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考研题库 经典教材课后习题 (第九章 法律行为)【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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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法的本体-第五章 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圣才出品】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法的本体-第五章 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圣才出品】

第二编 法的本体第五章 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一、概念题1.法律渊源与法律形式(中南财大2005年研)相关试题:(1)法的形式(厦门大学2010年研;南京大学2009年研;武汉理工2009年研)(2)法律渊源(中山大学2011年研;南京师大2009、2005年研;浙大2007、2006、2004年研;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5、2004年研;南京大学2004年研)(3)法的效力渊源(武大2004年研)答:法的效力渊源,又称法的形式渊源或直接渊源,专指具有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

(1)法的渊源简称“法源”。

关于法的渊源的解释主要有两种不一致的说法:即“立法中心主义说”和“司法中心主义说”。

前者把“法的渊源”看成是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所依据的材料,主张把“法的渊源”与“法的形式”分开。

后者却认为法源之法特指法官用于裁判的法律。

(2)法的形式是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

它所指称的主要是法由何种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

法的形式表明法所存在的方式,是一国的法和法律规范的既成产品,是以一定形式存在的已然的法。

法的形式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两大类别,它们各自又包括若干具体的形式。

法的形式有重要价值。

形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只是法律形式之一,而法律形式外延则更为宽泛。

2.法的清理(中国人民大学2012年研)答:法的清理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以一定的方式,对一国一定范围内所存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它们或存或废或改动的专门活动。

法的清理的目的是把现存有关的法加以系统研究、分析、分类和处理。

清理的基本任务有两个,并因此形成两个阶段。

一是搞清现存各种法的基本情况,确定哪些可继续适用,哪些需要修改、补充或废止。

这是梳理法的阶段,这一阶段不改变原有法的面貌,不是直接的立法活动。

二是对可继续适用的,列为现行法;对需要修改或补充的,提上修改或补充的日程,有些可届时修改或补充的,加以修改或补充再列为现行法;对需要废止的,加以废止。

张文显《法理学》(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1-5章)【圣才出品】

张文显《法理学》(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1-5章)【圣才出品】

第一编法理学导论
第一章法学
1.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
【考点难点归纳】
考点一:法学的历史★★
1.中国法学的历史发展(见表1-1)
表1-1中国法学的历史发展
2.西方法学的历史发展(见表1-2)
表1-2西方法学的历史发展
考点二:法学与相邻学科(见表1-3)★★
表1-3法学与相邻学科
考点三:法学的研究方法(见表1-4)★★★
表1-4法学的研究方法
考点四:当代中国的法学体系(见表1-5)★★
表1-5当代中国的法学体系
1.2课后习题详解
1.什么是法学?
答:法学是指以法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作为一门系统的科学,法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即既要对法进行历时性研究——考察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又要对法进行共时性研究——比较研究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分析它们的性质、特点以及相互关系;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即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等,又要研究法的外部方面,即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相互作用;既要研究法律。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配套题库-课后习题-法学导论【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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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法学导论第一章 法 学1.什么是法学?答:法学是指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作为一门系统的科学,法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即既要对法进行历时性研究——考察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又要对法进行共时性研究——比较研究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分析它们的性质、特点以及相互关系;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即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等,又要研究法的外部方面,即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相互作用;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2.如何认识和理解法学与相邻学科之间的关系?答:(1)法学与其他学科有着特殊联系①法学吸收其他学科的认识成果来说明法律现象,从而使它能够深入到法的本质和价值基础中,解答法的外在方面,同时也以自己的认识成果推动其他学科的发展和新学科的产生。

②在现代社会,法律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有关法律现象的许多问题不是纯粹的法学问题,而是属于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双边问题或多边问题。

③在法治时代,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都可能转化为法律问题并提交给法律机关处理,这就要求法律工作者具有比较广泛的知识,以至要求法律人才是知识复合型人才。

(2)在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中,法学与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逻辑学的联系尤为突出。

①法学与哲学哲学是人类知识的总结和概括。

在思想史上,哲学曾经包容法学在内的一切学科。

19世纪中期以后,法学从哲学中分化出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法学与哲学的关系在法理学(法哲学)中表现得最为明显。

法理学(法哲学)是对法的一般基础理论的哲学反思。

②法学与政治学政治学是以政治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

由于法是政治活动和实现政治目标的工具,因而政治和法具有内在的统一性,法学和政治学有着内在的联系。

③法学与经济学经济学是研究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规律的科学。

法学与经济学联系密切,表现为:a.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以及法所界定的权利和义务,归根结底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课后习题(第十六章 法的制定——第十八章 法律职业)【圣才出品】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课后习题(第十六章 法的制定——第十八章 法律职业)【圣才出品】

