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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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产儿死亡报告、讨论制度

围产儿死亡报告、讨论制度

围产儿死亡报告、讨论制度
一、报告的范畴:妊娠满28周(或末次月经不详,出生体重V100O克)至出生后7天的胎儿及新生儿死亡,包括死胎、死产、新生儿死亡,计划外引产等,均应按要求上报医务科。

二、科主任定期主持围产儿死亡讨论(计划外引产的围产儿不在讨论范围),总结围产儿死因,分析评价孕期保健服务情况,吸取经验教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三、设立围产儿死亡讨论登记本,将病例讨论经过、结果进行详细记录。

四、围产儿死亡的报告制度
(一)主管医师对妊娠满28周(或末次月经不详,出生体重V100O克)至出生后7天内死亡的新生儿实施追踪,并按要求填写围产儿死亡报告。

(二)主管医师按要求填写妊娠满28周(或末次月经不详,出生体重
V100O克)的死胎、死产、计划外引产的围产儿死亡报告。

(三)科内管理:应设专人管理和实施科主任审核制度。

科室应制定科内管理机制,建立围产儿死亡登记,设置专管人员,每月1日收集上月围产儿死亡报告与围产儿死亡登记进行核对,防止漏报错
报的情况出现,并由科主任审核后报医务科。

五、管理机制
医务科定期督查,并纳入对科室的绩效考核。

福建省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福建省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福建省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篇一:妇幼卫生信息医院报告制度妇幼卫生信息医院报告制度妇幼卫生信息是国家法定的统计信息,准确科学地收集妇幼卫生信息是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法定职责。

《母婴保健法》第23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为落实《母婴保健法》及配套法规、规章制度,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高度重视,依法做好妇幼卫生相关信息报告工作。

一、妇幼卫生信息统计报告是指孕产妇死亡、围产儿及五岁以下儿童死亡及新生儿出生缺陷监测报告,以及卫生部和省卫生厅制定、经统计部门批准的妇幼卫生信息的统计报告。

二、信息报告的内容及上报流程、时间(一)入院登记:凡15-49岁育龄妇女、5岁以下儿童,均应在入院登记时,即注明本市户籍、本省外市、外省。

(二)高危孕妇管理:执行《福建省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设立高危门诊,重度高危孕产妇由主治以上医师诊治,向上级医院转诊由专人陪护,失访应通知辖区内妇幼保健机构协助追访;高危孕产妇由医务科报告所辖区卫生行政部门。

(三)孕产妇死亡:各医疗保健机构发生孕产妇死亡,医务科应于24小时内将死亡孕产妇的一般情况(真实姓名、详细住址、户口地址、丈夫姓名、联系电话)电话通知所辖的区妇幼保健院,1个月内书面提供死前经过、抢救诊疗措施及死因诊断。

(四)五岁以下儿童(含婴幼儿)死亡:凡有收容5岁以下儿童的各相关科室(可能涉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均应建立《危重抢救登记本》、《出入院登记本》、《死亡讨论登记本》、《危重病人自动出(转)院登记本》、《死亡网络直报登记》及《死亡证明存根》,必须详细记录姓名、年龄、性别、住址、诊断名称,以及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号码。

每年10月底或11月初,需向辖区内的区妇幼保健院提供一份统计时限内的(从上一年10月1日至当年的9月30日止)5岁以下儿童在医院期间死亡的一览表。

(五)围产儿死亡、婴儿出生缺陷:监测医院于每年1、4、7月20日前及10月10日前将《围产儿数季报表》、《出生缺陷儿登记卡》、《围产儿死亡登记卡》上报辖区的区妇幼保健院。

围产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工作制度

围产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工作制度

围产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工作制度
一、组织架构
全市实行市、区、医院三级评审制度。

各产科医院应成立院内围产儿死亡评审专家组,市区两级围产儿死亡评审小组成员由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评审小组在同级妇幼保健机构下设办公室。

市、区两级围产儿死亡评审分别由市、区妇幼保健机构牵头组织实施。

二、工作职责
(一)专家职责
1、各级评审小组负责同级围产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病例的结论性评审或学术性评审。

