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碰号灯和号型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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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7m、V ≤7kn在航机动船
L<7m、V ≤7kn在航机动船
L<7m、V ≤7kn在航机动船
二、 拖带和顶推(第24条)
1.机动船当拖带时应显示: (1) 垂直两盏桅灯,以取代第二十三条1款(1)项或1款
(2)项规定的号灯。当从拖船船尾量到被拖物体后端的拖带 长度超过200米时,垂直显示三盏这样的号灯;
第二章 号灯和号型 11、舷灯的内侧遮板为无光黑色
12、光弧范围的延伸: 1)舷灯在朝前的方向上延伸至规定光弧外1~3度; 2)舷灯在朝后的方向上延伸至规定光弧外5度 3)桅灯在朝后的方向上延伸至规定光弧外5度 4)尾灯在朝前的方向上延伸至规定光弧外5度
13垂向光弧 1)非在航帆船的电器号灯在±5°范围内达到最低
第二章 号灯和号型 第一节 概述
一、号灯和号型的作用 1、表明船舶动态 2、表明船舶种类 3、表明船舶的工作性质 4、表明船舶大小
第二章 号灯和号型
二、号灯号型的适用范围 1、号灯的显示时间 1)从日没到日出 2)能见度不良的白天 3)其他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 2、不应显示的灯光 1)会削弱号灯能见距离及显著特性的灯光 2)会妨碍正规了望的灯光 3)会被误认为是规则其他条文订明的灯光
气垫船(非排水状态下航行)
气垫船(非排水状ຫໍສະໝຸດ Baidu下航行)
气垫船(非排水状态下航行)
气垫船(非排水状态下航行)
一、在航机动船(第23条)
4.(1) 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船,可以显示一盏环照白 灯和舷灯以代替本条1款规定的号灯;
(2) 长度小于7米且其最高速度不超过7节的机动船, 可以显示一盏环照白灯以代替本条1款规定的号灯。如可行也 应显示舷灯;
发光强度;
2)在±7.5°范围内达到最低发光强度的60%。 14、号型: 1)球体 2)圆锥体 3)菱形体 4)圆柱体
第二节 各类船舶的号灯与号型
第二十三条 在航机动船 第二十四条 拖带和顶推 第二十五条 在航帆船和划桨船 第二十六条 渔 船 第二十七条 失去控制或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第二十八条 限于吃水的船舶 第二十九条 引航船舶 第三十条 锚泊船舶和搁浅船舶
机动船拖带( L拖≤200m ,L<50m )
机动船拖带( L拖≤200m ,L<50m )
机动船拖带( L拖≤200m ,L<50m )
机动船拖带( L拖≤200m ,L<50m )
机动船拖带( L拖>200m ,L≥50m )
机动船拖带( L拖>200m ,L≥50m )
机动船拖带( L拖>200m ,L≥50m )
一、在航机动船(第23条)
第二十三条规定: 1.在航机动船应显示:
(1)在前部一盏桅灯; (2)第二盏桅灯,后于并高于前桅灯;长度小于 50米的船舶,不要求显示该桅灯,但可以这样做; (3)两盏舷灯; (4)一盏尾灯。
L≥50m在航机动船
L≥50m在航机动船
L≥50m在航机动船
L≥50m在航机动船
(3) 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船的桅灯或环照白灯,如 果不可能装设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可以离开中心线显示, 条件是其舷灯合并成一盏,并应装设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 或尽可能地装设在接近该桅灯或环照白灯所在的首尾线处。
L<12m在航机动船
L<12m在航机动船
L<12m在航机动船
L<7m、V ≤7kn在航机动船
4、舷灯高度不超过前桅灯高度的3/4
5、前锚灯高度≥6米 6、前锚灯高于后锚灯至少4.5米
7、多盏垂直号灯之间的距离至少2米
8、前桅灯应装于离船首不超过1/4L处
9、前后桅灯之间的水平距离至少为1/2L, 但不必超过100米
10、操纵号灯的位置安装于高于或低于后桅灯至少2米,但应高于 前桅灯2米
机动船拖带( L拖>200m ,L≥50m )
机动船拖带( L拖≤200m ,L≥50m )
机动船拖带( L拖≤200m ,L≥50m )
机动船拖带( L拖≤200m ,L≥50m )
机动船拖带( L拖≤200m ,L≥50m )
二、 拖带和顶推(第24条)
2.当一顶推船和一被顶推船牢固地连接成为一组合体时, 则应作为一艘机动船,显示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号灯。 3.机动船当顶推或旁拖时,除组合体外,应显示:
(2) 两盏舷灯; (3) 一盏尾灯; (4) 一盏拖带灯垂直于尾灯的上方; (5) 当拖带长度超过200米时,在最易见处显示一个菱 形体号型。
机动船拖带( L拖>200m ,L<50m )
机动船拖带(L拖>200m,L<50m)
机动船拖带( L拖>200m ,L<50m )
机动船拖带( L拖>200m ,L<50m )
第二章 号灯和号型
3、号型的显示时间 白天 4、同时显示号灯号型的时间 1)能见度不良的白天 2)晨昏朦影期间
第二章 号灯和号型
三、号灯的定义和能见距离 1、号灯的定义 1)桅灯:指安装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方的白灯,
在225度的水平光弧范围内显示不间断的灯 光,其装置要求使灯光从船的正前方到每一 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
2)舷灯:左红右绿,从正前方到各自一舷正横后 22.5度内显示;船长小于20米的船舶其舷灯可 并成一盏,并装在首尾中心线上。
3)尾灯:安置在尽可能接近船尾的白灯,从正 后方到每一舷67.5度内显示。 4)拖带灯:黄灯,其他特性同尾灯。 5)环照灯:白红绿黄,在360度范围内显示不间断
灯光。
6)闪光灯:至少120闪次/分钟。
第二章 号灯和号型
2、能见距离表
L≥50 20≤L<50 12≤L<20 L<12
桅灯 6
5
3
2
舷灯 3
2
2
1
尾灯 3
2
2
2
拖带灯 3
2
2
2
环照灯 3
2
2
2
闪光灯 无光照距离要求
操纵号灯:到少5海里
第二章 号灯和号型
第二节 号灯号型位置和技术细节 1、船体以上高度:指最上层连续甲板以上的高度 2、前桅灯高度≥6米但不必大于12米 3、后桅灯高于前桅灯至少4.5米
L<50m在航机动船
L<50m在航机动船
L<50m在航机动船
L<50m在航机动船
一、在航机动船
2.气垫船在非排水状态下航行时,除本条1款 规定的号灯外,还应显示一盏环照黄色闪光灯。
3、地效船只有在起飞、降落和贴近水面飞行 时,除本条第(1)款规定的号灯外,才应 显示一盏高强度的环照红色闪光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