第十六章法的制定1.分析为什么制定村规民约不是立法行为?答:(1)立法的含义与特征立法是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立法的特征主要包括:①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②立法是依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③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④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⑤立法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

(2)制定村规民约不是立法行为的原因①村规民约是指由村民会议制定的用以规范和约束全体村民的一种规章制度。

②虽然村规民约也是由特定的主体制定的,但是其不属于立法行为,原因如下:a.村民会议是村民自治体的权力机关,是村民直接行使自治权的组织形式。

它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它不属于国家权力机关,而立法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活动。

从主体方面来说,村规民约的制定主体不是适格的立法主体。

b.村民会议的召开应当由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由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出决定应经过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而立法对于出席会议的人数以及法律通过的人数有着严格的要求,因此,村规民约在制定程序上也是不同于立法的。

c.立法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过程,法具有普遍性、约束性,其针对的是社会上的一般主体的行为,而村规民约的效力仅限于本村村民的行为和活动。

在效力范围上村规民约的制定也是不同于立法的。

2.阐释我国立法体制的特殊性及其合理性。

答:(1)立法体制的含义立法体制是指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

其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

(2)中国现行立法体制的特点①中国的立法权不是由一个机关行使的,因而不是单一立法体制。

②中国的立法权由两个以上的机关行使,是指中国存在多种立法权,如国家立法权、行政法规立法权、地方性法规立法权等,它们分别由不同机关行使,而不是同一个立法权由几个机关行使,因而不是复合立法体制。

法理学的考研试题及答案

法理学的考研试题及答案

法理学的考研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1.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A. 法律现象B. 法律规范C. 法律关系D. 法律制度答案:A2. 下列哪项不是法律的基本特征?A. 国家制定或认可B. 具有普遍约束力C. 以道德为基础D. 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答案:C3.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不包括:A. 物B. 行为C. 智力成果D. 法律事件答案:D4. 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包括:A. 假定B. 处理C. 制裁D. 以上都是答案:D5. 法律解释的方法不包括:A. 文义解释B. 系统解释C. 目的解释D. 道德解释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1. 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包括:A. 国家制定B. 社会认可C. 法律体系D. 法律效力答案:A, D2. 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包括:A. 个人B. 法人C. 国家D. 集体答案:A, B, C, D3. 法律解释的基本原则包括:A. 合法性原则B. 客观性原则C. 公正性原则D. 合理性原则答案:A, B, C, D4. 法律规范的分类包括:A. 强制性规范B. 任意性规范C. 授权性规范D. 禁止性规范答案:A, B, C, D5. 法律效力的分类包括:A. 空间效力B. 时间效力C. 对象效力D. 地域效力答案:A, B, C三、简答题(每题5分,共20分)1. 简述法理学与法律学的关系。

答案: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现象的哲学基础和理论体系,它为法律学提供理论指导和方法论。

法律学则是应用法理学的理论来分析和解决具体的法律问题。

2. 什么是法律规范?答案: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它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规则时的法律后果。

3.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哪些?答案: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

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客体是法律关系的对象,内容是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4. 法律解释的目的是什么?答案:法律解释的目的是明确法律规范的含义,解决法律规范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合理和有效实施。

20XX年法律硕士联考——法理学(第九章)-fashuo.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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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法律实施第一节法律实施与法律实现一、法律实施法律实施的概念;二、法律实现法律实现的概念;第二节执法一、执法的执法的;执法的特点。

二、执法的原则依法行政原则;讲求效率原则。

第三节司法一、司法的司法的;司法的特点。

二、司法的原则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第四节守法一、守法的守法的;守法的意义。

二、守法的构成要素守法的构成要素包括守法主体、守法范围、守法内容、守法状态等。

第五节法律监督一、法律监督的法律监督的;法律监督的意义二、当代中国的法律监督国家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社会监督包括政党史的监督、社会组织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
人民群众的监督。

12。

2009—2012年中国人民大学理论法学(法理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09—2012年中国人民大学理论法学(法理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12年中国人民大学理论法学(法理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1.绝对事件答:事件以是否由人们的行为而引起可以划分为绝对事件和相对事件。

