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补贴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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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成员之间的反补贴案例

WTO成员之间的反补贴案例

WTO成员之间的反补贴案例 (1)案例一菲律宾与巴西关于椰子干反补贴税案(1995年11月27日) (1)案例二加拿大与巴西关于飞机补贴争端案(1996年6月18日) (6)案例三欧共体、日本和美国与印度尼西亚关于汽车工业措施的纠纷(1996年10月3日) (20)案例四美国、新西兰诉加拿大奶制品出口补贴案(1997年10月8日) (34)案例五欧共体与美国关于钢材反补贴税争端案(1998年6月12日) (46)WTO成员之间的反补贴案例案例一菲律宾与巴西关于椰子干反补贴税案(1995年11月27日)一、案件概述1995年11月27日,菲律宾以巴西对其出口的椰子干征收反补贴税,不符合GATT1994及农产品协议的有关规定为由,根据GATT1994第23条第1款要求与巴西磋商,讨论巴西对其出口的椰子干征收反补贴税的问题。

1995年12月8日,巴西提出,只要菲律宾同意根据东京回合反补贴守则进行磋商,它就愿意同菲律宾磋商。

菲律宾认为,巴西的答复相当于拒绝磋商。

1996年1月17日,菲律宾根据GATT1994第23条第2款和DSU第4条第3款要求成立专家小组。

巴西则要求向WTO成员方散发材料,称本案适用的是东京回合反补贴守则,DSB不应该讨论本案。

1996年1月31日双方进行了磋商,菲律宾同意推迟专家小组成立,巴西则邀请菲律宾先和它讨论法律适用问题。

双方磋商未果。

1996年2月5日,菲律宾再次请求成立专家小组。

1996年3月5日,DSB决定成立专家小组。

1996年4月16日,由Maamoun Abde-Fattah(任组长)、Zdenek Jung 和Joseph Weiler三人组成的专家小组建立。

加拿大、欧共体、印尼、马来西亚和美国保留第三方权利(后来马来西亚又撤回了作为第三方的请求)。

1996年10月17日,专家小组作出报告并分发给各方。

1996年12月16日,菲律宾向DSB提出上诉,并于1997年1月9日提交了上诉材料。

中国反倾销反补贴分析案例

中国反倾销反补贴分析案例

中国反倾销反补贴分析案例背景介绍:在国际贸易中,倾销和补贴是一些国家常用的贸易手段,为了保护本国产业以及维护公平竞争的贸易环境,中国政府实施了反倾销和反补贴的政策措施。

反倾销和反补贴政策概述:反倾销政策是指为有效应对进口商品倾销的负面影响,采取措施对倾销商品进行调查,并在确认存在倾销伤害时,征收反倾销税以达到维护本国产业利益的目的。

反倾销不仅可以保护本国产业不受倾销商品的冲击,还可以阻止倾销行为的扩散。

反补贴政策是为了应对进口国为本国产业提供补贴的情况,当世贸组织确认进口商品确实受到了外国补贴的损害后,反补贴政策可以通过征收反补贴税等方式减少补贴对本国产业的不公平竞争。

反补贴政策的实施旨在恢复公平的市场环境,保护本国产业的发展。

中国自加入世贸组织以来,积极执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政策,这对于保护我国产业、维护公平贸易的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通过反倾销措施,许多国家的倾销商品无法进入中国市场,有效地保护了我国相关产业的利益。

反补贴措施的实施也遏制了其他国家补贴导致的不公平竞争,确保了我国产业的正常运作。

案例分析:对钢铁进口实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在过去的几年里,中国钢铁行业受到了来自国外的严重倾销和补贴所带来的冲击。

为了保护国内钢铁产业,中国政府实施了一系列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

在钢铁行业,中国政府利用我国企业对进口钢铁产品实施反倾销调查,并针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倾销产品征收不同的反倾销税。

这些税收将进口产品的价格抬高,增加了倾销国钢铁产品进入中国市场的成本,降低了对国内产业的冲击。

中国还积极与其他国家进行谈判和磋商,以解决钢铁贸易争端,并加强了对倾销行为的打击。

此外,中国针对外国对本国钢铁行业的补贴问题也实施了反补贴政策。

中国政府通过调查、评估和磋商等手段寻求解决问题,征收相应的反补贴税来对抗外国的补贴行为。

这些措施有效地减少了外国补贴对中国钢铁行业的不公平竞争,维护了国内产业的利益,恢复了公平的市场秩序。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WTO(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规则是为了调整影响国际贸易的补贴行为,确保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公平性和公正性。

补贴规则旨在防止不合理的补贴导致贸易的扭曲和不利影响,并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

反补贴规则是一种应对其他成员国的补贴行为的机制,以防止由补贴导致的不公平竞争。

补贴是指政府向特定行业或企业提供的一种经济上有价值的财务支持,以促进该行业或企业的发展。

补贴可以采取直接支付、减免税收、贷款保证等形式,目的是为了提高该行业或企业的竞争力。

然而,过度的补贴可能导致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平衡。

因此,WTO制定了一系列补贴规则来限制补贴的使用,并确保市场公平。

根据WTO的规定,补贴可以分为三类:1.非禁止补贴:这类补贴可以被接受,但在其使用上有一定限制。

例如,临时性补贴应该在相应期限内终止,以避免长期的贸易扭曲。

2.补偿性补贴:这类补贴是为了补偿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确保受影响的产业能够继续生产和发展。

3.禁止补贴:这类补贴直接或间接地导致国际贸易失衡,破坏市场平衡,因此被禁止使用。

这包括出口补贴、进口替代补贴以及基于产品价格或输出数量的补贴等。

WTO也制定了一系列反补贴规则,旨在应对其他成员国的补贴行为。

反补贴举报案件通常通过“反补贴协议”的争端解决程序进行处理。

在这个程序中,受到补贴影响的成员国可以提起投诉,并经过一系列的争端解决程序来解决争议。

一个经典的补贴案例是欧盟与美国之间的飞机补贴争端。

在这个案例中,欧盟和美国相互指责对彼此的航空工业提供了非法补贴。

欧盟指责美国为波音公司提供了非法的出口补贴,而美国则指责欧盟为空中巴士提供了非法补贴。

这个争端持续了数十年,并导致了一系列的诉讼和对抗措施。

另一个例子是中国钢铁行业的补贴问题。

在过去几十年中,中国政府对钢铁行业提供了大量的补贴支持,导致中国钢铁产品的产量和出口量大幅增加。

这引发了国际贸易摩擦,世界许多国家纷纷采取了反倾销措施来应对中国的补贴行为。

加拿大对华反补贴案例分析

加拿大对华反补贴案例分析

反补贴案例--以中国对欧盟进口产品的首例反补贴调查为例内容摘要:反补贴指一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实施与执行反补贴法规的行为与过程。