2、研究发生围产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死亡工作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3、研究发生围产儿死亡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主要死因,向政府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二)办公室职责
1、负责围产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相关资料的收集审查,登记和评审前准备工作。

2、对基层上报的疑难或特殊病例进行现场调查。

3、完成评审报告,汇总评审结果,上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三、评审原则。

医院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报告制度

医院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报告制度

医院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报告制度医院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报告制度是为了加强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和出生缺陷的监测和管理,提高母婴健康水平,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的。

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从事孕产妇、围产儿医疗保健工作的医务人员。

一、报告对象和内容1. 孕产妇死亡报告(1)对象:在我院分娩或在我院就诊的孕产妇。

(2)内容:孕产妇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婚姻状况、孕次、产次、分娩方式、分娩时间、死亡时间、死亡原因、死亡地点等。

2. 围产儿死亡报告(1)对象:在我院分娩的围产儿。

(2)内容:围产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体重、死亡日期、死亡原因、死亡地点等。

3. 出生缺陷报告(1)对象:在我院分娩的新生儿。

(2)内容:新生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体重、出生缺陷名称、诊断时间、诊断单位等。

二、报告程序和时间1. 孕产妇死亡报告(1)程序:科室负责人得知孕产妇死亡情况后,应在24小时内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表》,并报医务科。

(2)时间:科室负责人应在孕产妇死亡后24小时内报告医务科。

2. 围产儿死亡报告(1)程序:分娩室或新生儿科负责人得知围产儿死亡情况后,应在24小时内填写《围产儿死亡报告表》,并报医务科。

(2)时间:分娩室或新生儿科负责人应在围产儿死亡后24小时内报告医务科。

3. 出生缺陷报告(1)程序:新生儿科或儿保科负责人得知出生缺陷情况后,应在7天内填写《出生缺陷报告表》,并报医务科。

(2)时间:新生儿科或儿保科负责人应在出生缺陷诊断后7天内报告医务科。

三、报告要求和质控1. 报告要求(1)报告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任何虚假信息。

(2)报告应及时,确保信息能够在第一时间内上报。

(3)报告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报告人签字。

2. 质控措施(1)医务科对报告内容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医务科定期对报告情况进行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一、目的和意义为了获得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的准确数据,查找影响死亡的相关因素,提高妇女儿童保健工作质量,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率,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

二、报告制度1. 孕产妇死亡报告(1)孕产妇死亡,科室必须及时汇报,由医院主持死亡病例讨论。

(2)医院应将孕产妇死亡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孕产妇死亡报告应包括孕产妇的基本情况、死亡时间、死亡原因、孕期保健情况等内容。

2. 围产儿死亡报告(1)围产儿死亡,科室必须及时汇报,由医院主持死亡病例讨论。

(2)医院应将围产儿死亡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围产儿死亡报告应包括围产儿的基本情况、死亡时间、死亡原因、分娩情况等内容。

3. 出生缺陷报告(1)出生缺陷,科室必须及时汇报,由医院主持病例讨论。

(2)医院应将出生缺陷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出生缺陷报告应包括新生儿的基本情况、出生缺陷类型、诊断时间、诊断依据等内容。

三、评审制度1. 孕产妇死亡评审(1)医院应组织专家对孕产妇死亡情况进行评审。

(2)评审内容应包括孕产妇的基本情况、死亡原因、孕期保健情况、医疗服务质量等方面。

(3)医院应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改进措施,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2. 围产儿死亡评审(1)医院应组织专家对围产儿死亡情况进行评审。

(2)评审内容应包括围产儿的基本情况、死亡原因、分娩情况、医疗服务质量等方面。

(3)医院应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改进措施,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 出生缺陷评审(1)医院应组织专家对出生缺陷情况进行评审。

(2)评审内容应包括新生儿的基本情况、出生缺陷类型、诊断依据、医疗服务质量等方面。

(3)医院应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改进措施,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管理制度1. 报告卡管理制度(1)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报告卡由专人负责管理。

(2)报告卡应填写完整、准确、规范,并按时上报。

(3)报告卡应妥善保存,以备查阅。

围产儿5岁以下儿童及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围产儿5岁以下儿童及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围产儿、5岁以下儿童及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制度】
1.凡出现死胎、死产、新生儿、5岁以下儿童及孕产妇死亡的,由经治医师及时、准确地填写有关报告卡,所在科室须在一周内组织死亡病历讨论,详细记录讨论经过,并将讨论意见填写在“科内自评”一栏中,科主任审核病历后送交预防保健科。

