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评英美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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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评英美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对英美“排除合理怀疑”主义之历史透视》一文译自美国巴巴拉?J?夏皮罗教授所著《“排除合理怀疑”和“可能的原因”───对英美证据法的历史透视》一书的第一章和第四章,文章标题为译者所加。在英国法律史研究方面,夏皮罗教授是一位资深学者。她的关注点集中在法律与人类知识的其他领域之间关系的研究。早在19世纪60年代,她就在《斯坦福法学评论》上发表了《17世纪英国的法律与科学》一文;80年代,她出版了专著《可能性与确定性在17世纪的英国:自然科学、宗教、历史、法律和文学之间的关系》;90年代,她又推出了《“排除合理怀疑”和“可能的原因”───对英美证据法的历史透视》这部力作;进入21世纪,她的研究工作仍在继续,20XX年由康奈尔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新作《事实文化:1550-1700年的英国》即为明证。在英美,尽管关于法律史研究方面的著作卷帙浩繁,其中不乏对刑事司法制度中某些问题的专门研究,但是,却极少有作品将焦点聚集在对英美证据法历史的研究。夏皮罗教授在此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她所著《“排除合理怀疑”和“可能的原因”───对英美证据法的历史透视》一书试图给人们描绘一副关于英美证据法历史的清晰图片。

在诉讼活动中,证明标准是贯穿整个证明过程始终的一根金线。诉讼主体收集证据、审查判断证据、进行实体处理的活动围绕着证明标准而展开。在证据制度中,证明标准是一个复杂的、蕴涵着丰富的理论和实践争议的问题。在美国证据法则和证据理论中,将证明的程度分为九等:第一等是绝对确定,由于认识论的限制,认为这一标准无法达到;第二等为排除合理怀疑,为刑事案件作出定罪裁决所要求,也是诉讼证明方面的最高标准;第三等是清楚和有说服力的证据,某些司法区在死刑案件中当拒绝保释以及作出某些民事判决时有这样的要求;第四等是优势证据,作出民事判决以及肯定刑事辩护时的要求;第五等是可能的原因,适用于签发令状,无证逮捕、搜查和扣押,提起大陪审团起诉书和检察官起诉书,撤销缓刑和假释,以及公民扭送等情况;第六等是有理由的相信,适用于“拦截和搜身”;第七等是有理由的怀疑,足以将被告人宣布无罪;第八等是怀疑,可以开始侦查;第九等是无线索,不足以采取任何法律行为。相对于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显得更为复杂。在各种不同的证明标准中,作为定罪标准的”排除合理怀疑”和作为起诉标准的“可能的原因”最为引人注目。夏皮罗教授的专著《“排除合理怀疑”和“可能的原因”───对英

美证据法的历史透视》正是从这两项标准出发,围绕这两项标准的形成背景,展开了对英美证据法历史的研究。该书分陪审团与“排除合理怀疑”主义的演进、大陪审团与法律原则的不确定性、可能性的分类与规范上的变化、可能性的分类及对大陆法的借鉴、结论等五章,对证明标准与陪审团制度之间的关系,宗教、哲学观念对证明标准的影响,各种证明标准在确定性程度方面的变化,大陆法对英美证据理论的影响等问题作了深入的探讨。该书的第一章和第四章较为集中地对“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形成过程及其具体的适用情况作了考察。

“排除合理怀疑”是英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经典表述,这一标准在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英美法系国家广泛适用。目前,它的影响甚至已经超越了英美法系国家,成为一种带有普遍性的法律原则。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在1984年通过的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的一般性意见中指出:“有罪不能被推定,除非指控得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被视为无罪推定原则的有机组成部分。然而,如西方学者所言,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表面上简单,实际上却是一个复杂、微妙的概念,这一概念对于那些必须向陪审团解释其含义的法官来说尤其困难”,“证明标准是那种容易识别、难以解释、更难以适用的法律概念的一个典型的例子”。要准确理解“排除合理怀疑”这一重要的证据法原则,不能不返回它的起源地,追溯它在二百多年的历史长河中形成、发展的轨迹,探寻为它注入生命活力的智识传统,触摸历史与现实之间的血脉。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夏皮罗教授的研究为我们今天理解“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内涵及其相关争论提供了不可多得的素材。

