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杜摩兰意思自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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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摩兰意思自治原则一、杜摩兰意思自治原则的概述杜摩兰意思自治原则,又称杜摩兰原则,是国际私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
该原则主张在处理涉及跨国民商事纠纷时,应当尊重当事人自主选择适用法律的意志,充分体现意思自治的精神。
换言之,在国际私法领域,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与其纠纷有关的法律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从而达到公平、公正地解决争议的目的。
二、杜摩兰意思自治原则的起源与发展杜摩兰意思自治原则起源于17世纪法国学者杜摩兰的著作《论法的精神》。
此后,该原则逐渐为世界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所接受,并成为国际私法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
在全球化背景下,跨国民商事交往日益频繁,杜摩兰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愈发重要。
三、杜摩兰意思自治原则的主要内容杜摩兰意思自治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当事人自主选择适用法律:在国际民商事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选择与其纠纷有关的法律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2.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同一当事人之间的多次合同争议,应保持前后适用法律的统一性。
3.公平原则:在适用意思自治原则时,应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平、公正地解决争议。
4.公共秩序保留: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不得违反本国公共秩序。
四、杜摩兰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的适用与实践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明确规定了杜摩兰意思自治原则。
在处理国际民商事纠纷时,我国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依据合同约定适用相关法律。
同时,我国立法和实践也在不断发展完善,以适应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私法领域的新形势。
五、杜摩兰意思自治原则在实务中的应用案例在某中外合资企业合同纠纷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适用我国法律。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依据合同约定判决适用我国法律,最终公正、公平地解决了争议。
六、杜摩兰意思自治原则的启示与反思杜摩兰意思自治原则为国际私法领域提供了一种灵活、公正的解决争议方式。
但在实际运用中,也应注意以下问题:1.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边界: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要防止滥用自治权,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论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二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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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二维性作者:徐梦竹来源:《商情》2015年第20期【摘要】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二维性即对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自由与限制。
我国立法及司法解释都对意思自治原则的扩张与限制作出了回应。
意思自治原则的扩张与限制是人本思想在国际私法中最为直接的体现,恰当地将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相结合,生动地展示了国际私法的确定性与灵活性。
【关键词】意思自治;扩张;限制;公共秩序保留一、意思自治原则的扩张意思自治在成为确定涉外合同准据法的首要原则的同时,出现了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扩张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适用领域的扩大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来源于罗马法的“契约自由”思想,最初只适用于合同领域,并逐渐发展成为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规则。
随着时代的发展,意思自治原则逐渐突破合同领域,渗透至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动产物权、婚姻关系等各个领域。
意思自治原则在《法律适用法》中作为统领性原则规定在立法的总则中,其条款数量和条款内容都显示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重要性。
(二)选法范围的增加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9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任何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国际条约、商事惯例作为准据法,还可以选择未对我国生效的国际条约作为其准据法。
在此种情形下,意思自治原则使国际条约的适用范围不限于缔约国还延伸至非缔约国,扩大了其适用范围。
(三)突破实质性联系的束缚在传统国际私法理论中,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只能是与该民商事关系存在实际的、合理的联系。
而目前,各国逐渐取消实质性联系对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
我国根据《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7条的规定,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不需要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实质性联系,一方当事人不得以双方选择的法律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作为抗辩理由。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并不是没有限制的。
为限制当事人滥用意思自治,发生如依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准据法会使得案件结果侵犯其他人的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时,意思自治原则必须受到一些必要的限制。
论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及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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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雹^H EBEINONGJI摘要:随着交通工具和现代通讯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
同时,对外贸易的频繁也在不断地“更新”社会民商事活动的纠纷和冲突,国际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是解决冲突和纠纷的一个方便、有效的办法。
国际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是国际合同当事人有权利协定合同准据法的一项原则。
当事人意思自治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同时也有利于法律冲突的解决。
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尤其是在合同领域。
研究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与发展趋势,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关键词:国际私法;意思自治原则;适用论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及其适用河北经贸大学亢涛1国际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概述1.1国际私法意思自治原则的含义资本主义的蓬勃发展使经济规模不断地扩大,不同国家之间的商业贸易越来越频繁,在国际交往中国际合同的地位变得越来越重要,意思自治原则是国际私法最重要的原则,因此将意思自治原则引入到了国际合同中。
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指双当事人具有合意选择合同适用的准据法的权利。
不同学者对国际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有不同的观点。
在《“拿破仑法典”以来私法的普通变迁》中提出,意思自治是普通自由的一个因素,可以说是法律自由,是人们行使主观意志的行为。
著名法学家拉伯尔提出,合同由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支配,可以防止出现不能预测的法律导致的不能预料的审判结果,并且在合同谈判过程中将该合同置于法律支配之下可以避免不能预测的法律导致的不能预测的判决的出现。
有些学者指出,当事人可以完全自由地选择法律,当事人的自治属于自己授权。
而笔者认为,协议当中的条目与内容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制定合同的准据法也可通过双方当事人谈判o但关于意思自治原则一些学者则认为应该予以限制。
例如,法国学者巴迪福认为在国际合同中虽然当事人双方应该有较大的自由,但适用合同的准据法当事人如果可以自由选择,那么与合同中存在着具体联系的国家法律就会存在规避的嫌疑,也就是说,他认为意思自治原则应被合理引用,并且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也必须与合同存在客观真实的联系。
