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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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
原告: 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
被告:,男,汉族,197 年3月3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
某某街道,电话:.
请求事项
1、请求确认等财产为原告所有,并停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2、要求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争议财产已经归原告所有
原告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经
审理,已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未民初字第***号民事
调解书,根据调解书的约定,某某应当支付原告人民币155万元本
金和违约金及相关逾期履行滞纳金。原告随后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
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某某、西安***管理有限公司和原
告三方于2016年7月**日达成了和解协议,协议约定:2016年7
月11日将位于等财产全部交付给原告所有,用于抵偿所欠的房屋租
金及违约金155万元。所有财产于2016年7月11日均已交付完毕。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
时发生效力”,以及《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
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故上述财产已归原告所有。
二、(2016)陕**执异**号《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应法律错误
被告因与某某、西安***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向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依据该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长安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向长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于2016年7月13日提出查封申请,随后法院做出了准予查封的(201*)陕**执**之一号执行裁定书。原告在得知此情况后立即向长安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在申请执行异议时,原告向法院提供了原告与某某和西安万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和解协议书和财产移交清单、民事调解书、房屋租赁合同,积极履行己方的举证义务,而贵院仅仅以某某与万鸿酒店未到庭、原告的证据未能质证为由,否认了原告和解协议书的效力,驳回了原告的异议申请。原告也是应该被保护的一方,原告已经履行了举证义务,其他人不出庭而使证据得不到质证的不利后果不应由原告来承担。综上所述,原告签署和解协议书与移交清单的时间先于被告提出查封申请的时间,被告申请查封之时,上述财产的所有权已合法归原告所有,被告无权申请查封。故在对基本事实的认定上,人民法院认定有误,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原告对上述财产享有合法权利,并且足以排除被告对该财产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请求贵院查明案件,作出公正判决。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