《对英美“排除合理怀疑”主义之历史透视》一文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第一、“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与陪审团制度之间的关系。陪审团制度是英美刑事诉讼的特征之一,英美证据法的发展与陪审团制度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早期的陪审团由知晓案件情况的人组成,其在评判证据方面的责任问题未能引起法官的重视。15世纪早期,陪审团的组成发生了变化,许多陪审员不再来自于犯罪的发生地,他们在法庭审判中真正成为了证据的评判者,证人的作用也随之变得越来越重要,陪审团相应地需要有对证言、对情况证据进行评估的标准。法官需要向陪审团发出指令,法律需要对司法实践作出回应,在这种情况下,“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得以形成和发展。早期的陪审团由于自身知晓案情,因此,在证明标准方面常常使用“令人满意的良知”的表述。后来出现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要求陪审团对证据进行合理考虑后作出裁决。一般认为,因为有“排除合理怀疑和道德上的确定性”的证明标准作为武装,陪审团的裁决才有了正当性和合法性,陪审团因而才能维系它在英美刑事司法中的核心地位。应当指

出的是,作者关于证明标准的考察很大程度是理论上的,实践中陪审团究竟如何评判证据、如何依靠证据作出裁决则是一个黑箱。长期以来,证据法主要规范的是证据的可采性,即哪些证据能够进入黑箱、哪些证据不能进入。由于缺乏在具体案件中陪审团如何运用证据进行裁判的记录,因此,运用历史分析的方法研究与陪审团制度相关联的证明标准,往往只能从法官的指令和学者的论述中去寻找答案。这使得作者的研究在实证分析方面有一定的局限性。

第二、影响“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形成的若干因素。夏皮罗教授的研究表明,影响“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形成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尤其是宗教和哲学中的认识论在其中起了重要作用。神学家、哲学家、历史学家、博物学家对可能性、确定性、真实的本质、知识的来源等问题作了大量的研究,“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正是在这些智识资源的滋养下形成。宗教的先验论、洛克的实证主义哲学提供给证明标准的认识论基础几乎未遭遇批评便被接受。长久以来,也没有思想领域的运动试图来增强或者降低陪审团作有罪裁决的证明程度。除了社会原因之外,政治因素也影响着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发展。在带有政治色彩的案件中,法官、律师和政治家们对陪审团应当依据什么样的证明标准进行裁决展开了争论。“排除合理怀疑”标准被认为有助于对皇权和司法权威加以限制、有助于对自由人士加以保护。从证明标准的表述方式看,它经历了“令人满意的良知”或“令人满意的相信”、“令人满意的认知”或“令人满意的理解”到“道德上的确定性”和“排除合理怀疑”的变化过程。各种不同的表述方式中包含着决疑论、认识论方面的丰富思想。这部分的内容可谓文章的精华,作者通过丰富的史料揭示了法律与社会科学的其他领域之间的互动关系,为我们展现了产生“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政治环境、社会环境和文化环境。

第三、“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具体适用。对证明标准的表述是一个问题,在实践中如何把握证明标准则是另一个问题。而后一个问题可以说更为复杂,也更具有实际意义。在何种情况下、依据哪些证据就可以认为达到证明标准,是证明标准研究中需要面对的问题。在英美,陪审团作出排除合理怀疑的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有证人证言、传闻证据、情况证据和推定等。在很长一段时期,英国人认为,情况证据低于证人证言,有时主张仅在特殊犯罪或秘密犯罪中才使用它。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逐渐对直接证据优于情况证据的观念产生了怀疑,并对每种证据在提供高度的确定性或者可能性方面的相关价值展开了争论,情况证据逐渐有了与直接证据同等的地位,事实推定与法律推定的问题也因此引起了人们的重视。夏皮罗教授对涉及证人、传闻证据、情况证据和推定等的争议进行了考察。

第四、英美证据法与大陆法传统之间的关系。在英国法律史研究方面,关于英美法借鉴大陆法传统方面的研究并不少见,但以往的研究大多试着回答英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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