绝对事件,是指不是由人们的行为而是由某种自然原因而引起的事件,例如,人的自然死亡和出生、时间的流逝等自发性质的现象。

事件,是指法律不把法律后果与人的意志相联系的法律事实。

事件是能引起法律关系变化的法律事实之一,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2.实质推理答:法律适用中的实质推理又称辩证推理,是指这样一种情形:当作为推理的前提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矛盾的命题时,借助于辩证思维从中选择出最佳的命题以解决法律问题。

实质推理具有以下特点:①实质推理是在法律适用中面临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矛盾的命题时所进行的选择过程。

②实质推理的作用主要是解决因法律规定的复杂性所引起的疑难问题,包括各种法律空白情况。

③实质推理是对法律或案件客观事实的认识的推出过程,它必须建立在事物的辩证法的客观基础上。

④实质推理是一种理性的、逻辑严密的思维活动。

3.法学世界观答:法学世界观是与中世纪的神学世界观相对应的资本主义经典的世界观,它是神学世界观的世俗化。

代替教条和神权的是人权,代替教会的是国家。

以前,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是由教会批准的,因此会被认为是教会和教条所创造的,而现在这些关系则被认为是以权利为根据并由国家创造的。

人们以为,这些法律准则不是从经济事实中产生的,而是由国家正式规定的。

法学世界观的特点是,崇尚理性主义,法律至上,主张不是君主或上帝决定一切,而是法律决定一切,认为法律可以独立于社会而存在,认为法律可以决定历史的进程。

它否认法律归根到底受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用法律上的平等掩盖事实上的不平等,掩盖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抹杀法的阶级本质。

4.法律清理答:法律清理又称法规整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法理学考研题库 章节题库[视频讲解] (第八章 法律行为)【圣才出品】

法理学考研题库 章节题库[视频讲解] (第八章 法律行为)【圣才出品】

第八章法律行为一、概念题1.法律行为(中财2015年研;广东财经大学2014年研;南开大学2010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8、2005年研;北交2007年研;南京大学2006年研;首都经贸2002年研)答:法律行为,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法律行为是法学的基本概念,在法学概念体系中居于关键的地位。

根据法律行为的定义,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包括:①法律行为具有社会意义;②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性;③法律行为具有意志性。

2.法律行为与法律意识(武大2007年研)答:(1)法律行为与法律意识的含义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是指人们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对现行法律和法律现象的心理体验、价值评价等各种意识现象的总称,是法律观点和法律观念的合称。

法律行为,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法律行为是法学的基本概念,在法学概念体系中居于关键的地位。

(2)法律行为与法律意识的关系①法律意识对法律行为选择的影响a.法律意识影响着行为人法律行为的性质。

法律意识具有评价功能,评价功能导致个人在经验和法律实践的基础上对法律生活各个方面和现象的情感态度。

法律意识的水平越高,则它就越更大程度地表现了法律意识的调整作用,使人们的行为符合反映在法中的目的和意志,法治和法律秩序也就越巩固。

b.法律意识影响着行为人做出行为选择的后果。

法律的存在及其实施,必然反映在人们的头脑中,并形成法律意识,而这种法律意识反过来又指导、调节自己的行为,达到遵法、守法、用法的结果。

②行为选择对法律意识的影响当行为人基于其自身的法律意识做出法律行为的选择之后,这种选择反过来也会对法律意识产生一定的影响,即行为选择能修正法律意识。

3.合法行为(中山大学2006年研)答:合法行为可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去理解。

广义的合法行为,即法治意义上的合法行为,指不为法律所禁止的一切行为。

实际上就是法律宽容的、不加追究的行为。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法的价值-第二十一章 法的基本价值【圣才出品】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法的价值-第二十一章 法的基本价值【圣才出品】

第五编 法的价值第二十一章 法的基本价值一、概念题1.自由与秩序(武大2006年研)答:(1)秩序是人和事物存在和运转中具有一定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的结构、过程和模式等。

因此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是秩序的具体特征。

秩序是法最基本的价值之一,其存在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必要条件,它既是构成人类理想的要素,也是人类社会活动的基本目标。

(2)自由这一概念源自西方文化,被广泛运用在哲学领域、政治(社会)领域和法律领域。

自由在法律上是指人的权利,即自由权。

作为法律权利,自由是指权利主体的行动与法律规范的一致以及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界限。

(3)自由与秩序都是法律价值的内容,两者在实际现实中存在着矛盾的冲突。

自由与秩序的关系是辩证的对立统一关系。

2.社会正义(厦门大学2011年研)答:(1)社会正义是指一个社会基本制度及其所含规则和原则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从主体的角度,把正义划分为个人正义与社会正义。

