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事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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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海事发展纲要
交通部文件
交海发[20xx]137号
关于印发中国海事工作
发展纲要(20xx—2020)的通知
各直属海事局、地方海事局:
现将我部组织修订的《中国海事工作发展纲要
(20xx-2020)》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oo六年四月三日
中国海事工作发展纲要
(20xx—2020)
《中国海事工作发展纲要》(20xx—20xx)颁布实施以来,中国海事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原确定的20xx年工
作目标已经基本实现。

在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的鼓舞下,我国经济社会各个领域都发生了巨大变化。

航运事业发展迅速,到20xx年底,我国沿海和内河港口货物吞吐量、集装箱吞吐量已经提前6年实现翻一番的目标。

面对新形势,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结合海事发展的新情况,我部对原制定的《中国海事工作发展纲要))(20xx—20xx)进行了修改完善,提出20xx—2020
年我国海事工作的指导思想、发展原则、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以指导全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一、成就和问题
(一)成就
自1998年水监体制改革以来,中国海事工作在管理体制、法制建设、监管能力、基本建设、队伍建设等方面跃土了一个新台阶。

主要表现在:
1.水监体制改革全面完成,海事机构一体化体制已经形成在沿海海域和港口、对外开放水域及主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内河干线及港口实行“一水一监”、“一港一监”的中央垂直管理体制;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内河、湖泊和水库,实行
以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在中央管辖水域建立了14个直属海事局,在地方管辖水域成立了27个省级地方海事机构。

“统一政令、统一布局、统一监督管理”的
海事管理一体化格局已经形成。

2.海事法制体系框架初步确立,依法行政能力得到提高海事立法力度加大。

发布了《海事法规体系框架》。

直接或者参与制订、修订包括《海洋环境保护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在内的海事法律、法规、规章达50余件。

《海上交通安全法》、《船员条例》、《防治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已报国务院审查;《船舶法》、《海上搜救条例》、《沉船沉物打捞管理条例》、《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船舶登记条例》、《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等海事法律、行政法规正在起草或者修订中;完成《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一批部颁规章。

目前,海事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已达800多件。

各省、市、自治区也分别制定了一批具有地方海事工作特色的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

在全国海事系统推行了统一政务公开制度,加强海事行政执法监督,实施执法责任和过错责任追究,实施海事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管理制度。

3.立体化快速化监管体系已显成效,水上安全形势总体稳定
——在成山头水域等沿海水域、长江下游、三峡库区、珠江
口等水域实施船舶定线制和船舶报告制。

开展了飞机、
巡逻船相互配合的立体巡航。

开通了统一的水上遇险求救电话"12395"。

“十五”期间,组织、协调重大搜救行动4019次,派出和协调各类船艇10799艘次,飞机161架次,涉及中外遇险人员55880人,成功救助遇险人员52559人,救助成功率达93.6%。

——开展了验船机构的质量管理过程监督,完成水网地区船舶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可,对验船人员全部实行执证上岗制度,实行验船工作过错的责任追究制。

全国170家公司的1300多艘国际航行船舶全部纳入ism规则管理体系。

组织开展了安全管理体系国内化工作,陆续完成部分国内船公司建立并运行安全体系的工作。

推行重点船舶跟踪制度和安全信誉船舶管理制度。

我国国际航行船舶连续多年在世界范围内各主要港口国监督组织的白名单前列,并连续多年保持较低滞留率。

——加强“四区一线”重点水域、“四客一危”重点船
舶和节假日重点时段的监管,严厉打击“三无”船舶、非客运船舶非法载客、船舶超载、低质量造船等现象。

督促县乡政府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增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法制观念,提高全社会安全意识,解决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

——组织开展了国际航线和国内沿海的船员特殊培训
和操作性检查,监督船员保持应有的适任水平,并提高中国船员的国际竞争力。

出台并实施了船员违章记分管理办法。

建立了专业和
特殊培训规定及考试培训大纲,组织海船船员完成了履约过渡培训、考试,加强了我国现有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管理。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加强船舶载运危险品运输和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管理工作,制定了中国海上船舶及沿海重要水域的溢油应急计划,推进以地方政府为主的国家溢油应急体制的建设。