其中的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者任何公共机构向本国的生产者或者出口经营者提供的资金或财政上优惠措施,包括现金补贴或者其他政策优惠待遇,使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比未享受补贴的同类产品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

2011年5月上旬欧盟决定对从中国进口的铜版纸开征反补贴税后,中国立即给予了“还击”。

商务部初步裁定,对从欧盟进口的马铃薯淀粉征收7.7%至11.19%的反补贴税。

这是中国对欧盟进口产品的首例反补贴调查。

本文以中国对欧盟进口产品的首例反补贴调查为例,对反补贴进行进行简要的法律评析。

关键字:反补贴马铃薯淀粉欧盟一.案件内容2011年5月上旬欧盟决定对从中国进口的铜版纸开征反补贴税后,中国立即给予了“还击”。

商务部初步裁定,对从欧盟进口的马铃薯淀粉征收7.7%至11.19%的反补贴税。

这是中国对欧盟进口产品的首例反补贴调查。

这是中欧贸易之间的一个信号,但达不到贸易战的程度。

商务部对于欧盟进口的马铃薯淀粉的调查已经长达8个月之久。

在商务部公布反补贴裁定结果前,欧盟刚决定对于从中国进口的铜版纸征收反补贴税和反倾销税,这是欧盟首次对中国产品征收反补贴税。

英国将矛头指向中方补贴的决定,反应了欧洲企业和政策制定者的一个忧虑,即一度局限于鞋类和自行车等产业的中国出口,正向价值链上方快速攀升,对欧洲的高端制造商构成威胁。

此次涉及“双反”关税征收的企业包括APP(中国)(金光纸业)、太阳纸业(10.41,-0.07,-0.67%)和晨鸣纸业(6.83,-0.07,-1.01%)。

由于晨鸣纸业对欧出口额并不大,所以此次欧盟对华反倾销反补贴对公司业绩影响不大,对于公司是否提出上诉,目前还未接到上级通知。

影响最大的是APP在华企业金光纸业,该公司是中国铜版纸最大的生产和出口企业。

但是来自中国的铜版纸在欧盟市场所占份额不到5%,2009年欧洲仅从中国进口价值约1.3亿欧元的铜版纸。

关于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案例以及案例给我们的启示

关于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案例以及案例给我们的启示

关于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案例以及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案例一:中国光纤电缆反倾销案在2024年,美国多家光纤电缆制造商对中国光纤电缆进行了反倾销调查,指控中国对光纤电缆进行了非法补贴和倾销。

在此案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最终确认了中国的倾销行为,并决定对进口的中国光纤电缆征收反倾销税。

这个案例的启示是,反倾销措施可以帮助保护本国产业免受不公平竞争的影响。

在这个案例中,中国光纤电缆制造商通过非法补贴和倾销手段,以低价竞争打击了美国本国制造商的市场份额,给本国产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通过反倾销措施,美国可以对这些不公平竞争行为进行制裁,保护本国企业的利益。

同时,这个案例也提醒了我们,即使是出于保护本国产业的目的,反倾销措施也需要遵守国际贸易规则,并确保公正和透明。

在这个案例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和审查,最终做出了公正的裁决。

这表明反倾销措施需要有一个公正的机构来监督和执行,以保证其有效性和合法性。

案例二:欧盟反补贴案在2004年,欧盟对中国太阳能电池板进行了反补贴调查,并最终决定对进口的中国太阳能电池板征收反补贴税。

此举是因为欧盟认为中国政府通过一系列补贴和优惠政策,使中国太阳能电池板的价格远低于市场价,从而影响了欧盟本国产业的利益。

这个案例的启示是,反补贴措施可以用来应对非市场行为对本国产业造成的损害。

在这个案例中,中国太阳能电池板通过政府补贴而获得了非常低的生产成本,并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口到欧盟。

这样的行为扭曲了市场竞争,给欧盟本国产业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通过反补贴措施,欧盟可以对这些非市场行为进行制裁,维护本国产业的正常竞争秩序。

同时,这个案例也提醒我们,反补贴措施应该是临时的和有限的。

反补贴措施的目的是为了扭转非市场行为对本国产业的损害,而不是永久限制进口。

在这个案例中,欧盟对中国太阳能电池板征收的反补贴税是有时限的,以确保公平竞争的恢复和可持续发展。

总之,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政策工具,用来应对不公平竞争和非市场行为对本国产业的损害。

反补贴的法律案例(3篇)

反补贴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0年,我国某钢铁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发现,某外国钢铁企业(以下简称“被告”)在我国境内销售其生产的钢铁产品,存在倾销行为。

为了维护我国钢铁产业的合法权益,原告向我国商务部提出反补贴调查申请。

经过调查,商务部认定被告存在补贴行为,并对被告的钢铁产品征收反补贴税。

被告不服,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被告是否存在补贴行为;2. 补贴行为是否对原告造成了损害;3. 反补贴措施的合理性。

三、法院判决(一)关于被告是否存在补贴行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补贴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被告从其母公司获得了大量的低息贷款;2. 被告的母公司为其提供了无偿的知识产权;3. 被告在税收、土地使用等方面享受了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上述行为均属于补贴行为。

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存在补贴行为。

(二)关于补贴行为是否对原告造成了损害法院认为,被告的补贴行为对原告造成了以下损害:1. 被告的钢铁产品价格低于成本,对原告的市场份额造成了冲击;2. 被告的钢铁产品对原告的下游客户产生了替代效应;3. 被告的补贴行为导致我国钢铁产业的整体竞争力下降。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被告的补贴行为对原告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

(三)关于反补贴措施的合理性法院认为,商务部采取的反补贴措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具有合理性。