2.预防保健科应审核病历,如发现有漏项、错项,有权责成所报科室补填和修改。

3.预防保健科应在一周前将死亡病历提交医院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小组成员预审,然后,按时(每1~2月)组织一次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会议,最后由预防保健科将该院评审小组的讨论意见填写在“院内自评”一栏中。

4.预防保健科将评审后的死亡病历及时报区妇幼保健院,提交“县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小组”审定。

【监督检查】
每季度自查是否对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按期进行了评审,并由预防保健科做好记录。

经检查,完成任务好的,列为年度妇幼卫生表彰项目;未按规定操作者,对有关人员及其领导按规定给予处分。

孕产妇死亡及围产儿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及围产儿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及围产儿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近年来,孕产妇死亡及围产儿死亡的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为了改善孕产妇及围产儿的生存状况,各国纷纷建立了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

本文将就孕产妇死亡及围产儿死亡的现状、讨论的重要性以及报告制度的建立进行探讨。

一、孕产妇死亡及围产儿死亡的现状据世界卫生组织数据显示,全球每年大约有295,000名孕产妇死亡,同时,围产儿死亡率也相当高。

这表明孕产妇及围产儿的生存状况仍然不容乐观。

造成孕产妇死亡及围产儿死亡的原因多种多样,如孕妇在怀孕期间患有高血压疾病、心脏病等慢性病,孕期并发症的发生,以及分娩过程中的并发症等。

二、讨论的重要性讨论孕产妇死亡及围产儿死亡的问题对于改善该领域的医疗服务至关重要。

通过讨论,可以找出导致孕产妇死亡及围产儿死亡的主要原因,进而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防范。

同时,通过讨论,医务人员也能够互相分享治疗经验,提高治疗技能,提升整体医疗水平。

三、报告制度的建立为了更好地掌握孕产妇死亡及围产儿死亡的发生情况,各国纷纷建立了相关的报告制度。

通过这一制度,医务人员需要在孕产妇死亡或围产儿死亡发生后及时做出报告,并将相关资料汇总到统一的数据库中。

这样一来,专家研究人员便能够对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报告制度的建立还需要重视隐私及保密性的问题。

医务人员需要严格遵守保密法规,在报告时去除个人信息,保护患者隐私不受侵犯。

同时,建立一个专门的报告和调查机构,负责接收、分析和处理报告,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四、报告制度的效果报告制度的建立可以起到多种积极作用。

首先,通过报告制度,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孕产妇死亡及围产儿死亡的情况,及时发现问题的发生和存在。

其次,通过分析报告的数据,可以找出问题的根源,从而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并进行有效的干预,减少死亡率。

此外,报告制度还可以促进医务人员之间的学习和交流,提高整体医疗水平。

然而,报告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医务人员可能面临报告时的繁琐程序,增加了他们的工作负担,有可能降低他们的积极性。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一、目的和意义为了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的死亡率,提高产科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孕产妇和围产儿健康管理,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监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报告范围和内容1. 孕产妇死亡报告范围:所有在孕期、分娩期、产褥期发生的死亡事件。

2. 围产儿死亡报告范围:所有在分娩过程中以及出生后42天内发生的死亡事件。

3. 报告内容:包括死亡时间、地点、死者姓名、年龄、孕周、死因、分娩方式、分娩情况、新生儿的出生体重、Apgar评分等信息。

三、报告程序和时限1. 孕产妇死亡报告程序:(1)死亡发生后,医疗机构应立即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并上报医疗机构负责人。

(2)医疗机构负责人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将《孕产妇死亡报告卡》上报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3)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将《孕产妇死亡报告卡》上报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2. 围产儿死亡报告程序:(1)死亡发生后,医疗机构应立即填写《围产儿死亡报告卡》,并上报医疗机构负责人。

(2)医疗机构负责人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将《围产儿死亡报告卡》上报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3)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将《围产儿死亡报告卡》上报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四、评审程序和内容1. 评审程序:(1)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定期组织专家对报告的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案例进行评审。

