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 第十二章 诉讼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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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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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了制 止和排除诉讼参与人或案外人对民事诉讼的妨害,维护正常的诉讼 秩序,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而依法对妨害人所采取的强制手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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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强制措施的性质
争论
强制教育手段
司法行政手段
强制教育 兼保障措施
姐妹达【成问调题解】协议周,某将伪房造屋分村到委自会己证名下明。行为是否构成妨害诉讼行为?
2010年11月,经该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再
审过程中,原审原告于2010年12月3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自行调解家庭内部
矛盾。法院于2010年12月8日作出裁定,准许原审原告撤回原审起诉并撤销了原审的民
法院允许顺延期限的,法定期间的顺延,一般是将实际耽误的期间
补足;指定期间顺延期限的长短,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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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送达: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给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送达的效力
程序上的效力
实体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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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
本人、同住成年家属、代理人、收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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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强制措施的特点思考其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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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施的性质
强制措施是一种程序保障规则,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采 取强制性手段排除诉讼程序障碍,保障诉讼顺利进行, 维护诉讼秩序的程序规则。
程序保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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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妨害诉讼行为构成要件
2010年7月,原告周某、沈某(系周某的母亲)因析产继承纠纷将被告周某某等诉至上 海某法院,原告周某向法院提交了村委会的证明,证明沈某共有周某等几位子女。审 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协议,原告诉请主张要求析产的房屋归两 原告所有。
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法院发现原告所提交法院的村委会证明系周某伪造的,遗漏了沈 某另一个儿子,即周某的兄弟周某荣。因所涉房屋正面临动迁,周某希望将其子女的 户口迁入系争房屋,但周某荣不同意。为达到将子女户口迁入的目的,周某伪造了村 委会的证明,故意向法院隐瞒周某荣的存在,因而得以在诉讼中很容易地与其他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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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 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诉讼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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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
诉讼期间: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或 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的期限和日期。
期日
期限
人民法院、当事人 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会合进行诉讼行为
的日期
(狭义的期间) 人民法院、当事人 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进行或完成某种 诉讼行为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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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种类
法定期间
明确性、不可变更性 (立案期间、管辖权异议期间、上诉期间、
例:上诉期计算 (4月15日送达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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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的耽误与顺延
(一)期间的耽误
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法定或指定的期间内,没有完成应为的 某项诉讼行为。
法律后果:失权
(二)期间的顺延
《民事诉讼法》第83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 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 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申请再审的期间、申请执行的期间)
指定期间
灵活性、可变更性、从属性 (开庭期日、审理期限、举证期限、执行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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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的计算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 间之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 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 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 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委托送达
委托其他法院送达
转交送达
当事人是军人、服刑人员、劳教人员
送达
公告送达
当事人下落不明 h
邮寄送达
Bank, Insurance, Security, Credit Card, Investment Trust etc.
远程送达
电子邮件、传真
留置送达
当事人拒绝接受送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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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送达
《民事诉讼法》视为直接送达的情形: 公民本人不在的,可交给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离婚案件除外)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办 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诉讼代理人、指定的法律文书代收人签收 《民诉法解释》 第131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 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 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事调解书。对于伪造证据的行为,周某承认了错误并表示悔改。法院决定对周某予以
口头训诫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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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构成要件
具体行为
主观故意
诉讼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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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妨害诉讼行为
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 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一十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 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 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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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 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 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 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 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