具体理由如下:1. 反补贴税的税率与被告的补贴金额相匹配;2. 反补贴税的实施期限与被告的补贴行为相匹配;3. 反补贴税的实施有助于恢复我国钢铁产业的正常竞争秩序。

因此,法院驳回了被告的诉讼请求,维持了商务部的反补贴决定。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反补贴法律案例,具有以下特点:1. 案件涉及国际贸易领域,具有较强的国际影响力;2. 案件涉及多个法律问题,包括补贴认定、损害认定、反补贴措施等;3. 案件判决对维护我国钢铁产业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反倾销反补贴案例

反倾销反补贴案例

反倾销反补贴案例在国际贸易中,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是保护国内产业的重要手段。

下面我们将以几个案例来说明反倾销和反补贴的具体应用和效果。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反倾销的案例。

某国家生产的钢铁产品以低于成本价出口到另一个国家,导致受害国的国内钢铁产业受到了严重冲击,大量企业面临倒闭。

受害国政府启动了反倾销调查,最终确定对进口的钢铁产品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

这一举措有效地保护了受害国的钢铁产业,恢复了市场秩序,也给出口国的钢铁生产商敲响了警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进行市场竞争。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个反补贴的案例。

某国家对太阳能电池板生产商给予了大量的财政补贴,导致该国的太阳能电池板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价格远低于其他国家的同类产品。

受影响的国家对此进行了调查,最终决定对该国太阳能电池板产品征收反补贴税。

这一举措有效地阻止了该国对外补贴的行为,恢复了国际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也促使该国太阳能电池板生产商转变发展方式,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

最后,我们来看一个综合应对的案例。

某国家的家电制造业受到了多方面的冲击,既有来自低成本国家的倾销产品,也有来自其他国家的补贴产品。

该国政府采取了综合应对措施,既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也对补贴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同时加大了对国内家电产业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

这一系列举措有效地保护了该国家电产业的发展,提升了国内企业的竞争力,也促使国际市场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得到了遏制。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作用。

它们不仅可以保护受害国的产业利益,恢复市场秩序,也可以促使其他国家企业遵守国际贸易规则,实现公平竞争。

当然,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也需要在国际贸易规则框架下进行,避免滥用和扭曲市场。

希望各国能够共同遵守国际贸易规则,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国际贸易环境。

反补贴案例

反补贴案例

反补贴案例反补贴是指政府为了保护国内产业而对进口产品征收的税费或采取其他限制性措施。

反补贴的目的是促进国内产业的发展,但是实施反补贴政策也会对消费者和市场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

下面就以中国对进口汽车征收反补贴为案例,分析其影响。

近年来,中国一直对进口汽车征收高额的关税,形成了一种利益保护的反补贴政策。

这使得进口汽车的价格较高,大大限制了进口汽车在中国市场的竞争能力。

然而,这种反补贴政策也受到了许多批评。

首先,反补贴政策对消费者的影响不容忽视。

高额关税使进口汽车价格昂贵,使得许多消费者无法负担。

这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和购买力,对中国市场带来了负面影响。

此外,高昂的价格可能导致消费者购买低质量的国内汽车,因为他们没有更多的选择。

其次,反补贴政策可能限制了技术和创新的进步。

进口汽车通常拥有先进的技术和设计,通过对进口汽车征收高额关税,中国可能错过了学习和吸引外国先进技术的机会。

这将影响中国汽车产业的长期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此外,反补贴政策还可能导致贸易紧张局势的加剧。

许多国家都对中国采取了类似的反补贴政策,以保护本国产业。

这导致了一些国际贸易争端和贸易战,对全球经济造成了不稳定影响。

然而,中国政府实施反补贴政策也有一定的理由。

中国汽车产业比较年轻,相对于国外汽车制造商来说还在努力迎头赶上。

通过对进口汽车征收关税,政府可以提供一定的保护和支持,给国内产业发展提供机会。

同时,这也有助于保护国内汽车制造业的就业岗位。

综上所述,反补贴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对中国汽车市场和产业发展产生了影响。

虽然它为国内产业提供了保护,但也给消费者带来了负担,限制了技术进步和创新,并加剧了贸易紧张局势。

因此,在制定反补贴政策时,政府应该考虑到各方利益,并寻找平衡点。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解析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解析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解析世界贸易组织(WTO)是目前全球最重要的贸易组织之一,负责管理全球贸易规则。

其中,补贴与反补贴措施是WTO最重要的贸易政策之一、本文将对WTO的补贴与反补贴规则进行解析,并通过相关案例来说明其实施与影响。

首先,补贴是指政府为促进国内产业竞争力或保护本国市场而提供的经济援助或优惠待遇。

WTO通过《补贴与反补贴协议》对补贴进行了具体规定。

根据该协议,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可举证反补贴和非可举证反补贴三大类。

禁止性补贴是指明确被禁止的补贴形式,包括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

出口补贴是指政府对出口企业提供的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支持,以降低其出口成本或增加出口利润。

进口替代补贴是指政府为鼓励国内企业生产代替进口商品而提供的经济支持。

可举证反补贴是指可以通过调查提供直接或间接证据证明对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的补贴。

WTO建立了一套严格的程序和标准,以确定是否存在可举证反补贴。

一旦确定存在可举证反补贴,WTO允许受损国采取反补贴措施,如征收补贴税或限制进口。

非可举证反补贴是指不需要证明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补贴。

这类补贴被WTO认为具有负面影响,并且对竞争造成了明显不利条件。

WTO允许有关方面对非可举证反补贴采取相应的反应措施,以维护自身产业的利益。

接下来,我们将通过几个案例来具体说明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的实施与影响。

第一个案例是美国对中国太阳能电池板的反补贴调查。

2024年,美国根据《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的规定,对中国的太阳能电池板进行了反补贴调查。

调查发现,中国政府对太阳能电池板产业提供了一系列的财政支持措施,如贷款、税收减免和土地使用权。

美国决定征收反补贴税以平衡竞争关系。

此案例表明,通过补贴与反补贴规则,WTO可以保护本国产业免受不公平竞争的影响。

第二个案例是欧盟对美国飞机补贴的争端。

自2004年以来,欧盟和美国一直在WTO争端解决机构中就飞机补贴问题进行争论。

欧盟指责美国政府向波音提供了非法补贴,使其在全球航空市场上具有不公平的竞争优势。

反补贴措施的法律案例(3篇)