(2)评审专家应根据死亡案例的病历资料、调查报告等材料,分析死因、诊断和治疗过程,评价医疗服务质量。

(3)评审结果应书面报告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并通报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

2. 评审内容:(1)评审医疗机构的诊断和治疗过程,是否存在医疗过错。

(2)评审医疗机构的医疗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3)评审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是否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五、结果运用和整改1. 评审结果运用:(1)对评审结果良好的医疗机构,予以表扬和奖励。

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制度(五篇)

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制度(五篇)

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制度妇幼卫生信息是国家法定的统计信息,准确科学地收集妇幼卫生信息是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法定职责。

《母婴保健法》第____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为落实《母婴保健法》及配套法规、规章制度,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高度重视,依法做好妇幼卫生相关信息报告工作。

一、妇幼卫生信息统计报告是指孕产妇死亡、围产儿及五岁以下儿童死亡及新生儿出生缺陷监测报告,以及____部和省卫生厅制定、经统计部门批准的妇幼卫生信息的统计报告。

二、信息报告的内容及上报流程、时间(一)入院登记。

凡____岁育龄妇女、____岁以下儿童,均应在入院登记时,即注明本市户籍、本省外市、外省。

(二)高危孕妇管理。

执行《____省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设立高危门诊,重度高危孕产妇由主治以上医师诊治,向上级医院转诊由专人陪护,失访应通知辖区内妇幼保健机构协助追访;高危孕产妇由医务科报告所辖区卫生行政部门。

(三)孕产妇死亡。

各医疗保健机构发生孕产妇死亡,医务科应于____小时内将死亡孕产妇的一般情况(真实姓名、详细住址、户口地址、丈夫姓名、联系电话)电话通知所辖的区妇幼保健院,____个月内书面提供死前经过、抢救诊疗措施及死因诊断。

(四)五岁以下儿童(含婴幼儿)死亡。

凡有收容____岁以下儿童的各相关科室(可能涉及____岁以下儿童死亡)均应建立《危重抢救登记本》、《出入院登记本》、《死亡讨论登记本》、《危重病人自动出(转)院登记本》、《死亡网络直报登记》及《死亡证明存根》,必须详细记录姓名、年龄、性别、住址、诊断名称,以及联系人的姓名和____号码。

每年____月底或____月初,需向辖区内的区妇幼保健院提供一份统计时限内的(从上一年____月____日至当年的____月____日止)____岁以下儿童在医院期间死亡的一览表。

(五)围产儿死亡、婴儿出生缺陷:监测医院于每年1、4、____月____日前及____月____日前将《围产儿数季报表》、《出生缺陷儿登记卡》、《围产儿死亡登记卡》上报辖区的区妇幼保健院。

增城市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规定

增城市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规定

增城市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规定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是围产保健工作质量的监测手段之一。

通过评审,能够发现围产保健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围产保健对策提供科学依据,从而达到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目的。

根据《广州市孕产妇死亡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围产儿死亡评审细则(讨论稿)》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有关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的一、二级评审作出如下规定。

一、评审对象1、凡在我市辖区内发生的,从妊娠开始至妊娠结束后42天内由于任何与妊娠或妊娠处理有关的原因导致死亡的妇女,不论妊娠时间和妊娠部位,包括异位妊娠、葡萄胎、计划生育和内外科疾病死亡、确诊为抑郁症自杀导致死亡的孕产期妇女。

注:因车祸、中毒、吸毒、自杀、他杀等意外死亡的孕产妇不属评审对象。

2、孕28周到产后7天的胎儿或早期新生儿死亡。

孕周不清的可参考出生体重达1000克及以上者。

注:在院外发生的早期新生儿死亡病例,不纳入此评审对象。

二、评审机构在市卫生局防保科领导下,在市妇幼保健院的具体协调下,成立由各设产科医院的产、儿科主任为主要成员组成的市妇女儿童保健工作委员会,并由其主持各级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和承担技术支持和指导。

