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优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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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权优先原则”的理解,在学术界一直有不同的意见。

分别有: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物权间的优先效力以及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优先原则的具体定义。

(一)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根据不同种类的物权的排他性不同并依物权成立之先后而确定其优先的效力,这是一般原则。但是这一原则的例外情况,就是限制物权的效力优先于所有权。限制物权是于特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除了在一些极特别的情形(所有人地上权、抵押权)外,限制物权都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设定的权利。

(二)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与债权是有区别的,物权作为绝对权应该是优先的。

问题——物权优先于债权,是仅限于在同一物上的物权优先于债权,还是

1. 所有权的优先性。

2. 用益物权的优先性。

3. 担保物权的优先性。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1、债权的基本内容是请求权;物权的基本内容是支配权(不管是所有权还是限定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债权是相对权;物权是绝对权或对世权,其义务人为权利人以外的法律主体。

3、债权是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的;而物权是具有排他性和优先性。对于一般债权人对于同一债务人的财产具有平等的要求权,

对于债务人的财产任何一般债权人都没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在债权的实现方面,对于担保物权人,则对于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具有排他性和优先性的受偿权利。

4、债权是有期限的权利;物权一般是不受期限的限制,当然,这里主要是正对所有权而言,而对于限定物权则是有相应的期

限的拉。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李锡鹤观点: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李锡鹤认为,物权的标的物是物,其客体是特定物;而债权是客体一种行为。所以在物上只有物权,没有债权,而所谓建立在同一物上是物权优先于债权是理论,违背了债权的基本性质。在担保物权中权利人能直接支配特定的物来实现其债权;而对于一般债权人则只能通过要求请求债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来实现其债权,因此一般债权人在债务人的财产没有直接或间接的权利,更不能对其财产进行支配。

债务人不为清偿时,担保物权人可为清偿而处分担保物,所有人(含债务人)不得妨碍。法院执行债务人财产,其实是以公权力代债务人履行债务,行为后果由债务人承担,可视为一种特殊代理,执行的权限不得超过债务人的权利。因此,法院也不得妨碍担保物权人处分担保物。如有妨碍,担保物权人可提起异议之诉。

债务人不为清偿时,一般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清偿,或者请求法院判决债务人清偿。无论请求债务人清偿,还是判决债务人清偿,都是通过债务人的行为清偿,前提是债务人可处分自己的财产。而所有人在自己的财产上设定担保物权后,债务人不得妨碍担保物权的行使。这样,一般债权人不仅自己不能处分担保物,也不能请求债务人处分担保物,或者请求法院执行担保物。

对以上观点的评析:在债权债务关系中,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是存在的,也是以担保权的标的物为基础来体现。虽然说,在物上只能存在物权,而无所谓债权,但债权的实现是离不开物以及物权的行使的。同时由于债权的存在,也能限制物权人对物权的行使,例如债务人不能非法转移财产,不能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某些不合法的行为具有撤销权、代位权等,通过特定司法程序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等等。

正是由于债权的存在,债务人才有义务对其所有物行使相关的物权行为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当然,这种义务并没有针对债务人所有的特定物,更不会广泛到债务人所拥有的所有物,而具体怎么是行使其物权行为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则是债务人的意思自治范围之内。但是,由于偿债义务的存在,债务人某些特定的物权行为是要受到限制的,这种限制甚至会涉及到债务人全部

的物权,例如在债务人非法低价转移财产的行为。

对于已经设定了担保物权的物,意味着在债务人没有按约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对此担保物则享有排他性、优先性的特定处分权,并能直接通过行使这一权利来实现其债权。而对于债务人在此物上的一些物权行为则受到限制,或者说必须在担保物权人的权益得到实现或放弃其权利之后,其受限的物权才能得以恢复,此时一般债权人才能采取相关的法律救济手段来要求债务人针对担保物实施物权行为来实现其债权,或者直接通过特定发法律程序来对该物实行保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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