反补贴措施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我国钢铁行业面临着严重的国际竞争压力,部分外国政府对我国钢铁产品实施了反补贴措施。

某钢铁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在出口到某外国市场的过程中,遭遇了该外国政府对其产品征收高额反补贴税的情况。

原告认为,该外国政府的反补贴措施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WTO)的相关规定,遂向我国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事实1. 原告简介原告某钢铁公司成立于1990年,是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型钢铁生产企业。

该公司主要从事钢铁产品的生产、销售和出口业务,产品远销世界各地。

2. 被告简介被告某外国政府是我国某钢铁产品的主要进口国,曾对我国钢铁产品实施过反补贴措施。

3. 反补贴措施的实施2016年,被告某外国政府依据WTO反补贴协定,对我国钢铁产品进行了反补贴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被告某外国政府认定原告某钢铁公司享受了政府补贴,并对其产品征收了高额反补贴税。

4. 原告提起诉讼原告某钢铁公司认为,被告某外国政府实施的反补贴措施违反了WTO反补贴协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此,原告向我国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被告的反补贴措施。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被告某外国政府是否依法对原告某钢铁公司实施了反补贴调查?2. 被告某外国政府认定的补贴是否存在?3. 被告某外国政府征收的反补贴税是否合法?四、法院判决1. 被告某外国政府依法对原告某钢铁公司实施了反补贴调查。

根据WTO反补贴协定,反补贴调查程序应当符合一定的要求。

经审查,被告某外国政府在反补贴调查过程中,履行了相关程序,依法对原告某钢铁公司实施了反补贴调查。

2. 被告某外国政府认定的补贴存在。

法院认为,被告某外国政府在对原告某钢铁公司实施反补贴调查过程中,提供的证据充分,证明原告某钢铁公司享受了政府补贴。

3. 被告某外国政府征收的反补贴税合法。

根据WTO反补贴协定,反补贴税的征收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

经审查,被告某外国政府征收的反补贴税符合相关条件,因此合法。

反补贴案例及分析法律(3篇)

反补贴案例及分析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摩擦的加剧,反补贴案件在全球范围内日益增多。

我国作为全球最大的钢铁生产国和消费国,在钢铁行业也面临诸多国际贸易争端。

本文将以某钢铁公司反补贴案为例,分析反补贴法律的相关问题。

二、案情简介2019年,我国某钢铁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向国家商务部提出反补贴调查申请,指控某国外钢铁企业(以下简称“被告”)对原告进行补贴,损害了我国钢铁市场的公平竞争。

经过调查,国家商务部裁定,被告确实对我国某钢铁公司实施了补贴行为,并对被告实施了反补贴措施。

三、案例分析(一)反补贴法律概述1. 反补贴法律的定义反补贴法律是指旨在规范国际贸易中补贴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护国内产业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

2. 反补贴法律的特点(1)涉及国家主权:反补贴法律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涉及国家主权和国际贸易政策。

(2)程序复杂:反补贴调查程序复杂,包括调查申请、立案、调查、裁定、执行等环节。

(3)处罚严厉:反补贴措施包括征收反补贴税、禁止进口等,处罚严厉。

(二)案件分析1. 补贴行为的认定本案中,被告在出口过程中,通过政府补贴降低了产品价格,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根据《反补贴条例》,政府提供的财政资助、贷款补贴、税收优惠等均属于补贴行为。

2. 损害的认定本案中,被告的补贴行为导致原告产品在国内市场竞争力下降,市场份额减少,经济损失明显。

根据《反补贴条例》,损害包括直接损害、间接损害和威胁损害。

3. 因果关系认定本案中,被告的补贴行为与原告的经济损失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被告的补贴行为是原告经济损失的主要原因。

(三)反补贴措施本案中,国家商务部裁定被告实施了补贴行为,并对被告实施了反补贴措施。

反补贴措施包括:1. 征收反补贴税:对进口产品征收与补贴金额相当的税款。

2. 禁止进口:禁止进口涉案产品。

四、法律启示1. 加强反补贴法律宣传企业应加强反补贴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自身应对国际贸易争端的能力。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WTO(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规则旨在确保贸易的公平性和透明性,防止成员国为了获取不当竞争优势而采取歧视性的补贴措施。

本文将对WTO补贴和反补贴规则进行探讨,并通过一些案例来说明这些规则的实施和影响。

首先,WTO的补贴规则分为两大类别:一般补贴措施和特殊补贴措施。

一般补贴措施是指对整个经济部门采取的补贴措施,如减免税收、对出口产品提供财政援助等。

特殊补贴措施是指对特定企业或行业采取的补贴措施,如对其中一农产品的生产者提供直接补贴。

根据WTO的规定,一般补贴措施必须符合非歧视性和透明性的原则。

非歧视性的原则要求成员国不得偏袒本国企业或行业,而是要平等对待所有WTO成员。

透明性的原则要求成员国公开并提供相关的补贴信息,确保其他成员国了解补贴情况。

如果一国的补贴措施违反了这些原则,其他成员国可以提起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争议。

特殊补贴措施是WTO规则中更为具体和严格的规定。

根据WTO的规定,特殊补贴措施必须符合反补贴法的要求。

具体而言,特殊补贴措施必须经过实质性的调查,并证明该国企业或行业受到了损害,并且导致了补贴成员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倾销行为。

WTO的反补贴规则旨在防止成员国通过补贴措施来扭曲市场,保护本国企业免受不公平竞争的影响。

根据WTO规则,如果一个国家的产品出口到其他国家并受到了反补贴措施的伤害(如反销售税、反补贴税等),那么该国可以请求WTO进行反补贴调查。

经历一系列的调查和程序后,WTO可以对补贴国征收临时补贴措施,即暂时提供对补贴国产品征收的惩罚性关税或进口限制。

最终,WTO可以要求补贴国停止提供补贴措施或改变其措施。

以下是一些具体案例,展示了WTO补贴和反补贴规则的实施和影响:1.美国对波音和空客的补贴争端:美国和欧盟都曾对自己的航空制造商提供了数量庞大的补贴。

WTO对美国和欧盟的争端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查和争端解决程序。

最终,WTO认定双方都存在违反补贴规则的行为,并下令两国停止提供相关补贴。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和福利43个经典案例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和福利43个经典案例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和福利43个经典案例1、沙坡头区XX事业管理所副所长万某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和福利问题。