三、评审方法采用“十二表格”从三个环节、四个方面全面评审,并确定每例孕产妇、围产儿的死亡评审结论、死亡原因及死亡影响因素,并针对影响因素提出改进措施。

(“十二表格”见附件1)(一)确定死亡评审结果分类1、可避免死亡:违反医疗操作常规或明显处理不当造成死亡者;2、不可避免死亡:根据目前能达到的技术水平,无法避免的死亡;3、创造条件可避免死亡:限于当时的医疗设备和技术条件,未能挽救的死亡,但如经过努力,争取条件,可能避免者。

所谓条件既包括设备、技术、管理方面,也包括卫生宣教、各级医院间转诊、保健组织工作和社会因素等。

(三)明确死亡原因1、参考卫生部妇幼司《中国妇幼卫生监测方案》中有关死因分类的原则:(1)不能以临床症状或临死情况代替死因诊断,如呼吸衰竭、失血性休克等,而必须写出导致上述症状的原发疾病。

xx市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

xx市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

深圳市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分析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原因及相关因素,为制定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的干预措施提供客观依据,依据《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广东省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试行)》、《广东省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章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和调查制度一、报告对象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孕产妇、围产儿死亡。

孕产妇死亡定义:指妇女从妊娠开始至妊娠结束后42天内,不论妊娠各期和部位,包括内外科原因,计划生育手术,宫外孕,葡萄胎死亡,不包括意外原因(如车祸、中毒等)死亡。

围产儿死亡定义:指妊娠满28周以上(或生体重≥1000g 以上)至产后7天内死亡的胎儿及新生儿,不包括计划生育要求引产的死胎、死产。

二、报告程序(一)孕产妇死亡报告时间和部门1、责任单位在孕产妇死亡后12小时内电话报告管辖地段防保机构,同时录入妇幼信息系统上传。

24小时内电话报告辖区妇幼保健院妇女保健科。

2、辖区妇幼保健院在接到责任单位电话报告后须在孕产妇死亡48小时内电话报告市妇幼保健院妇女保健科。

3、市级妇幼保健院在接到辖区妇幼保健院的电话报告后,做出详细记录,及时向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围产儿死亡报告时间和部门1、围产儿死亡同时合并孕产妇死亡的上报时间,责任单位应随孕产妇一同上报。

2、单发生围产儿死亡的,责任单位应及时录入妇幼信息系统上传。

三、报告内容1、孕产妇:死者姓名、年龄、现住址、户籍、首诊地点、分娩地点及时间、死亡地点及时间、死亡初步诊断等。

2、围产儿:母亲姓名及年龄、出生天数、户籍、首诊地点、分娩地点及时间、死亡地点及时间、死亡初步诊断等。

四、报告的责任单位(一)所有发生、发现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的医疗保健机构是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责任单位。

(二)孕产妇、围产儿转诊途中死亡的,报告责任单位是转出单位。

(三)孕产妇、围产儿不在医疗保健机构死亡的,报告责任单位是辖区防保机构。

县危重孕产妇报告和评审制度(较齐全)

县危重孕产妇报告和评审制度(较齐全)

**县危重孕产妇报告和评审制度孕产妇危重症是严重威胁孕产妇生命平安的重要因素。

孕产妇危重症评审是评价和改善产科效劳质量的一种手段,也是孕产妇死亡评审的补充,有助于将预防孕产妇死亡的关口前移,有效保障母婴平安。

一、危重孕产妇报告制度〔一〕定义与标准。

1.定义:危重孕产妇是指在孕期、分娩或产后42天患有任何一种按WHO定义威胁其生命的病情并存活下来的孕产妇。

2.标准:采用WHO危重孕产妇的定义标准,包括临床病症、体征、实验室检查和治疗措施等4个方面的容〔见附件1〕〔二〕围与对象。

**县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发生的危重孕产妇,包括引产、异位妊娠、流产及分娩等,经抢救存活出院的均列入报告和评审的畴。

〔三〕上报要求。

1.根底信息登记上报。

各医疗保健机构对发生在本医疗机构符合危重孕产妇判定标准的病例及时填报“**市危重孕产妇报告卡“〔见附件2〕,并在次季度首月日前上报县妇幼保健方案生育效劳中心,县妇幼保健方案生育效劳中心分别于1月、10月10日前报市妇幼保健院。