论国际私法领域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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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私法领域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摘要:意思自治原则作为国际私法合同领域的一项最突出原则,主要在冲突规范领域体现,利用冲突规范调整国际民商关系,比较集中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
本文从意思自治的发展过程,在冲突法中的体现以及限制问题阐述,从而得出结论。
关键词:国际私法;意思自治原则;体现;法律适用;限制一、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的发展过程16世纪法则区别说时代,国际私法学上的天才杜摩兰首次提出意思自治原则;同一时代,法国达让特莱则强烈反对意思自治原则;到19世纪国际私法学说,很多学说理论家已经开始承认意思自治,如英国教授戴西、法律关系本座说萨维尼以及意大利政治家孟西尼定义意思自治原则为:合同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表达的共同意思就是重视和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也就是说,到19世纪,意思自治原则才真正的被接受,得以重视。
如今国际间的冲突发生的越来越多,意思自治原则也逐渐成为解决和避免法律冲突的有效途径。
二、讨论意思自治原则在冲突法中的体现(一)在先决问题中先决问题是解决主要问题的前提,一般来说法院地法排除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先决问题的法律适用由人民法院根据性质而定;在我国私法实践中,法官可以视情况对先决问题性质做出安排,因而当事人不可以提出自己认为适用的法律规范。
例如,在涉外婚姻关系中有关法律的适用问题,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22条,在这里结婚手续作为解决主要问题的先决问题,法律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排除了意思自治的适用;然而在第24条中,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主要问题,法律允许当事人协议作出选择,肯定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
因而,意思自治的体现不明确。
(二)在识别中识别又叫定性、归类,是联系意思自治原则的途径。
其中,是否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取决于案件被定性为什么问题。
比如被定性为合同或知识产权两者就有很大差异: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41条,意思自治原则是合同双方当事人选择法律作为他们合同的准据法的准则,因而在合同案件中,首先应当考虑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这样有利于当事人预见行为的后果,并且尊重当事人事先约定好的条约,能加快案件的解决。
论国际私法领域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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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私法领域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作者:李建辉信梦蝶来源:《理论与创新》2020年第17期【摘; 要】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国际私法领域的一项原则,指的是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处理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原则,它是最常用于确定合同适用法律的方法。
被称为“国际私法学天才”的杜摩兰从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出发,创新性的将其区分为有利于法律归属的人法和物法,在他的著作《巴黎普通法评论》中极力主张扩大“人法”,缩小“物法”,由此他提出的“意思自治”原则,为预见法律行为对当事人的后果、在发生纠纷时将迅速按照当事人的规定解决纠纷和国际私法的发展进程提供了理论支持。
现如今,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已广泛应用于多个领域,并且还有持续扩展的趋势。
本文从国际私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内涵、理念,意思自治原则在适用上的具体情况进行浅析,结合中国的私法领域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与立法情况,对该原则在中国的发展提出一些见解。
【关键词】国际私法;意思自治原则;适用情况;限制;完善1.国际私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内涵意思自治原则的提出背景是在中世纪欧洲国家的传统城邦衰亡、国际贸易以及文化交流日益火热的情形下,地理上连接着地中海与大西洋的法国,它的海外贸易随着全球化逐渐繁荣起来。
这时的法国虽然有着国王,但是各地方都有自己的势力范围,法律难以做到统一。
正是这种格局,让新兴的商人阶级对其想要建立统一的市场的愿望来说是一个极大的阻碍,同时期正处于复兴的意大利人文主义,还有其传统的法则区别说传入了法国,法国学者正是在此基础上进行了结合实际的发展,其中代表人物就是提出意思自治原则的杜摩兰。
16世纪,法国律师杜摩兰(Charles Dumoulan)在其著作《巴黎习惯法评述》(A Review of Common Law In Paris)中强烈主张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同时缩小“物法”的适用范围。
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意思自治”的原则。
杜摩兰的主张不仅符合当时新兴商人阶层的利益诉求,更为近代以及现代的贸易全球化所不可避免的冲突,提供了一个极为适宜的思想方法。
国际私法上意思自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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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上意思⾃治原则相信有很多⼈了解意思、了解⾃治,但并不了解意思⾃治是什么,我国的法律中对意思⾃治原则有相应的解释吗,国际私法中对意思⾃治原则做出什么解释了呢?针对这个问题,相信⼤多数⼈是⽐较好奇的,那么接下来,店铺⼩编为⼤家整理了国际私法中意思⾃治原则相关的知识,⼀起来详细了解⼀下内容吧,同时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国际私法中意思⾃治原则意思⾃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可以⾃由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的法律原则,它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最普遍的原则。
这⼀原则来源于16世纪法国杜摩兰的意思⾃治说。
他主张契约应适⽤当事⼈⾃⼰选择的习惯,法院也应推定当事⼈意欲适⽤什么习惯于契约的实质要件和效⼒。
对意思⾃治原则的⼀般限制包括:(1)法律性质上的限制。
当事⼈只能选择有关国家的任意法,不能避开应该适⽤的有关国家的强⾏法;被选择的法律是实体法,⽽不是冲突法。
(2)当事⼈主观意念上的限制。
当事⼈的选择必须是善意和合法。
(3)选择主体上的限制。
为保护弱者⼀⽅当事⼈的利益,⽽不适⽤强者⼀⽅所选择的法律。
(4)国内的公共秩序上的限制。
选择的法律不能同国内的公共秩序相抵触。
⼆、关于如何解释意思⾃治存在⼏种对⽴的主张:(1)依据当事⼈选择有⽆限制,分为⽆限的意思⾃治和有限的意思⾃治。
前者是当事⼈可以选择任⼀国法律;后者是当事⼈只能在规定的⼏个国家中选择⼀国法律或只能选择与当事⼈或契约有联系的国家法律。
(2)依据是否允许法院推定当事⼈选择法律的意思分为明⽰的意思⾃治和默⽰的意思⾃治。
前者是在契约中订⽴了明确的法律选择条款或⽤⼝头明确表⽰选择法律的意思。
后者是当事⼈没有作出明⽰的法律选择,法院在处理争议时往往根据迹象或从契约的字⾥⾏间推定当事⼈选择法律的意思。
(3)依据是否可将契约分割成⼏部分分别选择准据法,分为可分割选择的意思⾃治和不可分割选择的意思⾃治。
前者是可以将契约分割成⼏个部分,分别选择其适⽤的准据法。
后者是只准许把契约看成⼀个整体,选择⼀个准据法适⽤契约的各⽅⾯。
论述意思自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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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运用一、意思自治原则的概念及其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1. 意思自治原则的概念意思自治原则是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当事人在建立合同关系时,可以自由选择适用的法律,包括适用的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以及法律解释。
该原则要求法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使其有权利在一定范围内选择适用的法律,也就是说在跨境合同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的选择条款来约定适用的法律。
2. 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意思自治原则作为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国际私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它体现了国际私法的基本理念,即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意思自治原则也有利于解决跨国交易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促进国际经济合作与交流的发展。
二、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适用实践1. 当事人的自由选择在我国的国际私法实践中,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主要体现在当事人的自由选择上。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的法律,包括适用的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以及法律解释。
2. 法律适用的限制尽管意思自治原则赋予了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力,但是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我国法律规定了一些适用强制性法律的情形,如合同中不得排除适用我国的强制性法律规定等。
3. 法律适用的确认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约定的适用法律并不总是能够得到认可,有些国家的法院甚至会对当事人的选择进行审查。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对国际私法中的法律冲突规则进行适用和解释。
