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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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

(试行)

为加强长沙市各类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长沙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措施。

一、古建筑类(含古代建筑物、构筑物;近现代代表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名人故居):

(一)、古建筑由其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保护管理责任人或保护组织,保护管理责任人或保护组织应当与当地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签订保护管理责任书。

(二)、古建筑的使用人或所有人负责其日常管理、修缮和保养。

(三)、古建筑的保护范围或保护紫线、建设控制地带必须作出标志说明。

(四)、古建筑的保护范围或保护紫线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五)、在古建筑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的,不得破坏古建筑的历史风貌,其建设方案必须依法通过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六)、古建筑不得擅自迁移或者拆除,确需迁移或者拆除的,必须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七)、维修古建筑不得任意改变和破坏原有的布局、结构和装饰,不得任意改建、扩建。维修方案必须依法履行报批程序。承担文物维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工程资质。

(八)、古建筑管理责任人或保护组织必须制定并张挂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台账,每日进行安全检查并作好记录,每月作好安全工作综述。

(九)、古建筑必须配备足额的安全消防设施、设备,水源、电源符合安全消防规范。宗教寺观焚香、化纸、燃放鞭炮应在指定地点进行,并有专人监管。

(十)、古建筑内禁止使用明火和电热器,禁止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禁止以危害文物安全的方式使用古建筑。

二、古墓葬类(含古文化遗址、名人墓葬、石刻):

(一)、古墓葬由其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保护责任人或群众性保护组织,该责任人或保护组织应当与当地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签订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书。

(二)、古墓葬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必须作出标志说明。

(三)、严禁破坏、盗掘古墓葬。

(四)、禁止在墓体及其附属物上进行涂鸦、刻画。

(五)、古墓葬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及爆破、射击、钻探、挖掘、垦植等危害文物安全的作业。

(六)、在古墓葬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基本建设的,不得破坏其历史风貌,建设方案必须依法通过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七)、维修古墓葬,不得任意改变和破坏原有的布局和结构,维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工程资质。

(八)、古墓葬保护责任人或保护组织必须建立安全管理台帐,每日进行安全巡护,发现问题当即制止或向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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