验,对溢油类安全问题提出建议。
关键词:溢油石油污染康菲应急
1 康菲溢油事件
1.1 康菲溢油背景:
康菲石油是全美第三大能源公司,主要从事石油、天然气勘探、生产、加工和营销,以及化工和塑料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在中国渤海湾,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油)共同开发中国海上最大油田之一--蓬莱19-3油田,面积覆盖约3200多平方公里。在与中海油的合作中,康菲石油于1999年5月在位于中国渤海湾的11/05区块发现了蓬莱19-3 海上油田。
1.2 康菲溢油
溢油事故始于今年的6月4日,事发后,康菲公司采取的临时性、补救性的溢油处置措施。
7月13日国家海洋局责令康菲石油立即停止B、C平台的油气生产作业活动,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彻底排查并切断溢油源,彻底排查并消除再次发生溢油的风险。
8月31日,是国家海洋局向康菲公司提出彻底排查溢油风险点、彻底封堵溢油源的“大限”。但据康菲公司透露,目前在C平台西北侧发现9处海底油污渗漏点,此次溢油总量已经增加至2500桶。并且现在的渗油点发现渗出原油,均为海床浅层残留油气混合。
9月14日,国家海洋局发布的监测报告显示,在过去的一周,蓬莱19-3油田C平台附近,依然有间歇性油花溢出,平均每天溢油量约为3.6升;每天上午均能发现小范围油带,面积一般为0.06平方公里左右。
2 康菲溢油影响
2.1 生态影响
北海环境监测中心主任崔文林称,此次溢油事故是海底地层裂缝溢油,在我国属于首例,给堵漏、清污造成极大困难,也会给渤海生态系统造成长期影响。“现在食用渤海湾海产品一两天还不碍事,因为海洋较其他水体具有更强的自净和稀释能力,但如果海洋污染程度不加控制甚至持续恶化,当地海产品致癌、致畸变、致突变的‘三致’可能性就会激增,这一点非常值得警惕。”
渤海溢油事故已经造成累计5500平方公里海面遭受污染,其中劣四类水质海面超过870平方公里,已有部分渤海周边岸线受到溢油事故影响。
溢油事故直接杀死海区脆弱生物,破坏海区生物生活环境导致生态破坏,可能导致濒危物种灭绝,并通过食物链影响海区内生物进而影响近海动植物以及人类的安全。
溢油后产生的部分油滴会沉降到海底,影响海底生态环境,导致海底生物群落的生态危机。
2.2 经济影响
沿海16个省市政府和当地的养殖业户、渔民个人等。虽然遭受损失的养殖户可以以个人名义向康菲公司提起民事诉讼,但证据保全工作相对困难,具体损害数额很难认定。
据河北乐亭渔业协会的统计,乐亭渔民的损失大约有3亿元。河北昌黎等地渔民的损失也很严重。
据国家海洋局最新数据显示,截至8月25日,渤海溢油事故已经造成累计5500平方公里海面遭受污染。事实上,我国的海产品已经受到了污染,并出现了大量死亡现象。养殖户们遭受的经济损失有可能超过10亿元。
国家海洋局对康菲石油做出的20万元最高上限罚款,源于《海洋环境保护法》,该法律也赋予了国家海洋局对海洋生态污损责任人的索赔权。
2.3 社会影响
康菲溢油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康菲对于事故的部分不恰当处理也遭到社会各界的指责。于此相关监管部门的松懈和应急措施的不及时也引发各界深思。如果合理处理和预防溢油事故也成为一个社会热点话题。
3 溢油事故处理及启示
3.1 康菲溢油事故处理
康菲公司通过探测确定漏油油层和地下断层的深度,固定有漏处,挤水泥封固漏油点。
通过围栏法围控溢油进行回收。
9月2日,经过现场核查和专家审查,国家海洋局认定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并未完成“两个彻底”(彻底排查溢油风险点、彻底封堵溢油源)要求,责令蓬莱19-3全油田停止回注、停止钻井、停止油气生产作业。
3.2 康菲事故的教训
3.2.1 海洋保护法律不完善
在目前我国的海洋立法中,涉及海洋环境保护的法规有《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保护条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但这些法律法规没有对海洋溢油事故责任进行明确界定,没有确定对受害人群赔偿的规则,在细节和实践中存在着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必然造成海洋溢油事故索赔的困局。
我国也非常重视海洋环境保护和海上溢油污染的防治工作,并于1998年3月31日加入了《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该公约将对发生重大溢油事故的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和咨询,但没有规定明确的法律义务。
3.2.2 海洋污染的处罚过轻
国家海洋局对康菲石油做出的20万元最高的罚款,虽然表明了国家海洋局对问题严重性的定论,但是20万元从经济学角度对企业没有预期的约束力度。鉴于海洋资源的特殊性,在立法上应提高污染的处罚力度,提高对企业的约束力。
3.2.3 监管与事故处理部门不力
监管手段和技术落后,与跨国企业合作时颇显逊色。目前中国已掌握包括物理法、化学法和生物法在内的海上溢油常规治理手段。目前沿海可动用的应急能力包括:围油栏280千米,收油机253台,各类溢油回收和围油栏布放船300艘,吸油毡502吨,消油剂589吨。基本具备了在港区和近岸水域内控制和处理中、小型船舶溢油事故的应急能力,但对于大型事故污染的应急能力不足。
作为海上溢油的决策指挥机构,交通部海事局在全国各沿海港口建立起以海事部门搜救中心为依托的船舶溢油应急反应中心。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与中国海油等主要石油企业也相继成立了各自的海上溢油应急中心。但各应急中心普遍存在规模小、孤立作战的问题。
3.2.4 对跨国公司和背后国有垄断巨头的监管过于宽松
中海油和国家海洋局面对外企时在对石油开采的安全指标监督过低。在事故处理中康菲公司态度傲慢,对事故的报告和处理不负责任。国有垄断企业的低效率不作为和对跨国大公司的监管、执行无力是中国现有体制下的典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