社会正义适用于社会及其基本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

(2)社会正义包括两个层面:①社会各种资源、利益以及负担之分配上的正义;②社会利益冲突之解决上的正义。

前者可谓“实体正义”,后者可谓“形式正义”或“诉讼正义”。

3.实质正义(浙大2006年研)答:实质正义是只指法律必须符合人们的道德理想、价值诉求,它着眼于内容和目的的正义性。

从正义与主体利益的关系,正义可分为实体正义与形式正义。

实体正义是关于制定什么样的原则和规则(包括道德原则和规则、法律原则和规则等)来公正地分配社会资源的问题。

在法律范围内,实质正义可以说是法律创制中的正义。

4.形式正义(厦门大学2009年研)答:形式正义又称程序正义、诉讼正义,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它着眼于形式和手段的正义性。

从正义与主体利益的关系,正义可分为实体正义与形式正义。

形式正义是怎样实施道德和法律原则和规则以及当这些原则和规则被违反的时候如何加以处置的问题。

在法律范围内,形式正义则是法律执行和适用中的正义。

王利明《民法学》(第4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 第七章~第九章【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学》(第4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 第七章~第九章【圣才出品】

第七章国家【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国家的民事法律地位1.国家的民事法律地位作为民事主体的国家并不是法人,而是一个特殊的主体。

2.国家不同于法人的特征(1)国家是以国库的财产为基础从事民事活动的①国家财产是全体人民的共同财产,而不是法人的财产,国家只是代表社会全体成员支配这些财产。

②法人则是以自己的独立财产为基础从事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

(2)国家作为民事主体,是以国家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①在从事涉外民事活动中,根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国家可以基于其主权享受财产豁免权。

②法人不能以国家的名义出现,它只是独立的社会组织。

在从事涉外民事活动时,法人不能享有财产豁免权。

(3)国家从事民事活动的范围和条件,要由国家所制定的法律来规定国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在内容上不同于法人。

(4)责任承担①国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产生的债权债务由国家享有和承担,国家以国库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②法人则要以自己的独立财产对自己的债务负清偿责任。

二、国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国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特殊性(1)这种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特殊的限制。

(2)国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要通过法律作出专门的规定。

2.国家在从事民事活动中的特殊能力(1)国家享有的从事某些民事活动的能力,是国家所专有的,不能由任何公民和法人享有。

例如,只有国家才具有发行国家公债的能力。

(2)国家从事民事活动能力,应该受到其特殊政策目的的限制。

(3)国家从事民事活动大量地需要通过机关法人来进行,应区别机关法人的行为和国家作为特殊主体的行为。

第八章法律行为【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1.法律行为的概念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以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

2.法律行为的特征(1)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①法律行为必须是由民事主体实施的行为。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章节题库(第十章 法律关系——第十二章 法律程序)【圣才出品】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章节题库(第十章 法律关系——第十二章 法律程序)【圣才出品】

第十章法律关系一、概念题1.法律关系(厦门大学2009年研;南京大学2009年研;南京师大2008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5年研;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4年研)答:法律关系是指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内容。

2.创设性法律关系(厦门大学2011年研)答:根据法律关系发生的方式,法律关系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性法律关系。

其中,创设性法津关系的特点是,在法律规范产生之前某种社会关系并不存在,法律规范作用于社会生活后才出现该种社会关系,并使之成为法律关系。

这一分类表明,法不仅具有调整和维护现存社会关系的“事后”作用,而且还具有预测和创造新型社会关系的“事先”作用。

3.行为能力(北师2008、2006年研;中山大学2006年研)答: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公民的行为能力是公民的意识能力在法律上的反映。

确定公民有无行为能力,标准有两条:①能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②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世界各国的法律,一般根据行为能力的不同把本国公民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

4.法律关系的客体(南京师大2006、2004年研)答: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发生权利义务联系的中介,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影响和作用的对象。

客体是法律关系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是法律关系产生和存在的前提。

缺少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就成为毫无意义的东西。

5.法律规范与法律事实(武大2007年研)相关试题:法律事实(中山大学2010、2004年研;武汉理工2010年研;中南财大2009年研;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9年研;武大2007年研;北师2007年研)答:(1)法律事实与法律规范是存在对立冲突的。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法的运行-第十九章 法律方法【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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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 法的运行第十九章 法律方法一、概念题1.法律方法(南京大学2005年研)答:法律方法是指法律职业者(或称法律人)认识、判断、处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专门方法,或者说,是指法律人寻求法律问题的正确答案的专门方法。

