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民选举权的历史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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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选举权的历史演进-社会科学论文
美国公民选举权的历史演进
范伟
摘要:选举权常被美国人称为“第一自由”或“第一权利”。殖民地时期,只有极少数人享有选举权,到20世纪60年代,美国才真正实现了普选制。其选举权民主化的进程经历了漫长的演进过程。影响美国人获得选举权的主要因素有财产、种族和性别。
关键词:美国;选举权;政治;宪法修正案
民主的核心意义是“主权在民”。列宁说过:“民主意味着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无差别的权利。”[1]实现主权在民的途径之一是选举。美国因《独立宣言》而享誉世界,也因此被认为是民主的典范。然而,《独立宣言》中许诺的平等权利在美国很长一段时间并没有实现,就公民的选举权而言,美国亦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进化过程。
一、弗吉尼亚议会与神权政治
在北美十三块殖民地中,弗吉尼亚殖民地是最早建立的、也是北美洲最早实行代议制的地区。1607年至1618年,弗吉尼亚在创建之初,实行总督独裁统治,引起殖民地人民的普遍不满。1619年7月30日,22名经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召开了北美历史上第一届议会,并选举产生了弗吉尼亚殖民地代议制政府。满云龙在《1619年弗吉尼亚议会探微》一文中详细地考察了1619年弗吉尼亚议会的史料。他认为弗吉尼亚公司和当时的殖民地居民均没有任何“主权在民”的意识。虽然弗吉尼亚议会是弗吉尼亚公司主动设立的,但其目的是维护公司经济利益,而不是保护殖民地的政治权利。他不无遗憾地指出:
现存史料没有留下关于选举过程的记载,因此无法确认诸如选举资格、候选人、选举方式等的具体规定。史家们只好根据其他材料,做出种种推测,说法便各有出入。鉴于弗吉尼亚到1670年才对选举权做出明确的法定财产限制,多数史家倾向于认为1619年时殖民地上所有的自由成年男子都参加了选举。当时弗吉尼亚人口约为1500 多人,绝大多数是男性。如上述推测大致准确,弗吉尼亚的选举权范围就当时而言是较广泛的,应不低于同时代英国40%的成年男子有选举权的比例。[2]
这次会议的召开标志着北美洲第一个代议制机构的诞生,是早期殖民地民主化进程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在早期殖民地议会制建立过程中,另一个具有代表性的是马萨诸塞殖民地,它由普利茅斯和马萨诸塞湾两块殖民地组成。
1.普利茅斯殖民地建于1620年,当时只有102 名移民,其中51 名为分离派成员。这51人中有35名在《五月花号公约》上签字,开创了前所未有的公民自治政府,为美国的政治制度奠定了基础。但是《五月花号公约》并不是移民们自觉的民主意识产物,而是限制和约束无政府主义的产物。根据威廉·布拉德福的记载,“他们在签约之后选择了或确认了约翰·卡弗先生,一个在他们中间德高望重的人作为那一年的行政长官。”[3]布拉福德之所以用“确认”一词,是由于约翰·卡弗在出发之前就被任命为地方长官。约翰·卡弗不久便去世。之后,布拉福德当选为地方长官。他曾30次当选,从1621到1656年几乎一直担任这个职位。1691年普利茅斯被马萨诸塞湾殖民地兼并。
2.马萨诸塞湾殖民地建于1630 年。作为殖民地第一任行政长官的温斯罗普曾经说过:“万能的上帝在他圣明的旨意中决定了人类的处境。如同所有的时
代一样,一些人必须富有,一些人必须贫穷;一些人必须在权利和尊严方面高高在上,而另一些人则必须卑贱和受人支配。”[4]他的传记作者莫根认为:“在温斯罗普的脑海里,上帝旨在让那些像他一样的人来掌管政府。让广大人民掌管权利不仅在《圣经》上没有先例,而且会威胁社区人民的平静与正常生活,因为广大人民不胜任权利。”[5]在温斯罗普掌管马萨诸塞湾殖民地时期,他始终坚持神权至上。该殖民地的特许状有效期到1684年。根据这个特许状,只有当地官方确认的、由税收支持的公理会教会成员才有权利参加选举,而获得这种会员资格是非常困难的。1691年,马萨诸塞湾与普利茅斯被兼并后,英王忠孝颁发了特许状。新的特许状规定财产是选举人必备的条件。这一发展符合处于上升时期的资产阶级的利益,与1670年弗吉尼亚议会的政策相一致。
二、有产者政治(1692-1828)1692年,英王威廉向马萨诸塞殖民地颁布了新的特许令,宣布公理会教会成员的身份不再是选举的必备条件。从那时起,财产变成了美国选举的必备条件。在以后一百多年里,选举与被选举的权利一直被垄断在有产阶级手中。
美利坚合众国的国父们在《独立宣言》中庄严地宣告“人人生而平等”。然而,他们所追求的是殖民地有产者的政治平等,而不是包含殖民地所有人在内的平等。在革命成功后的几十年里,美国在选举权方面所表现出来的依然是有产者政治。
13块殖民地获得独立后,各殖民地都成立了州政府,并通过了州立法。这些州立法案既保守又革命。它们的保守性表现在基本保留了与殖民地时期相同的法律条文条款。每个州都包括一个权利法。根据这些州立法律的规定,任何一个想参加选举的男子必须拥有小量的财产,以证明它是一个纳税者。任何一个政
府职位的候选人必须拥有较大数额的财产才能参选。这些方面的规定与革命前基本相同。革命性的一面主要是向更多的人提供了拥有土地的机会,使参加选举的人数有所增加。
三、男性白人政治(1828-1860)
俄亥俄州于1803 年成立并加入联邦。俄亥俄州立法规定,所有的成年男性白人均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此后,在西部新建的州都效仿了其做法,这也为东部各州树立了榜样。特别是随着越来越多的有雄心壮志的东部居民奔赴西部寻找财富和平等权利,革命之初建立的东部各州政府开始担心大量人口流失。为了留住他们,东部各州也开始逐步赋予公民更多的政治权利,先后召开议会修改原有的立法,规定无论是否拥有财产或是否纳税均可参加选举。
但修改立法行动在东部的部分州中遇到了阻力。马萨诸塞州1820年举行州议会准备修改相关法律条文时,丹尼尔·韦伯斯特极力反对。他认为:“权利自然地、而且必然地要依据财产,……财产这类东西应该在政治中体现出它的分量和影响。”[6]1821年纽约州议会在修改法律时也遇到了很大阻力。激进派要求取消对选举人的财产要求,但遭到保守派代表詹姆斯·肯特的激烈反对。肯特坚持认为,仅仅要求选举人是纳税人是不够的,至少在选举参议院时应该对选举人的财产有所规定。他说:“在决定选举者之间财富的分配方面,一个仅向大家贡献一分钱的人不应该与向大家贡献成千上万的人享有同样的权利和影响。”[6]改革者们则引用《独立宣言》中的话说明一个社会和政府最应该关注的是“生命、自由以及追求幸福”而不是财产。肯特最终被改革派说服,纽约州于1821年取消了对选举人的财产要求。
罗德岛成立州政府时,沿用了殖民地时期的特许令,几乎没有做任何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