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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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视管理,标准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安康开展,根据?中华人民XX国公司法?、?中华人民XX国担保法?、?中华人民XX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当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方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XX公司和股份XX。

本方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视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平安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那么,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老实守信的原那么,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方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XX,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那么,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八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XX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第3号)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第3号)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八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融资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以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为主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设立与变更第四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融资担保行业的发展规划和市场准入条件。

第五条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向金融监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事项,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业务范围第七条融资担保公司可以从事以下业务:(一)为债务人提供融资担保;(二)为债务人提供履约担保;(三)为债务人提供信用担保;(四)为债务人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五)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

第八条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以下活动:(一)吸收存款;(二)发放贷款;(三)从事证券业务;(四)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九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方面的管理。

第十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担保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建立担保责任准备金制度,按照规定的比例提取准备金,用于弥补可能发生的担保损失。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一)监督融资担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二)检查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管理情况;(三)指导融资担保公司改进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四)依法处理融资担保公司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报送经营报告和风险管理报告。

融资担保公司融资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公司融资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XX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融资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融资担保业务操作,确保公司融资担保业务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与客户发生的融资担保业务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优先并重点支持涉农融资担保业务。

第二章担保对象第五条公司担保业务对象(被担保人)为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要求的法人和自然人。

个体工商户参照自然人标准执行。

第三章担保业务流程第六条担保业务流程如下:(一)业务受理;(二)保前调查;(三)风险审查;(四)业务审批;(五)合同签订;(六)签发出账通知书,通知银行放款;(七)保后管理;(八)解除担保(代偿追偿)。

第四章业务受理第七条担保对象为法人的,受理的条件为:(一)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具备贷款资格的企(事)业法人、并已经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二)具有必要的从业人员、营运资金与经营场所;(三)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银行信贷政策要求等基本条件;(四)管理规范、经营稳健、资产与经营状况良好、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解除担保责任的履约能力;(五)会计核算规范,资产负债比例合理,原则上有一年以上的经营盈利记录或较好的盈利预期,财务指标反映出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六)对于在建工程等项目类融资担保,申请担保的项目须是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有一定科技含量、有良好产业发展前景、有较大发展潜力的项目,若该类项目根据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则应取得相关部门正式批准文件;(七)须提供真实的融资用途、时间、规模及预期的收入和利润,预期的收入和利润须足以归还债务本息;(八)按要求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文件及资料,接受公司评审与实地考察,愿意在担保期间内接受我公司的监管;(九)能提供必要的、公司可接受的反担保;(十)诚实信用、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未结法律诉讼;(十一)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未结法律诉讼。

融资担保审批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审批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审批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融资担保业务的审批流程,有效控制风险,保障融资担保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各类融资担保业务的审批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等。

二、审批原则1、风险可控原则:在审批融资担保业务时,应充分评估和分析可能面临的风险,确保风险在可承受范围内。

2、合规合法原则:业务审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

3、独立公正原则:审批人员应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不受外部因素干扰。

4、效益平衡原则: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注重业务的经济效益,实现风险与收益的平衡。

三、审批机构及职责1、设立融资担保审批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作为公司融资担保业务的最高审批机构。

审委会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业务部门负责人等组成。

2、审委会的职责包括:审议重大融资担保项目;制定和修改融资担保审批政策和流程;监督审批工作的执行情况;对审批过程中的争议和特殊情况进行裁决。

3、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融资担保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和审查,提出风险控制建议,并向审委会汇报。

4、业务部门负责对融资担保项目进行初步调查和评估,收集相关资料,撰写调查报告,提交审批申请。

四、审批流程1、业务部门受理融资担保申请后,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信用状况等进行初步调查和评估,收集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财务报表、信用报告、业务合同等。

2、业务部门根据初步调查和评估结果,撰写调查报告,详细说明申请人的情况、担保需求、还款来源、风险评估等内容,并提出担保建议和额度。

3、风险管理部门对业务部门提交的调查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风险评估和审查,重点关注申请人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提出风险控制建议和意见。

4、风险管理部门将审查结果提交审委会审议。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全文)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全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明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李毅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谢旭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长陈德铭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周伯华二○一○年三月八日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管理和运作,保护社会资金利益,促进融资担保业的稳健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和备案1. 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2. 融资担保公司在设立前,须向当地金融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供相关资料。