法律方法与其他方法相比,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专业性、法律性和实践性。

2.法律推理(中山大学2010年研;南京师大2010、2006年研;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5年研)答:法律推理是指法律人将逻辑运用于处理案件过程的思维形式。

法律推理的过程总体上可以分为:①寻找可以适用的法律渊源;②分析可以适用的法律渊源,从中确定可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或法律原则并将可适用的各法律规范整合到一个统一的原则下;③分析、研究依据法律可以认定的事实;④将相关法律规范适用于本案事实,以确定由事实引起的权利和义务,处理案件。

即法律推理就是前提到结论的过程。

3.演绎推理(浙大2005年研)答:演绎推理是指从一般的法律规定到个别特殊行为的推理。

这是最简单的推理形式。

由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因此,司法活动中的形式推理一般被认为主要是演绎推理,即著名的三段论推理。

演绎推理的大前提是有可以适用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小前提是经过认定的案件事实;结论体现在具有法律效力的针对个别行为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即判决或裁定。

4.形式推理与辩证推理(武大2004年研)相关试题:(1)辩证推理(厦门大学2008年研;北化工2008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6年研;浙大2004年研)(2)实质推理(人大2012年研)答:(1)形式推理又称分析推理,就是运用形式逻辑进行推理。

它包括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

这种推理的前提是“法院可以获得表现为某条规则或原则的前提,尽管该规则或原则的含义与适用范围也许在所有情形下,并非都是确定无疑的,而且调查事实的复杂过程也必须先于该规则的适用”。

(2)辩证推理,又称实质推理,是指在两个相互矛盾的、都有一定道理的陈述中选择其一的推理。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法的本体-第四章 法的概念【圣才出品】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法的本体-第四章   法的概念【圣才出品】

第二编 法的本体第四章 法的概念一、概念题1.法律的规范性答: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之所以说它具有规范性,是因为:①法律具有概括性;它是一般的、概括的规范,不针对具体的人和事,可以反复被适用。

这一点又使法律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判决书)区别开来。

②法律的构成要素中以法律规则为主;这不仅表现在法律规则在量方面占主导地位,而且法律的其他要素或者是为法律规则服务的,或者需要转化为规则而发挥作用。

③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中包括行为模式、条件假设和法律后果;这是法律的规范性最明显的标志。

2.法律的国家性答:法律出自国家,具有国家性,因为:①它是以国家的名义创制的。

尽管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它不能只是以统治阶级的名义。

法律代表的是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法律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就要求以国家的名义来制定和颁布。

②法律的适用范围是以国家主权为界域的,这是法律区别于以血缘关系为范围的原始习惯的重要特征。

③法律的实施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的。

所有这些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

法律的内容从本质上说是统治阶级意志,从形式上说是国家的意志。

只有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统治阶级意志才是国家的意志。

3.法的阶级性和共同性答:法的阶级性,即法是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占有统治地位的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

统治阶级意志通过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上升为国家的意志,从而使法与该阶级的政策、道德区别开来并相互作用。

法的共同性,即法的社会性,是指某些法律内容、形式、作用效果并不以阶级为界限,而带有相同或相似性。

不同性质国家其统治阶级制定的法律有某些相同或相似之处,同一国家历史上不同时代的统治阶级指定的法律也存在着相似性或共同点;统治阶级的法律有时对被统治阶级也是有利的。

这是因为;①法律的规律性影响法律的共同性,既然法律是对客观规律的反映,而客观规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与人类共同存在的,所以法律反映规律也就决定了不同法律的某些共同性。

民法考研题库 经典教材课后习题 (第九章 民事行为)【圣才出品】

民法考研题库 经典教材课后习题 (第九章 民事行为)【圣才出品】

第九章民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答:(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在《民法通则》中,民事法律行为仅是民事行为的一种,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除民事法律行为外,尚有其他效力类型的民事行为,如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等。

(2)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①应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②应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③应是合法行为。

2.民事行为的成立应具备什么条件?答:民事行为的成立,主要解决成立民事行为,应具备哪些必不可少的事实要素,即阐明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问题。

根据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还可以区分民事行为与其他类型的民事法律事实,尤其是可以区分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

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1)民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①当事人。

即进行特定民事行为的民事主体。

②意思表示。

即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2)民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民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是指依据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约定,某些民事行为的成立,除当事人和意思表示外,还应具备特别的事实要素,如实施特定的事实行为或采用特定的形式等。

