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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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一、概述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在国际经济关系中能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一)自然人
①国际条约及各国法律一般均规定,自然人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仅应具有一般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而且还应具有能从事国际经济交往的权利能力或资格。
②有些国家对本国自然人从事某些国际经济交往活动进行限制。
③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般依属人法确定。
④对于特殊权利能力,视不同的法律关系,依所在地法或契约准据法确定。
⑤对于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不少国家为了保护国内交易安全,对属人法的适用给予一定的限制,而以行为地法作为确定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准据法。
⑥任何自然人,如果不具有某国国籍,就是该国的外国人。外国人在
内国享有何种权利,即外国人在内国的法律地位,是完全依据内国的法律及有关的条约来决定的。
⑦每个主权国家都有权根据本国的情况,通过国内立法或者缔结的条约给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或者最惠国待遇、优惠待遇、不歧视待遇。(二)法人(legal person)
①法人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应具有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②除条约另有规定外,各国都有权规定外国法人在内国享有的权利和进行活动的范围。
③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般依其属人法确定。
④法人的属人法是指法人国籍所属国的法律。
⑤确定法人国籍的标准通常有如下几种:
1.成立说
2.住所地说(管理中心地、营业中心地或开发中心地)
3.控制说
4.复合标准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
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
《民通意见》第184条:
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三)国家(sovereignty country)
1.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①国家是国际经济法的主要制定者。
②在国际经济法中,作为主权者的国家具有独立地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和直接承担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③一方面,国家有权同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订立国际经济条约和协定,有权参加国际经济组织的活动,有权对本国的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行使永久主权等。另一方面,国家又可以在一定范围内直接参加国际经济贸易活动,可与另一国的法人或自然人订立经济合同。
2.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
①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国家在地位上具有特殊性,即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权。
②国家豁免一般指一个国家不受另一个国家管辖。
(1)管辖豁免:指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在他国法院对其起诉
或以以其财产作为诉讼标的。
(2)执行豁免:指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对其财产加以扣押或执行。
③国际上存在着绝对豁免和限制豁免两种理论与实践。
(1)绝对豁免:是指不论国家从事的是公法行为还是私法行为,除非该国放弃豁免,都给予豁免。
(2)限制豁免:只对外国公法行为给予豁免,对于私法行为则不予豁免。
3.国家行为原则
①国家行为原则,是指对于主权国家在其领域内所采取的行为,外国法院无权审查其行为的合法性效力。
(四)国际经济组织(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ganization)
1.国际经济组织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①国际经济组织可分为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间组织两大类。
②国际经济组织的主要特征:
1.国际经济组织的主要参加者是国家;
2.国际经济组织是国家间基于主权平等原则设立的机构;
3.国际经济组织是以国家间的正式协议为基础的。
③国际经济组织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大量出现的国际经济关系的新主体。
④国际经济组织须具有一定的法律人格才能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在其职能范围内进行活动。
⑤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人格取决于各成员国建立该经济组织的基本文件的规定。
⑥国际经济组织享有一定的特权与豁免,此种特权与豁免来自于成员国的授权。
⑦具有法律人格的国际组织的基本的法律能力包括缔约、取得和处置财产、进行诉讼的能力。
⑧国际经济组织的基本文件对非成员国没有约束力,非成员国无义务授予该国际经济组织以某种法律能力。
2.国际经济组织的特权与豁免
①国际经济组织的特权与豁免通常限于执行职能所必要的范围。这种特权与豁免也来自于成员国的授权。
②具体内容通常包括财产和资产免受搜查、征用、没收或其他形式的扣押,档案不受侵犯等。
3.主要国际经济组织
4.(1)普遍性国际经济组织
普遍性国际经济组织,是指那些成员资格对世界各国开放,调整国际经济重要事务的组织。
(2)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
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是指那些由同一区域若干国家组成的国际经济组织。
(3)专业性国际经济组织
专业性国际经济组织,主要是指初级产品出口国和国际商品组织。
二、跨国公司
(一)跨国公司的概念
跨国公司,又称多国公司、多国企业、国际企业、全球公司等,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实体组成的企业,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进行经营,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
(二)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
在国内法上,跨国公司的各个实体没有特殊地位。无论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这些实体是内国公司还是外国公司,它们与其他商业公司在法律地位上没有差别。但是,在法律上,子公司与分公司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