——沿海航标正常率、维护正常率和信号可用率均达到部颁标准。

开发应用电子海图,编绘全国沿海开放港口和重要水道海图。

海测应急反应能力明显增强,在“5·7”空难等重特大事故中多次成功地完成了准确扫测定位和应急布标等任务。

——在水运经济快速发展和港口吞吐量大幅增长的背景下,水上安全形势基本稳定,“十五”与“九五”相比,四项事故指标中,事故件数下降了33.3%,死亡人数下降了24.4%,沉船艘数下降了25.7%,经济损失上升了37.6%,及时化解了多起水上重大突发险情并有效处置了多起重大污染事故。

4.海事基本建设明显加快,海事监管手段明显改善
在重点水域加强了Vts、ais、cctV等先进技术手段的建设。

目前,我国主要港口和重要通航水域已建成Vts中心
26个、雷达站73座,长江口、珠江口、渤海湾、琼州海峡水域ais已经建成。

使用飞机开展立体监管。

建成2艘千吨级巡视船和一批60米级、40米级、30米级及以下巡逻船艇及航标、测绘船艇。

建成了一批新的海事业务用房和工作船码头。

航海保障中广泛利
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海事行政执法行为,促进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提高海事行政执法水平,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正确和有效实施,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
员依法履责和遵守执法风纪等情况实施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海事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完善相结合,保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海事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所属海事管理机构行政执法监
督的实施。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法制部门(以下简称法制部门)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行政执法
监督工作制度,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为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提
供必要的经费保障,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取证等设备和工具。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自身监督,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法制部门按照本规定组织
实施海事行政执法督察、案卷评查、执法考评和责任追究等工作。

第九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业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
其主管的海事行政
执法工作开展职能监督。

第十条在海事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被发现存在问题的海事管理机构或部门应当及时整改,制定纠正或预防措施,并由相关部门进行验证。

第十一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当做出
撤销、变更行政执法行为或者确认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以及责令重新做出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决定:
(一)认定的依据不足、材料不全;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
(三)违反法定程序;
(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五)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应当实施责任追究的,按照本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或部门在实施执法监督时,应将执法监督开展的具体情况记录、归档。

第十三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实施政务公开,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投诉信箱,接受海事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及社会公众、媒体、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海事管理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的监督。

第十四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诉、投诉和举报,并为申诉、投诉、举报人保密。

第三章监督内容
第十五条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海事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情况;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对我国生效的
国际条约的实施情
(三)海事管理机构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四)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条件及管理情况;
(五)海事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报备、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
查、行政调查、行政征收等具体海事行政执法行为的实施情况;
(六)海事行政复议以及行政应诉情况;
(七)罚缴分离制度的执行和罚没财物的管理与处(中国海事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置情况;
(八)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做出的行政执法相关决定、命令的执行情况;
(九)海事管理机构职责分解和执法人员岗位职责落实情况;
(十)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
(十一)执法风纪遵守情况;
(十二)其他应当监督的事项。

第十六条对海事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主体是否超越职责、权限;
(二)内容是否符合上位法的规定;
(三)制定程序是否合法;
(四)是否按规定备案、评估;
(五)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承担或者参加制定、修订地方性海事法规、规章的,是否事先报备中国海事局。

第十七条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对我国生效的国际条约实施情况的监督主要包括宣传贯彻、执行、后评估及定期清理等情况。

第十八条对海事管理机构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具有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二)是否按照上级分级管理要求在权限内办理海事行政执法业务;
(三)海事管理机构所属内设机构、办事机构是否违规以其自身名义对外开展海事行政执法业务。

第十九条对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条件及管理情况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依照中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要求对执法人员实行培训、考试、资格审定、持证上岗和跟踪考核;
(二)是否存在未取得海事行政执法证件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情形;
(三)是否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执法技能的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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