2013年12月至2015年11月,原中卫市XX事业管理所所长雍某(已另案处理)通过变卖废旧物资、收取广告宣传费不入账及套取离职工人工资等方式,设立“小金库”。

2014年4月万某分管财务工作以来,该“小金库”资金收入达744804.58元。

2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经雍某安排,万某签发,每月向事业所工作人员发放加班费共计197110元;向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发放福利费共计80000元;补发工作人员2012年、2013年加班费共计92815元,以上共计369925元,均从“小金库”支出。

万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资金予以收缴。

2、原州区XX中心卫生院院长张某违规发放福利问题。

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张扩军先后给XX中心卫生院职工发放苹果、洗漱用品及床上用品等福利共计24000元,通过虚报购煤款支付了上述费用。

张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规发放的福利予以收缴。

3、吴忠市XX原副会长周某私车公养、违规发放奖金等问题。

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周某长期保管市XX协会公务加油卡并违规使用该卡为自己的私家车加油共计14000元;2017年5月,协会举办文化交流活动及相关比赛时,未经批准违规设置奖项,发放奖金、补助共计40000元。

此外,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周某作为时任副会长,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2020年4月,周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违纪资金予以收缴。

4、惠农区XX管理段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拒不整改的问题。

2018年5月,在开展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活动时,惠农区XX管理段分管财务的副段长兼报账员魏某,将自查发现本单位自2013年至2015年违规发放加班(值班)补助共计100135元的问题,向时任副段长李某和段长侯某进行汇报。

随后,侯某主持召开段务会议研究,以涉及人数较多、清退难度大为由,未对违规发放的加班(值班)补助问题予以整改,魏某和李某作为班子成员参加了会议,均未提出异议。

反倾销反补贴案例分析

反倾销反补贴案例分析

反倾销反补贴案例分析反倾销和反补贴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争议解决机制,旨在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

下面将分析两个案例,一个是美国钢铁行业反倾销案,另一个是中国太阳能反补贴案。

一、美国钢铁行业反倾销案美国钢铁行业曾多次发起反倾销行动,以应对来自其他国家的廉价进口钢铁产品对该行业的冲击。

其中一个典型案例是2002年美国对进口钢铁产品征收高额关税的行动。

2002年,美国钢铁行业面临来自中国、日本和欧洲的大量廉价钢铁产品的竞争,导致很多美国钢铁企业面临破产的风险。

为了保护国内钢铁产业,美国政府实施了一项广泛的反倾销政策,对进口钢铁产品征收高达30%的关税。

这项政策引发了国际贸易纠纷,许多国家的钢铁生产商对此表示不满,并认为这是美国采取贸易保护主义的措施。

欧盟和其他国家向世界贸易组织(WTO)提起诉讼,称美国的关税措施违反国际贸易规则。

最终,WTO裁定美国的关税政策违反了国际贸易规则,要求美国取消该项关税。

美国政府最终接受了WTO的裁决,并在2003年取消了对进口钢铁产品的高额关税。

这个案例反映出反倾销政策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考虑各方的利益,遵守国际贸易规则。

尽管美国钢铁行业在当时受到了保护,但这也导致其他国家的钢铁生产商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

二、中国太阳能反补贴案中国太阳能行业在过去几年中迅速崛起,并成为全球最大的太阳能产品生产和出口国。

然而,这引发了许多国家的质疑,认为中国政府通过补贴等手段扶持太阳能行业,导致国际市场上出现严重的价格扭曲。

2024年,美国和欧盟分别对中国太阳能产品征收反补贴和反倾销税,认为中国政府对太阳能企业提供了不公平的财政支持和补贴。

这些税收措施导致中国太阳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价格上涨,并对中国太阳能行业带来了一定的冲击。

中国政府反击称,这些税收措施是对中国太阳能行业的不公平打压,争论在国际贸易领域持续了几年,双方在WTO提起诉讼并互相指责。

在WTO的调解下,中国和美国、欧盟达成了一系列的贸易协议,避免了更严重的贸易纠纷。

中国遭受反补贴调查案例

中国遭受反补贴调查案例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国遭受反补贴调查案例篇一:最近三年中国遭遇的反倾销反补贴案例最近三年中国遭遇的反倾销反补贴案例09经济学2班3109010657韩维伟一、中欧钢铁扣件反倾销案胜诉,击破欧盟贸易保护:以反倾销之名,20xx年,欧盟开始对进口中国的钢铁扣件课以重税。

由于实在忍无可忍,20xx年7月31日,中国在wto起诉欧盟。

首先进行的是必经的磋商程序,但磋商无果。

同年10月12日,中国要求成立专家组进行审理。

巴西、加拿大、智利、哥伦比亚、印度、日本、挪威、中国台湾、泰国、土耳其和美国以第三方身份参加诉讼。

20xx年12月3日,wto专家组就中国诉欧盟对中国钢铁扣件反倾销案作出一审裁决,支持了中国的8项诉求;同时,认为中国对11项诉求证明不充分不予支持,并对另外9项诉求不予裁决,或者认为不在管辖范围,或者没有裁决必要。

中国获得支持的8项诉求是双方争议的核心,所以从整体上讲,中国胜诉。

二、中美轮胎特保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于20xx年6月29日提出建议,对中国输美乘用车与轻型卡车轮胎连续三年分别加征55%、45%和35%的从价特别关税。

根据程序,20xx年9月11日,美国总统巴拉克·奥巴马决定对中国轮胎特保案实施限制关税为期三年。

20xx年12月13日,wto驳回中国提出的美国对其销美轮胎征收反倾销惩罚性关税的申诉,仲裁小组表示美国在20xx年9月对中国销美轮胎采取“过渡性质保护措施”征收惩罚性关税未违反wto规定。