3. 融资担保公司在备案后,应按照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条件进行经营活动,不得从事与备案内容不符的经营活动。

三、融资担保公司的资本金1. 融资担保公司的资本金应达到设立时的最低要求,并按照规定的比例缴存。

2. 融资担保公司应按照规定的比例将资本金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用于运营和风险储备。

3. 融资担保公司不得挪用、冻结或转移资本金,且不得将资本金用于非经营活动。

四、融资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1. 融资担保公司可以为企业提供信用担保、保证担保等融资担保服务。

2. 融资担保公司可以对外担保,但应控制风险,确保自身的偿付能力。

3. 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从事非担保业务,不得经营银行业务、证券业务等非法经营活动。

五、融资担保公司的风险控制1. 融资担保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合理评估风险,采取措施减少风险。

2. 融资担保公司应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用调查和风险评估,确保在提供担保服务时能够做出准确的判断。

3. 融资担保公司应根据风险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例如提高担保费率、要求提供担保物等。

六、融资担保公司的信息披露1. 融资担保公司应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披露经营信息,包括公司的财务状况、风险状况等。

2. 融资担保公司应按照规定向当地金融主管部门报送经营报告、年度报告等相关信息。

七、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和处罚1. 融资担保公司应接受当地金融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配合相关验收工作。

2.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的融资担保公司,当地金融主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等。

八、附则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有可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操作规程

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操作规程

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操作规程一、总则为规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担保业务操作,保障公司与客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担保业务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二、业务范围1. 公司的担保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信用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形式的担保。

2. 公司在进行担保业务时,应当坚持合法、合规的原则,确保担保业务的安全性和风险可控。

三、客户审核1. 公司在接受担保申请时,应对客户进行严格审核。

2. 客户审核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客户基本信息的真实性核实;(2)客户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评估;(3)客户的还款能力和担保物价值评估;(4)客户的信用记录查询和分析;(5)其他必要的调查和核实。

3. 审核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记录,并由相关负责人进行审批。

四、担保方式选择1. 公司应根据担保对象的情况和业务需要,选择适当的担保方式。

2. 担保方式选择应根据以下因素进行综合考虑:(1)担保物的性质和价值;(2)担保对象的经营情况和还款能力;(3)担保方式的风险性和复杂程度;(4)担保方式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 担保方式选择应当以业务合同形式确认,并经双方签字或盖章。

五、担保措施实施1. 公司应当根据担保方式的不同,采取相应的担保措施。

2. 信用担保主要包括签订担保合同和提供相关担保文件等措施;抵押担保主要包括办理抵押登记和保管抵押物等措施;质押担保主要包括交付质押物和签订质押合同等措施。

3. 担保措施应当在合法、正当的范围内进行,并经有权机构的批准或备案。

六、风险管理1. 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确保担保业务风险的预测、评估和控制。

2. 风险管理主要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评估、风险防控和风险监测等环节。

3. 公司应及时跟踪担保业务的风险状况,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和应对。

七、信息披露1.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客户和社会公众披露担保业务相关信息。

2. 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基本信息、担保业务的范围和条件、担保风险的提示等。

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X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担保业务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特制定本业务指引。

第二条担保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担保业务流程第三条担保业务流程如下:(一)客户申请(二)担保受理(三)尽职调查(四)项目预审(五)风控调查(六)项目评审(七)出具意向担保函(八)项目终审(九)签订担保合同(十)落实反担保条件(十一)签订正式保证合同(十二)银行放款(十三)保后管理(十四)担保终结(十五)担保业务流程的文档清单:1、客户申请:《委托担保申请书》2、担保受理:(1)《客户信息收集表》(2)《担保项目申请表》(3)《担保项目受理通知书》(4)《担保项目登记表》3、尽职调查:《担保项目尽职调查报告》4、项目预审:《担保项目审批意见表》(预审意见部分)5、风控调查《担保项目审批意见表》(风控意见部分、律师意见部分)6、项目评审:《担保项目审批意见表》(评审会意见部分)7、出具意向担保函:《意向担保函》8、项目终审:《担保项目审批意见表》(终审成员意见部分)9、签订担保合同:(1)合同签订前客户确认《担保项目确认函》(2)准备空白合同文本1)委托担保合同》2)《抵押反担保合同》3)《质押反担保合同》4)《保证反担保合同》(3)审核空白文本《合同审核表》(4)正式签订合同《合同登记表》10、落实反担保条件:(1)《反担保条件落实表》(2)《担保业务费用收缴表》11、签订正式保证合同:(1)《正式担保函》(2)《保证合同》(银行固定格式)12、银行放款:(1)《担保业务联系函》(2)《贷款担保台帐》13、保后管理(1)《在保项目调查表》(2)《担保到期通知函》(3)《担保项目展期(逾期)报告》14、担保终结:(1)《还贷凭证》(复印件,银行固定格式)(2)《解除担保责任确认表》第三章担保申请和受理第四条企业申请贷款担保需填写《委托担保申请书》,同时应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8.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7年8月2日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资金融通,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为,防范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审慎经营,诚实守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处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督促监督管理部门严格履行职责。

