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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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完善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制度,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维护所有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国务院国资委、江苏省国资委相关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由无锡市人民政府指定列入监管范围的其它国有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负责人,是指根据《无锡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锡国资考[2012]11号)的规定,与市国资委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企业董事长(董事局主席)。企业董事会成员、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以及按照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其他领导人员,一并纳入管理范围。企业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另有管理制度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薪酬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府宏观调控、出资人依法监管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建立符合国有企业特点和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薪酬分配制度。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水平与所承担的决策责任、经营责任、风险责任相一致,突出与经营业绩的紧密挂钩。
(三)坚持短期激励与积极探索中长期激励相结合,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并重,提倡敬业奉献精神,确保企业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促进形成科学合理的企业负责人薪酬与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的收入分配关系,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五)坚持深化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配套改革,规范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行为,遵守廉洁从业规定和接受职工民主监督。
第五条市国资委设立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专家委员会,聘请市相关部门和从事经济管理研究工作的专家学者对分配制度、薪酬体系、薪酬标准和分配方案等提出改进完善意见。
第二章薪酬构成及确定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薪酬包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政府嘉奖。
第七条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主要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管理难度、所承担责任和本市市属国有企业、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一)基本年薪由市国资委按照经审计、核定的企业上年度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职工平均人数等财务决算数据,对照基本年薪标准划分表计算核定。
(二)基本年薪每年核定一次,上年度企业经济效益没有实际增长的(剔除客观影响因素),原则上不核增考核当年基本年薪。当计算基本年薪的相关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时,划分标准作统一调整。
第八条绩效年薪由考核年薪和效益奖励两部分构成,其中:
(一)考核年薪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计算确定,为基本年薪的0到2倍。
(二)效益奖励以经审计、核定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数,根据当年完成值、前三年完成值的平均值以及企业类别和相应档次的超额累进奖励系数计算确定,对净资产收益率高于全国同行业平均值、良好值、优秀值的企业,分别给予10%、20%、30%的上浮。效益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基本年薪的2倍。
第九条政府嘉奖根据企业负责人取得的突出工作成绩,由市国资委提出嘉奖建议,报市政府批准。政府嘉奖条件包括:
(一)企业经营规模大幅度扩张,主要经济指标年同比增长1倍以上,利润总额在全国同行业企业中排名前5位。
(二)企业盈利水平显著提高,净资产收益率超过全国同行业企业绩效评价优秀值或在全国同行业企业中排名前5位。
(三)企业取得优秀科技创新成果,作为项目的主要承担者,获得国家级、省级科技进步或技术发明一等奖以上。
(四)在实施企业战略发展规划、改革改制、资产重组、培育上市等工作中作出重大突出贡献。
(五)在城市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和提高公共产品服务质量中,优质、高效、超额完成政府工作任务并作出重大突出贡献。
(六)企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达到国内同行业企业最好水平,在节能减排技术创新和成果应用方面作出重大突出贡献。
第十条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薪酬应当承担以下风险责任:
(一)对未足额完成当年国有资本收益上缴任务的企业,可直接取消考核结果,全额扣减绩效年薪;上缴时间滞后的,适当扣减。
(二)效益奖励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高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经济效益低于上年度完成值或前三年完成值的平均值的,效益奖励原则上不得高于上年水平并视下降幅度作适当扣减。
(三)经营正常企业考核当年应收帐款增长幅度高于同期营业收入增长幅度的(剔除不可比因素),按照高于幅度适当扣减效益奖励。
(四)企业在考核当年未依法纳税并受到相应处罚、未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以及违反国家相关劳动工资管理法律法规的,适当扣减效益奖励。
(五)在经营业绩责任书和其它专项工作目标任务书中确定的工作责任,有与年度薪酬挂钩要求的,根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确定是否扣减相关薪酬。
第十一条企业及下属子企业发生以下情况,除按相关责任追究办法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在调降考核得分、取消考核结果的同时,视情节轻重扣减年度薪酬和未兑现延期年薪:
(一)因重大安全生产与质量事故、重大经营决策失误、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或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二)企业领导人员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相关规定,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司法机关处理的。
(三)根据考核评价、财务与审计监督和企业监事会检查意见,违反《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和《无锡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锡国资考[2009]20号)、《无锡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锡国资考[2009]21号)等规定,存在瞒报财务状况、虚报工作业绩等情况并对核定考核目标完成值造成重大影响的。
第三章薪酬兑现
第十二条市国资委根据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本办法规定,确定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分配方案,征求企业监事会和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专家委员会意见,按照有关程序审议决定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市国资委对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的企业领导人员实行年度薪酬总额管理。
(一)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分配系数为1,其他领导人员的薪酬分配系数由企业董事会根据其承担的工作职责、业绩贡献和岗位履职情况确定,一般为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系数的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