三、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局限性和完善性1. 局限性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中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由于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的差异,当事人的选择可能会被另一国的法院或仲裁庭否定。
另一些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规定也会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造成一定的限制。
2. 完善性针对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局限性,可以通过加强国际私法立法和司法解释来进一步完善。
具体来说,可以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国际司法协助与合作,以便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中,也可以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方法和标准进行更加明确的规定。
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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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一、本文概述国际私法,作为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特的分支,主要关注在跨越国界的法律关系中,如何协调和解决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
在这一复杂的法律领域中,意思自治原则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分析其在跨境法律实践中的应用及其背后的理论基础。
文章将首先概述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基本概念和起源,阐明其作为跨境法律关系中一项基本原则的重要性和意义。
随后,文章将深入探讨该原则在不同法律体系和国际公约中的体现,以及其在跨国合同、继承、家庭法和程序法等多个领域中的具体应用。
通过对案例和学术观点的深入剖析,文章将揭示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实践中所面临的挑战和争议,如法律冲突、法律规避和弱者保护等问题。
文章还将探讨意思自治原则的发展趋势和未来展望,包括其在全球化和数字化背景下可能的变化和影响。
文章将总结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价值和意义,强调其在促进跨境法律合作、保障个体权益和推动国际法治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
通过本文的分析和讨论,我们期望能够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而深入的理解,以更好地把握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在实际应用中的挑战和机遇。
二、意思自治原则概述意思自治原则,又称自愿原则,是国际私法领域中的一个重要原则。
它起源于欧洲的国际私法实践,并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加深和全球化趋势的加强,逐渐成为了国际私法体系中的核心原则之一。
意思自治原则的核心思想是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愿,允许他们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选择适用的法律。
这一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体现主要体现在合同领域,如国际合同中的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同时,意思自治原则也适用于其他领域,如国际商事仲裁、国际知识产权法等。
意思自治原则的存在有其深厚的理论基础。
它体现了对个体权利的尊重和保护,符合现代法治精神。
它有助于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的顺利进行,提高国际商事活动的效率和公平性。
它有助于减少法律冲突和争议,维护国际法律秩序的稳定。
国际私法意思自治原则基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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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风险自负:当事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后 果。
让我们通过一个具体的实践案例来理解意思自治原则的应用。假设甲公司与 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交货时间和地点,但未明确约定付款 方式。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双方可以自由协商确定付款方式。
然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实践中受到多种因素的限制。首先,当事人选 择的法律必须符合国际公法的一般原则和强行法规。其次,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不 能违反善良风俗和公共秩序。此外,一些国家可能对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自由进行 限制,例如,只允许在特定范围内选择法律。
从国际私法的角度来看,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进行限制是必要的。首先, 如果允许当事人随意选择法律,可能会导致法律选择的滥用,从而损害其他人的 利益。其次,如果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法律,可能会导致国际法律秩序的混乱, 不利于国际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3、个人自由的保障:意思自治原则保障了个体的自由权利,使个体能够在 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决定自己的行为,从而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意思自治原则的实践指南
虽然意思自治原则在理论上具有很高的价值,但在实践中应用这一原则时需 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合法性:当事人进行法律行为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任何违反法律的行 为都将无效。
为了更好地理解意思自治原则的实际应用,我们以一则案例为例。假设中国 公民甲与法国公民乙签订了一份购买葡萄酒的合同,合同中约定适用法国法律。 后甲发现乙提供的葡萄酒存在质量问题,引发纠纷。在解决该纠纷时,意思自治 原则为甲提供了选择适用法国法律或中国法律的自由。甲最终选择了适用中国法 律追究乙的责任。这一案例说明,意思自治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大的法律选择 空间,有助于实现公平正义。
国际私法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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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重要性在于,它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选择,使当事人能够根据自己的利益和需要来制定适合自身的法律关系。
这一原则确保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了国际法律关系的效率和可预测性。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阐述:首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体现了个人自由和尊重原则。
在国际私法领域,当事人通常是作为自然人或法人来参与法律关系的,他们享有自主决定的权利。
国际私法要尊重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不仅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是为了尊重个人自由和自主意识的价值。
其次,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为国际私法提供了灵活性和多样性。
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法律规定各不相同。
当事人通过自主选择适用的法律,可以选择更有利的法律制度,以满足自身的需求。
当事人可以依据自己对所适用法律的了解和判断,制定具体合同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以最大程度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这种灵活性和多样性有助于增强国际私法的适应性和可持续发展性。
再次,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强调了国际私法中当事人的平等地位。
国际私法领域的当事人通常来自不同的国家和文化背景,他们之间存在着不平等的地位和条件。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要求法律制度能提供平等保护,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当事人可以通过自主选择适用的法律和解决争议的方式来确保自身权益受到平等对待。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不仅适用于私人国际法关系,也适用于各种国际商事纠纷的解决。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约定适用的法律和仲裁规则,以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这种自主意愿的体现有助于商事争端的高效解决,同时也确保了争端解决的公正性和可执行性。
当然,在保障当事人自治权的同时,也不能无限制地扩大当事人的自由选择权。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应基于公序良俗和国际公共政策的制约,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的稳定。
此外,在跨国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入居国的强制性规定也会对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产生限制。
