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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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局限性
摘要:法律因为其绝佳的可操作性而成为最主要的社会调整方法,但法律在创新、运行以及对社会关系的作用等诸多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如其保守性、僵化性、范围有限性、运作成本巨大等。
这一系列的局限性是由法律自身以及外部环境共同作用的结果。
要矫正这些局限,就应该注重法律解释,在实践中与其他调整方法有机结合,并且提升法官的素质,使其充分发挥自由裁量权的作用,还要提高立法者的能力,克服法律本身存在的局限性,从而确保法律的权威性与效益性,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的功能。
关键字:法律;局限性;分析;矫正
一、法律局限性的内涵及其表现
(一)法律具有保守性和僵化性
法律具有保守性,也就是说法律具有稳定性。
其主要表现为“法必须保持一定的稳定性,而不能频繁变动,更不能朝令夕改。
”①所谓僵化性,就是指法律具有一般性,也就是意味着其有可能不能实现个案的正义,也就是说,有时候判决的结果会与法律本身的目的相违背。
其主要表现为“正式法考虑的是社会生活中经常出现的一般情形,正式法的内容是抽象的、概括的、简洁的。
”②(二)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
在现代社会生活中,法律的调整范围是十分广泛的,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等许多方面。
但是,在社会生活中,也存在着这样一些领域,它们是不适合用法律来调整的,甚至,有时用法律来调整会带来适得其反的后果。
比如说宗教信仰这种涉及人们个人思想、认识的私人领域,就不适合用法律来调整,若强行干预,可能会带来不利的结果。
(三)法律的运作成本巨大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调整方法,它的运作成本是巨大的,包括立法成本、行政执法成本、诉讼成本等。
其中,诉讼成本包括公共成本和私人成本。
前者是指“国家维系司法体系之运转的费用以及司法机关审理和执行案件的费用。
”③后者是指“诉讼当事人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出庭应诉所耗的时间和费用,以及诉讼久
①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7页。
②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7页。
拖不决所带来的消极损失。
”①而且,案件的标的物越大,案情越复杂,案件受理的时间约长,诉讼成本就越高。
而诉讼成本无论对国家还是对个人来说,都是不能增值的成本,在某现情况下甚至可以说是一种损失。
(四)法的作用的充分发挥依赖于一系类的社会条件
首先,需要有良好的法律和政治法律体制。
亚里士多德在其著作《政治学》中提到过“法治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②由此可见,制定良好的法律是法治的前提。
那么所谓良好的政治法律体制就是指权威的立法机关、依法行政的行政机关以及独立的司法机关的三者结合。
其次,法律作为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行为规范,必须要由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熟练的法律技能以及良好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的专业人士来执行。
若即使有良好的法律,但是缺少这样的法律专业人士的话,那么良好的法律也难以起到预期的作用。
再者,法律的实施还需要相应的精神条件或文化氛围。
孙笑侠老师认为“良好的法律文化氛围包括对法律的尊重、认同和信仰,民主观念,宪政意识,权利和义务观念等。
”③在我看来,就是需要公民和官员树立法治意识,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意识,还要树立权利、义务观念和程序意识等。
当前我国存在严重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公民的维权意识也比较弱。
在这样一个缺乏法律文化氛围的社会中,法的作用必然受到限制。
最后,法律的实施还需要必备的物质条件。
无论是在立法、司法还是行政执法的过程中,都依赖于一系列必要的物资设施、技术装备,这些设施与装备又依赖于大量的财政支出。
可以说,良好的物质条件,是法律正常稳定运行的基础。
二、影响法律局限性的原因分析
(一)社会生活千变万化
法律作为一个国家普遍适用的规则,具有权威性和确定性,是不能频繁变动、朝令夕改的。
然而,社会却是处在不断的变化之中的。
法律规定不可能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就使得法律存在了一定的真空和不适应性。
只有当一些问题出现的时候,立法者才会想到要制定法律、修改法律,因此法律也存在滞后性。
①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7页。
②[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99页。
(二)法律调整方式的有限性
法律调整方式是指“法律对社会关系施加影响的途径。
法律是通过调整人们的行为来调整社会关系的,因此,法律的调整方式,也就是法律对人们的行为作出反映的方式。
”①主要包括:“第一,允许,即赋予人们自己作出某些积极行为的权利。
如使用财产、处分财产等;第二,积极义务,即要求人们作出某种行为,使其承担作为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
如交付某种物品、支付货币等;第三,禁止,即要求人们承担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比如,不得侵占社会主义共有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私人财产。
”②虽然法律有这几个调整方式,但是,社会关系太过错综复杂,有些则不能用这些调整方式调整,尤其是涉及人们个人思想、认识的私人领域。
因为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如果用法律来干预人们的信仰,限制人们的思想,不但不会起到想要的效果,反而可能会弄巧成拙、适得其反。
此外,像这样的私人领域,往往只涉及到本人,而不涉及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
因此,“按照现代法的基本精神,个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范围内通常有权利支配自己的人身、行为和利益。
”③
(三)法律调整对象的有限性
根据法律作用的层次,可以把法律的调整对象表述为“以人的意志行为为中介,以人们的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不可能调整一切社会关系,所以应当注意到以下几点:一方面,法律调整的是具体的社会关系,像血缘关系这样的自然关系就无法调整;另一方面,“法律调整的是意志社会关系,,即通过人的意志行为产生或变化的社会关系。
因为法律是通过人的意志行为对社会关系发生作用的,因而只有意志社会关系才具有可调整性。
”④像人们的纯思想想上或感情上的关系法律则不能调整。
三、法律局限性的矫正
