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的道德风险及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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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的道德风险及监管

摘要:过对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的架构,道德风险及具体表现的实例进行讨论,并对“老鼠仓”入刑第一人的韩刚案为例进行分析,以此来展示其产生的原因、过程以及危害性。为此我国应结合现实,参考西方的成熟体系,建立相应的金融监管措施。

关键词:金融监管;证券基金;道德风险;老鼠仓;备案制度

中图分类号:f83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

828x(2011)07-0201-01

道德风险指“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的增进自身效用的同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为”,实际是签约后的一方为了自己的单方面利益最大化而损害他人正当利益的自私行为。在经济活动中如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与租赁、评级行业、监管行业、宏观调控部门,道德风险往往会因个人的操守带来难以避免的损失。

一、证券基金业架构及道德风险

基金业岗位主要分三类,一是客户经理,与客户建立关系,吸引资金;二是基金经理,主要从事市场投资和自产管理;三是内控,对公司进行内部营运。

客户经理与客户是面对面订立契约,条文白纸黑字写着,销售过程中玩猫腻很难。但在基金经理管理层面,则存在相当严重的道德风险。最普遍和危害最大的就是“老鼠仓”。老鼠仓,指基金经理通过机构资金拉升股价之前,用个人及相关利益者的账户在低位进行建仓,待股价拉升到高位后,个人资金率先卖出获利。在此过程

中,基金经理的个人效用达到了最大化,而机构资金以及基民,包括股票市场则蒙受巨大的损失。这是很典型的委托关系下的道德危机。

二、“老鼠仓”的具体表现

最新的刑法修正案中特别提到,“基金公司的人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利用其掌握的交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或者转嫁风险,都称作老鼠仓”,并严厉追究此种行为的刑事责任,但揭发,罪名认定却难以界定。国外更多的将此定为背信罪,也就是违反所订立的合约;我国则视作侵占个人资产罪。以老鼠仓人刑第一人韩刚为案例进行分析,韩刚接手基金后,大幅看好汽车股并在该板块大规模建仓,且当时基金中只有白马股,并没有st股和重组股。在突击检查当中,发现了韩刚利用职业优势,与他人共同操作其亲属开立的证券账户,先于或同步于韩刚管理的基金多次买人、卖出相同的个股,获利丰厚。在此案件中一定程度看出我国目前监管措施就是突击检查,只要情况符合“老鼠仓”,则涉案人员必须交代事实经过,在刑法修正前,最后一般内部处理,而修正后,韩刚入刑,而许春茂也被转到公安机关。韩刚案被揭露的关键在于——突击检查,突击检查是我国执法部门的一贯特色,一般以迅雷之势在涉嫌犯罪者未能消除证据前予以控制,本身并无长期,有效,持续的监管措施。突击检查由相关部门执行,盘根错节的人际关系很容易提前泄露而失去原本的效果。我国的监管,实际是对基金经理保持突击检查的压力,刑法阻吓迫使其收敛行为。

三、西方对基金业道德风险的金融监管措施及我国的借鉴

在西方,一旦被查处通过设立老鼠仓牟利,那么此基金经理就会被整个金融业除名,并在诚信档案留下记录,在再就业时和信贷时成为障碍,也就是说违规成本很高。防范方面,西方一般采取报备制度,本人包括直系亲属等购买证券时应备案,且基金经理手上的证券持有期要保持一定时间,短线交易受到监控。每个月需向监管部门及就职公司提交自己的证券持有清单,及管理基金的仓位清单。监管部门甚至会派人到相关基金公司进行卧底。在美国,基金的业内人士买卖报告全部对外公开,允许知情人进行举报,被举报人有自己举证清白的义务,举报人有机会获得非法收益的10%,提高监督积极性。

西方通过提高处罚力度,以及建立长期/持续的备案监管机制来遏制道德风险,核心思想是加大犯罪成本,持续及全社会监控。基金经理所受到的限制是无处不在的。即使具备发生道德风险的动机,加上成本,收益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甚至发生亏损。

我国目前不如西方那样拥有成熟的市场监管机制,也远远未形成一个契约社会应有的信用体系,可通过借鉴西方来加强金融监管。我国应赋予利益相关者如投资人、基民及社会公众更大的监督与质询权;我国现阶段禁止基金从业人员自营股票买卖,但证券法新草案已开禁,未来基金经理进行个人投资时,监管部门除自有监管还应借助社会力量进行监督。备案制,我国应对基金业者的直系亲属进行备案,鉴于目前我国的老鼠仓主要借用第三方账户,监管部门

当发现某些账户的投资行动与某特定基金有较高度一致的时候应

该要求其开户人及基金经理进行自我举证来证明清白。基金经理开放自营股票买卖后,应对其股票持仓时间规限,减少短线操作与基金建仓时间差构建老鼠仓获利;应完善定罪机制,发现老鼠仓后有法可依,过低的犯罪成本会刺激发生道德风险;加强信息披露机制,资金流动更透明化。建立全社会性质的信用记录体系,对基金业者过往执业行为进行监管,联合信贷和再就业提高信用门槛,令从业人员在职业的过程中更注意保护自己的信用记录而保持职业操守。

四、小结

我国基金业像一个初生的婴儿,投资者对业绩的过高期待,部分不守职业道德的基金经理的负面影响,造成市场对基金业的信任度较低,道德风险更加深了这一层不信任感。在委托关系中,基金经理处于相对强势的位置,投资者则相对弱势,监管措施中,应优先考虑保障投资人的利益而适当倾斜。基金经理的优厚薪酬和绩效工资,既是对其工作能力的肯定,也是对其失去利用专业进行自我投资的补偿,决不是防止发生道德风险的保障费用。通过高薪或更多的利益是不能从本质上遏制道德风险发生,委托关系下,基于效用最大化,理性人有足够动机发生道德风险。比起靠道德约束,有效的金融监管,才是维持市场秩序的最好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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