2.质量控制要求。

县妇幼保健方案生育效劳中心每年组织一至二次危重孕产妇个案报告质控,漏报率≤1,发现漏报及时补报。

相关原始登记资料与报表将列入辖区信息质控容。

二、危重孕产妇评审制度〔一〕评审目的。

1.提高医务人员对孕产妇危重症早期识别、干预和救治能力。

2.提高各级管理人员对产科质量管理的认识与重视,加大投入与管理力度。

3.总结经历教训,及时发现和解决医疗保健效劳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推广行之有效的适宜技术和管理经历。

4.促进卫生行政部门加强辖区妇幼卫生管理,为改良整体产科质量、制定降低孕产妇死亡干预措施提供依据。

〔二〕评审分级和时限。

院级及县级评审:由县人民医院牵头县卫生计生局针对本县危重症孕产妇抢救情况组织县专家组按照“孕产妇危重症评审流程〞,每年组织1-2个典型病例进展评审。

〔三〕评审原则。

1.遵循原则。

参加评审人员不能将评审过程、容、结论对外披露、传播。

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制度

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制度

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制度一、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组织1、成立孕产妇死亡报告调查小组,负责孕产妇死亡报告和病例调查工作。

2、专人负责孕产妇死亡报告工作,并协助上级进行调查。

二、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对象凡本院内的孕产妇,从妊娠开始到产后42天死亡者,不论计划内外,均属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对象。

不包括意外原因造成的死亡(如车祸、中毒等)。

三、孕产妇死亡上报评审程序由各科室报→医务科报→市妇幼保健院四、孕产妇死亡报告时间1、各科室发生孕产妇死亡应在5天内先电话将死亡情况报医务科,由医务科汇总后月报妇保院。

2、乡卫生院每季度5日前上报孕产妇基本情况统计表。

五、孕产妇死亡报告内容1、孕产妇死亡报告卡2、孕产妇基本情况统计表3、孕产妇死亡评审记录六、孕产妇死亡评审程序及时间1、科室上报死亡情况的同时,及时组织有关医务人员进行分析、讨论。

2、医务科接到孕产妇死亡报告后应在1个月内完成孕产妇死亡病例调查、讨论,病历和调查小结要求真实、详细(可附另页),认真填写表1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并及时报市评审委员会。

七、评审结果分类第一类:可避免死亡。

根据当地医疗保健设施、技术水平及个人身心状况是可以避免的死亡,但因某一环节处理不当或失误而造成的死亡。

第二类:创造条件可避免的死亡。

由于当地医疗保健设施、技术水平尚未达到应有的水平,或因个人、家庭经济困难或缺乏基本卫生知识而未能及时寻求帮助造成的死亡,这些死亡可因改善上述条件而避免发生。

第三类:不可避免死亡。

当前医疗保健技术水平尚无法避免的死亡。

八、评审孕产妇死亡因素分类按照三个环节、四个方面,将评审死因分类填表。

1、三个环节(1)个人、家庭和居民团体,即非正式保健系统。

(2)医疗保健系统,即正式的有组织的医疗保健机构。

(3)社会其他部门的影响,即社会经济保健系统因素,如部门之间的政策和计划安排、社会经济变动趋势等,包括政府决策机构、交通、通讯、教育等部门。

2、四个方面(1)知识技能方面的问题:缺乏处理问题所必须的知识技能。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报告制度

XX市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为及时掌握我市孕产妇死亡情况,为政府提供制定孕产妇死亡干预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广西母婴保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XX市卫生局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XX市妇幼保健院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实施辖区内孕产妇死亡监测工作。

主要是收集、统计、审核、分析和报告孕产妇死亡情况。

并组织对负责孕产妇死亡监测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三、设产科的医疗保健单位负责对本院发生的孕产妇死亡病例报告,提供病例资料和协助调查。

四、建立孕产妇死亡调查报告制度(一)医疗保健机构内发生孕产妇死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在24小时内将死亡孕产妇情况电话上报市卫生局和市妇幼保健院,3日内组织院内孕产妇死亡病案讨论,并将死亡病案讨论报告、《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孕产妇死亡调查报告附卷》7天内报XX市妇幼保健院,15天内由XX市妇幼保健院上报贵港市妇幼保健院。