论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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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摘要:意思自治原则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合同双方有权利可以选择某一个国家的法律政策法规制度作为一个他们学习之间合同的准据法的准则。
意志自治原则是16世纪杜拉莫首次提出的。
在时代的不断发展和多种因素的驱动下,意志自治已经成为国际私法领域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
本文通过意思自治的历史及其在国际私法领域的适用,指出了国际私法的局限性和需要完善的地方,并对意思自治原则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国际私法发展适用领域限制完善一、意思自治原则的提出及发展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可以有自主选择权的选择某一个国家的法律进行判决,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选择,法院应当根据习惯法来确定应当在案件的所有情况下适用。
这样一个交易市场行为有固定且必须经历的仪式。
作为“当事人亲自到场,这需要五个证人作证,当场和规模的一个部门。
”经历所有固定仪式,才能进行有效。
这时的契约重中的形式发展要求被人们开始重视,而合意往往被人们可以忽视。
在这个过程中,虽然使用同一种语言讲话,但更多的是固定的一组词,不是在内心的真实感受,合意更多的是存在于各种形式发展之中。
此时,意思自治的观念还并未得到完全可以表现出来。
后来,罗马不断壮大,万民法为了适应罗马帝国的庞大运转不断的发展完善,继续契约自由的快速发展也遵循国家变化规律的脚步法律。
罗马法的契约关系经历进行三次不同形式后,最后形成了诺成契约。
该承诺,以促进合同的形成有很多其他因素。
政治教育方面,当时罗马人民共和国国家综合国力实力强大,罗马统治者不断提高对外扩张,这导致罗马在亚、欧、非三国都有一个属于我们自己的领地。
这意味着,不仅对罗马帝国罗马公民的规则,但也有许多外国人的规则。
在经济方面,罗马帝国,它代表与国外的经济交往的不断扩大日益密切,但繁琐的交易限制开发和罗马帝国的扩张在很大程度上。
从上文可以看出,如果仅仅依靠市民契约法来促进罗马帝国的发展已经捉襟见肘了,要维持这么庞大的帝国健康运转,必要要尽快的找到合适的方法,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罗马统治者开始摸索出来最高裁判官的审判实践这一方法来解决市民法不足的问题。
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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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作者:万雅芳来源:《青年时代》2019年第21期摘要:实体法上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作为契约自由精神的黄金条款,延伸至国际私法领域成为一项重要的法律适用原则。
本文从基础角度,采用历史的研究方法对意思自治原则进行理论和现实适用的探讨。
全文共分为4个部分,从意思自治理论基础出发,探索其来源至正式发展成为一项普遍原则的过程,并通过分析冲突规范制度与其之间的相互联系,了解了意思自治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
同时,本文重点结合我国法律规定,分析其在合同、侵权、婚姻家庭等领域的适用,发现无论是从适用领域还是适用条件,意思自治原则已经越来越得到普遍尊重。
关键词:意思自治;法律选择;冲突规范;准据法一、意思自治原则与冲突规范适用制度(一)意思自治原则的含义意思自治是现代民法的基石和灵魂,其实质在于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和权利。
从公法和私法划分的层面上理解,有学者认为其基本含义是:私法主体有权自主实施私法行为,他人不得非法干预;私法主体仅对基于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思而实施的私法行为负责;在不违反强行法的前提下,私法主体自愿达成的协议优先于私法之适用,即私人协议可变通私法。
笔者认为意思自治可以理解为,在调整公民个人关系的私法领域,在不违反强行法的前提下,当事人可根据自己真实意志实施私法行为,国家和他人不得进行非法干涉。
而意思自治延伸至国际私法领域主要体现在当事人的法律选择上,并同时会受到冲突规范制度影响。
(二)意思自治原则与冲突规范制度1.意思自治原则与识别国际私法中的识别也被称为定性,韩德培教授认为:“识别是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做出‘定性’或者‘分类’,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
”同一个争议事实依照不同的法律体系会定性成不同性质的案件,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影响程度也不同。
以我国《法律适用法》为例,一个案件若最终被识别为合同性质,将优先考虑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寻找解决准据法,但若被识别为侵权性质,根据《法律适用法》第44条“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国际私法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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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论述题1.论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在合同法律关系方面,当事人既然可以依据“契约自由”原则按照自己的意志创设某种权利义务关系,那么,他们当然有权自行决定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意思自治原则是法国法学家杜摩林于16世纪创立的.杜摩林在回答加涅夫妇关于夫妻财产如何处理的咨询时阐述了意思自治的主张,之后,在其所著的《巴黎习惯法评述》一书中作了详尽的阐述.意思自治原则反映了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规律,与资产阶级主张的“契约自由”原则相吻合,同时,这一原则有利于合同当事人预见法律行为的后果,有利于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约定了合同的准据法,这有利于争议的迅速解决,因此,这一原则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成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首要原则.各国在立法中普遍规定了意思自治原则,承认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有选择适用法律的自由,但当事人在多大范围内享有这种权利,各国法律规定是有差别的,这样,就有了无限意思自治原则和有限意思自治原则之分.无限意思自治原则主张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权利是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当事人可以选择任何一国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事实上,绝对的权利和自由是不存在的,主张无限意思自治原则的国家也认为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时,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意思必须合法,不能排除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强制性法律规范的适用.第二,当事人选择合同的准据法必须是善意的,有合法的目的.凡以胁迫、欺诈、恶意同谋等方式选择准据法,凡故意规避强行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选择准据法,均属无效选择.有限意思自治原则主张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必须与合同有内在的联系,当事人不得选择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作准据法.当事人选择合同的准据法必须以一定的方式表现出来,表现选择法律意图的方式有两种:明示的意思自治和默示的意思自治.明示的意思自治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缔结合同之前或在争议产生之后,以文字或言词明确作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意思表示.默示的意思自治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应适用的准据法的情况下,通过缔约行为或其他一些因素来推定当事人已默示同意合同受某一特定国家的法律支配.2.论我国关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规定: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适用作了规定,我国关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规定与世界大多数国家的规定基本一致,其内容主要有: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关于侵权行为地法律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7条作了解释:侵权行为地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由人民法院选择适用.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3.论确定涉外民事管辖权的原则:涉外民事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依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受理和审判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权限.其核心问题是一国法院依据何原则或标准取得涉外案件管辖权.可以看出,确定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依据何原则只能是国际条约何国内立法.因此,除依国际条约的规定确定管辖权外,应依据各国国内立法以下列原则确定管辖权:①“属人管辖”原则.即以当事人的国籍确定管辖权.主要适用于与人身有关联的案件,特别是离婚、监护、亲子、继承等案件;②“属地管辖”原则,即一国法院依据本国与某涉外民事案件的地域联系而行使管辖权.主要适用于受案法院能够控制被告或其财产的案件,以物之所在地为连接因素的案件以及以诉讼原因发生地为联系因素的案件;③“专属管辖”原则.即对涉及本国公共利益或出于保护本国当事人利益规定某些民事案件为本国法院专属管辖,排除他国法院的管辖权.主要适用于对本国公共秩序何本国当事人利益重大的民事案件;④“协议管辖”原则.即依据当事人达成的管辖权协议或条款,将其争议交由某一国法院审理.是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体现,也是对属人管辖何属地管辖的变更何补充.主要适用于有关合同或财产权益争议案件;⑤“平行管辖”原则.即在多国法院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当事人选择一国法院审理案件.主要适用于合同或财产权益争议案件.4.