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持续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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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持续督导
安信证券投资银行部 二00九年九月
目录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上市公司持续督导相关法规 持续督导工作内容与要求 中小企业板2008年度考核情况 2007-2009 年上市公司违规案例总结 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 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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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节 上 市公司持 续督导相 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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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2008 年修订)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保荐工作评价办法》(2008年 2月18日发布)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08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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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节 持续 督导工作 内容与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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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督导工作内容与要求
第一部分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 持续督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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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人应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和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 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保荐人应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内控 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 。 保荐人可以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交易所 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 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 交易所报告。 保荐人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 ,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 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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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持续督导工作


二、持续督导的主要工作内容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保荐机构应当针对发行 人的具体情况,确定证券发行上市后持续督导的内容,督导发行人履行有关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并承担下列工作: (一)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 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二)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 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三)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 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四)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五)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二部分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三部分 股改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四部分 恢复上市的持续督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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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督导工作内容与要求
第一部分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持续督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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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持续督导工作
一、持续督导期限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 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2个完整会计年度;主板上市公 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 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1个完整会计年度。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 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3个完整会计年度;创 业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 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2个完整会计年度。 持续督导的期间自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
上市公司持续督导相关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部门规章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5月13日修订)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2008 年6月3日发布)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2009 年7月15日发布)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08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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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持续督导工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第二十二条 保荐机构和保 荐代表人应当主动持续关注上市公司以下事项: (一)经营环境和业务情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 主营业务的变更、产品结构变化、重大客户和重要资产的情况等; (二)股权变动情况,包括股本结构的变动、控股股东的变更、有限售条 件股份的变动等; (三)管理层重大变化情况,包括重要管理人员的变化、管理结构的变化 等; (四)市场营销情况,包括市场开发情况、销售和采购渠道、销售模式的 变化、市场占有率的变化等; (五)核心技术情况,包括技术的先进性和成熟性、新产品开发和研制等 ; (六)财务状况,包括会计政策的稳健性、债务结构的合理性、经营业绩 的稳定性等; (七)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认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如达到信息披露标准,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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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人应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交 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 予以纠正。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对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 行承诺事项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 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如果经核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 披露的事项或者与披露不符的事实,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及时 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澄清;情节严重的,应当向交易所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第二十九条 保荐代 表人每季度应至少对上市公司进行一次定期现场检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二十五条 保荐 人对上市公司的定期现场检查每年不应少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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