(二)市妇幼保健院组织专业人员对孕产妇死亡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将《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及《孕产妇死亡调查报告附卷》于死亡后15天内上交至贵港市级妇幼保健院。

(三)对在医疗机构外死亡的孕产妇,乡镇卫生院应协助市妇幼保健院对孕产妇死亡情况进行了入户调查;各医疗保健机构应严格按报告管理规定的要求,配合XX市卫生局及市妇幼保健院人员开展孕产妇死亡调查,按时上报相关调查资料,及时进行分析。

五、XX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孕产妇进行死亡评审。

XX市妇幼保健院负责辖区内孕产妇死亡上报的原始资料档案保存。

XX市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报告制度一、按自然年分行政村建立儿童花名册。

二、监测单位填写0-4岁儿童死亡监测表和儿童死亡报告卡,于每月30日前上报上一个月的活产数及5岁儿童死亡数至XX市妇幼保健院。

三、XX市妇幼保健院每季度经审核、汇总后填报0~4岁儿童死亡监测表(一)及儿童死亡报告卡,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4、7、10)的2日前报贵港市妇幼保健院。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报告制度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报告制度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报告制度
一、建立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登记簿,如实登记并上报。

二、进行出生缺陷监测知识培训,提高监测能力。

三、对有出生缺陷的新生儿如实填表上报。

四、注意产妇住址、电话的登记,保证准确可靠,便于随访。

五、大力宣传“两筛”工作重要性,提高婴幼儿“两筛率”,对个别拒检者,要求签字留存,拒检单长期保存备查。

污物处理制度
污物分医疗废弃物和生活垃圾两大类,应分类处理。

一、生活垃圾每日集中送垃圾箱,由城市管理部门清运处理。

二、医疗废弃物应放置在指定的容器内,一次性输液器、针筒等应先毁形,然后集中无害化处理。

三、医疗废弃物数量应逐日认真登记。

四、产房的污物流程要合理,不得污染清洁区。

医院围产儿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

医院围产儿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

医院围产儿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医疗技术逐渐成熟并提高了人们的生活质量。

然而,在医疗领域中,围产儿死亡仍然是一个令人担忧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应对围产儿死亡的情况并提高医疗质量,建立一套完善的讨论及报告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一、围产儿死亡的概述围产儿死亡是指在胎儿妊娠期间、分娩过程中或出生后未满28天死亡的情况。

这种情况的发生主要与胎儿和新生儿的多种原因相关,如早产、低出生体重、感染、窒息等。

围产儿死亡是一个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是衡量一个国家医疗卫生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

二、建立围产儿死亡讨论制度为了及时了解围产儿死亡的情况并进行深入的分析,医院应建立围产儿死亡讨论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团队合作和专家讨论来推进医疗质量的提高,并减少类似的严重医疗事故的发生。

1. 机构设置:医院应该成立专门的团队来负责围产儿死亡案例的讨论与分析。

团队成员包括妇产科医生、新生儿科医生、护士、医学影像学专家等,还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作为顾问。

2. 讨论程序:每当发生围产儿死亡案例时,相关病历资料应及时收集齐全。

团队成员应在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展专题讨论,通过合作与交流来全面了解案例的细节。

3. 分析内容:围产儿死亡案例的讨论应该着重分析胎儿监测、分娩方式、医疗措施等方面的问题。

通过对死亡原因的探讨,可以识别出问题所在并提出改进意见。

4. 讨论结果:讨论结束后,团队应该形成一份书面报告,总结讨论的要点、问题和改进建议。

该报告应提交给医院相关部门,以供参考和实施相关的改善措施。

三、建立围产儿死亡报告制度除了建立讨论制度,医院还应建立围产儿死亡报告制度。

通过该制度,能够收集和分析围产儿死亡的相关数据,更加准确地了解围产儿死亡案例的发生情况,并提供依据来改善医疗质量。

1. 报告流程:医院应明确围产儿死亡案例的报告流程。

所有围产儿死亡案例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报告,并提交给相关部门。

报告内容应包括案例的详细信息、死因分析和相应的改进建议。

孕产妇 围产儿死亡讨论制度

孕产妇 围产儿死亡讨论制度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讨论制度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讨论制度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对家庭和社会带来了巨大的伤痛和负担。

