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补贴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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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补贴案例
例1 加拿大对华反补贴案件
2010年 9月 20 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或进口
自中国的钢格板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这是加拿大对我国的第十起 反补贴调查。
早在2004年,加拿大就对原产于我国的户外烧烤架发起了反补贴调查,
开启了国外对我国反补贴调查的先河。我国是加拿大的第二大贸易伙伴, 加拿大是我国主要的出口市场,加拿大频频对我国企业出口的产品征收
终裁裁定应诉的8家中国企业中有7家的补贴率为2.59元/千克-3.65元/ 千克,而佛山澳美铝业有限公司与未应诉企业的补贴率为 15.85元每千 克;
(9)2009年加拿大对原产于我国的石油管材反补贴调查案,该案的补
贴终裁裁定应诉企业的补贴率为84.15元/公吨-4070元/公吨,未应诉
企业的补Fra Baidu bibliotek率为4070元/公吨,而该案的损害终裁裁定石油套管接箍的
对中国企业启动反补贴调查。

铜版纸反补贴案基本案情
2007年 3月 30 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原产于中国的铜版纸作出反补贴
初裁(初裁结果见表1)。
2007年3月26日,申诉方请求根据《联邦法规》第705节(a)款第1项,
将这项反补贴调查的终裁和相应的反倾销调查结合在一起。
2007年10月18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铜版纸作出反倾销和反
美国商务部的初步裁定使用了来自 37 个国家的数据来评估市场导向的
贷款利率。
铜版纸反补贴案的法律和经济分析
美国商务部这一做法违反了WTO《补贴和反补贴协定》的规定,如果
在使用中国数据时存在特殊困难,由于中国国内主要适用的条款和条件 并不一定都可以作为适合的基准时,才允许WTO成员方在针对中国提 起的反补贴案件中使用第三方数据。因此,美国商务部在使用第三方数 据之前,应该首先尝试使用中国的数据。但美国商务部认为中国的银行 系统并不是以市场为导向运行的。此外,选择第三方的方法上有问题, 完全可以选择一个与中国情况相近的单个国家的情况,而不必采取37 个国家的数据来评估。
期内,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存在补贴,中国国内白羽肉鸡
国如果将国外的反补贴措施提交WTO,胜诉的机率会比较大。
(四)对加拿大产品发起贸易救济调查 上述三种应对措施都是防御性的,我国在适当的时候还可以采取“以攻
为守”的策略,对加拿大产品发起贸易救济调查。著名反倾销与反补贴
律师傅东辉认为,我国应将单纯的防御体系转换成攻守结合的贸易救济
方式,应提倡对外贸易救济为应对国外贸易救济服务。但是,到目前为 止我国还没有对加拿大发起过反补贴调查,只有1997年中国对加拿大
铜版纸反补贴案的法律和经济分析
另外,美方在其他补贴项目认定,补贴幅度计算等方面都存在着错误。
铜版纸反补贴案的法律和经济分析
最后,美国对中国铜版纸实施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措施违背WTO
的公平性原则。
从美国商务部的终裁来看,金东纸业 ( 江苏 ) 有限公司的净补贴率为
7.40%,倾销幅度为21.12%,这样将对该公司征收的反倾销和反补贴 税率为28.50%;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补贴率为44.25%, 倾销幅度为 99.65% ,这样将对该公司征收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率为 143.9%;其他大部分企业的净补贴率为7.40%,倾销幅度为99.65%, 这样将对该公司征收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率为107.05%。我们按美国的 统计说法来看,美国每吨铜版纸价格为 1000美元,我国出口企业的为 每吨铜版纸价格为800美元,这样以美国的价格为基准,我国的铜版纸 价格出口价格比美国低 20% ,而对我国征收最低 28.50% ,最高为 143.9%的反倾销和反补贴关税,大大超出了美国产业需要救济的程度, 因为征收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只要达到20%,就已经完全修复了贸易 扭曲。
铜版纸反补贴案基本案情
2006年12月至2007年2月,中国政府、金东纸业和晨鸣纸业分别向美
国商务部提交了对上述调查问卷和补充问卷的答卷。
2007年1月9日,中国商务部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提起要求颁布临时禁