论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与涵义:公共秩序保留是指本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为准据法,而外国法的适用与本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排除外国法的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在各国法律上的表述不尽相同,德国称为“善良风俗”,日本称为“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奥地利称为“基本原则”,俄罗斯称为“公共利益”、“社会利益”.我国对公共秩序的称谓是最多的,除称为公共秩序外,常使用的称谓还有:公共政策、社会治安、善良风俗、法律目的、国家政策、公共利益、法律秩序、基本制度、基本原则、根本原则、道德准则等等.公共秩序不仅在不同的场合可以适用不同的表述,而且其内涵的伸缩性也很大.公共秩序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内容,即使在同一国家,公共秩序的内容在不同的时期也会发生变化.在何种情况下适用外国法构成违反本国的公共秩序,这没有统一的标准,完全由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法官根据本国现实的国家政策和本国利益作出认定.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作用在于:为维护本国国家根本利益,对涉外民事案件应适用的外国法,排除或限制适用.公共秩序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13世纪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中,巴托鲁斯在提出法律具有域外效力的同时,认为一个城市国家对另一个城市国家的“令人厌恶的法则”可以不予承认,巴托鲁斯还例举了禁止女子继承遗产的规定就属于这类法则.17世纪荷兰国际私法学家胡伯在其创立的“国际礼让说”中也阐述了公共秩序保留的思想.胡伯认为:一个国家出于礼让可以承认外国法在内国具有法律效力,但外国法在内国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条件是这样作不至损害本国主权权力及臣民的利益.率先以法律的形式把公共秩序确定下来的是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该法第6条规定:“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这一规定本是适用于国内合同的,后来通过审判解释,也同样适用于涉外案件.如果合同当事人选择的外国法违反法国的公共秩序,则不予适用.继《法国民法典》之后,一些国家相继在本国法律中规定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19世纪以来,国际社会缔结了大量的统一冲突法公约和统一实体法公约,这些公约中,不乏公共秩序保留条款.如1928年2月20日订立于哈瓦那的《布斯塔曼特法典》第8条规定:“根据本法典各规则所取得的权利在缔约各国内具有充分的域外效力,但任何此种权利的效力或其后果如与国际公共秩序的规则抵触时,则不在此限.”各国法律和国际条约中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规定,通常采用三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规定本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为准据法,如果外国法的适用与本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则可以排除外国法的适用.这种意义上的公共秩序保留实质上是对本国冲突规范的一种“校正”,或者说是对本国冲突规范的一种“临时调整”,使冲突规范丧失原有的法律功能,使本国的社会秩序不至于因外国法的适用造成紊乱.第二种方式是规定本国的某些领域只能适用本国法,不能适用外国法,本国法在这些领域具有普遍的绝对效力,从而排除外国法与本国法相抵触的的可能性.例如,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3条第1款规定:“有关警察与公共治安的法律,对于居住在法国境内的居民均有强制力.”我国在立法和实践中,也采用单边冲突规范的方式,规定我国的法律在某些领域具有普遍强制效力,必须直接适用,从而间接地排除外国法的适用.例如,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这条规定以肯定的方式表明,在我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合同、中外合作合同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只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确保我国在这一领域的公共秩序得以维护.第三种方式是规定本国法院在为外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和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如提供司法协助、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外国裁决有悖于本国的公共秩序,可以拒绝提供司法协助、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和外国裁决.例如,前捷克斯洛伐克1964年《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国际私法及国际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下列情况拒绝予以司法协助.(2)请求履行之行为违反捷克斯洛伐克的公共秩序.”该法第64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不得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4)承认外国判决违反捷克公共秩序的.”1958年纽约《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5条第2款规定:“被请求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国家的主管机关如果查明有下列情况,也可以拒绝承认与执行:承认与执行该项裁决和这个国家的公共秩序相抵触.”5.论国籍冲突的解决:国籍冲突可分为国籍的积极冲突和国籍的消极冲突,这两种冲突的解决方法是不同的,现分述如下:(1)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其中一个是内国国籍,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是内国国籍优先.当事人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都是外国国籍,其解决的方法为:A.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其国籍.B.以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国家的国籍或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C.由法院从当事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中确定一个国籍为当事人的国籍.(2)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方法主要有:A.以当事人住所所在地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如无住所或住所不能确定,则以居所所在地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B.由法院来确定当事人的国籍.C.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国籍为当事人的国籍.6.论系属公式:系属公式是指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常用的系属公式有以下几种:(1)属人法.属人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接点的系属公式,主要用于解决与人的身份、能力、婚姻家庭、亲属、财产继承有关的法律冲突.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在属人法的确定上采用不同的原则.大陆法系国家采用本国法原则,即以当事人的国籍作为属人法的连接点.英美法系国家采用住所地法原则,即以当事人的住所地作为属人法的连接点.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确定属人法的分歧起源于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颁布.1804年以前,欧洲大陆国家也是以当事人住所地法为属人法的.1804年法国颁布了民法典,在这部民法典中,法国改变了以往以当事人住所地法为属人法的作法,采用以当事人本国法为属人法.法国的作法在欧洲国家和欧洲以外的国家中产生很大的影响,许多国家仿效法国亦采用本国法为属人法.一国采用本国法为属人法还是采用住所地法为属人法,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有两方面因素往往起决定性作用:一方面是人口的流动,人口大量外移的国家多倾向采用本国法为属人法,移民大量涌入的国家多倾向采用住所地法为属人法.另一方面是一国法域的状况,一国存有不同法域时,一般多倾向采用住所地法为属人法.为了适应国际经济交往不断扩大,国家之间人员往来不断增加的情势,为了协调属人法本国法原则和住所地法原则的对立,国际社会在制定国际条约时及一些国家在本国的国内立法中,已把当事人的惯常居所地作为属人法的连接点.采用本国法为属人法的国家近年来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开始采用住所地法或兼采住所地法为属人法,使立法更符合客观实际情况.属人法中还有一种法人属人法,一般指法人国籍所属国法律,常用来解决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解散等方面的法律问题.我国以当事人的本国法为属人法,但在某些领域以当事人的“住所地法律”、“定居国法律”为属人法.(2)物之所在地法.物之所在地法是指作为涉外民事关系客体的物在时间上和空间上所位于的那个国家的法律,主要用来解决物的所有权关系及物的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关系方面的法律冲突.物权冲突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已成为公认的物权法则,这一法则起源于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这一规则,现已广泛适用于解决动产物权法律冲突.(3)行为地法.行为地法是指涉外民事行为发生地的法律.行为地法源于“场所支配行为”这一古老的习惯法原则,初始用于确定行为方式的有效性,以后发展用来解决行为内容方面的法律冲突.涉外民事行为是多种多样的,所以行为地法可以分解为若干个系属公式,如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侵权行为地法、婚姻缔结地法等等.(4)法院地法.法院地法是指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主要用于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在有些情况下也用来解决实体法方面的法律冲突.(5)旗国法.