20xx年9月5日,世界贸易组织(wto)裁定中国败诉。

三、国际对华钢材反倾销案例:20xx年,国际方面对中国钢铁反倾销案共计21例,主要集中在美国和欧盟,美国7起,欧盟4起,俄罗斯3起,印度3起。

从品种上看,中国的钢管产品又成为各国主要的反倾销对象,总计有12起之多,未来中国钢管出口环境将受到严峻的威胁和挑战。

1、美国对中国石油钢管征收反补贴税。

12月3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表决认定,美国国内钢铁工业受到从中国进口石油钢管产品的损害,该裁决为美国商务部11月24日的终裁结果扫清了道路。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福利20个经典案例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福利20个经典案例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福利20个经典案例1、铁岭市XX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张某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

2017年4⽉,张德江任XX县A⽔库建设管理局局长期间,违规批准为全局16名职⼯发放植树补助款1.92万元。

2018年1⽉⾄2020年6⽉,张某违规批准发放下乡补助款8.82万元。

2021年3⽉,张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锦州XX市某初级中学党委书记兼校长潘某违规发放津补贴和福利问题。

2019年教师节、中秋节及2020年元旦、春节期间,该校违规以购物卡的形式向教职⼯发放⼯会福利,合计3.41万元。

潘某分别授意副校长崔某某、视察员李某某虚开发票在学校财务核销。

2021年4⽉,潘某、崔某某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李某某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3、⾩新市XX县实验幼⼉园园长秦某违规发放绩效问题。

2016年⾄2019年,XX县实验幼⼉园通过虚报临时教师年度12个⽉⼯资表的⼿段,共套取资⾦22.76万元,⽤于全体教职⼯绩效考核发放。

2021年4⽉,秦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本溪市XX区YY街道办事处党⼯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张某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

2013年7⽉⾄2016年10⽉,张某违规签字审批发放决算补贴、除雪补助、离岗纪念补贴、社区书记电话费补贴,合计4.13万元。

2021年5⽉,张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5、葫芦岛市XX区公证处主任杨某违规发放加班费的问题。

2017年11⽉22⽇⾄25⽇(含3个⼯作⽇),杨某为包括⾃⼰在内的7名⼯作⼈员,违规发放加班费2810.5元。

2021年6⽉,杨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6、沈阳市A⼯程设计研究院原院长安某违规发放津补贴和福利、违规收受礼品礼⾦、违规私车公养等问题。

2016年⾄2018年,违规发放防暑降温费、交通补贴、绩效⼯资;2016年7⽉⾄2019年11⽉,通过截留房屋租⾦、套取课题经费等⽅式违规发放福利;2019年9⽉,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给予的洗浴卡、⼿表等礼⾦礼品;2016年7⽉⾄2019年11⽉,⽤公务加油卡给私家车加油。

最近三年中国遭遇的反倾销反补贴案例【最新】

最近三年中国遭遇的反倾销反补贴案例【最新】

一、中欧钢铁扣件反倾销案胜诉,击破欧盟贸易保护:以反倾销之名,2009年,欧盟开始对进口中国的钢铁扣件课以重税。

由于实在忍无可忍,2009年7月31日,中国在WTO起诉欧盟。

首先进行的是必经的磋商程序,但磋商无果。

同年10月12日,中国要求成立专家组进行审理。

巴西、加拿大、智利、哥伦比亚、印度、日本、挪威、中国台湾、泰国、土耳其和美国以第三方身份参加诉讼。

2010年12月3日,W'TO专家组就中国诉欧盟对中国钢铁扣件反倾销案作出一审裁决,支持了中国的8项诉求;同时,认为中国对11项诉求证明不充分不予支持,并对另外9项诉求不予裁决,或者认为不在管辖范围,或者没有裁决必要。

中国获得支持的8项诉求是双方争议的核心,所以从整体上讲,中国胜诉。

二、中美轮胎特保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于2009年6月29日提出建议,对中国输美乘用车与轻型卡车轮胎连续三年分别加征55%、45%和35%的从价特别关税。

根据程序,2009 年9月11日,美国总统巴拉克-奥巴马决定对中国轮胎特保案实施限制关税为期三年。

2010年12月13日,WT0驳回中国提出的美国对其销美轮胎征收反倾销惩罚性关税的申诉,仲裁小组表示美国在2009年9月对中国销美轮胎采取“过渡性质保护措施”征收惩罚性关税未违反WTO规定。

2011年9月5日,世界贸易组织(町0)裁定中国败诉。

三、国际对华钢材反倾销案例:2009年,国际方面对中国钢铁反倾销案共计21例,主要集中在美国和欧盟, 美国7起,欧盟4起,俄罗斯3起,印度3起。

从品种上看,中国的钢管产品乂成为各国主要的反倾销对象,总计有12起之多,未来中国钢管出口环境将受到严峻的威胁和挑战。

1、美国对中国石油钢管征收反补贴税。

12月3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表决认定,美国国内钢铁工业受到从中国进口石油钢管产品的损害,该裁决为美国商务部11月24日的终裁结果扫清了道路。

美国商务部现已公布对中国石油钢管征收10. 49%-15. 78%反补贴税令,在之前的10. 36%-15. 78%裁决结果上进行了修正。

反倾销反补贴案例

反倾销反补贴案例

反倾销反补贴案例近年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贸易摩擦日益加剧,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成为各国保护本国产业的重要手段。

反倾销是指进口国为了保护本国产业,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或采取其他限制措施的行为;而反补贴则是指进口国为了防止外国政府对出口商品进行补贴,导致本国产业受到损害,采取的限制措施。

下面我们将通过具体案例来探讨反倾销和反补贴的实际应用。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反倾销的案例。

某国家生产的钢铁产品出口到另一个国家,由于该国家的钢铁产能过剩,导致国内市场价格持续低迷,本国钢铁产业受到了严重冲击。

为了保护本国产业,该国政府对进口的钢铁产品征收高额关税,同时对进口商进行了严格的反倾销调查。

最终,进口的钢铁产品被征收了高额的反倾销税,有效地保护了本国钢铁产业的利益。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个反补贴的案例。

某国家生产的太阳能电池板出口到另一个国家,由于该国政府对太阳能产业给予了大量补贴,导致本国太阳能电池板在国际市场上无法竞争。

为了防止本国产业受到损害,另一个国家对进口的太阳能电池板进行了反补贴调查,并对其征收了反补贴税。

这一举措有效地阻止了外国政府对太阳能产业的补贴行为,保护了本国产业的利益。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之间的贸易摩擦日益加剧,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成为了保护本国产业的重要手段。