令、禁止美国政府对华反补贴调查的诉讼请求。
2007年3月29日,美国国际贸易法庭裁定,美国商务部有权考虑是否
补贴行为没有给加拿大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油 管和套管的补贴行为给加拿大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 10 )
2010年加拿大对原产于我国的钢格板反补贴调查案。
对我国相关产业造成的不良影响
加拿大发起的反补贴调查,重点不在于给中国涉案企业和国内相关产业
的竞争力造成多大的影响,最大的意义在于给中国的企业、产业、相关 的职能部门发出了一个“信号”:我国遭遇的反补贴调查数量可能会逐 渐增多。
发起的新闻纸反倾销调查,甚至我国还没有发起反补贴调查的先例。因
此,我国在这方面还有加大力度的空间,如果我国对加拿大发起贸易救 济调查,加拿大国内出口商将对加拿大政府施加压力,加拿大政府在权
衡各方利益后就不会如此轻易地对我国滥用反补贴措施。
案例2美国对华铜版纸反补贴调查
铜版纸反补贴案基本案情: 2006年10月31日,美国新页(NewPage)纸业集团向美国商务部提交申请,对
(1)2004年加拿大对原产于我国的户外烧烤架反补贴调查案,该案的补贴终裁裁定中
国企业仅从中国政府的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方面获得了利益,但补贴率为1.4%,
属于可忽略不计,因而终止了反补贴调查,中国在遭遇的第一起反补贴调查案中以胜诉
结案;
(2)2004年加拿大对原产于我国的紧固件反补贴调查案,该案的补贴终裁裁定中国所
对我国相关产业造成的不良影响
反补贴调查应诉以政府为主体,它针对政府的出口和生产补贴。但反补
贴的相关规则只适用于市场经济国家,由于目前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没有得到欧美等国承认,因此以前并未遭受过国外的反补贴调查。中国 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第 10 条规定,中国 对国有企业提供的补贴将被视为专向性补贴,中国在加入时起应取消所 有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虽然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后的 15 年内可 以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但WTO成员可以援引《补贴与反补贴措施 协定》对从中国进口的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因为在确认是否存在补贴时 并不考虑补贴的成员是否是市场经济国家。
我国应对加拿大反补贴调查的对策
(一)完善我国的补贴制度 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我国各级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补贴政策和
措施。而这些补贴措施有些是不符合 WTO规定的。因此,我国应对容
易遭受反补贴调查的一些补贴项目进行调整,这是应对加拿大反补贴调
查的根本措施,是一个治本的措施。具体来说,我国应该逐步取消禁止 性补贴,掌握可诉补贴的数量界限和形式,增加科研与开发补贴、落后
终裁裁定应诉企业乐清天力管件公司和诸暨浩海空调器制造有限公司的 补贴额均为0,其他未应诉和不合作企业的补贴额为17.73元/千克;
(5)2007年加拿大对原产于我国的无缝钢制油气套管反补贴调查案,
该案的补贴终裁裁定应诉企业的加权平均补贴率为2%至7%,其他出口 商的加权平均补贴率为38%;
(6)2008年加拿大对原产于我国的碳钢焊接钢管反补贴调查案,该案
地区的补贴和环保补贴等不可诉补贴的力度和范围。
(二)在反补贴调查中积极应诉 在加拿大对华反补贴调查中积极应诉是最直接、见效最快的应对措施。
如果某一企业的产品被征收高额反补贴税,就会在加拿大市场失去竞争
优势。
(三)将加拿大反补贴措施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 如果加拿大对我国的反补贴措施违反了WTO规则,我国政府可以将其
对我国相关产业造成的不良影响
加拿大对我国反补贴调查的发起为其他国家(如美国和欧盟等)起了示
范作用。2005年3月10日,美国国会议员提出一项新议案,要求修订 美国现行的反补贴法,对市场经济和非市场经济一视同仁,对中国等国 家补贴出口的做法进行回击。同时,欧盟也一直在寻求法律上的突破, 考虑给予中国临时市场经济地位,这样欧盟的反补贴法也将适用于中国。 所以,今后我国可能面临遭受更多的反补贴调查。
反补贴税,可能将我国的很多产品挡在加拿大的国门之外。因此,对加
拿大对华反补贴调查进行实证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应对加拿大反补贴 调查的策略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加拿大对华反补贴调查概况
