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州宗族研究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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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学研究・

徽州宗族研究概述

唐力行

(上海师范大学人文学院,上海200234)

摘要:传统徽州是一个宗族社会,因此对徽州宗族的研究是徽州学的基础。徽州宗族的研究也有助于我们加深对整体中国国情的认识。半个世纪以来,中外学者对徽州宗族展开了多层次、多角度、多学科的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徽州宗族的资料积累也十分丰富。在新世纪开始之际有必要对徽州宗族研究作一学术回顾和学术总结,以便在更高的层面上发展徽州学。

关键词:徽州;宗族;学术史

中图分类号:K20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05X(2003)02—0067—06

徽州是一个宗族社会,徽州人无一例外地生活在宗族社会的网络之中,因此有关徽州研究的论著总会涉及到宗族。这里仅就主要研究徽州宗族的论著作一学术回顾,兼及重要的宗族研究资料。

徽州宗族社会研究与以政治史为中心的传统史学研究有着极大的差异,这不仅表现为二者研究对象的不同,也表现为所用资料的不同。徽州宗族研究的资料在我们所熟悉的正史中往往所见不多,需要另辟蹊径去广为搜求。徽州保存着异常丰富的历史资料,尤其是中国传统社会后半段的资料,这是徽州学得以成为一门学科的基础所在,也是徽州学的价值所在。

最早出版的有关徽商与徽州宗族的资料集是张海鹏、王廷元主编,唐力行、王世华编纂的《明清徽商资料选编》(黄山书社,1984),该书在选编过程中,查阅了大量族谱,入录的资料涉及58种徽州族谱或名族志,从徽商资本的来源与积累、徽商经营的行业、徽商的活动范围和经营方式、徽商资本的出路、徽商的政治态度、徽商与学术文化等方面,披露了徽州宗族与徽商的关系,并为研究徽州宗族形态提供了珍贵的第一手资料。《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第一卷(安徽省博物馆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第二卷(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徽州文契整理组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以及《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收藏整理,花山文艺出版社,1991),这三本资料集收录了大量的徽州契约文书,为研究徽州宗族社会经济生活的实态提供了丰富的第一手资料。周绍泉、赵亚光校编了《窦山公家议校注》(黄山书社,1993)。《家议》是徽州祁门县六都善和里程氏仁山门东房派的族规家法。窦山公对诸如管理、墓茔、祠祭、田地、山场、庄佃租银谷等事务,一事一议,立下东房派秩下子孙共同遵守的条规。其附录“东西军业议”则议及东房派和西房派共有的军装田的管理事宜,并附以“高祖仁山公遗嘱军役文书”和“窦山公同兄还春公申明祖父仁山公遗嘱轮流充补军役合同文书”,作为东西两房共同遵守的规则。在“管理议”和“治山议”中明确规定该家族“管理”和“治山者”的产生办法及其职责,告诉我们该家族由五房家长、管理和治山者组成管理体系,并建立由家众若干人及斯文(读书人)若干人组成的监察系统。《家议》也为研究徽州宗族族产的来源、作用、庄仆制、宗族与官府的关系、族权对族众土地所有权的干预等提供了资料。

国内学者最早从事徽州研究的是吴景贤,早在1937年他就发表了《明清之际徽州奴变考》(《学风月刊》7卷5期)。稍后则为傅衣凌的《明代徽州考——中国商业资本集团史初稿之一》(《福建省研究院研究汇报》2期,1947)。日本学者中最早被译介过来并产生较大影响的当推藤井宏于1953年发表的《新安商人之研究》(连载于《东洋学报》1953年6、9、12月和1954年3月,中译本分载于1958年《安徽历史学报》总第2期,《安徽史学通讯》总第9、10号),但其研究局限于徽商,未遑深入徽州社会和徽州宗族。

国内较早开展徽州宗族研究的学者则是叶显恩,他的《明清徽州农村社会与佃仆制》(安徽人民出版社,1983)是国内最早一本徽州学论著。该书共六章,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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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史学2003年第2期

探讨了徽州的历史地理、封建土地占有关系和乡绅阶层、商业资本、宗法制度、封建文化、佃仆制度。该书重点意在研究佃仆制,但徽州农村社会和佃仆制均与宗族制度不可分割,所以其论述与宗族大多相关。尤其是第四章专论宗族制度,探讨了徽州的封建宗族组织、祠堂、族长与族权、家谱的修撰和宗规家法、族田在宗法制中的作用。美国学者居密在《明清时期徽州的宗法制度与土地占有制——兼评叶显恩(明清徽州农村社会与佃仆制)》(《江淮论坛))1984年第6期、1985年第1期)一文中也强调徽州佃仆的最终性质,惟有通过研究宗族组织才能理解。叶显恩还撰有《徽州与珠江三角洲宗法制比较研究》一文,从地域比较的开阔视野,指出迁入徽州与迁入珠江三角洲的移民都共同面临着在一个已被占领的生态环境中为求得生存而竞争的问题。宗族就是他们团结自己、战胜对方的有力工具,也是同对方进行社会竞争的手段。由此可见开发较晚的东南沿海宗法组织反而比滥觞地中原地区更盛行的原因所在了。但徽州与珠江三角洲■法制也有很大差异。徽州宗族一直保持与正统文化相一致,堪称正统宗法制传承典型;而珠江三角洲则是宗法制已经变异的亚种形态或者说是一种虚拟宗族。徽州宗法制对商业的支持,着意于因商致富而缙绅化,坚持官本位的价值观,因而在引发营商致富的动机中,已包含了否定或摧残商业企业发展的因素。珠江三角洲因商致富之后,通过发挥货币经济的力量直接谋求与士绅并列社会名流地位的趋势,没有恪守官本位的价值观。也正因为如此,宗族组织在农业商业化、商业企业化中,充当了或为支持者,或为组织者的作用。其商业行为也已越出常轨,并发出以商立国的呼唤。

