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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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化工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

毕业论文

题目上市公司债务重组的问题研究

——文献综述

姓名李文瑜

所在学院北京化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专业班级会计 0801

学号200850050

指导教师张运莲

日期2012 年 2 月 28 日

文献综述

前言

我国加入WTO以来,对外经济贸易和资本往来越来越频繁,企业跨国经营和投融资现象也日益越来越多,我国开始成为国际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我国要能够真正地融入国际经济体系。作为国际通用商业语言的会计则必须走国际趋同的道路。会计准则国际趋同是经济全球化的要求,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为代表的全球会计准则成为世界主要资本市场的通用准则已是众望所归。我国若不采用国际通用规则,就可能被排斥在世界主流资本市场之外,对吸引国外资本、促进我国经济发展非常不利。为此,我国政府在制定准则时尽可能减少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而且,与以前相比,中国的商品市场、资本市场、公司的治理结构和证券市场的监管都有很大发展,公允价值的使用环境有了很大改善。在多种因素的推动下,我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在内的一整套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在此体系中,财政部再次修订了2001年发布实施的《债务重组》准则。与初次修订的《债务重组》准则相比,最新修订的《债务重组》准则变化很大,最新修订的《债务重组》准则再次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趋同。

在我国,由于企业所处的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不断变化。企业可能会出现诸如资金周转不灵,难以按期偿还债务的暂时性财务困难。当企业面临财务困境难以偿还所欠债务时,企业一般有两种选择:一种是宣告破产,进行清算;另一种是与债权人协商.对债务进行重组。由于前者不仅费时费力,还有高额的破产清算成本,而且会导致债权人尤其是银行债权损失惨重等等。企业和债权人都倾向于选择后一种处理方式。一般来说,企业通过债务重组经常可以获得重大经济转机。债务重组通常可以为企业赢得喘息的时间,一旦企业度过困难期,经济效益好转,不仅对企业而言是好事,对于债权人来说,也使债权得到偿还,利于债权人的利益,达到帕累托改进。

债务重组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重组方式也多种多样。而基于股票市场的债务重组因其灵活的处置方式获得企业的青睐,而正是由于股票市场大量的债务重组活动促成了《债务重组》的实施。1995年,财政部决定制定债务重组的会计准则,并相应成立项目组着手研究制定。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和多次修改,财政部于1998年发布了债务重组准则以对债务重组进行规范。但是在实务操作中却出现了诸多问题,于

是在2001年又对其做了修订。修订后准则的主要变化在于将计量基础由公允价值修改为账面价值,并且将债务人从债务重组中获得的收益记入资本公积,不再影响当期损益。然而2006年出台的新会计准则又对债务重组进行了修改,新债务重组准则的一大亮点就是公允价值的引入,这也是整个会计准则的亮点。新的债务重组准则中债务重组的定义、计量属性和损益确认方法与原准则相比有较大的改变有实质性的突破。然而,新准则的实施还有一些不容规避的问题存在。

正文

一.债务重组相关理论研究

1.债务重组的定义

我国的原债务重组准则和修订后的准则都是规范企业债务重组的业务,但各自对债务重组的定义(适用范围)却有所不同。广义上讲,债务重组应包括所有涉及在债务重组日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也就是说,既包括双方修改付款金额的事项,也包括修改付款时间的事项;既包括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情况下的债务重组,也包括债务人非处于财务困难情况下的债务重组。

最新修订的《债务重组》准则对债务重组的定义重新修订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最新修订的《债务重组》准则重新突出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和债权人作出让步的前提。因此以下几种情况不适用该准则:①债务人非财务困难时发生的债务重组的会计核算问题;或重组债务未发生账面价值变动时,不必进行会计处理。②企业清算或改组时的债务重组属于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有关的会计核算应该遵循特殊的会计准则。③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进行债务重组,如果债权人没有让步而是采取以物抵账或诉讼方式解决,没有直接发生权益或损益的变化,不涉及会计的确认和披露,也不必进行会计处理。

然而,在美国,公告讨论稿的大多数被调查者认为,债务重组往往是由于债务人在债务到期时或到期后,因财务困难而引发的;非财务困难情况下的债务重组,因其不重要或很少发生而不值得加以考虑。因此,他们建议将该公告的适用范围限定在困境中的债务重组。FASB采纳了这种建议,在公告的第一段便开门见山地指出:“本公

告为债权人、债务人之间‘因财务困难的债务重组’建立财务会计和报告准则”。并在第二段明确指出,此类债务重组的特征是债权人为债务人作出的让步。让步的目的是期望最大限度地收回投资(债权)。我国原准则在制定过程中,基本借鉴了美国第15号公告的作法,将债务重组定义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所不同的是在判定是否作出让步时,我国没有采用现值技术,这就使我国债务重组准则的适用范围比美国第15号公告要窄些。

2.债务重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吴玉红在《<债务重组>准则的变更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的影响研究》中提到,在最新修订的《债务重组》准则下,债务重组公司利用债务重组收益达到扭亏为盈、延缓或避免退市的可能性上升,即《债务重组》准则的变更增加了上市公司利用债务重组收益进行盈余管理的可能,从而给证券市场的监管带来了一定困难。范黎霞在《新债务重组对上市公司影响浅析》中提出新债务重组准则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主要表现在1.对财务状况的影响2.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影响3.对ST公司影响。晏立霞在《新债务重组准则运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一文提出,会计计量方法的不同,将对企业财务状况和利润产生很大影响。而且,新会计准则的实行不一定能缓解企业的财务困境,相反可能会加重债务企业的债务负担。另外,新会计准则有利于防止上市公司隐匿债务,一定程度上约束了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企图。但是,新会计准则对债务重组损益在现金流量表中如何披露未做出规定。

二.上市公司债务重组的现状及问题

龚文和黄丹在《上市公司债务重组信息披露的现状分析》中得出债务重组的发生有行业集中倾向,农林牧渔业、建筑业、制造业、信息技术业重组率较高;上市公司主要是充当债务重组中的债务方的角色,也就是在重组当中取得重组收益;随着相关法规的完善,制度执行要求的严格,债务重组信息披露状况良好。但是,无论是投资者还是其他债权人都要密切关注重组公司的财务状况,避免麻痹大意,在债务重组这样一个利好消息之下进行盲目投资。张丽和彭珏在《新债务重组准则执行效果分析》提出对于新债务重组准则的执行状况,从沪深两市2006年亏损的168家上市公司及2007年、2008年财务报告中可以看出,债务重组利得会计处理方面的变化给亏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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