然而,我们也要看到,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使用必须符合国际贸易规则,不能滥用贸易保护措施,以免引发更大的贸易摩擦。

因此,各国应当加强沟通与协调,共同维护自由、公平、开放、非歧视的多边贸易体制,推动全球贸易健康稳定发展。

总而言之,反倾销和反补贴是各国在贸易摩擦中保护本国产业的重要手段,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理解这两种措施的实际应用。

然而,我们也要注意,贸易保护措施的使用必须符合国际贸易规则,不能滥用贸易保护措施,以免引发更大的贸易摩擦。

希望各国能够加强沟通与协调,共同维护全球贸易的稳定和发展。

中国对美白羽肉鸡的反补贴案例

中国对美白羽肉鸡的反补贴案例

中国对美白羽肉鸡的反补贴案例高天 1021219 国贸三班一.案件经过:2009年8月14日,调查机关收到中国畜牧业协会代表国内白羽肉鸡产业提交的反补贴调查申请,请求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2009年9月16日,调查机关就有关反补贴调查事项向美国政府发出进行磋商的邀请,并向美国驻华使馆转交了申请书的公开版本。

中美两国政府代表于 2009 年9月25日进行了磋商.在磋商中,美方提出如下意见:申请书中证据不足,申请人只是简单主张“部分”提供给玉米和大豆种植户的补贴被“让渡给肉鸡养殖业”,但是申请人未提供任何支持此主张的证据。

同时美方认为,“申请人还未说明向玉米和大豆种植业提供补贴如何具体地为肉鸡生产商带来利益”.同时美方认为,申请人“引述的具体项目不存在、不具备资金或资金非常有限,或未被家禽生产商加以利用”。

对损害指控,美方也发表了有关评论. 对于美方的以上意见,调查机关在磋商中表示,对反补贴申请的审查是对表面证据的审查。

调查机关经过初步审查,发现申请书中所指控的项目是确实的,有相关的初步证据作为支持,所附的证据包括相关报告和数据,满足了对证据准确性和充分性的要求。

关于美方提出的部分项目已经陈旧或者废止、部分项目尚未实施、部分项目从未补贴过禽类生产企业等问题,调查机关认为,只有经过调查,才能确定有关的事实。

针对以上诉讼和磋商未果的情况下,2009 年9月27日,中国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

调查机关确定的补贴调查期为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

根据调查结果和《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010年4月28日,商务部发布初裁公告,认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存在补贴,中国国内白羽肉鸡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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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版纸反补贴案基本案情
2006年12月至2007年2月,中国政府、金东纸业和晨鸣纸业分别向美
国商务部提交了对上述调查问卷和补充问卷的答卷。
2007年1月9日,中国商务部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提起要求颁布临时禁
令、禁止美国政府对华反补贴调查的诉讼请求。
2007年3月29日,美国国际贸易法庭裁定,美国商务部有权考虑是否
终裁裁定应诉的8家中国企业中有7家的补贴率为2.59元/千克-3.65元/ 千克,而佛山澳美铝业有限公司与未应诉企业的补贴率为 15.85元每千 克;
(9)2009年加拿大对原产于我国的石油管材反补贴调查案,该案的补
贴终裁裁定应诉企业的补贴率为84.15元/公吨-4070元/公吨,未应诉
企业的补贴率为4070元/公吨,而该案的损害终裁裁定石油套管接箍的
终裁裁定应诉企业乐清天力管件公司和诸暨浩海空调器制造有限公司的 补贴额均为0,其他未应诉和不合作企业的补贴额为17.73元/千克;
(5)2007年加拿大对原产于我国的无缝钢制油气套管反补贴调查案,
该案的补贴终裁裁定应诉企业的加权平均补贴率为2%至7%,其他出口 商的加权平均补贴率为38%;
(6)2008年加拿大对原产于我国的碳钢焊接钢管反补贴调查案,该案
案例3中国对进口美国的白羽肉鸡反补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规定,商务部应国内产业代表中国
畜牧业协会的申请,于2009年9月27日发布公告,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 白羽肉鸡产品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涉案金额超过7亿美元;产品范围界 定为白羽肉鸡产品,从美国进口的白羽肉鸡产品数量占我国总进口量的 70% 以上。立案后,美国政府、美国禽蛋品出口协会以及 35 家美国白 羽肉鸡生产商、出口商登记应诉。
反补贴税,可能将我国的很多产品挡在加拿大的国门之外。因此,对加
拿大对华反补贴调查进行实证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应对加拿大反补贴 调查的策略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加拿大对华反补贴调查概况
从2004 年起,加拿大连续对我国发起十起反补贴调查,占2004 年以来加拿大反补贴调
查总数的76.92%,2007年之后加拿大所有的反补贴调查的对象国都是中国,可见近年 来我国是加拿大反补贴调查的主要对象。这十起反补贴调查分别是:
反补贴案例
例1 加拿大对华反补贴案件
2010年 9月 20 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或进口
自中国的钢格板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这是加拿大对我国的第十起 反补贴调查。
早在2004年,加拿大就对原产于我国的户外烧烤架发起了反补贴调查,
开启了国外对我国反补贴调查的先河。我国是加拿大的第二大贸易伙伴, 加拿大是我国主要的出口市场,加拿大频频对我国企业出口的产品征收
有出口企业的补贴率均为31.53%,但在随后的期中复审裁决中,调低了一些应诉企业的 补贴额;
(3)2004年加拿大对原产于我国的复合地板反补贴调查案,该案的补贴终裁裁定原产
于中国的复合地板存在补贴,补贴率为0-9.2%,其中上海海洋(Oceanic)家具装饰有 限公司的补贴率为0;
(4)2006年加拿大对原产于我国的铜管件反补贴调查案,该案的补贴
美国商务部的初步裁定使用了来自 37 个国家的数据来评估市场导向的
贷款利率。
铜版纸反补贴案的法律和经济分析
美国商务部这一做法违反了WTO《补贴和反补贴协定》的规定,如果
在使用中国数据时存在特殊困难,由于中国国内主要适用的条款和条件 并不一定都可以作为适合的基准时,才允许WTO成员方在针对中国提 起的反补贴案件中使用第三方数据。因此,美国商务部在使用第三方数 据之前,应该首先尝试使用中国的数据。但美国商务部认为中国的银行 系统并不是以市场为导向运行的。此外,选择第三方的方法上有问题, 完全可以选择一个与中国情况相近的单个国家的情况,而不必采取37 个国家的数据来评估。
期内,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存在补贴,中国国内白羽肉鸡
(1)2004年加拿大对原产于我国的户外烧烤架反补贴调查案,该案的补贴终裁裁定中
国企业仅从中国政府的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方面获得了利益,但补贴率为1.4%,
属于可忽略不计,因而终止了反补贴调查,中国在遭遇的第一起反补贴调查案中以胜诉
结案;
(2)2004年加拿大对原产于我国的紧固件反补贴调查案,该案的补贴终裁裁定中国所
对我国相关产业造成的不良影响
反补贴调查应诉以政府为主体,它针对政府的出口和生产补贴。但反补
贴的相关规则只适用于市场经济国家,由于目前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没有得到欧美等国承认,因此以前并未遭受过国外的反补贴调查。中国 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第 10 条规定,中国 对国有企业提供的补贴将被视为专向性补贴,中国在加入时起应取消所 有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虽然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后的 15 年内可 以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但WTO成员可以援引《补贴与反补贴措施 协定》对从中国进口的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因为在确认是否存在补贴时 并不考虑补贴的成员是否是市场经济国家。
发起的新闻纸反倾销调查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甚至我国还没有发起反补贴调查的先例。因
此,我国在这方面还有加大力度的空间,如果我国对加拿大发起贸易救 济调查,加拿大国内出口商将对加拿大政府施加压力,加拿大政府在权
衡各方利益后就不会如此轻易地对我国滥用反补贴措施。
案例2美国对华铜版纸反补贴调查
铜版纸反补贴案基本案情: 2006年10月31日,美国新页(NewPage)纸业集团向美国商务部提交申请,对
对中国企业启动反补贴调查。