旗国法是指悬挂在船舶上或涂印在飞行器上的特定旗帜所属国的法律,主要用于解决船舶或飞行器发生法律纠纷时的法律冲突问题.(6)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是指当事人按双方意愿自主选择的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当事人这种对法律的选择又称为“意思自治”,主要用于解决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7)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是指与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的法律.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但这一法律适用原则的真正确立是在20世纪70年代.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作为一个法律适用的指导原则,主要适用于合同领域,在涉外侵权、婚姻家庭等领域一些国家也适用这一原则.7.论《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于1988年10月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16届大会获得通过,该公约有5章31条,其主要内容有:(1)公约的适用范围除遗产处分方式、处分遗产的能力、有关夫妻财产的争议、非因继承而设立而让与的财产权利、利益或财产事项不适用公约外,一切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均适用公约.即使应适用的法律是一非缔约国法律,公约仍应适用.(2)公约采用了“同一制”继承制度公约将死者的遗产看成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规定适用统一的准据法.这一准据法原则上是死者死亡时的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只要他那时具有该国国籍,或者他在该国至少居住5年时间.在其他情况下,继承受死者死亡时的国籍国法律支配,除非死者当时与另一国有更密切的联系.(3)意思自治原则公约规定当事人可以指定适用于遗嘱继承的法律,但这种指定受到严格限制.一是当事人的指定只限于其指定时或死亡时的国籍国法律或惯常居所地法律.二是这种指定的形式必须是明示的.(4)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准据法适用于死者的全部遗产,不管这些遗产位于何处.准据法的具体适用范围包括:A.确定继承人、继承份额和义务以及因死亡而引起的其他继承权. B.因行为而引起的继承权的剥夺和丧失.C.在确定继承人、不动产遗嘱继承人或动产继承人的份额时,任何返还或说明赠与物品、特留份或遗物的义务.D.可处分的遗产部分,不可剥夺的利益和对遗产处分的其他限制.E.遗嘱处分的实质有效性.公约排除了反致但规定允许转致.8.论统一实体规范: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或者在国际惯例中确立的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统一实体规范是19世纪以来随着国际经济往来、文化交流和人员交往不断发展的情况下产生的.由于统一实体规范扬弃了冲突规范的许多弊端,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特别是能够直接、准确、迅速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消除了法律冲突,避免了矛盾和纠纷,所以,国际社会在许多领域制定了统一实体规范.统一实体规范是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一种法律规范这一下学者们没有异议,但统一实体规范应否属于国际私法范围,学者们意见相佐.一种意见认为:统一实体规范不应纳入国际私法中,应归入国际私法相邻法律部门,其理由为:1统一实体规范不是用间接方式调整涉外民事关系,而是以实体法的方式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用实体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已不存在法律选择或法律适用问题,因此统一实体规范不应纳入国际私法范围.2.统一实体规范已经形成了若干法律部门,这些法律部门都有各自的调整对象,这些调整对象大都属于国际经济法范围,因此,统一实体规范划入国际私法范围,不如划入国际经济法范围.另一种意见认为:统一实体规范应纳入国际私法范围,其理由为:1.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是涉外民事关系,统一实体规范调整对象亦是涉外民事关系,二者的目的都是为了解决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二者的调整对象是一致的,只是调整的方式不同罢了.法律分类应以调整对象不同而区分,不应以调整对象方式不同而划分.2.国际私法的发展应随着其调整对象的发展而发展,不应停滞不前.19世纪后期,国际经济的发展,使涉外民事关系中产生了大量的是涉外经济关系,仅靠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已不够了.经济的发展要求上层建筑与之相适应,在这种情况下,统一实体规范应运而生,成为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一种手段.统一实体规范应作为国际私法的组成部分,其理由为:1.统一实体规范是指调整国际经济流转和人员往来的条约规范和国际惯例,是为解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而产生和发展的,不能把统一实体规范排除在国际私法范围之外.2.国际私法对统一实体规范的研究范围应加以限制,应从法律适用角度研究统一实体规范的产生、发展、应用、及与国际私法的关系,而不去研究每一个统一实体规范的内容.3.国际私法研究统一实体规范的目的是掌握哪些领域已制定了统一实体规范,在什么情况下无须适用冲突规范而直接适用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如何用统一实体规范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达到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目的.9.论《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6月10日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会议通过,1959年6月7日生效.该公约的主要内容有:(1)所有缔约国承认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并根据公约的规定和被申请执行地的程序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2)公约将“外国仲裁裁决”定义为:在被申请承认和执行地所在国以外国家领土内作成的仲裁裁决;在被申请承认和执行所在国领土内作成的裁决但该国不认为是本国的仲裁裁决.(3)公约规定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得拒绝承认和执行.缺乏有效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被诉人没有得到适当的通知,以致未能对案件有申辩的机会;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双方当事人的协议不相符合,或双方当事人无协议时与仲裁地国家的法律不相符合;裁决尚未生效或已被仲裁地国家撤销;裁决的争议依照执行地国家的法律属于不得提交仲裁的事项;裁决的内容违反了执行地国家的公共秩序.(4)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依被申请执行地国家的程序规则,在承认和执行本公约缔约国所作出的裁决时,不得提出比承认和执行本国仲裁裁决过苛刻之附加条件或征收过多之费用.10.评述法律关系本座说及其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19世纪,德国法学家费德里克·夫尔·冯·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他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法院进行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对各种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其“本座”所在地的法律,且除个别的例外情况不应拘泥于其为外国的法律.评论: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萨维尼一改统治了几百年的通过法律性质选择法律的方法,代之以通过法律性质选择法律的方法,这在方法论上是一个历史性突破,他创造性他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中的连接点,为国际私法的规范化和更具操作性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萨维。
国际私法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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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国际私法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指的是在跨国交易中,当事人可以根据其自由意愿达成协议,并自行决定适用的法律和争端解决的方式。
这一原则在国际私法中具有重要意义,既能够保护当事人的自由意识和选择权,又能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
本文将对国际私法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进行详细探讨。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作为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适用的法律。
在跨国交易中,涉及到多个国家的法律制度。
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实际情况,自由选择适用的法律,使其法律关系得到更好的保护。
这不仅是一种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尊重,也是对国际交往的推动。
其次,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争端解决方式。
在跨国交易中,当事人可能会面临不同国家司法制度的约束和解决争端的程序。
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在契约中约定解决争议的方式,例如选择仲裁或其他替代争议解决机制。
这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便捷和高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并避免了可能存在的司法程序上的困难。
第三,当事人可以重商主义原则约束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
尽管当事人在国际私法中有较大的自主权,但也需要遵守当地法律的规定和公序良俗。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国家法律可能限制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和解决争端的方式。
