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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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市场信

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场管理

【发文字号】沪建管联[2014]32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4.11

【实施日期】2014.04.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沪建管联〔2014〕320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上海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特制定《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发文之日起实行,有效期2年。

二○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上海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信息。

第三条本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记录、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从业单位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和工程建设相关的材料生产或者销售、渣土运输等单位。

从业人员包括从业企业主要负责人、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注册执业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信用信息实行“谁记录、谁负责”,记录部门负责信用信息记录的及时、准确。信用信息的记录和使用应当公开、透明。

第五条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综合管理工作。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的建设以及信用信息记录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业务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受理服务中心)负责信用信息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相关建筑建材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和使用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和使用工作。区(县)建筑建材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实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和使用工作。

市水务局、市交通委、市绿化市容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等有关专业建设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相关行业协会配合做好信用信息记录和使用工作,并利用信用信息开展行业自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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