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海事局、重庆港航管理局、重庆市交通执法总队关于加强采运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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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海事局、重庆港航管理局、重庆市交通执法总队关于加强采运砂石船舶安全管理的通告

【法规类别】水上运输

【发布部门】重庆市海事局重庆市港航管理局重庆市交通执法总队

【发布日期】2006.06.07

【实施日期】2006.06.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海事局、重庆港航管理局、重庆市交通执法总队关于加强采运砂石船舶安全管理的

通告

采运砂石船舶、企业,有关单位:

近段时期,我市辖区水域因砂石船舶超载运输导致的水上交通事故频频发生。为从根本上扭转砂石船舶事故多发的被动局面,切实保障水上采运砂石从业者人身安全,确保全市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署,现将有关措施和要求通告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必须合法采集砂(石)。采砂(石)船舶必须持有海事机构核发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方可在规定水域采砂(石)作业。严禁无证采砂(石)和超规模、超范围采砂(石)。

二、实行采砂(石)船舶安全作业承诺制度。即在办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时,

采砂(石)船舶应向海事机构书面承诺安全作业措施。其中,必须承诺按照砂石运输船舶载重线标准为其配载。

三、严禁超载运输。砂石运输船舶载运砂(石)应严格按载重线标准装载,必须留足核定干舷。船舶超载运输一律就地卸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满足配员要求,严禁超员搭载。砂石运输船舶必须按照最低安全配员要求,足额配备技术船员。在船船员必须持有海事机构核发的《船员服务簿》,总数不得超过《船舶检验证书簿》核定的船员人数限额标准。严禁超员搭载装卸砂(石)人员或其他人员。

五、船舶航行中应固定自卸装置。砂石运输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必须将皮带传输架自卸装置收回船舱,并加以固定。不能收回的,必须采取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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