国务院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负责拟订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制度,协调解决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牵头,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

第五条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扩大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资本金投入、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等方式,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财政支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融资性担保公司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

融资性担保公司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

融资性担保公司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客户担保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管理,保障担保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担保公司在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时,对客户收取的保证金的管理。

第三条保证金的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保证金的收取第四条担保公司在与客户签订担保合同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第五条保证金的收取比例应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担保金额、风险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六条保证金的收取应通过合法的金融渠道进行,确保资金的安全。

第三章保证金的管理第七条担保公司应设立专门的保证金账户,用于存放客户缴纳的保证金。

第八条保证金账户应与担保公司的其他账户分开管理,不得挪用保证金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第九条担保公司应建立健全保证金管理制度,明确保证金的收取、使用、退还等操作流程,并定期对保证金账户进行审计。

第四章保证金的使用第十条保证金只能用于以下用途:1. 客户违约时,用于弥补担保公司因履行担保责任而产生的损失;2. 客户提前解除担保合同时,用于支付违约金;3. 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担保公司使用保证金时,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第五章保证金的退还第十二条客户履行完毕担保合同约定的义务后,担保公司应及时退还保证金。

第十三条退还保证金时,担保公司应扣除客户应支付的违约金、利息等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保证金的退还应通过合法的金融渠道进行,确保资金的安全。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担保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保证金或者未按规定退还保证金的,由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客户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时缴纳保证金或者未按约定使用保证金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担保公司负责解释。

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厦门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范本)(仅供参考,请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加以修改完善,并务必在条文中加入应急机制措施)总则为了强化公司内部控制和统一管理,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维护本公司优良信誉和资产安全,优化资产和客户结构,促进担保业务开展,完善服务功能,确保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贷款通则》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公司各类担保业务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度,遵循资金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原则。

本公司担保业务种类为融资担保业务、保函业务两类。

本公司的融资担保业务流程分7阶段13个步骤:一是业务受理;二是项目调查并撰写《项目调查评价报告书》;三是初审、复审、公司评议通过(超权限业务准备评审会资料报经董事会评审通过),整理评议/评审会决议、出具《担保承诺函》;四是办理反担保手续、与贷款行签署《保证合同》;五是收取保费;六是保后监管;七是解除担保、项目资料建档。

本公司与客户发生的担保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公司担保业务管理主要有保后监管、风险分类、业务稽核、解除担保项目手续和业务数据统计等5个方面工作。

第一部分担保业务种类融资担保业务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自然人、法人)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处进行贷款、票据、贸易、项目、信用证等融资时,因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应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按类型划分,分为公司法人融资担保和个人融资担保两类;按业务品种划分,可经营品种包括:流动资金贷款担保、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担保、房地产开发贷款担保、票据贴现担保、开具承兑汇票担保、保付代理担保、设备租赁融资担保、出口退税质押贷款担保、房屋按揭/加按/转按揭贷款担保、汽车消费贷款担保、贷记信用卡透支额度担保、个人创业贷款担保、个人投资经营贷款担保和个人消费贷款担保等。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行为,深化金融改革,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指依法设立,以向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为主营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合法经营,依法开展业务,承担相应风险。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

第二章准入与备案第四条依法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三)具备专门从事担保业务的人员和设施;(四)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管理等制度;(五)担保人的整体风险承受能力能够满足其业务规模的要求;(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准备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机构或个人,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和材料:(一)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申请书;(二)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简历;(三)注册资金来源证明;(四)内部风险管理制度文件;(五)从事担保业务的人员资质证明;(六)其他相关文件和材料。