(一)注重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根据法定权限和程
①公丕祥:《法理学(第二版)》,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40页。
②公丕祥:《法理学(第二版)》,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40页。
③公丕祥:《法理学(第二版)》,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40页。
④公丕祥:《法理学(第二版)》,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36页。
序,对法律的字义和目的所进行的阐释。
”①法律解释在法律实践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一方面,秩序的形成是以行为预期的建立为前提的,因此,若不断修改法律就会彻底破坏这种预期,使人们无所适从。
但是,社会生活却处在不断的变化之中,要想法律与时俱进,就必须通过法律解释,包括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等,使法律能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要。
另一方面,法律解释可以弥补法律的漏洞。
实践中,法律条文之间互相交叠、冲突、矛盾的情况时有发生,若该现象不能得到很好的处理,那么在法律适用上就会出现多种不同的选择,结果也会天差地别,这样就很难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而通过法律解释则可以弥补这些漏洞,正如法国比较法学家达维德所说的:“法律的实施以解释为前提。
”②法律解释为法律适用提供较为具体的标准,是准确适用法律的需要。
(二)在实践中,法律要与其他调整方法有机结合
法律只是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虽然它所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但也不是全面的,并且正如前文所述,有些领域不适合用法律调整。
因此,我们不能忽视其他实现社会调整的方式。
事实上,法律与道德以及其他的社会调整方法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
法律只有和其他社会调整方法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彼此形成互动的运行机制,才能真正有效地发挥其内在的功能。
特别是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社会生活中常常涌现出一些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其中很多问题都不是单靠法律就可以解决的。
这样的状况,在民商事活动中尤为突出。
因为民商事活动的主体是以平等的身份进行活动的,所以只有有选择地同时运用多种调整方法才能更好地实现主体平等这个原则,使其能够自由地参与市场经济各个领域的活动。
例如商业纠纷就可以直接经过商业惯例或商事习惯来快速、有效地调整,使当事人能够把宝贵的时间和精力放在发展自己的事业,而不是花在繁琐的争诉之上。
一位社会学家曾如此评论法律:一个坏的法律会伤害社会,而一个好的法律从长远来看对社会有益;一个法律是好还是坏,不但取决于其本身的规定是否完备,更取决于它能否与多种社会调控方式相结合来实现其内在的精神和价值,并从而形成优良的法律文化。
(三)提升法官的素养,使其能够充分发挥自由裁量权的作用
一方面由于法律具有僵化性,有时很难实现个案的正义。
比如说前段时间在①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50页。
网络上引发热议的“儿子为瘫痪母亲买农药,助其安乐死”的案子,很显然如果按照故意杀人罪判处该案当事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话,显然是与法律的目的相违背的,是无法体现法律的正义的。
另一方面由于法律具有滞后性,不可能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方面面。
例如,近几年来在网络游戏中发生的网络游戏币盗窃案件,法官并没有现成的规则去裁判此类案件。
当遇到上述两种情况的时候,法官就要充分发挥自由裁量权的作用。
正如洛克所说:“立法者既然不能预见并以法律规定一切有利于社会的事情,那么拥有执行权的法律执行者,在国内法没有作出规定的许多场合,便根据一般的自然法享有利用自然法为社会谋福利的权利,直至立法机关能够方便地集合来加以规范为止。
有许多事情并非法律所能规定,这些事情必须交由握有执行权的人自由裁量,有他根据公共福利和利益的要求来处理。
”①法官要充分发挥自由裁量权的作用,不仅要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熟练的法律技能,还必须注重培养起自身的美德。
因为法官的美德直接关系到司法的清明,而司法的清明是实现法律正义的重要保障,因此法官必须培养自身各方面的美德。
一是要公正。
公正要求法官诚实善良、刚正不阿,若将个人偏私带进司法领域,只会导致司法腐败。
二是要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法官要通过个人美德的培养来努力实现社会公平,使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达到一种正义的秩序。
(四)提高立法者的能力
其实在我国,法律条文本身也存在着许多缺陷。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应该努力提高立法者的能力,使他们制定的法律能够最大限度地符合社会生活的需要。
立法是对现实社会的反映,一个反映了现实社会规律的法律能够很好的被人们所遵守,在现实中发挥巨大的作用。
因此,就需要立法者能够深入到社会的深层,了解老百姓需要的是什么,从而把握其内在的规律,用法律条文来反映现实社会的需要。
而不是躲在书堆里对西方现成的法律条文进行简单地改造。
对于立法者来说,他们不仅要具备对现实社会的认知能力,还要具备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以便真正地实现法律与现实社会的契合,是法律真正地贴近生活。
法律作为当今社会的主要调整方法,并不是万能的,它存在着一些局限性。
而这些局限性往往是由于法律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式的有限所导致的。
我们应当在建立健全法治社会的过程中发现这些局限性,并逐步地矫正他们,以确保法律
的权威性与效益性。
总之,认识法律的局限性,有利于我们更全面、更理智地了解和掌握法律的特性,从而在运用法律的时候能够注重对其弊端的克服。
认识法律的局限性对于我们考虑法治的代价、认识法治的规律、做好政治上的思想准备也都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书目
1.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2.公丕祥:《法理学(第二版)》,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3.[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
4.[法]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
5.[英]洛克:《政府论》(下篇)瞿菊农、叶启芳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