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哲学期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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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哲学期末作业
康德“人为自然立法”是指人的理性为作为认识对象的自然颁布规律。“人为自然立法”包含两个层面:首先,是“人”为自然立法,而不是“上帝”为自然立法。人的理性或认识主体在认识过程和知识的形成过程中,并不是消极地接收对象,而是创造出认识对象,赋予其形式和规律。“人为自然立法”在这一层面上的涵义是通过先天综合判断具体表现出来的。康德之前,笛卡尔、莱布尼兹,甚至更早的亚里士多德、柏拉图,都曾就知识和对象的关系而建立各自的认识论体系。休谟关于因果性的怀疑论的新思考,使康德唯理论和经验论都无法完美地回答认识论的问题。为了解决休谟怀疑论的诘难,以及确定知识的普遍必然的确定性和有效性,康德提出了先天综合判断的理论。康德通过批判旧的知识论,其次发动“哥白尼式革命”来论证先天综合判断何以可能。康德之前的哲学家(包括休谟)都认为先天判断和分析判断是重叠的,康德则认为有大量之前认为的分析命题是非分析命题,且存在先天的非分析命题。理性的真理在休谟、莱布尼兹那里是空洞的,康德则认为存在不空洞的理性的真理,即先天综合判断。因果律就是先天综合判断,是必然的不空洞的规律。康德的难题就在于如何证明先天为真的综合判断的有效性。康德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就是他的先验唯心主义理论。康德认为过去的哲学在处理知识和对象的关系上,没有对认识能力进行批判,就妄下结论。这种无批判的思维方式假定知识必须符合对象、依照对象,对实在的认识就在于将超越意识的世界特性反映在人类的意识当中,从而产生知识。康德认为基于这样的思维方式,是不可能建立起关于世界的最终是在的绝对知识体系的。相反地,康德主张在处理知识与对象的关系上,不是知识依照对象,而是对象依照知识。我们熟悉的经验上实在的世界,就其本质而言,是人类自己的(空间——时间的)直观能力和悟性的构成物。时间、空间、范畴(概念)都是人的观念之中固有的东西,因而人能先天地知道对象必然出现在时空之中,必然具有时间性和空间性,有因果联系。康德将他这个客观符合主观、对象依照知识的先验唯心主义理论的重要意义比喻为“哥白尼式革命”,以此解决了哲学的任务。
“人为自然立法”的第二个层面,即人为“自然”(现象)立法,,而不能为现象界以外的物体立法。康德认为知识的对象是现象,而不是物自体,与人类打交道的也是现象,而不是物自体。尽管康德承认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力,但他也认为人的能力是有限的,形而上学的对象,如上帝、不朽的灵魂、自由意志等等,都只能通过理性去推断和思维,无法呈现在直观和经验之中,因此也不可能是认识的对象,也不是人的认识的创造能力所及的东西。在康德哲学中,物自体是现象的基础,物自体是超感性、超经验的东西,它刺激感官产生感觉材料,人的理性对现有的、给予的感觉材料进行积极的加工整理和改造,赋予其形式和规律。现象是物自体和人共同作用的产物,现象可知,而物自体却是不可知的。在这一个层面上,康德对于现象和物自体的区分使得超验的形而上学成为了不可能。因为人们先天认识能力所提供的的知识形成的运用不能超出经验对象的界限,超验的形而上学的东西就不能由人的先天认识能力来规范形成,关于物自体的一切学问和知识也就无法成立。“认为自然立法”则可以理解为,人能且只能为作为唯一的认识对象的自然颁布规律。
我不同意康德“人为自然立法”的观点。尽管这个命题将人的主体能动性和创造力提高到了史无前例的高度,并且把上帝从认识论里请了出去,但是,无论从命题所包含的内容本身,还是得出命题的推导过程来看,这个命题都存在缺陷和矛盾。从命题包含的内容来看,“人为自然立法”是典型的主观唯心主义观点,自然(现象)在人出现以前便已经存在,且自然(现象)的规律并不以人的意志或理性为转移。如果人真的可以为自然立法,那么人就相应地具有预测未来和解决未知的能力,但是,显然,,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看,人类也无法预知一切事情,人类未能解决的问题也很多。从得出命题的推导过程来看,首先,即使存在物自体和现象两种截然不同的东西,物自体是现象的原因,而因果律又只适用于现象界,这就产生了矛盾。其次,康德关于先天综合判断何以可能的论证是纯粹思辨的,人们
很容易就可以反驳先天综合判断是一种能够承认的事实。因此,绝不能夸大先天综合判断问题的重要性。先天综合判断本身也存在缺口,比如几何、算术、因果律。再次,康德的“哥白尼式革命”是为了调和经验论和唯理论,一方面同意唯理论者:知识产生的原因是先天的,一方面同意经验论者:认识对象都在经验之中。这种调和面临着两难的境地:如果知识建立在经验基础上,就没有普遍必然性,如果有普遍必然性,就必定是先天的。综上可以看出,康德的推导过程并不能作为“人为自然立法”的充分根据,这个命题也并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