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培训教材(PPT 3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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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录注销
1、企业30天内主动到外汇局办理注销名录的情况: 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被工商管理部门 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 贸易经营权; 2、外汇局可直接注销企业名录的情况:上述第一种 情况、区内企业已注销外汇登记、连续两年未发 生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企业名录登记信息所列联 系方式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其他。

第一部分 改革主要内容
第二部分 法规解读和企业操作
货物贸易外汇监管系统(企业版) 一、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名录” 二、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审核 三、企业报告(企业操作的重点) 四、现场核查 五、分类管理

货物贸易外汇监管系统(企业版)
(一)2012年8月1日开始,上线运行“货物贸易外汇监 测系统 ” 登陆网址 /asone (二)企业通过互联网访问外汇局应用服务平台,选择 进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 ”。 (三)停止使用八个系统:出口收汇核报系统、网上核 销系统、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中国电子口 岸-出口收汇系统、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 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 出口收汇存放境外辅助软件。
企业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培训
2013年11月
法规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 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 告2012年第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 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
第二部分 法规解读和企业操作
二、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审核
(一)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范围 (二)贸易收支信息申报 (三)贸易外汇收支资料提交与银行审核 (四)强调主体一致性原则
第二部分 法规解读和企业操作
二、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审核
(一)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范围
1、从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向 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 2、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 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的进口货款; 3、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 4、转口贸易项下收付款; 5、其他与贸易相关的收付款。
第二部分 法规解读和企业操作
一、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名录”
(一)名录登记
1、名录登记需要提供的资料; 2、申请主体:包括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无对 外贸易经营权但有客观需要需开展贸易收支业务 的企业、保税监管区域的企业(以下简称“区内 企业”); 3、《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办理确认书》; 4、只有名录内的企业方可在银行办理对外贸易收付 汇。
第二部分 法规解读和企业操作
货物贸易外汇监管系统(企业版)
(四)业务管理员密码索取
1、已开通“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原进口系统)的企业, 沿用“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的业务管理员、操作员用 户密码。 2、对于之前未开通“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的企业,索取 业务管理员初始密码的方式: (1)8月1日前,可通过出口网上核销客户端查询密码; (2)可到外汇局柜台领取。
第二部分 法规解读和企业操作
二、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审核
(二)贸易收支信息申报
1、《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 2、《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 3、《涉外收入申报单》 4、《境内收入申报单》Leabharlann 第二部分 法规解读和企业操作
二、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审核
(三)贸易外汇收支资料提交与银行审核
第二部分 法规解读和企业操作
一、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名录”
(三)名录变更
1、名称变更、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 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 需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2、时间要求: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 3、提供资料:。
第二部分 法规解读和企业操作
一、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名录”
第一部分 改革主要内容
二、对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
外汇局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的合规性及其与货物 进出口的一致性,将企业分为A、B、C三类。 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可凭进口报关单、合 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最低要求)能够证明交易真 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出口收汇无需联 网核查;银行办理收付汇审核手续相应简化。 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须经外汇局事前逐笔登记后 办理。
第一部分 改革主要内容
一、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
二、对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
一、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
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 非现场总量核查。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 统,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 数据,定期比对、评估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 配情况,便利合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 非现场总量核查的结果: 1)对存在异常企业重点监测(监测的频率加强、业 务报告内容增多) 2)实施现场核查
1、外汇收入入待核查账户。待核查账户的收入范围 限于贸易外汇收入,支出范围包括结汇或划入企 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及经外汇局登记的其他 外汇支出。 2、企业办理付汇手续时,应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提 交不同的资料: 信用证、托收: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 据; 货到付款:进口报关单或合同或发票; 预付:进口合同或发票。
(五)设置业务操作员
领取业务管理员初始密码后,需要使用业务管理员的权 限添加业务操作员,企业必须使用业务操作员的权限方 能在系统办理业务。
(六)系统功能介绍
第二部分 法规解读和企业操作
一、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名录”
(一)名录登记及《确认书》的签署 (二)辅导期管理、系统开通 (三)名录变更 (四)名录注销
第二部分 法规解读和企业操作
一、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名录”
(二)辅导期管理、系统开通
1、2012年8月1日前列入名录的企业,无需按辅导期 企业管理; 2、自2012年8月1日后列入名录的企业,外汇局将该 企业列入辅导期。企业发生首笔收支业务之日起 90天内,外汇局进行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辅导; 3、企业应当在辅导期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持书 面材料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发生地货物进出口 与货物外汇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 4、在2012年8月1日前已列入名录的企业,外汇局已 经在为其在网上办理了开通手续,企业索取密码 后就可登陆系统办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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