3.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有哪些?答:意思表示属于民事行为的核心要素,是指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包括: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即意思表示的构成成分。

我国民法学界对于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存在不同认识,有“五要素说”、“二要素说”﹑“三要素说”等。

本书认为,“三要素说”当为妥当的学说。

“三要素说”,认为意思表示由目的意思、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三项要素构成。

其中目的意思和效果意思属于意思表示的主观要件,表示行为属于意思表示的客观要件。

(1)目的意思,是指明民事行为,尤其是指明民事行为标的具体内容的意思要素,它是意思表示据以成立的基础。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课后习题(第十章 法律关系——第十二章 法律程序)【圣才出品】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课后习题(第十章 法律关系——第十二章 法律程序)【圣才出品】

第十章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与一般的社会关系有什么不同之处?答:作为一类特殊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具有以下三个明显的特征:(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存在是法律关系形成的前提。

如果不存在相应的法律规范,就不会出现相应的法律关系。

如果法律规范的内容本身就不合理,或者不具有可行性,这样的法律规范不可能真正地调整社会关系,也就不可能形成事实上的法律关系。

相反,如果法律规范的内容合理、可行、清晰,人们根据法律规范就知道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或不能做什么,这样的法律规范不仅能够推动法律关系形成,而且能够引导法律关系有序运转,避免法律纠纷产生。

(2)法律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并非一般意义上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之间的关系。

即使是有血有肉的自然人,如果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仍不可能与他人形成法律关系。

相反,即使不是有血有肉的自然人,但如果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如由众多自然人结合而成的法人,也可以与他人形成法律关系。

甚至对于动物来说,只要法律承认其为某种形式的法律主体,也可以产生法律关系。

(3)法律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这是法律关系与依据习惯、道德、宗教等行为规范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的主要区别。

习惯是人们在长期共同劳动和生活过程中逐渐形成、世代沿袭并成为内在需要的行为常式。

依习惯行事是无所谓权利和义务的,由习惯调整的社会关系当然不是权利义务关系。

道德是按照一定的价值观念,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义务,并依靠社会舆论、个人内心信念和良知调控人际关系的行为规则。

由于道德主要是一种义务规范,基于道德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是一种以义务为纽带的社会关系。

宗教是以规定人们对“神明”及其在人间的“代表”的服从义务的各种戒律而控制人的思想和行为,所以宗教关系也主要是一种义务关系。

在各种社会关系中,只有法律关系才是一种肯定的、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专业综合Ⅱ《法理学》(硕士类)章节题库(第七章 法律要素——第九章 法律实施)【圣才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专业综合Ⅱ《法理学》(硕士类)章节题库(第七章 法律要素——第九章 法律实施)【圣才

第七章法律要素一、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下列关于本条文的表述,正确的是()。

A.该规定属于法律原则B.该规定具有指引作用C.该规定属于禁止性规则D.该规定意味着我国《合同法》没有溯及力【答案】B【解析】A项,法律规则是指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本或本原的、综合的、稳定的原理和准则;B项,法律规则具有指引作用,对行为人的行为起到导向和引导作用;C项,命令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此条款即属于命令性规则。

禁止性规则是命令当事人不得为一定行为之法律规则;D项,该条款的规定并不意味着整个《合同法》没有溯及力。

2.下列关于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

A.一个法律条文就是一个法律规则B.一个法律规则只能由一个法律条文表达C.一个法律规则可以通过不同规范性文件的不同条文表达D.法律规则的某些要素必须在法律条文的表达中予以省略【答案】C【解析】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

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是直接规定法律规则的,也不是每一个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规则或只表述一个规则的。

有时候一个法律规则可以包括在几个法律条文中,有时候一个法律条文也可能包含几个法律规则。

3.下列选项中,体现程序正当性法律原则的是()。

A.诚实信用B.婚姻自由C.无罪推定D.公序良俗【答案】C【解析】ABD三项,按照法律原则涉及的内容和问题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实体性原则是直接涉及实体性权利和义务的原则,民法、刑法、行政法中所规定的多数原则就属于此类;C项,程序性原则是直接涉及程序法问题的原则。

如诉讼法中规定的辩护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等。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章节题库(第一章 法 学——第三章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圣才出品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章节题库(第一章 法 学——第三章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圣才出品