特别是在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等领域,国家法律往往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进行一定的限制。
因此,当事人应当在自主选择的同时要考虑是否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
最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也需要考虑国际合作的需要。
在国际私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并非完全自由的。
国际合作和互助是国际私法领域的重要目标,国家之间也需要相互协调和合作。
因此,当事人自主选择法律和解决争端方式的自由应当在国际合作的框架下进行,并尊重国际合作和互助的精神。
综上所述,国际私法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保护当事人自由意识和选择权的同时,也需要考虑国家法律的约束和国际合作的需要。
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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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适用首先,意思自治原则充分尊重并保护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
根据国际私法的通则,当事人在民商事关系中享有广泛的意思表达自由,包括选择适用的法律制度、选择仲裁机构、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等。
这种意思表达自由是国际私法中的一项基本权利,在适用意思自治原则时应予以充分保护。
其次,意思自治原则强调当事人的选择应当予以优先适用。
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制度应当成为解决纠纷的首要适用法律。
这是因为当事人选择特定法律制度的目的往往是为了保护自身利益、降低交易成本、确保合同约定得以实施。
只有在当事人没有明确进行选择,或者选择违反法律公序良俗的法律制度时,才需要考虑适用其他法律制度。
再次,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还需考虑相关法律制度的有效性。
当事人的选择虽然应当受到尊重,但也必须符合相关法律制度的有效性要求。
例如,当事人的选择必须符合当事人所在国的法律要求,也不能违反国际公序良俗或违背国际公法原则。
此外,当事人的选择也不应当违反合同基本原则,如契约精神、公平交易原则等。
最后,意思自治原则在适用时也要考虑相关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
当事人的选择往往是有限制的,必须限于与纠纷事实相关的领域。
当事人的选择不应当超出法律制度所适用的范围,否则应当寻求其他解决办法。
需要注意的是,意思自治原则虽然重要,但并非绝对适用的。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基于公平原则或之前的法院判例等其他因素,在适用法律制度时作出调整。
此外,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也可能受到国际司法协助、国际合同法规范等其他国际法律原则的限制。
综上所述,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适用是充分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优先适用当事人的选择,并考虑相关法律制度的有效性和适用范围。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意思自治原则并非绝对适用的,其适用也可能受到其他国际法律原则的限制。
论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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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摘要】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国际私法中当事人有权合意选择合同的准据法,该原则在16世纪法国学者杜摩兰提出之后便广受国际社会的关注,目前已经成为国际私法领域中的重要原则。
随着时代的发展,历经起伏跌宕的意思自治原则,在发展领域中不断丰富其内涵,其适用领域也不断外延,逐渐由传统的合同领域外延至物权、遗产继承等各个领域。
本文通过对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含义、产生基础、历史源流进行研究,并分析该原则在合同准据法与其他私法领域的试用以及我国私法领域中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最后为我国在私法领域中试用意思自治原则提出一些建议,以期推动我国意思自治原则在解决纠纷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关键词】国际私法;意思自治原则;适用领域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频繁发生的法律冲突问题以及由国际贸易引发的涉外民商纠纷,如何公平公正的解决纠纷成为影响国际关系和谐与稳定的重要因素。
意思自治原则由于尊重人意愿的特性,因而被当做是消除国际法律纠纷的重要原则,在处理法律冲突中有着十分突出的地位,并且随着时代的发展,其适用范围迅速外延至物权、婚姻、遗产法等诸多领域。
随着我国对外开程度的不断加深,我国在意思自治原则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与国际社会的发展日益接近,最具代表性的是2010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颁布,充分肯定意思自治原则在私法领域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一、意思自治原则概述(一)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含义意思自治原则作为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学术界对其的理解也呈现出百家争鸣的态势。
国外部分学者认为它是一种“私法自治”,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在一定范围内调整双方交互关系的可能性,并且作为私法自治中的核心,它在现行法中主要体现为法律行为自由原则。
而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意思自治是在行为主体在社会活动中具有相对独立性,用自己的行为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自行设立、变更以及终止法律关系。
论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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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摘要:时代在改变,社会在进步,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也随着时代和经济的发展而呈现出新的趋势。
“意思自治原则”仍然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目前适用于合同法的最广泛标准之一,但随着合同法的改进和发展,出现了一些空白和缺陷,从而限制了自主原则。
本文件就是根据这些缺陷分析和提出改进方法的。
关键词:国际私法;意思自治原则;适用;不足;完善一、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中世纪就出现了属人法和属地法;到了十一世纪,由于意大利半岛独特的地理位置和优势,商业发展迅速,资本主义经济得到了极大的发展,思想繁荣,影像涌现出了一批优秀法学家,进入了法则区别说时代。
杜摩兰,被誉为“”国际私法的小天才,在十六世纪降生,此时正值文艺复兴时期,思想解放,杜摩兰承席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赞成将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但是他主张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缩小物法的适用范围。
他提出的意思自治原则表示: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来选择应当适用的法律;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示选择,法院则依据案件全部情况来确定适用的习惯法。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二十世纪中期,世界各国之间的贸易和交流有所增加,国家间的结婚数量也不断增加,导致了许多国际争端和冲突,还有因离婚问题而产生的财产及其他矛盾的冲突。
为了满足国际社会的需要,自治原则已开始扩展到其他领域,如侵权、婚姻和家庭、遗产和财产权等领域。
国际私法上的问题,简而言之,就是法律适用的问题。
针对新时代出现的问题,各个国家都对其法律进行改进和完善,以顺应时代发展的趋势。
我国的一些法律也反映了某些意义上的自治原则,例如我国《关于执行外国民事关系法的法律》第41条,该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合同的适用法律达成协议。
“也就是说,法院应根据当事人协商一致选定的法律确定其解决纠纷的权利和义务。
意思自治原则并不直接影响法律的选择,而是赋予当事人为保护其利益自由选择法律的权利。
二、自治原则在各个领域的应用。
浅关于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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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关于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principle of autonomy)是国际私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强调在跨境民事关系中,个人的意思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
该原则在国际私法的发展历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对于保护当事人的自主权、隐私权和合同自由权具有重要意义。
意思自治原则首次出现在国际私法中的主要法律文书之一─《国际民事程序法律原则》(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ivil Procedure)中。
该原则的基本内涵是,法院应当承认和执行当事人的选择、当事人关系、法律适用等事项,并根据其意愿来推断和解释法律适用的一些规则。
换言之,法律行为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关注个体的自主性。
意思自治原则既适用于国际合同法,也适用于国际民事诉讼法。
在国际合同法中,它反映了合同自由原则,即合同一方的意愿是合同的基础,并应当受到法院的保护。
在国际民事诉讼法中,它体现了当事人的自主权,即当事人有权选择争议解决方式、选择仲裁地点等。
意思自治原则的核心观念是个体自主权。
这一原则强调,当事人的意愿应当被尊重和保护。