唐力行从80年代起发表有关徽州学研究论文近30篇,将商人与宗族关系放在地域社会探讨是其特色。在《论徽商与封建宗族势力》(《历史研究》1986年第2期)一文中指出,明清徽商兴盛之日,正是中国资本主义萌芽已产生并缓慢发展之时。然而,徽商在其经营活动中却与封建宗族势力结成了神圣同盟,“旧的封建桎梏”——宗族组织在徽商的桑梓之地,反而更为强固。该文就徽商在经营活动中与宗族势力之间的相互作用,以及它们紧密结合所造成的社会后果作了详尽而深入地探讨。《明清徽州的家庭与宗族结构》(《历史研究}1991年第1期)认为徽州在明代后期形成小家庭大宗族格局,徽商对家庭——宗族结构的这一变化起了关键作用。这一结构使徽州社会更富于弹性和流动性,有利于徽商的经营活动,造成儒家学说的昌盛,强化了对佃仆和妇女的压迫。《徽州方氏与社会变迁——兼论地域社会与传统中国》(《历史研究))1995年第1期)指出封闭的地理环境并没有把徽州与传统中国的68大环境完全阻隔开来。千百年来,传统中国的每一次动乱都会在这里引起回响。徽州与其它区域社会有共同点,就是它们都受社会整体的制约;徽州的不同点在于,宗族聚居的格局使其具有特殊的应变力。在传统社会的变迁过程中,它以“静”制“静”,以“变”应“变”,始终保持自身的稳定。16世纪中国传统社会开始转型,在这一过程中宗族也以变应变,其迁徙和重建方向由从农村到农村变为从农村到城镇为主,宗族的价值观也发生了变化,从而为地域社会的生存和发展创造了新的机会。《从碑刻看明清以来苏州社会的变迁——兼与徽州地区比较》(《历史研究)2000年第1期)认为徽州与苏州长期同属一个江南行政区,前者地处内地山区,后者则为沿海平原。在明清以来的社会转型期,这两个区域互动互补,关系密切。该文比较了徽州与苏州两地家庭与宗族结构、社区管理与社区保障、社会信仰与大众心态的差异,指出徽州人在苏州的商业经营活动促进了苏州社会的繁荣和转型,徽商资本余额输回徽州却强化了徽州宗族社会的古旧状态。徽州与苏州由于地理区位、人文自然条件的不同,即使同在商品经济的推动下,其家庭、社区、大众心态的变迁走上不同的、甚至是相反的路向。明清以来徽州与苏州社会变迁的差异,即使今天看来仍是富有启迪意义的。唐力行与张海鹏合著的《论徽商“贾而好儒”的特色》(《中国史研究》1984第4期)认为徽州商帮的一个重要特色是贾而好儒。在宗族社会的环境中,贾与儒的相互作用,使徽州成为文化昌盛之地,使徽商执掌明清商界牛耳。徽商贾而好儒,在一定时间里有助于商业的发展,同时却加强了这个商帮的封建性。所以,到了清代嘉(庆)、道(光)以后,徽商渐趋式微。《论徽州宗族社会的变迁》(《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r7年第2期)认为,在传统社会的条件下,徽州社会形成了宗族组织、文化科举和商业经营的良性互动。《论商人妇与明清徽州社会》(《社会学研究)1992年第4期)指出商人妇对徽商的兴起乃至整个徽州社会影响至深至巨。徽州商人妇推动了商品经济的发展,然而徽商的兴起并没有给她们带来更多的妇女解放的机会。商人的需要与明清王朝强化专制皇权的需要相结合,凝固为压迫妇女的宗族制度。商品经济的繁荣与宗族制度的强化,使徽州社会成为一个二律背反的混合体,从而造成“娟妇比屋可封”与“新安节烈最多”的杂糅,商人的肉欲横流与理学的道貌岸然的结合,商人妇的才智与贞节牌坊下的愚昧交错。唐力行还著有《商人与文化的双重变奏——徽商与宗族社会的历史考察》(华中理工大学出版社,1997)一书,探讨了徽州社会的形成及其结构变迁、宗族文化、商人文化对徽商及徽州农村社会的影响,宗族制度与社会生活的相互关系,宗法制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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