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一章法学一、概念题1.法学答:法学是指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作为一门系统的科学,法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即既要对法进行历时性研究——考察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又要对法进行共时性研究——比较研究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分析它们的性质、特点以及相互关系;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即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等,又要研究法的外部方面,即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相互作用;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2.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答:从认识论的角度,可将法学划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理论法学,是指综合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等的法学。

应用法学,是指主要研究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结构和内容以及它们的制定、解释和适用的法学。

通常所说的“边缘法学”,一般是横跨两个学科或由两个学科整合而成的,如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等。

它们有的侧重理论研究,有的侧重解决法律实践问题,分别属于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1)二者的联系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是法学学科两大组成部分,二位一体。

从静态意义讲,二者作为法学学科组成部门有机结合构成法学体系,共同服务于法学发展。

从动态意义上讲,法学发展的过程是由理论法学到部门法学的进程,即将部门法理运用到应用法制度。

遵循着由抽象到具体,由理论到运用的进程。

这是法学发展的必然导向,而二者是其发展过程中的自然分工。

法理学与部门法之间“有一层前者向后者提供产品或服务,后者向前者供应原料的关系”。

(2)二者的相互作用理论法学为应用法学提供理论渊源、理论指导、体系范式。

理论法学主要指法学理论,其由本体论、价值论、社会论、法治论、方法论等组成的科学体系。

其中法的本体、法的价值为应用法学提供理论渊源与方向指引。

应用法学则对理论法学的作用在于应用法理、提供研究素材、发现疑难问题。

刑法、民法、经济法、诉讼法等应用法学部门为理论法学研究与发展提供了实践性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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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法律行为
1.法律行为的概念和基本特征是什么?
答:(1)法律行为的概念
法律行为,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2)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
①法律行为具有社会意义
社会意义,是指法律行为能够产生社会效果,造成社会影响,具有交互性。

或者说,法律行为不是一种纯粹自我指向的行为,而是一种社会指向的行为。

法律行为的发生,一定是对行为者本人以外的其他个人或集体、国家之利益和关系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人在社会中生活,其行为在主要方面都是社会指向的,它们与社会利益发生各种各样的联系,或者与社会利益一致,或者与社会利益产生矛盾和冲突。

人的社会性本质决定了其活动和行为的社会性,这种社会性既可能表现为社会有益性,也可能表现为社会危害性。

正是由于这一点,它们才可能具有法律意义。

纯粹自我指向的行为,一般是不具有法律意义的。

②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性
法律性,是指法律行为由法律规定、受法律调整、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或产生法律效果。

a.法律行为是由法律所调整和规定的行为。

由于行为具有社会指向,可能造成社会矛盾、冲突和社会危害性,它们才有可能、有必要受到法律的调整。

而法律正是基于这一理由把那些具有重要社会意义的行为纳入调整范围之内,并对不同的行为模式及行为结果作出明确的规定。

b.法律行为是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或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能够发生法律效力,具有两层含义:
第一,法律行为往往是交互性的,处在一定的关系(法律关系)之中,或对其他行为有支配力(如行使权力的行为),或受其他行为的支配(如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二,法律行为一旦形成,就受法律的约束或保护。

产生法律效果,是指法律行为能够引起人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它们可能会受到法律的承认、保护或奖励(如合法行为),也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否定、撤销或惩罚(如违法行为)。

③法律行为具有意志性
法律行为是人所实施的行为,自然受人的意志的支配和控制,反映了人们对一定的社会价值的认同、一定的利益和行为结果的追求以及一定的活动方式的选择。

或者说,正是通过意志的表现,行为才获得了人的行为(包括法律行为)的性质。

在法律上,纯粹无意识(无意志)的行为(如完全的精神病人所实施的行为),不能看做是法律行为。

2.如何认识和理解法律行为的结构?
答:法律行为的构成是需要一些条件的,这些条件称为“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即法律规定的或通过法律解释确定的构成法律行为的要素。

(1)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
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又称“法律行为构成之心素”,是法律行为内在表现的一切方面。

它们是行为主体在实施行为时一切心理活动、精神状态及认知能力的总和。

主要包括三个方面:①动机
行为是受一定动机支配的,法律行为也是如此。

动机是指直接推动行为人去行动以达到一定目的的内在动力或动因。

法律行为的动机本身不是法律所直接调整的对象,但由于动机不同,行为人对行为的选择不同,可能产生不同的后果,法律则必须根据行为的后果,来考察和评
价行为的动机。

这种动机的形成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它除受需要的激励外,可能还取决于一定的行为情境和行为人的人格特性。