第六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决定。

决定不准予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条在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备案前,主管部门可以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和核实,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的文件和材料。

第三章经营与监管第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

第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一)为企业提供信用担保、保函担保、贷款担保等融资担保服务;(二)为企业提供咨询、评估等服务;(三)依法接受委托,为第三方提供担保服务;(四)其他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业务。

第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一)制定担保业务操作流程,规范业务操作;(二)建立风险评估模型,评估授信对象的风险等级;(三)设置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四)建立风险保证金制度,确保担保公司的风险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五)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并避免内部欺诈行为。

融资担保公司业务管理制度

融资担保公司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融资担保公司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开展的所有融资担保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担保、履约担保、诉讼保全担保、财产保全担保等。

第三条公司融资担保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1. 风险可控原则:确保担保业务风险在公司可承受范围内,避免因担保业务导致公司经营风险。

2. 合规经营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担保业务合法合规。

3. 诚实守信原则:坚持诚信经营,维护公司良好信誉。

4. 专业化原则: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业务水平。

第二章业务范围与流程第四条公司融资担保业务范围:1. 对借款人、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

2. 对履约、诉讼保全、财产保全等提供担保。

3. 其他经监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业务。

第五条公司融资担保业务流程:1. 客户申请:客户向公司提出担保申请,提供相关资料。

2. 审核调查:公司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评估担保风险。

3. 审批:经公司审批委员会审批通过,签订担保合同。

4. 担保实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

5. 担保解除:担保期限届满或担保事项解除,解除担保。

第三章风险控制第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包括:1. 风险识别:识别担保业务潜在风险。

2. 风险评估:对担保业务风险进行评估。

3. 风险控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担保业务风险。

4. 风险预警:对潜在风险进行预警。

5. 风险化解:对已发生的风险进行化解。

第七条公司应加强担保业务风险管理,包括:1. 客户资信调查:对客户进行严格的资信调查,确保客户具备偿还能力。

2. 担保额度控制:根据客户资信、担保业务类型等因素,合理确定担保额度。

3. 担保期限控制:根据担保业务类型和客户偿还能力,合理确定担保期限。

4. 担保方式控制:根据担保业务类型和客户需求,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

股份公司融资担保管理办法

股份公司融资担保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管理,规范融资担保行为,优化资源配置,防范担保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结合《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XX股份有限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权责清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是指公司、控股公司,为自身或他人履行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经济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公司、其他参股公司及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担保。

公司及控股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公司担保、公司对控股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担保、公司控股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公司为子公司担保视同对外担保。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对外担保行为。

担保业务由公司财务资产部统一归口管理。

各单位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不得为其他公司和个人提供任何担保,也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二章办理原则第五条战略导向原则。

担保应当符合公司总体发展战略,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和资金投向,原则上只能对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按股比提供融资担保。

不得对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资不抵债、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等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企业提供担保。

办理担保业务时应该坚持合法、公平、安全和审慎的原则。

第六条预算管控原则。

担保业务纳入公司资金预算管理,按年度预算进行总量控制。

原则上公司对外担保总额累计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经审计净资产的30%。

公司累计提供担保和委托贷款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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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担保业务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特制定本业务指引。

第二条担保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担保业务流程第三条担保业务流程如下:(一)客户申请(二)担保受理(三)尽职调查(四)项目预审(五)风控调查(六)项目评审(七)出具意向担保函(八)项目终审(九)签订担保合同(十)落实反担保条件(十一)签订正式保证合同(十二)银行放款(十三)保后管理(十四)担保终结(十五)担保业务流程的文档清单:1、客户申请:《委托担保申请书》2、担保受理:(1)《客户信息收集表》(2)《担保项目申请表》(3)《担保项目受理通知书》(4)《担保项目登记表》3、尽职调查:《担保项目尽职调查报告》4、项目预审:《担保项目审批意见表》(预审意见部分)5、风控调查《担保项目审批意见表》(风控意见部分、律师意见部分)6、项目评审:《担保项目审批意见表》(评审会意见部分)7、出具意向担保函:《意向担保函》8、项目终审:《担保项目审批意见表》(终审成员意见部分)9、签订担保合同:(1)合同签订前客户确认《担保项目确认函》(2)准备空白合同文本1)委托担保合同》2)《抵押反担保合同》3)《质押反担保合同》4)《保证反担保合同》(3)审核空白文本《合同审核表》(4)正式签订合同《合同登记表》10、落实反担保条件:(1)《反担保条件落实表》(2)《担保业务费用收缴表》11、签订正式保证合同:(1)《正式担保函》(2)《保证合同》(银行固定格式)12、银行放款:(1)《担保业务联系函》(2)《贷款担保台帐》13、保后管理(1)《在保项目调查表》(2)《担保到期通知函》(3)《担保项目展期(逾期)报告》14、担保终结:(1)《还贷凭证》(复印件,银行固定格式)(2)《解除担保责任确认表》第三章担保申请和受理第四条企业申请贷款担保需填写《委托担保申请书》,同时应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代管人(担保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1、法人营业执照(年检)及法人代码证;2、法人代表证明书3、法人代表授权书4、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5、注册资本验资报告;6、贷款卡及贷款卡年检回执单;7、资信证明;8、公司章程9、借款申请书;10、申请借款和担保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11、当期财务报表及近3年的财务报表和经合法中介机构出局的审计报告。

