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的形式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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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下列关于法的编纂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法的编纂可以增加新的内容 B.法的编纂只能由立法机关进行 C.法的编纂又称法典编纂 D.法的编纂不能改变原有规范的内容
4、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是指( ) A.法律汇编 B.法律编纂 C.法律解释 D.属于法的各种渊源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必须有一个统一的规格和标准
? 1、从旧原则 ? 2、从新原则 ? 3、从轻原则 ? 4、从新兼从轻原则 ? 5、从旧兼从轻原则
1994年6 月10日,
拘捕
1995年1月1日, 《国家赔偿法》
颁布
1995年12月28 日释放
三、法的效力位阶
? (一)判断法的效力位阶的一般原则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上一级机构制定的法律不仅高于下一级
A.从旧原则
B.从轻原则
C.从旧兼从轻原则
D.从新兼从轻原则
7、根据法的创制与适用主体的不同,法可 以分为( )
A.根本法与普通法 B.一般法与特别法 C.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D.国内法与国际法
8、下列有关公法和私法的表述,哪项是不正确 的( )?
A.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最早是由古罗马法学家提 出来的
思考:法的实效(efficiency)能否等同于 法的效力(validity)?
? 心理的效力观(社会心理学)
认为有效的法就是对社会成员的行为有 规范性的法律,即被社会成员肯定并作 为行为指南的法。
二、法的效力范围Fra Baidu bibliotek
? (一)对象效力(法律对人的效力) 指法的适用对象有哪些,对什么样的
人和组织有效。法学上也将法的对象效 力称为对人的效力,这里的人包括自然 人和法所拟制的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不同法律 ) 2、新法优于旧法(对于同一机构不同时间制
定的法律)
3、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
思考:特别法是否总是优于一般法呢?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有关规范性文件与非规范性文件区别的 表述错误的是( )
A.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的效力,非规范性文件不 具有效力
B.规范性文件适用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非规范 性文件则适用于特定的人
5、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 用,称为( )
A.法的约束力 B.法的溯及力 C.法的继承性 D.法的同一性
6、我国《刑法》第 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 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 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 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 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 刑较轻的,适用本法。”这一规定表明我国刑 法在有无溯及力问题上采用( )原则。
C.规范性文件可以反复适用,非规范性文件仅能 适用一次
D.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是一般的行为模式和标 准,非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是特定的事项
2、特别法是指( ) A.宪法 B.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
C.在国际范围内的特定地区、特定时间或 者对特定事件、特定公民有效的法律
D.在一国的特定地区、特定时期或者对特 定事件、特定公民有效的法律。
二、法的分类
? (一)法律的一般分类
1、国际法与国内法 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幻灯片 17 3、根本法与普通法 4、一般法与特别法 5、实体法与程序法 幻灯片 18
2、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或 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 规范化的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 件。
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 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具有文字形式但却 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又称习惯 法。
机构制定的法律,而且当然高于所有在 其之下的下一级机构制定的法律。
宪法
国家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 会制定的法律)
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
部门规章(国务院下属各部委 制定)
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 委会制定)
政府规章(地方政府制定)
? (二)效力位阶的特殊规则 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对于同一机构制定的
法的效力就是国家的约束力,因而凡是 出自有立法权的机关的规则就是有效力 的法。Kelson与Hart的学说具有代表性。
? 2、伦理的效力观(自然法学派)
将法的效力标准归于法律之外某种正 义或道德标准。当人民大众相信法律制 度的核心或主体在道德上是合理的,这 样的法才具有约束力。
? 3、事实的效力观(社会法学) 认为法的效力是一个事实概念,即法对 社会成员的实际的或事实上的约束力。 即实效。
属人原则
属地原则
保护原则
综合原则
? (二)空间效力 指法律规范生效的地域范围,包括域内
效力和域外效力两个方面。
? (三)法的时间效力 1、法律的生效(指法律发生约束力) 2、法律的失效(指法律失去约束力) 3、法的溯及力(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
事件和行为可否加以适用的效力)
世界各国关于法的溯及力的规定
第四章 法的形式和效力
第一节 法的形式 第二节 法的效力
第一节 法的形式
? 一、当代中国法的形式(重点) ? 二、法的分类
一、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
(一)法的形式概念
法的形式是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式。
(二)种类
? 1、宪法 ? 2、法律 ? 3、行政法规 ? 4、地方性法规 ? 5、自治法规 ? 6、行政规章 ? 7、国际条约 ? 8、其他法的形式
B.按照乌尔比安的解释,公法是保护国家利益为 目的的法律,私法是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 法律
C.通常认为,宪法、刑法、行政法属于公法,而 诉讼法、民法、商法属于私法
D. “我们不承认任何私法,在我们看来,经济
? 5、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一般指以规定主体的权利、义务 关系或职权、职责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
程序法指以保证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 实现或保证主体的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 所需程序或手续为主要内容的法。
? (二)法的特殊分类 1、公法与私法(适用于
大陆法系国家)
2、普通法与衡平法(适 用于英美法系国家)
第二节 法的效力
一、法的效力的概念 二、法的效力的范围
对象效力 空间效力 时间效力(重点、难点) 三、法的效力位阶(重点)
一、法的效力的概念
? 指由国家制定认可的法 律及其表现形式——法 律文件对主体行为所具 有的约束力
法的效力的相关理论
? 1、逻辑的效力观(实证主义法学) 认为法的效力是一个“逻辑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