从法律的角度看,行为动机的正当合法与否,与行为动机的善恶与否并非一一对应。

一般而言,恶劣的行为动机既为道德所不尚,也为法律所禁止。

然而,谈到善意的行为动机时,情况则较为复杂,有时候道德上善良的行为动机却在法律上可能受到否定的评价。

②目的
目的是行为的本质要素。

它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达到或力求实现某种目标和结果的主观意图。

有时候,法律行为的目的可能停留在行为人的心理层面,这需要通过从其行为的方式、情节或其他证据来推断其行为的目的。

法律行为的目的往往采取表达的方式来体现,其表达可以采取明示的方式,也可以采取默示的方式,可以采取书面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口头的方式。

在实际行为的过程中,行为人由于受动机、认识能力、态度、价值观或情势所迫等方面的影响,对自己行为的表达有时候充分,有时候不充分,甚至出现错误的表达,产生“目的(或意思)”与“表达”之间的分离,这些情形都将决定对法律行为的定性,是分析法律行为有效或无效,合法或违法的根据。

③认知能力
法律行为的认定需要考察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意义和后果的认识能力。

行为目的的形成基于人的认知能力、水平,基于人对行为意义、后果的认识与判断。

如果一个人根本无能力认识和判断行为的意义与后果,其行为就不可能构成法律行为。

在法律上,正是根据人的认知能力的有无和强弱,而将自然人分为有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

(2)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
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又可称之为“法律行为构成之体素”,是法律行为外在表现的一切方面。

其大体上包括三个要素:
①行为
这是指人们通过身体、言语或意思而表现于外的举动。

行动,是法律行为构成的最基本的要素,它是法律行为主体作用于对象的中介及方式。

法律行为之外在行动(行为)也大体上分为两类:
a.身体行为。

指通过人的身体的任何部位所做出的为人所感知的外部举动。

b.语言行为。

即通过语言表达对他人产生影响的行为。

它又包括两种:
第一,书面语言行为,诸如书面声明、书面通知、书面要约和承诺、签署文件等。

第二,言语行为,即通过口语表达而在说者——语义——听者之语言交际中完成的言语过程。

②手段
这是指行为人为达到预设的目的而在实施行为过程中所采取的各种方式和方法。

其中包括:行动的计划、方案和措施;行动的程式、步骤和阶段;行动的技术和技巧;行动所借助的工具和器械等等。

行为方式(手段)是考察行为的目的并进而判断行为的法律性质的重要标准,是考察法律行为是否成立以及行为人应否承担责任、承担责任之大小的根据。

在法律上还必须对各种特定行为方式予以规定,以为法律行为性质和类别的判断提供具体的标准。

这些特定的法律行为方式主要有:
a.与特定情景相关的行为方式。

指某些行为方式只在特定的情形下方能使用,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b.与特定主体身份相关的行为方式。

指某些法律行为的成立只与具有特定法律资格的主体(个人或机关)相关联,其他主体无权采用此种法律行为的方式和方法,即使采用,也不能认定为该法律行为构成的要件。

c.与一定的时间和空间相关的行为方式。

指某些行为的实施以法律所规定的时间或空间作
为条件,故此选择时间和空间就成为法律行为方式的特定内容。

d.与特定对象相关的行为方式。

有些法律行为所实施的对象是特定的人或物,其行为方式由该特定对象的性质所决定。

③结果
没有结果的行为,一般不能视为法律行为。

法律通常根据行为的结果来区分行为的法律性质和行为人对行为负责的界限和范围。

行为结果是行为过程和全部要素的综合体现。

判断法律行为结果,主要有两个标准:
a.行为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

这种影响或者是表现为对他人、社会有益,或者是表现为对他人社会有害,即造成一定的损害。

此外,结果可能是物质性的(有形的),也可能是精神性的(无形的),可能是直接的,也可能是间接的。

无论如何,结果、行为、行为人之间的联系是确定其结果归属的重要线索。

没有因果关系的法律行为也是不存在的。

b.该结果应当从法律角度进行评价,即由法律根据结果确定行为的法律性质和类别: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行为等。

3.法律行为的分类标准主要有哪些?
答:由于法律调整的对象不同,立法、司法实践技术的要求不同,法律行为分类的标准在逻辑上可能是多角度的。

具体的法律行为的分类标注主要有:
①根据法律部门为标准来分类;
②根据行为主体性质和特点来分类;
③根据行为的法律性质分类;
④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与相互关系分类;
⑤根据行为构成要件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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