这意味着在解决国际民事纠纷时,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和意见,并根据其意愿确定相关的法律适用、争议解决方式等。
意思自治原则的准则性使得法院在处理国际民事纠纷时往往会优先考虑当事人的意愿。
意思自治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第一,合同应当以当事人的一致意见为基础。
也就是说,合同必须是当事人真实和自愿的意愿表达,而不能受到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的干扰。
第二,当事人的自主权应得到保护。
法院不应当无视当事人的自主权,而是应当尊重其选择和决策,除非这种选择违反公序良俗。
第三,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的选择和意愿来解释法律规则。
这意味着法院在评判法律适用等事项时,应当优先考虑当事人的意见和选择。
第四,法院应当尊重国内法的规定。
国内法律的适用是国际私法中的一项重要问题,法院在决定适用何种法律时,应当尊重国内法对于境内外人权利义务的规定。
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国际私法》期末考试论述题、案例题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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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国际私法》期末考试论述题题库21.论意思自治原则。
答:(1)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在合同法律关系方面,当事人既然可以依据“契约自由”原则按照自己的意志创设某种权利义务关系,那么,他们当然有权自行决定合同应适用的法律;(2分)(2)意思自治原则由法国法学家杜摩兰于16世纪创立。
杜摩兰在其所著的《巴黎习惯法评述》一书中作了详尽的阐述。
这一原则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成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首要原则;(2分) (3)意思自治原则,从意思自治的范围来讲,有无限意思自治原则和有限意思自治原则之分;(1分)无限意思自治原则主张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权利是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当事人可以选择任何一国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事实上,绝对的权利和自由是不存在的,主张无限意思自治原则的国家也认为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时,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意思必须合法,不能排除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强制性法律规范的适用。
第二,当事人选择合同的准据法必须是善意的,有合法的目的。
凡以胁迫、欺诈、恶意同谋等方式选择准据法,凡故意规避强行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选择准据法,均属无效选择。
(4分) 有限意思自治原则主张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必须与合同有内在的联系,当事人不得选择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作准据法。
(2分)(4)当事人选择合同的准据法必须以一定的方式表现出来,表现选择法律意图的方式有两种:明示的意思自治和默示的意思自治。
(1分)明示的意思自治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缔结合同之前或在争议产生之后,以文字或言词明确作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意思表示。
默示的意思自治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应适用的准据法的情况下,通过缔约行为或其他一些因素来推定当事人已默示同意合同受某一特定国家的法律支配。
(3分)31.论意大利法则区别说。
参考答案:11世纪以后,意大利不同地区之间的人员交流频繁,法律冲突现象便开始发生。
这时的法律冲突表现为罗马法与城邦法、城邦法与城邦法之间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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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各个国家人与人之间的交流越来越密切,其呈现出来
的社会关系也就越为复杂,国际私法的重要性也就越来越显现出来。
当事人通过
意思自治可以自主表述意思,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法律,以此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
合法权益。
在国际私法中法律适用问题一直饱受争论,由于意思自治原则的不断
发展,早已成为解决法律适用这一复杂问题的一项重要的原则。
通过对意思自治
原则国家之间解决涉外民事纠纷也就相对便捷了。
本文由三个部分构成:引言、
论文正文和结语。
其中正文部分叙述了意思自治原则的含义,意思自治原则的发展,其价值、作用以及所需要修改完善的地方。
关键词:意思自治原则;国际私法;法律适用;作用;利益;
一、引言
随着国际私法理论的不断发展与完善,意思自治原则应用的范围不断扩大,
逐步扩展到诸如侵权、婚姻继承、知识产权等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
这非常有
利于我们加快解决非合同领域纠纷的速度,节省时间和成本,并且还可以有效确
保当事人的权利。
意思自治原则的影响力越来越大,其适用范围也逐渐扩大,更
多的国家接受和使用意思自治原则,促进了国际法律的趋同化发展进程。
同时意
思自治原则促进了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法治建设以及促进我国法律与世界法律趋
同化发展。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基础理论
杜摩兰是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但他的观点并未完全继承巴托鲁斯,而是
对法则区别说进行了创造性地发展,相对于巴托鲁斯的观点,杜摩兰更加强调“人法”,注重当事人的意思表达,杜摩兰所提出的意思自治原则以当事人的意愿为连接点,符合当下的利益需求。
随着经济的发展,意思自治原则对于调整民商事法
律关系更为便捷,利于国家与国家之间解决一些民事纠纷,也越来越被更多国家
所接受。
意思自治原则的产生、发展与完善,推进了国际私法发展的进程,使国
际私法更加独立自成体系。
随着经济的发展,其所带来的社会关系也就愈发多样
化和复杂化,因此所适用的法律理论和立法都需要与时俱进,而意思自治原则与“契约自由”精神都具有相同之处,都要求充分体现出当事人的意思自主,更加利
于保障当事人的人权,因此各个国家也就能够更好的在国际民事关系的处理上达
成一致意见,使得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趋同化发展,促进各国经济的开放与发展。
三、意思自治原则在中国的发展
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才引入了意思自治原则,不过却发展迅速,并且
成果显著。
但是,这一原则的运用仅限于涉外合同领域和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
确定两方面,并且在具体适用中存在着许多的限制。
但由于对人权的保护和宣传,这种观念深入人心,因此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体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
的作用。
而意思自治原则进一步法律化始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颁布,是我国国际私法的一大发展。
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的不断完善与发展,推动了我
国法律建设的发展与完善,弥补在我国国际私法上的不足。
四、当下我国意思自治原则发展的现状
杜摩兰于16世纪提出意思自治原则,而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才引入意思自治原则。
虽然我国国际私法已有相关法律立法,但是我国意思自治原则在立
法方面尚且存在不完善,在实践方面也存在许多不足。
意思自治原则并不是一味
地追求当事人绝对的自由。
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最主要的目的在于最大化保护当
事人的利益,但是当事人对于法律进行自由选择,可能会造成公共利益受到损失,便会产生法律规避问题,自行制造连接点,选择利于自己的法律以避开对自己不
利的法律,这便背离了最初适用意思自治原则的初衷。
当出现当纠纷涉及第三人时,意思自治原则若直接进行运用了,此时便会损害到第三人的利益,因此不能
完全由当事人进行法律选择,而是要综合考虑进行法律选择,意思自治原则应当
受到一定的限制以此来保护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五、促进我国法制建设
法治建设一直是我国的重中之重。
相较于其他法律的发展,国际私法尚有很
大欠缺,急需完善。
通过社会实践我国不断地去完善意思自治原则,更好地构建
相关法律体系,促进我国法治建设。
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的发展使得我国更好地
与世界各国进行交往,解决纠纷,促进经济交易与繁荣,法律适用这一问题也得
到了一定的解决。
我国法律体系更加完善,更好地与世界接轨,使得我国法律趋
同化发展。
六、结语
自提出至今,意思自治原则经过长达几个世纪的发展,已经相对比较成熟,
并为国际私法进一步发展做出重要贡献,意思自治原则拥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意
思自治原则很大程度上适应了经济的发展,越来越被更多的国家所接受和适用,
为国际民事关系矛盾的解决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虽然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已经有
了极大地发展,但是我们仍要继续积极推动意思自治原则的发展,当然也不能是
一味地任其适用,需要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因此需要我们不
断地从社会实践中获得经验。
参考文献:
[1]杜新丽.国际私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5-29.
[2]李红军.国际私法意思自治原则基础论.[D].吉林省:吉林大学,2004.
[3]刘欣怡.论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与完善[J].现代交际.2019(08):50-49.
作者介绍:密永辉,出生于1999年10月,性别女,汉族,籍贯山东省临沂
市兰山区
孙玉欣,出生于2000年8月,性别女,汉族,籍贯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
郑雯,出生于2000年2月,性别女,汉族,籍贯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