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12、与借款用途有关的资料:购销协议、合作协议等;13、项目可行性报告及主管部门批件;14、生产经营情况;15、主要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银行借款明细表,应收账款帐龄分析表和或有负债情况表;16、其它有关材料。

(二)反担保第三人应提供的材料:1、法人营业执照(年检)及法人代码证;2、法人代表证明书;3、法人代表授权书;4、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5、注册资本验资报告;6、贷款卡及贷款卡回执单;7、资信证明8、公司章程及公司合同9、当期财务报表及近3年的财务报表和经合法中介机构出局的审计报告。

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10、主要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银行借款明细表,应收账款帐龄分析表和或有负债情况表;11、其它有关材料。

(三)反担保方式为抵押或质押应提供的材料:1、抵押物、质物清单;2、抵押物、质物权利凭证3、抵押物、质物评估资料;4、保险单;5、董事会同意抵押、质押的决议;6、抵押物、质物为共有的,提供全体共有人同意抵押的声明;7、抵押物、质物为海关监管的,提供海关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8、抵押物、质物为国有企业,提供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9、其他有关材料。

(四)注意事项1、提供的材料除复印件外,同时应提供原件备验;2、提供的材料复印件要加盖公章;3、法人代表授权委托需法人代表亲笔签字授权;4、公司受理人可根据担保项目和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删选和添加。

第五条公司业务部门经理负责项目受理,确定客户经理和调查经理各一名,核实客户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尽可能收集客户和贷款项目的相关信息,填写《客户信息收集表》。

业务部门根据《客户信息收集表》审核客户贷款担保条件,提出初步担保受理意见并落实相关贷款银行。

客户经理和调查经理根据意见完善《担保项目申请表》,并报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

业务部门负责人报请融资担保部负责人签字。

融资担保部对符合担保条件的项目正式受理,建立项目档案及档案编号,填写《担保项目受理通知书》,登记《担保项目登记表》。

从客户提出申请到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通过、报请融资部负责人签字,向客户发出《担保项目受理通知书》、登记《担保项目登记表》不能超过2个工作日。

第六条担保受理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并已经通过年检;(二)依法经营,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政策;(三)基本具有偿还借款的能力,并能提供反担保措施(四)原则上对单个企业或相互关联企业的担保金额不超过我公司自身实收资本的10%,特殊情况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五)申请担保额不超过该企业有效净资产的70%;(六)该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第四章担保项目尽职调查第七条调查经理承担主要调查责任,客户经理协办。

第八条尽职调查前,对企业提供的抵押物和质押物不能确定估值的,必须尽快安排企业联系担保公司认可的评估公司进行预评估。

尽职调查主要是通过资料审核和实地调查,获取担保项目、项目承担企业及反担保人真实、全面的信息,通过综合分析、比较、评价,形成最后综合性的评定和结论即《担保项目尽职调查报告》。

第九条资料审核是尽职调查的开始阶段,是对申请担保企业提供的资料、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和审核,以确定这些信息的有效、完整和真实性。

信息不仅来源于企业,还应从其他途径,如与企业和项目有关的管理部门、金融部门、财税部门、供应商、用户等处获取。

对上述材料、信息审核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明确、补充、核实之处以及发现的漏洞、疑点既是下一步进行实地调查的重点。