为了有效防止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的发生,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相应的讨论制度。

本文将探讨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讨论制度的作用、目标和实施情况。

一、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讨论制度的作用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讨论制度的作用是多方面的。

首先,它可以促进对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原因的深入了解和研究。

通过对每个个案的细致分析,可以发现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如医疗条件、医疗技术、管理水平等,从而为改进孕产妇护理和儿科医疗提供科学依据。

其次,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讨论制度可以加强医疗纠纷处理和风险评估。

通过对每个案例的细致研究和交流,可以有效评估医疗纠纷的风险,并探索有效的解决途径,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最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讨论制度可以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团队协作能力。

通过集体讨论,医务人员可以分享经验和教训,改进治疗方案,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

此外,讨论过程中还可以促进医务人员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增强团队协作能力。

二、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讨论制度的目标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讨论制度的目标是多方面的。

首先,目标是及时发现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的原因和风险,做到事前预防和事中干预。

通过对每个案例的讨论,可以发现问题,找出原因,并提前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围产儿死亡的发生。

其次,目标是完善孕产妇护理和儿科医疗的标准和指南。

讨论过程中可以发现孕产妇护理和儿科医疗的不足之处,从而制定更加科学和规范的护理标准和医疗指南,提高孕产妇和围产儿的生存率和健康水平。

最后,目标是减少医疗纠纷和提高满意度。

通过及时的讨论和处理,可以有效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提高患者和家属的满意度,增强医疗机构的社会声誉。

三、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讨论制度的实施情况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讨论制度在各个国家和地区存在差异,但总体上都以专家组织、多学科协作为核心,采取定期讨论、案例讨论、学术研讨会等形式进行。

围产儿死亡报告制度

围产儿死亡报告制度

围产儿死亡报告制度1、围产儿死亡是指妊娠满28周(或出生体重≥1000克)至出生后7天的胎儿及新生儿死亡,包括死胎、死产、新生儿死亡,但不包括计划外引产。

2、发生围产儿死亡医院负责填写《围产儿死亡原因调查表》,于每月5日前上报区保健所。

3、在家死亡或途中死亡的围产儿,由所在乡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负责填写《围产儿死亡原因调查表》,于每月5日前上报区保健所。

4、以上年10月1日——当年9月30日为一个统计年度,每年10月15日补漏的上年死亡数放到下一年度统计。

5、参加相关的工作例会和培训;负责对基层妇幼保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6、加强围产儿死亡补漏和质控工作的管理,围产儿死亡需经过医院、区县级围产保健协作组评审,质控和死亡评审做到有记录可查。

母婴同室工作常规1、热情接待产妇和新生儿,介绍产后注意事项,按常规做好母婴的医疗及护理工作。

2、对产妇宣传母乳喂养知识,强化勤吸吮、早吸吮按需喂哺,开奶前不喂食,24小时母婴同室,严禁使用人工奶头、奶瓶及代用品喂哺婴儿。

3、定时巡视,观察产妇的宫缩、恶露、伤口、膀胱充盈等情况,做好新生儿的观察与护理。

4、强化责任护士职责,正确指导产妇喂奶及新生儿正确含接姿势,以便及时纠正。

5、对产妇进行乳房护理及宣教,做好异常乳房的处理及护理。

6、对新生儿的一些常见现象,如新生儿生理性体重下降、生理性黄疸、乳腺肿大、假月经、溢奶与吐奶、产瘤等进行广泛宣传。

7、产后第二天指导产妇做产后操,并解释每节体操的意义。

8、鼓励产妇进食富有营养足够热量和水分的食物,多进蛋白和多吃汤汁食物,适当补充维生素和铁剂,有条件时医院可增加二餐点心。

9、出院时对产妇进行母乳喂养知识评价,以便出院前及时补课,并做好产褥保健、计划生育儿知识宣教,指导怎样办理出院手续。

消毒隔离制度一、医务人员上班时间要穿工作服、戴工作帽,保持整洁。

二、诊疗换药处置工作前后均应洗手,必要时用消毒液泡洗。

无菌操作时,要严格遵守无菌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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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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