从2004 年起,加拿大连续对我国发起十起反补贴调查,占2004 年以来加拿大反补贴调
查总数的76.92%,2007年之后加拿大所有的反补贴调查的对象国都是中国,可见近年 来我国是加拿大反补贴调查的主要对象。这十起反补贴调查分别是:
有出口企业的补贴率均为31.53%,但在随后的期中复审裁决中,调低了一些应诉企业的 补贴额;
(3)2004年加拿大对原产于我国的复合地板反补贴调查案,该案的补贴终裁裁定原产
于中国的复合地板存在补贴,补贴率为0-9.2%,其中上海海洋(Oceanic)家具装饰有 限公司的补贴率为0;
(4)2006年加拿大对原产于我国的铜管件反补贴调查案,该案的补贴
的补贴终裁裁定四家应诉企业的加权平均补贴率为25%至34%,其他出 口商的加权平均补贴率为113%;
(7)2008年加拿大对原产于我国的半导体冷热箱反补贴调查案,该案
的补贴终裁裁定本案唯一一家应诉企业美固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补 贴率为0.8%,未应诉企业补贴率为14.1%;
(8)2008年加拿大对原产于我国的铝型材反补贴调查案,该案的补贴
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在加拿大国内应诉只能解决个案问题,而且
由于加拿大当局或多或少会偏向本国产业,因此并不一定能得到理想的
结果。而将加拿大反补贴措施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不仅能获得公 正的裁决,而且对加拿大以后的反补贴调查会产生影响。在WTO争端
解决实践中,有关反补贴措施的案件大多数是被申诉方败诉。因此,我
2010年4月28日,我国商务部发布了《关于白羽肉鸡产品反补贴调查
初裁的公告》。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补贴和补贴金额、被调
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国内白羽肉鸡产业造成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补贴与
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商务部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作出初裁认定,在本案调查
原产于我国的铜版纸(CoatedFreeSheetPaper) 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 2006年11月20日,美国商务部立案调查。2006年12月1日,美国商务部选择 我国国内最大的两家铜版纸出口商金东纸业(江苏)有限公司和山东晨鸣纸业 集团作为调查的强制应诉方。2006年12月4日,美国商务部向我国政府和上述 两家企业发出了反补贴税调查问卷。2006年12月1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裁定,我国出口铜版纸的补贴和倾销行为给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和 损害威胁。
铜版纸反补贴案的法律和经济分析
其次,美国商务部在认定补贴的一些做法也缺乏合理性。 美国商务部在终裁中,仍然认为中国应诉企业获得的所有银行贷款均为
优惠贷款,而将其认定为补贴,并认定中国不存在商业化运作的银行体
系,进而对基准利率采用替代做法是根本错误的。本案中,美国商务部
在裁定中国的银行贷款利率构成补贴时,即银行向中国两家铜版纸生产 商提供的贷款利率是否低于市场利率这个问题上,采用了第三方数据。
补贴终裁。
铜版纸反补贴案的法律和经济分析
首先,美国反补贴法适用于中国违背美国的司法制度。 美国现行成文法的规定。美国现有的反补贴法规定在《1988年综合贸
易和竞争法》。《1988年综合贸易和竞争法》的早期文本曾明确规定,
在补贴可被合理认定和计算的情况下,反补贴法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
该条款后来被删除了。所以,从法律层面看,它是否适用于非市场经济 国家是不明确的。
案例3中国对进口美国的白羽肉鸡反补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规定,商务部应国内产业代表中国
畜牧业协会的申请,于2009年9月27日发布公告,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 白羽肉鸡产品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涉案金额超过7亿美元;产品范围界 定为白羽肉鸡产品,从美国进口的白羽肉鸡产品数量占我国总进口量的 70% 以上。立案后,美国政府、美国禽蛋品出口协会以及 35 家美国白 羽肉鸡生产商、出口商登记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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