第十条项目尽职调查过程中,客户经理、调查经理应到借款人和反担保人及有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实地调查至少要进行一次。

业务部门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参与调查。

第十一条资料审核要点:(一)按“清单”要求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要求提供的原件是否为原件,复印件是否和原件一致,复印材料是否加盖公章。

各种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内,应年检是否已办理手续;(二)有关各文件的相关内容要核对一致,逻辑关系要正确,通过对企业成立批文、合同、章程、董事会决议、验资报告、立项批文、可研、资信等级、环保及市场准入等具体文件的审核,了解借款人(担保申请人)和反担保人是否具备资格、合法合规。

(三)财务报表是否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审计报告,是否是无保留意见报告,初步分析财务状况,记录疑点,提便实地调查核实。

(四)对反担保人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审核与以上三项基本相同,重点是审核反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措施是否符合《担保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抵押物、质物、的权属(权力凭证)是否明晰。

第十二条实地调查要点:进行实地调查前,要列出调查提纲,明确调查目标,提保证调查的质量和效率。

(一)访问企业、会见有关当事人,了解企业和项目背景、市场竞争范围销售和利润、资源的供应等情况;弄清借款用途合欢款来源;考察企业管理团队的整体素质(文化程度、主要经历、技术专长、经营决策、市场开拓、遵纪守法等方面),了解主要领导人的信用状况和能力;(二)对需进一步核实的材料,要求企业提供原件核对;(三)考察主要生产、经营场所,通过走、看、问,判断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印证有关资料记载和有关当事人介绍的情况;(四)对财务报表的调查审核,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主要调查核实以下内容:1、解企业的主要会计政策,是否按会计准则记账;2、企业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备并有效执行;3、通过采用抽查大项的方式,审核企业是否坐到了帐表、帐帐、帐证、帐实四相符,核实资产、负债、权益是否有虚假;4、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保留意见部分;5、企业的或有损失和或有负债情况。

(五)察看抵押物、质物。

以房地产抵押的,要察看、了解抵押物的面积、用途、结构、竣工时间、原价和净值、周边环境等;以动产抵押、质押的,要察看、了解抵押物、质物的规格、型号、质量、原价和净值、用途等;以汇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出质的,要察看权利凭证原件,辨别真伪,必要时请有关部门鉴定。

第十三条综合分析是在核实资料和实地调查的基础上,对已经获取的信息进行综合判断、分析、比较、何评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分析、判断借款人(担保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清偿债务意愿及是否能严格履行合同条款;(二)分析经济环境对担保项目和项目承担企业的影响,主要包括:项目产品在行业中的地位,产品经济寿命期,技术、工艺现金程度,市场结构和市场竞争能力,市场风险程度及政府的管制程度等;(三)分析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通过财务分析和现金流量分析,掌握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预测借款人的未来发展趋势。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1、偿债能力(财务杠杆比率、流动比率),2、盈利能力(盈利比率),3、营运能力(效率比率),4、资产质量,5、资金结构,6、预测近三年的发展趋势。

新近流量分析是预计在未来的还款期间内,是否能够产生足够的现金流量偿还银行借款。

(四)分析反担保人的担保资格和担保能力。

重点分析担保方式的可操作性,抵押、质押是否合法和规,与抵押物、质物的流动性相关的预期变现难易程度、交易成本和价格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五)基本风险度分析。

第十四条担保项目尽职调查结束,客户经理和调查经理须向业务部门负责人提交《担保项目尽职调查报告》。

《担保项目尽职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一)借款人背景情况;(二)项目基本情况;(三)市场预测及销售分析;(四)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五)借款用途及还款资金来源;(六)反担保情况;(七)与银行往来及或有负债情况;(八)综合分析该项目风险程度;(九)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十)调查结论。

第十五条项目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企业有不良信用记录、出具虚假资料、违法违规等问题,或企业主动要求撤回担保申请,致使尽职调查工作不能继续进行时,客户经理和调查经理应在《担保项目尽职调查报告》中说明原因,经业务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融资担保部负责人审批。

客户经理将处理结果告知企业。

因企业材料提供不全或企业要求暂缓处理影响项目尽职调查工作的,亦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项目尽职调查工作自担保项目正式受理开始,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完成,如果超过5个工作日,客户经理和调查经理应向业务部门负责人说明原因,业务部门负责人向融资担保部负责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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