铜版纸反补贴案基本案情
2007年 3月 30 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原产于中国的铜版纸作出反补贴
初裁(初裁结果见表1)。
2007年3月26日,申诉方请求根据《联邦法规》第705节(a)款第1项,
将这项反补贴调查的终裁和相应的反倾销调查结合在一起。
2007年10月18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铜版纸作出反倾销和反
铜版纸反补贴案的法律和经济分析
其次,美国商务部在认定补贴的一些做法也缺乏合理性。 美国商务部在终裁中,仍然认为中国应诉企业获得的所有银行贷款均为
优惠贷款,而将其认定为补贴,并认定中国不存在商业化运作的银行体
系,进而对基准利率采用替代做法是根本错误的。本案中,美国商务部
在裁定中国的银行贷款利率构成补贴时,即银行向中国两家铜版纸生产 商提供的贷款利率是否低于市场利率这个问题上,采用了第三方数据。
2010年4月28日,我国商务部发布了《关于白羽肉鸡产品反补贴调查
初裁的公告》。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补贴和补贴金额、被调
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国内白羽肉鸡产业造成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补贴与
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商务部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作出初裁认定,在本案调查
补贴终裁。
铜版纸反补贴案的法律和经济分析
首先,美国反补贴法适用于中国违背美国的司法制度。 美国现行成文法的规定。美国现有的反补贴法规定在《1988年综合贸
易和竞争法》。《1988年综合贸易和竞争法》的早期文本曾明确规定,
在补贴可被合理认定和计算的情况下,反补贴法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
该条款后来被删除了。所以,从法律层面看,它是否适用于非市场经济 国家是不明确的。
原产于我国的铜版纸(CoatedFreeSheetPaper) 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 2006年11月20日,美国商务部立案调查。2006年12月1日,美国商务部选择 我国国内最大的两家铜版纸出口商金东纸业(江苏)有限公司和山东晨鸣纸业 集团作为调查的强制应诉方。2006年12月4日,美国商务部向我国政府和上述 两家企业发出了反补贴税调查问卷。2006年12月1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裁定,我国出口铜版纸的补贴和倾销行为给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和 损害威胁。
补贴行为没有给加拿大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油 管和套管的补贴行为给加拿大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 10 )
2010年加拿大对原产于我国的钢格板反补贴调查案。
对我国相关产业造成的不良影响
加拿大发起的反补贴调查,重点不在于给中国涉案企业和国内相关产业
的竞争力造成多大的影响,最大的意义在于给中国的企业、产业、相关 的职能部门发出了一个“信号”:我国遭遇的反补贴调查数量可能会逐 渐增多。
的补贴终裁裁定四家应诉企业的加权平均补贴率为25%至34%,其他出 口商的加权平均补贴率为113%;
(7)2008年加拿大对原产于我国的半导体冷热箱反补贴调查案,该案
的补贴终裁裁定本案唯一一家应诉企业美固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补 贴率为0.8%,未应诉企业补贴率为14.1%;
(8)2008年加拿大对原产于我国的铝型材反补贴调查案,该案的补贴
国如果将国外的反补贴措施提交WTO,胜诉的机率会比较大。
(四)对加拿大产品发起贸易救济调查 上述三种应对措施都是防御性的,我国在适当的时候还可以采取“以攻
为守”的策略,对加拿大产品发起贸易救济调查。著名反倾销与反补贴
律师傅东辉认为,我国应将单纯的防御体系转换成攻守结合的贸易救济
方式,应提倡对外贸易救济为应对国外贸易救济服务。但是,到目前为 止我国还没有对加拿大发起过反补贴调查,只有1997年中国对加拿大
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在加拿大国内应诉只能解决个案问题,而且
由于加拿大当局或多或少会偏向本国产业,因此并不一定能得到理想的
结果。而将加拿大反补贴措施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不仅能获得公 正的裁决,而且对加拿大以后的反补贴调查会产生影响。在WTO争端
解决实践中,有关反补贴措施的案件大多数是被申诉方败诉。因此,我
铜版纸反补贴案的法律和经济分析
另外,美方在其他补贴项目认定,补贴幅度计算等方面都存在着错误。
铜版纸反补贴案的法律和经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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